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完整程序

合集下载

【2024版】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2024版】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关于遗产纠纷的。

〈一〉庭前准备书记员:1. 宣读法庭纪律2. 请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3.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4.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河南省中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77条有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南省中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裴立俊涉嫌受贿罪,第二被告人刘法林涉嫌行贿罪一案。

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①传被告人裴立俊、刘法林到庭②请执行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核实裴立俊审判长:1. 被告人裴立俊,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核实刘法林审判长:1. 被告人李长庆,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审判长:两被告人坐下(别说“请”)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7条和154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晓晨、曹奇星和人民陪审员冷冰组成,李晓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贾玉杰担任法庭记录。

【】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盼、李佳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梦星、王玮出庭为其辩护。

受第二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毛宽桥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公正及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时,你们可以申请回避。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一、案件背景本案为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为王某,被告为李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是同事关系,两人因工作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原告遭受被告的人身伤害。

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法庭程序1.开庭本案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由一名主审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

2.出示证据原告王某出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发票、药品清单等证据;被告李某则出示了其自己的证言和其雇主公司的证言。

3.质证证据双方均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就其真实性进行了争论。

4.当事人陈述意见原告王某在庭上详细陈述了自己遭受被告李某人身伤害的经过,并解释了自己提出赔偿要求的理由;被告李某则否认了自己对原告造成伤害的行为,并表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辩论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并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交锋。

6.宣判法庭在审理后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案件事实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确实遭受了被告李某的人身伤害。

同时,被告李某也承认曾与原告发生过口角,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过暴力。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公务或者其他职务行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案中,被告李某是在工作场所内与原告发生争执并使用暴力,因此其雇主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判决理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法庭作出了被告李某及其雇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同时,法庭还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受伤后需要进行治疗和休息,因此判决被告李某及其雇主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四、结论本案中,原告王某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同时,本案也对于工作场所内暴力行为的惩处提供了一个积极的示范作用。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角色:1. 审判长:公正严明,把控庭审节奏。

2. 原告:小明,受伤学生。

3. 原告代理人:小明的爸爸。

4. 被告:小刚,推搡小明导致其受伤的学生。

5. 被告代理人:小刚的妈妈。

6. 证人:小花,事件目睹者。

第一幕:法庭开庭。

地点:模拟法庭。

(审判长、书记员就座,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入庭)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宣读法庭纪律),下面请审判长入庭。

审判长:(入庭,就座)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原告小明,男,10岁,是阳光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天由我,小明的爸爸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判长:被告方?被告代理人:审判长,被告小刚,男,也是10岁,和小明同校同班,我是小刚的妈妈,作为他的代理人来参加庭审。

第二幕:原告陈述。

审判长:原告方,陈述你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啊,您可得给我们做主。

那天课间休息的时候,我家小明在操场好好地走着呢,这个小刚啊,突然就从后面跑过来,猛地一推,我家小明毫无防备,一下子就摔倒在地上了。

这一摔可不得了,小明的胳膊都骨折了。

我们去医院又是挂号,又是拍片,又是打石膏的,花了好多钱,孩子还遭了不少罪呢。

我们要求小刚家赔偿我们医药费、护理费还有精神损失费,一共是一万元。

第三幕:被告答辩。

审判长: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我们觉得这事儿不能全怪小刚啊。

孩子们课间玩耍,磕磕碰碰很正常的。

小刚也不是故意要推小明的,他就是跑得急了点,没刹住车。

而且啊,小明当时也有可能是没注意看路,说不定他自己也有责任呢。

我们觉得这赔偿一万元太多了,我们不能接受。

第四幕:证人出庭。

审判长:下面有请证人小花出庭作证。

(小花入庭)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你所看到的情况,知道吗?小花:知道了,审判长。

审判长:你把那天看到的事情经过说一下。

小花:审判长,那天课间我就在操场旁边。

我看到小刚跑得特别快,小明在前面慢慢地走,小刚一下子就撞到了小明的后背,然后小明就摔倒了。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原告老张和被告小李是同一小区上下楼的邻居。

老张年近六十,平时喜欢安静地看书、喝茶。

被告小李是个年轻的音乐爱好者,经常在家中弹奏电吉他,而且音量较大,这使得老张的生活受到很大干扰。

老张多次与小李沟通,但小李认为自己在自己家里有弹奏乐器的自由,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老张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模拟法庭人员构成。

1. 审判长:尊敬的王法官。

2. 原告:老张,由[原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3. 被告:小李,由[被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4. 书记员:[书记员扮演者姓名]三、法庭审理过程。

# (一)开庭。

(书记员入庭,站立于审判台一侧)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老张诉被告小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老张,你的基本情况?原告:我叫老张,今年58岁,住在本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

审判长:被告小李呢?被告:法官,我叫小李,25岁,住在3号楼2单元501室。

审判长: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呢?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好的。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二)原告陈述。

原告:(站起来,有点激动)法官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个小李啊,整天在楼上弹那个电吉他,那声音大得就像有人在我耳边敲鼓一样。

我这么大年纪了,就想图个安静,平时就爱看看书、喝喝茶。

可他这一弹,我啥也干不了。

我找他商量过好多次了,让他小点声,可他根本不听啊,还说在自己家想怎么弹就怎么弹。

模拟法庭 案例

模拟法庭 案例

电伤案模拟法庭程序书记员宣布原被告双方入场,宣读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确认原被告双方身份,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一)原告陈述自己的诉求与事实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000元,残疾用具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20000元。

并按照伤残评定的等级,给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赔偿金,参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接下来是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3日下午,原告与其同学陆飞一起到离家不远的被告作业区玩耍。

原告出于好奇,掀开了导电电缆上的铁板,结果右脚不慎踏入地沟,导致身体右侧被380伏电压大面积烧伤,经抢救幸免于难。

被告的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在案发现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字样,原告为8岁的小孩子,不能完全清楚这四个字的含义,且被告并没有设置其他明显的标志提示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年龄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

被原告掀开的防护板只有外侧是固定的,内侧并无固定措施,虽然这些防护板每块都有21斤重,但仍存在危险因素。

案发时并没有保安人员在场,说明被告作业区内保安人数的配备不能满足整个作业区的需要。

经鉴定,原告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

此外还有残疾用具费5000元。

我因要护理原告,在其住院的近两个月内也未出去找事做。

根据上述事实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港务三区对原告电伤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的一般侵权。

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二)被告答辩被告或被告委托代理人:1、首先我方作业区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我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原告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里面的1000伏以下的电造成损害的,都是属于一般侵权。

所以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而原告所说得防护板也是经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检测合格并安全使用。

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现在开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原告一年多没有进行创作,造成的经济损失8.8万元,共计51.8万元。

事实及理由: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房屋8间,并取得了当村地委会的认可。

原告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共计花费了约十三万元人民币。

2006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意见。

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诉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在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答辩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没任何依据。

2、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13万元的附加物损失赔偿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针对这一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

3、被答辩人所求偿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

因此30万元的损失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模拟法庭程序模板

模拟法庭程序模板

模拟法庭程序模板
【法庭程序模板(刑)】
一、开庭
本庭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举行了开庭审理。

这是一桩关于涉嫌犯罪的
庭审。

法庭认定一切程序属实,宣布开庭。

二、开庭宣告
法官宣布,本案的被告人是XXX,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罪名为XXXX。

法官要求参加庭审的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就本案事实实质上表明争议,以便确定有责任问题,并依据司法程序程序认定责任。

三、庭审过程
(一)法官审查证据:
根据案件材料,法官进行审查,并且提问考察一切有关人员的情况,
如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官,证人,书记员等,以确定案件事实。

(二)法官如实审理:
法官要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就本案事实施行审理,为确定有责任问题,并依据司法程序程序认定责任。

(三)被告人拒不承认:
在被告人拒不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法官会对被告人作出交代,
要求被告人能够证明其行为的法律合法性。

(四)判决
法官根据庭审过程,综合考虑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法官做出本案的判决,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四、结束
本次庭审结束。

法官宣布庭审终结,并宣布裁决书。

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如有异议,依法有权提起诉讼或申诉。

模拟法庭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范文法庭案例:涉嫌盗窃案一、案件背景天,被告人张三因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案件经过初步调查后,被告人张三被起诉到法庭接受审判。

根据警方的调查情况,张三是一名多次入狱的前科犯,而此次被捕是因为被目击在一家珠宝店行窃。

二、法庭审理1.法庭准备根据程序,开庭前法庭各方进行了准备工作。

被告人张三在指定时间被带到法庭,并和辩护律师见面。

辩护律师根据张三的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调查,并为接下来的审判准备了相关的文件和辩护材料。

2.法庭程序法官主持了庭审,开庭宣布开始。

首先,法官询问了被告人张三是否有任何家人要求出庭旁听。

张三回答说,他没有亲戚或家人。

然后,法庭公开宣读了指控,被告人张三是否认罪等。

3.辩护律师陈述接下来,辩护律师首先陈述辩护词。

他指出,案件中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张三有罪。

律师还提出了证据链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表示对一些关键证人的置疑。

他质疑警方是否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合适的侦查手段,并提出了目击证人对张三是否有清晰辨认能力的疑惑。

4.检察官陈述紧接着,检察官陈述了指控的事实。

他详细描述了警方对案件的调查过程,并展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检察官还提到,此次行窃案发生后,警方在张三的身上搜出了一部分价值不菲的珠宝,并以此为证明张三有罪的依据。

5.目击证人证词为了证明张三的行窃行为,控方传唤了几名目击证人到庭作证。

第一名证人是当时在珠宝店购物的顾客,她作证称,她亲眼看到张三从珠宝展示柜中拿走了一块戒指并将其藏在口袋里。

第二名证人是珠宝店的员工,他证实了第一名证人的证词,并补充说,他在监控录像中清楚地看到了张三的面貌。

第三名证人是保安员,他作证称,在珠宝店外目击到了张三的逃跑过程。

6.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张三得到机会陈述自己的情况。

他表示自己是无辜的,从未涉及过这起案件,并提出了对目击证人的质疑。

他还称,他曾在珠宝店购物,但没有拿到任何珠宝,也没有做任何不当行为。

张三周密而有力地陈述了自己的辩解,试图推翻控方的指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背景说明]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

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3人)法定代理人席(3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本案中虚设,不发表意见)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法警席(3人)[法庭审理程序开始]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审判长:“现在开庭!”(使用法棰)审判长:“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海检刑诉[2003]997、1013号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华路甲4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金光路17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涉嫌抢劫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03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白宁伙同李刚、赵楠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市前进中学门口将该校学生王贺(男,17岁)强行带至学校东侧居民区内,对王进行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并劫取王贺人民币61元、摩托罗拉P7689手机一部及索尼随身听一台,经鉴定所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3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销售,赃款已被挥霍。

三名被告人于2003年3月3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检察员:××书记员:×××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诉书宣读完毕)[法庭调查——讯问阶段]审判长:被告人白宁,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被告人: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李刚,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被告人:开始我没想去,是白宁叫我去,我才跟他去的。

审判长:被告人赵楠,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被告人:我没有打人,我就在边上呆着,什么也没有干。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审判长,我想问被告人赵楠几个问题。

审判长:请法警先把被告人白宁、李刚带出法庭。

(法警将白宁、李刚带出法庭,赵楠留在法庭。

)公诉人:被告人赵楠,公诉人讯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向合议庭陈述。

谁叫你去抢钱?被告人赵楠:当时我同班同学李刚和我说:下午咱们去帮白宁办点事,我问他办什么事,他说帮白宁劫点钱,我有点害怕,一开始不想去。

后来李刚说没事,咱就在边上站着,我就同意了。

才和他们一起去的。

公诉人:你动手打人了吗?被告人赵楠:我没动手打人,他们打的时候,我一直站在边上看着,对被我们劫的那个人说,你老实点,只要你别跟我们耍硬,把东西都给我们,我们就不打你。

公诉人:你们都抢了什么东西,怎么分的?被告人赵楠:抢了一部手机,一部随身听和61块钱。

被抢的东西我没有看清,东西都让白宁拿走了。

后来我听李刚说东西都让白宁卖了,我什么也没有分到。

后来白宁要请我吃饭,我没有吃。

[法庭调查——示证、质证]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白宁、李刚带进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带进法庭)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白宁的供述。

具体如下:2003年2月27日上午,李刚对我说:“122中的学生,用摩托罗拉V70的人特多,他们有钱,你还不切点去。

”切就是抢点钱。

他和我说完后,我当时就想去抢点钱花,因为我自己也没有钱了。

于是我又给赵楠打了电话,和他说了抢钱的事,他也答应和我们一起去。

当天下午4点半,我们在前进中学门口碰了头,三个人在学校旁边等学生放学。

过了一会,我们看到一个带耳机的男学生,我走过去对他说:“我有事和你说,你跟我走一趟。

”他问干什么,我说甭管,后来我就拽着他向学校旁边的居民区里走,他们几个人在后面跟着,到居民区里以后,我问那个学生有没有钱,他说没有,我说借点钱也不为难你,然后那个学生说借多少,我说二十元钱,那个学生说没有借不了,这时李刚好像拿起一块砖头说你要是不把钱掏出来我就打你,然后我就翻他的裤兜,翻出了61元钱,李刚从他的书包里翻出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我把手机拿了过来,然后又向那个学生要他的随身听,他不给,我就用右手给了他后背一拳,那学生急了,把我撞倒了,朝我身上压过来打我,这时李刚过来一脚把他踹开,打那个学生,我上去用砖头朝那个学生脸上拍了一下。

后来李刚也拿了一块砖头,问那个学生你还打不打,那学生说不打了,我就过去把随身听从他身上掏了出来。

然后我们让那个学生走了,我和李刚、赵楠一起在一个店里把手机和随身听卖了,手机卖了210元钱,随身听卖了80元钱,我分给李刚八十元钱。

剩下钱全在我这里,我们大家一起花。

后来钱被我、李刚花了,赵楠没要钱,我后来叫他一起去吃饭,他也没去。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是否有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接下来出示的是被告人李刚和赵楠的供述,都证明了参与抢劫的过程。

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告人白宁的供述基本一致,在此公诉人就不再具体宣读。

下面出示的是被害人王贺的证言。

具体如下:2003年2月27日18时许,我在放学回家的时候被三个男青年拦住,让我跟他们过去一下,我问为什么,他们说甭管,样子挺凶的,我害怕就跟他们过去了,他们把我带到学校东边的楼群里,一个中等个子的男青年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没有,他们就搜,中等个拿出一块红砖威胁我,说不把钱掏出来就打我,另外一个小个子就翻我书包,把我手机翻出来了,中等个子的男青年翻我裤袋,把我裤袋里的61元钱翻出来了,他们把手机和钱拿在手上要抢走,我就反抗,把搜我钱的人撞倒在地,然后朝他身上压过去,另外几个男青年上来用脚踹我,中等个踹了我嘴一脚,我爬起来跟一个小个子打起来,把小个子打倒在地上,后来中等个上来用砖拍我左脸一砖,然后把我的书包和藏在羽绒服口袋里的随身听抢走了。

我被抢的财物有:摩托罗拉7689手机一部,索尼EX621型随身听一部,现金61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是否有异议?被告人赵楠的辩护人:辩护人在这里想强调一下我的当事人赵楠并未积极参与此次抢劫,事后也没有分赃,属于从犯。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出示的是万寿寺派出所民警刘向辉、陈健的证言,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都证明了抓获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的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是否有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出示的是两份鉴定结论书,一份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被害人王贺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一份是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的一部摩托罗拉P7689型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510元,一部索尼单放机价值人民币43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42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鉴定结论是否有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是否有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最后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是抓获经过,其内容与证人刘向辉、陈健的证言一致。

另外向法庭出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的身份情况证明,证明三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其他的新证据需要向法院提出?被告人白宁的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当事人李刚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王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一万二千元。

这是被害人王贺的法定代理人给李刚家属出具的收条。

(辩护人出示收条,由法警递交给审判长。

)[综合法庭辩论]审判长: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犯抢劫罪的法庭调查和阶段性辩论暂时到此。

下面针对白宁、李刚、赵楠的犯罪事实开始综合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词审判长、陪审员: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此依法不公开审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涉嫌抢劫一案,我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

根据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的当庭供述,以及经过法庭质证的被害人王贺陈述,证人刘向辉、陈健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纵观全案,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