挪用公款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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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姐妹挪用公款的法律后果(3篇)

两姐妹挪用公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近日,两姐妹因挪用公款被查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深入剖析两姐妹挪用公款的法律后果。

一、两姐妹挪用公款的背景据媒体报道,两姐妹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

她们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伪造报销单等手段,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购买房产、投资等个人消费。

经查,两姐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两姐妹挪用公款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姐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将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 行政责任两姐妹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将被开除公职,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3. 民事责任两姐妹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他们应当退还挪用的公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社会影响两姐妹挪用公款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他们的行为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同时也可能导致亲朋好友对他们产生误解。

三、案例分析以两姐妹挪用公款案为例,我们可以看到挪用公款罪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点:1. 惩罚力度大:挪用公款罪属于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对这类犯罪的惩罚力度较大,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存:挪用公款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公务员法等行政法规,因此两姐妹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责任。

3. 民事责任不可免除:挪用公款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权益,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一、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

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有利于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严惩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公款出现于许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征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人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其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打算挪用以后予以偿还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量刑时酌情节予以考虑。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了公款所有权中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此,挪用公款罪只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

是暂时占有,而不是永久占有。

本罪侵犯对象是公款,即国家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或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学术界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试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客体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论述,主要有:(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三)挪用公款归个使用的问题;(四)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问题;(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问题;通过对刑法理论中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掌握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

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类,即公款与七种特定物款。

挪用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

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挪⽤公款罪是⼀种只能由国家⼯作⼈员利⽤职权构成的犯罪,如果是其它⼈有类似⾏为的话,也不能构成该罪。

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以下资料,欢迎⼤家阅读!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是挪⽤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公款数额巨⼤不退还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挪⽤⽤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使⽤的,从重处罚。

其中,构成挪⽤公款罪的国家⼯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

⼆、数额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挪⽤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公款归个⼈使⽤,进⾏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一、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一〕本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特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

〔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不该挪用而故意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

这是本违纪行为与贪污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

〔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四〕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挪用公款”是指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私用。

二、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情形〔一〕挪用公款行为的客观表现挪用资金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挪用公款行为的条件也不同:1、非法活动型。

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到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行为。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2、营利活动型。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不影响成立挪用公款罪。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权利。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2.归个人使用三种:供个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谋取个人利益”指出借公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个人得到好处。

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

“个人利益”不必实际获取,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3.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单位决定、为了单位利益。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处罚。

公对私的法律后果(3篇)

公对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对私的行为日益增多,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后果。

本文将从公对私的法律后果、具体案例分析以及法律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公对私,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权力主体与公民、法人等私权利主体之间的互动。

在我国,公对私的行为涉及诸多领域,如政府采购、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

公对私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对私的法律后果1.法律责任公对私的行为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当公对私的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公对私的行为可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公对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如《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损害赔偿公对私的行为可能给公民、法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公对私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公对私的行为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3.名誉损害公对私的行为可能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应当承担相应的名誉损害赔偿责任。

4.程序违法公对私的行为可能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等。

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撤销。

三、具体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市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村民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村民损失。

2.案例二: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行政机关罚款。

法官贪污的法律后果(3篇)

法官贪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官作为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者,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近年来,一些法官却利用职权进行贪污,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法官贪污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法律责任、刑事处罚以及社会影响,以警示法官廉洁自律,维护法律权威。

二、法官贪污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官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刑事责任法官贪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贪污罪。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贪污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二是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物;三是贪污的行为具有非法性、秘密性、违法性;四是贪污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贪污罪的处罚分为:一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官贪污的刑事处罚1.立案侦查法官贪污行为一旦被查处,检察机关将依法对法官进行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期间,法官将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2.审判法官贪污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将面临以下刑事处罚:(1)有期徒刑:根据贪污数额、情节等因素,法官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罚金:法官贪污所得财物,将被依法没收,并处以罚金。

(3)没收财产:对于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官,可能被判处没收财产。

(4)开除公职:法官因贪污行为被判处刑罚的,依法开除公职。

四、法官贪污的社会影响1.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官贪污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降低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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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法律后果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

那么,这种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相关案例
被告人葛某某、张某某系黑龙江省某农垦管理局高中会计、出纳员。

2011年11月29日,二被告人利用担任会计、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账户人民币170万元转入张某某个人中国农业银行卡中,用该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购买“金钥匙、安心快线”天天利滚利第1期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将170万元公款赎回,并存回到黑龙江省某农垦管理局高中单位账户上。

非法获利322.86元被葛某某、张某某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葛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某农场抓获。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
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清廉,是非常重要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得到老百姓的尊重,不然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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