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留用地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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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留用地项目审批流程

村级留用地项目审批流程

村级留用地指标审核
主办部门:土地征用科协办部门:国土资源管理所、土地报批发证中心
一、办文依据
《关于推行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政策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06〕
72 号)
二、适用范围(主要规定)
1、1999年1月1日后被征收(用)耕地占全村总耕地数(1998 年未)30%以上的村,方可申请使用留用地。

2、在符合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留用地应优先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农用地的需申请并由区政府安排农转用指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3、留用地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4、留用地可按使用方式供地;如以出让方式供地或以后需办理抵押、转让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留用地可作商业经营性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三、审核内容
1、被征收(用)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规定的全村总耕地数30%以上;
2、是否已经农转用批准或属原建设用地。

四、必备资料
1、经镇乡(街道)同意的要求使用村级留用地指标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区统计局出具的本村1998年未农业人口数、耕地数;(原件1份)
3、1999年1月1日后本村被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清单(国土所确
认);(原件1份,表格国土所领取)
4、涉及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使用村级留用地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原件1份,表格国土所领取)
五、办事流程及工作时限
村级留用地指标审核工作流程。

土地审批程序法律规定(3篇)

土地审批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审批程序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土地审批程序法律规定是指在土地审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机关、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从土地审批程序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土地审批程序的法律依据、审批主体、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审批程序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土地审批的基本原则、审批主体、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对土地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

3.《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

4.《土地供应办法》《土地供应办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供应的方式、程序、条件等内容。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条件和要求。

三、土地审批主体1.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审批工作,具体包括:(1)制定土地审批政策、规定和标准;(2)审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事项;(3)监督、指导、协调地方土地审批工作。

2.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审批工作,具体包括:(1)执行国家土地审批政策、规定和标准;(2)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事项;(3)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审批工作。

3.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是指负责具体审批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事项的机关,包括:(1)国务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市、县人民政府;(4)乡、镇人民政府。

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斗门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斗门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上世纪90年代市政府统征、预征土地时,按照被征地单位当时在册人口的一定标准安排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生活的用地。

留用地包括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施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指标是指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政府承诺安排,但尚未落实具体地块的留用地数量。

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施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统一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确定留用地指标,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或物业方式予以补偿,不再另行安排留用地。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以自用、合作开发、作价入股、转让、置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扣除相应留用地指标。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批准用途开发建设及收益的使用分配的指导和监督。

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留用地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留用地的取得和管理第六条留用地指标已使用完毕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留用地。

农村用地建设审批方案

农村用地建设审批方案

农村用地建设审批方案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用地的建设成为当代中国的主要问题之一。

但是,与城市用地相比,农村用地建设审批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

本文将介绍农村用地建设审批方案。

一、农村用地建设审批的基本流程农村用地建设审批流程分为预审阶段和核准阶段。

预审阶段1.农村用地预审申请:由申请人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书、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

2.农村用地预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等,决定是否进行核准审批。

核准阶段1.农村用地核准申请: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2.受理: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初审,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对核准申请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划要求、环保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政策性要求等。

4.批复: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批复决定。

二、农村用地建设审批的注意事项在农村用地建设审批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农村用地建设的合法性:在农村用地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政策性要求。

2.农村用地建设环保问题:在农村用地建设中,需要严格遵守环保要求,保护生态环境。

3.农村用地建设企业的信誉:在农村用地建设过程中,需要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遵守合同规定,维护企业信誉。

4.农村用地建设审批流程的透明度:在农村用地建设审批过程中,需要保障流程的透明度,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三、农村用地建设审批的优化方案为了加快农村用地建设审批进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减少重复审批内容,压缩审批时间。

2.推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办事效率和协同作用。

3.引入三方评估机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核准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决策质量。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审批流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审批流程是什么?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审批流程是什么?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

想要在农村购买土地首先就得征得集体的同意才能够被授予使用的权利,就集体内部的成员来说就算使用自己的土地首先也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受理得到审批,但第一次接触这些审批流程的人肯定不会有很多的了解,下面一起来看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审批流程是什么?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审批流程是什么?(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1、符合条件的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选址勘察3、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4、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6、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7、乡镇土地资源所工作人员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8、符合验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二) 集体土地办证应提交的材料①新建房屋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申请3、村委会证明4、建设用地审批表②原地翻建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③旧证换新证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3、村委会证明。

一、临时用地管理简介(一)临时用地的概念临时用地是指为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按规定交回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

(二)申报材料1、临时用地审批表2、临时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原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村民同意花名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6、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手续(城市规划区内的)7、旗、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三)临时用地审查的主要内容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的内容1、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条件2、是否有村民签字3、是否签订了临时用地使用合同4、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是否有规划部门规划许可5、用地范围是否明确6、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期满后恢复种植的措施是否可行二、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临时用地单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二)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城市规划区内的)(三)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四)乡镇国土资源所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初审(五)旗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六)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临时是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临时用地的补偿(七)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八)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本意见的目的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同)和成员取得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赋予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发展空间,为被征地成员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明确落实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加快近郊农村拆迁安置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顺利推进;加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确保集体资产有序运作、稳定增值。

二、本意见的适用对象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原甬江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10个行政村范围(简称三江片,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确定)。

三、村发展留用地的面积核算村可享受的发展留用地面积,按该村2001年1月1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及工业、商业、仓储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合计数的10%计算。

四、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安排村发展留用地必须量化面积,落实地块。

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相对集中,合理使用。

村发展留用地应在征用该村土地时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同步落实,原则上在集体农用地中安排。

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可实行预留地安置。

第三条预留地安置是指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鼓励其从事二、三产业经营,从而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的一种安置办法。

第二章预留地的规模、性质、用途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预留地使用计划。

第五条预留地指标按征收耕地面积的5%确定,预留地面积人均累计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

预留地指标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用地指标确认书,预留地凭县政府办抄告件确定。

第六条预留地指标优先用于村(村小组)集体全部或部分成员的危房改建、迁建,其次用于村(村小组)集体公益项目的建设,最后用于村(村小组)集体或村(村小组)集体全部成员的经济实体建设。

预留地指标若未首先用于安置房和危房改、迁建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实行政府回购预留地指标政策。

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预留地指标可交由县城建公司回购。

回购价格为评估价核减征地成本、报批规费。

村(村小组)集体选择预留地指标回购,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预留地指标回购所得的资金由村两委(村小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村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解决生产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

回购所得资金的使用程序要按照征求村民代表意见、村两委集体研究、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禁止资金分光、花光。

第三章预留地的管理第八条预留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1日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我市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下同]范围内留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

(三)市政府成立杭州市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市区留用地项目开发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留用地开发和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稳步推进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

发改、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管、审计、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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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留用地指标审核
主办部门:土地征用科
协办部门:国土资源管理所、土地报批发证中心
一、办文依据
《关于推行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政策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06〕72号)
二、适用范围(主要规定)
1、1999年1月1日后被征收(用)耕地占全村总耕地数(1998年未)30%以上的村,方可申请使用留用地。

2、在符合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留用地应优先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农用地的需申请并由区政府安排农转用指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3、留用地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4、留用地可按使用方式供地;如以出让方式供地或以后需办理抵押、转让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留用地可作商业经营性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三、审核内容
1、被征收(用)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规定的全村总耕地数30%以上;
2、是否已经农转用批准或属原建设用地。

四、必备资料
1、经镇乡(街道)同意的要求使用村级留用地指标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区统计局出具的本村1998年未农业人口数、耕地数;(原件1份)
3、1999年1月1日后本村被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清单(国土所确认);(原件1份,表格国土所领取)
4、涉及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使用村级留用地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原件1份,表格国土所领取)
五、办事流程及工作时限
村级留用地指标审核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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