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过失犯罪存在未遂吗
失火罪和放火罪有哪些区别

失火罪和放火罪有哪些区别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包括四方面,(1)在客观方面。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一、失火罪和放火罪有哪些区别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
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
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
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
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二、故意放火和失火罪如何划分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哪里?实际上很好划分,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二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当然,其犯罪主体也略有差异。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失火罪。
【司考】考点积极的责任要素之故意与过失(星考点)上

基本概念1.责任主义原则: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无责即无刑罚,责任即有责,即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的非难可能性。
不法事实这种非难可能性不等于一般意义的主观恶性,也非人身危险性,而是针对不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
责任不仅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也是量刑的基础。
2.主观责任:指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对于客观的违法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联系。
3.主观归罪:行为人客观上并无侵犯法益的行为,仅仅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意就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
4.结果责任: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联系,但由于实施了客观的违法行为,并因此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现代刑法已坚决摒弃主观归罪结果责任。
5.个人责任:是指只有对客观违法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心理联系的人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无关的人不能承担责任,即现代刑法摒弃团体责任。
6.心理责任论:责任的实体是行为人的心理关系,即行为人对违法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联系。
7.规范责任论:对行为人进行责任非难,除了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要素外,还要求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能够实施适法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
8.责任要素:任何犯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积极的责任要素和消极的责任要素。
9.积极的责任要素: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责任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10.消极的责任要素: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责任要素,但行为人缺乏该要素证明行为人没有责任,如刑事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1.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13.希望: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明显而坚决。
14.放任:表明行为人虽不追求但有意纵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较为模糊而随意。
自考专业课刑法学练习试题

自考专业课刑法学练习试题卷面总分:100分答题时间:60分钟试卷题量:50题一、判断题(共50题,共98分)1.刑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
()正确答案:错误2.犯罪行为引起了危害后果则为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错误3.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正确答案:正确4.犯意表示也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
正确答案:错误5.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但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正确答案:正确6.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念头,某甲属于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错误7.拐卖儿童的行为只要得到儿童的承诺则不成立拐卖儿童罪。
正确答案:错误8.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中被认为是业务上的行为。
正确答案:错误9.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正确答案:正确10.正当防卫的条件比紧急避险的条件更严格。
正确答案:错误11.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正确答案:正确12.立法解释就是在刑法条文中对刑法进行解释。
()正确答案:错误13.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
正确答案:错误14.抢劫罪已经既遂,被害人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属于事后防卫。
正确答案:错误15.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不仅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也适用于教唆犯与帮助犯。
正确答案:错误16.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准,而不是以侦查、控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正确答案:正确17.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基于某种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此人仍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正确答案:错误18.认定因果关系则基本上完成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
正确答案:错误19.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正确20.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和行为与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展开,从过失犯罪的概念和要件入手,阐述了其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详细分析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过失犯罪、认定标准、处罚原则、故意犯罪、法律责任正文: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未有故意,但因疏忽、失误或过失等原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要想认定一起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违法、过失成因、危害结果。
其中,行为违法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过失成因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失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疏忽、失误等情况,并存在一定的过失程度。
危害结果指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某些不良后果。
在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我国刑法规定了“应当预见”的标准,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危险。
此外,我们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行为动机等一系列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在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则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一些重要的过失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非法占有等,其罪名和处罚也没有因嫌疑人未故意,而对其减轻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并非划分一道“分界线”。
在一些案件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是存在联系和重叠的。
比如,在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未有故意,其极端的过失行为不仅“应当预见”,而且也表现明显的不负责任态度,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并不应该只处以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理,应当兼顾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但也不能轻视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过失犯罪认定及处罚问题,我们应当时刻关注社会变化、法律规范以及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实际情况,遵循“区分公正、规范执法、人性关怀”的原则,依法从严惩治过失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是关于过失犯罪的法律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范围。
过失犯罪的定义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因疏忽大意或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条,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点:1.过失的主观方面: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也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2.引发结果的客观方面:犯罪人的疏忽大意或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某种严重后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分类根据刑法第13条,过失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般过失犯罪、严重过失犯罪和特别严重过失犯罪。
一般过失犯罪一般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了社会危害的发生。
对于一般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严重过失犯罪严重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发生。
对于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
特别严重过失犯罪特别严重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的过失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于特别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过失犯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3条,对于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处罚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过失的严重性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1.对于一般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较为温和的刑罚,针对个人的罚款、拘留等。
2.对于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如有期徒刑。
3.对于特别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如无期徒刑或死刑。
实施过失犯罪的防范为了防止过失犯罪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潜在危险因素的监控和管理。
3.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重视,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明确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范围。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
刑法学(第三章)

一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
二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一)结果犯 (二)危险犯 (三)行为犯
结果犯应以特定(法定)的危害 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的标志。结果 犯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 分则规定的具体实行行为,还要求发 生特定(法定)的危害结果。
据此,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 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0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02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在没有达到既遂之前就已 经停止下来,而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例如,使用枪支向人开枪而未得逞的就是
02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 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三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0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阻碍犯罪得逞的原因。犯 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二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划分 犯罪未遂 的种类, 可以使我 们从分类 中进一步 认识犯罪 未遂的性 质,了解 犯罪未遂 形态的多 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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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过失犯罪存在未遂吗
通说认为,过失犯都是结果犯,发生结果才成立犯罪,故过失犯没有未遂成立的余地。
另有观点认为,过失犯也有实行行为与结果,故过失犯也能成立未遂。
而在理论上不管怎样讨论过失未遂的可能性,在实际结果中,过失未遂总是不可罚的。
一、过失犯罪存在未遂吗
通说认为,过失犯都是结果犯,发生结果才成立犯罪,故过失犯没有未遂成立的余地。
另有观点认为,过失犯也有实行行为与结果,故过失犯也能成立未遂。
问题的实质是:1.未遂的成立是否以故意犯为前提;2.结果是否是过失犯的本质属性。
立法史上看,未遂犯限于故意。
通说进一步认为:结果是过失犯的本质,过失犯的处罚以客观上的结果为必要,未遂犯的处罚以主观上的故意为必要。
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必须从违法结果中去寻找。
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过失犯并不以结果为其本质,过失犯也有其实行行为和结果,在过失犯着手实行其构成要件行为而未达成结果的情况下,就可以成立未遂。
从立法例上看,由于现代各国刑法一般以处罚既遂犯为原则,以处罚未遂犯为例外。
有些国家还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处罚未遂犯,而在立法中都没有处罚过失未遂的规定。
所以,在理论上不管怎样讨论过失未遂的可能性,在实际结果中,过失未遂总是不可罚的。
二、过失犯罪的分类:
1、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怀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
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
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2、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从而构成犯罪。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
“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
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
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对于过失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的状态,学术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不管是否有过失犯罪的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未遂其实总是不可处罚的。
就过失犯罪的分类来看,主要就是两大类,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