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核评价细则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式样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核评价细则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食安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核评价细则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式样的通知食安办〔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有关城市食品安全办: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食安办〔2017〕18号),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核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附件1)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式样(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创建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细则》。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创建实际,制定严于本《细则》的示范超市审核评价文件。
二、关于牌匾式样。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牌匾式样,组织开展属地“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授牌工作。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组织创建的示范超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命名;以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组织创建的示范超市,以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命名。
三、关于管理人员试题平台。
在审核评价阶段,各地要对申请创建示范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核评价过程的重要依据。
试题平台链接为http://106.3.41.199:8091/plats/index_exam.jsp。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现场检查评价验收报告

升级肉菜采购模式
2.1采购模式推行情况
1.有相关采购合同或者协议等资料
2
1
是□ 否□
查阅资料:查看采购合同或协议,超市已推行“订单农业”采购模式,与供货方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权利义务。
2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权利义务
1
是□ 否□
3已推行“订单农业”采购模式
2
1
是□ 否□
查阅资料:检查超市对种养殖基地的检查记录,图片、影像等资料或检查超市提供的种养殖基地相关资料。
1.超市蔬菜70%以上品种来自于规模化种植基地供应
7
4
是□ 否□
现场检查:1根据.超市蔬菜提供的规模化种植基地名单和70%以上品种来自于规模化种植基地供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索证索票),并在现场核对;2.检查超市或者供应商的运输车辆温度控制状况,是否达到对蔬菜进行产地预冷,全程冷链运输。
2.超市或者供应商对蔬菜进行产地预冷,全程冷链运输
是□ 否□
6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6.1自查制度建立情况
1.自查内容
3
0.5
是□ 否□
查阅资料: 查阅超市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包括自查内容、自查流程、自查频率、自查人员、采取措施及整改等内容是否按照其自查制度落实。
2.自查流程
0.5
是□ 否□
3.自查频率
0.5
是□ 否□
4.自查人员
0.5
是□ 否□
1.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1
是□ 否□
查阅资料:超市根据肉菜经营规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超市与每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订的聘书、合同中要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食安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我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但一些地区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
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问题整治。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7•【字号】浙食药监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11号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食安办〔2017〕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及前期杭州等地创建试点工作经验,现就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为指导,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创建活动,主动拉高标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国际先进标准为引领,对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肉菜”)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以消费者“用脚投票”倒逼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品质的优化升级,带动农产品供给侧改革,整体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示范超市创建标准(一)管理制度健全。
参与示范创建的超市要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
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审查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库存食品定期清理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处置制度、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
(二)产品准入严格。
参与示范创建的超市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发言材料

打造“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亮点为进一步提升市民食品安全的满足感、幸福感,不断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我区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要求,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
一、扫安心码更安心在水产、禽类等外包装上悬挂或粘贴二维码。
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了解其养殖、加工等供应链过程,查看资质证明、检验报告、产品名称、公司名称、产地、产品规格、储藏方式等相关信息。
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放心肉菜,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心消费。
二、严格供货查验制度建立并执行肉菜进货检验、查验与记录制度。
依法依规对采购的肉菜及其相关票证进行查验,并如实记录供应商、种植养殖基地、种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并建档保存。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且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相关票证的,将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建档保存。
针对蔬菜的农药残留问题,除每批次进货时索取农药残留检验报告,超市每周安排一天时间对在售蔬菜进行抽检,保证食品安全。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肉菜经营过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提高规范化水平。
包装销售的肉菜标签标志符合法定要求。
散装销售肉菜依法依规公示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
四、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在超市显著位置设置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公示栏、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公示栏、意见箱。
在公示牌上公开创建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承诺,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植养殖企业以及种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及时公布最新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超市内的包装蔬菜及本地采购的叶菜类蔬菜均由统一的供货商供应,该供货商委托了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每批次的蔬菜进行农残检测,保证蔬菜安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7〕301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方案》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301号各分局:为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肉菜,根据国务院食安办总体安排部署和自治区食安办的工作要求,市局制定了《银川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27日附件1银川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方案为严格落实超市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我市大型超市肉菜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人民群众消费信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及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有关安排,决定在我市组织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现制定如下活动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为指导,突出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超市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肉菜)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着力培育一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强化食用农产品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营造放心安全消费环境。
二、创建范围参加创建活动的对象主要以经营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为主的大型食品连锁超市、单体大型超市、大型综合性百货公司(商场)内设的食品超市。
经对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单位认真调研、审查,确定宁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森林公园店、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2家企业为2017年银川市首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单位,其他单位本着“成熟一个,创建一个”的原则,适时开展创建工作。
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

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活动名称: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一、活动目标:1. 提高人们对生鲜肉菜质量的重视程度,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2. 建立一种放心、安全的购物环境,提供优质的肉菜产品给消费者。
3. 倡导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活动内容:1. 选址:确定合适的地点,符合市场需求,交通便利,面积适中。
2. 外墙装修:设计吸引人的外观,采用绿色环保材料,体现活动主题。
3. 内部布置:设置清晰的货架,便于消费者寻觅,分类标示清晰,便于选择。
4. 合作供应商:与农民合作,引进安全生鲜肉菜产品,进行严格筛选。
5. 配备管理人员:聘用专业人员负责超市的碧养管理工作,保证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
6. 宣传推广:通过广告、传单、社交媒体等渠道宣传该超市,并宣传活动的安全、放心、优质理念。
三、活动具体方案与策略:1. 建立严格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加强与合作农民的合作,要求使用无公害或有机农产品,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2. 设立食品安全档案:建立每个农产品批次的档案,包括生产者、产地、检测报告等信息,以供消费者查询。
3. 严格的货品管理:定期清点库存,按照日常需求进行补货,确保肉菜的新鲜度和质量。
4. 适当的价格策略:适度控制产品的价格,使其具有市场竞争力,提高消费者购买的意愿。
5. 加强宣传与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超市的安全、放心、优质理念,形成良好的口碑,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物。
6. 建立消费者反馈机制:设立投诉和建议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四、活动实施计划:1. 确定活动启动时间和结束时间。
2. 招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3. 确定店铺选址和装修风格。
4. 与合作农民进行协商,洽谈和签订合作协议。
5. 设立活动相关档案和管理制度。
6. 宣传推广活动,吸引消费者。
7. 开展试运营阶段,收集反馈意见并及时改进。
8. 监测供应链,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
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文号】市监食生发〔2024〕48号
•【施行日期】202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
南》的通知
市监食生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帮助基层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7月8日附件: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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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食安办[2017]1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
(食安办〔20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有关城市食品安全办:
为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肉菜,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制定了《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切实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城市中开展好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
附件:1.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
2.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17年5月12日附件1
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肉菜,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以下简称示范超市)活动。
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为指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肉菜)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强化社会监督,着力培育一批示范超市,推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心消费。
二、创建活动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示范城市创建示范超市。
将开展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纳入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示范城市创建验收标准,并作为第一批示范城市后续跟踪评价标准。
(二)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
示范超市销售的所有肉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
(三)示范超市严把进货关。
示范超市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把源头采购关,推进“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对种养殖基地进行审查。
公示肉菜农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标准,按照公示的标准进行检验,公布检验结果。
(四)加大检查抽检力度。
示范超市所在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强化对超市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全年监督抽检实现抽检品种、项目全覆盖,公开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五)强化组织保障。
示范城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示范超市创建工作纳入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大政策支持、经费投入力度,积极支持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