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稿——新拆迁条例

合集下载

拆迁征求意见稿

拆迁征求意见稿

拆迁征求意见稿拆迁之前需要有征求意见书,下面给大家带来拆迁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拆迁征求意见稿范文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通知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

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

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

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

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

拆迁方面意见书

拆迁方面意见书

拆迁方面意见书尊敬的有关部门:我是某小区居民,关于近期小区拆迁事宜,我有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得到重视。

首先,我对拆迁方面的政策和程序表示理解和支持。

拆迁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过程,是推动城市更新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

同时,拆迁也需要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

然而,我也注意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我希望能够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居民对拆迁政策和程序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信息和沟通。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居民发布拆迁政策和程序,及时回应居民疑虑,解答居民问题。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接待办公室,方便居民提出疑问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完善拆迁补偿机制。

拆迁补偿应该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实际情况和利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建议有关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居民,比如老年人、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等,给予特殊照顾。

此外,对于临时失业和生活来源减少的居民,可以考虑提供一定的过渡期和支持措施,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第三,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

在一些拆迁项目中,开发商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补偿义务的问题,导致居民权益受损。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加大惩戒力度,确保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补偿义务。

如果开发商存在违规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让受损居民得到合理补偿。

第四,注重社区安置工作。

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除了补偿外,注重他们的社区安置也是非常重要的。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社区的规划和建设,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拆迁居民在社区安置后能够顺利生活和工作,融入新环境。

最后,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建议有关部门保持透明和公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程序进行。

对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和解决,给予居民一个公正、公平的待遇。

希望我的建议能够对拆迁工作有所帮助。

在拆迁过程中,尊重居民的意见和权益,加强与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平衡好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但只有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拆迁征收意见书

拆迁征收意见书

拆迁征收意见书尊敬的市政府:我是市区某小区的居民,写此信是就我所居住的小区拆迁征收一事提出我的意见和建议。

首先,我理解拆迁征收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但我认为在实施拆迁征收时需要更加注重居民的权益保护。

在我们小区拆迁的过程中,我发现政府并没有充分征求我们的意见,也没有与我们进行充分沟通。

这导致很多居民对拆迁的结果感到不满和困惑。

因此,我建议在拆迁征收过程中,政府应该设立相关的咨询机构,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实施拆迁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居民能够更加充分了解拆迁的原因和目的。

其次,我认为在进行拆迁征收时,政府应该对居民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

在我们小区的拆迁过程中,居民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无法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甚至有些居民陷入了经济困境。

因此,我建议政府应该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金额,并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政府应该提供一些帮助措施,如就业安置、住房安置等,帮助居民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此外,我也希望政府能够加强拆迁后的管理和服务。

在拆迁征收后,政府应该确保拆迁前的承诺得到落实,如重新建设公共设施、提供便民服务等。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新建小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居民的生活环境舒适和安全。

另外,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和困扰。

最后,我认为政府在进行拆迁征收时应该重视社会稳定和民生问题。

虽然拆迁征收是为了推动城市发展,但也应该更加注重居民的感受和需求。

政府应该耐心听取居民的意见和诉求,在拆迁征收后关注居民的生活状况,并及时解决居民的困难和问题,防止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总之,拆迁征收是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居民的权益保护,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加强后续管理和服务,并重视社会稳定和民生问题。

希望市政府能够认真考虑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拆迁征收工作中积极改进,为市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再次感谢市政府的关注和支持。

拆迁意见书范本

拆迁意见书范本

拆迁意见书范本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我是某某市某某小区的一名居民,我就拆迁工作的相关问题给予以下意见:首先,对于拆迁政策的公布和执行应当更加透明和公正。

在过去的拆迁过程中,我们常常看到拆迁政策的变动和执行不一致的情况,这给受拆迁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公平。

因此,我建议在拆迁前应尽可能详细地向受拆迁人宣传政策,明确拆迁补偿方案和方式,并将拆迁政策公开透明地展示给受拆迁人,确保每个受拆迁人都能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拆迁后的安置方式。

其次,应积极听取受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

在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时,应征求受拆迁人、社区居民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建立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确保每个受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另外,对于不同的受拆迁人,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和需求制订差异化的补偿方案,避免一刀切的情况发生。

第三,拆迁过程中应加强社会稳定和安全的维护。

在过去的拆迁过程中,我们常常听到因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安全事件。

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和关切,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承担起引导和疏导社会舆论的责任,及时解答社会各界的质疑,避免传言的产生和误导。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在拆迁工作中能充分尊重受拆迁人的权益和意愿。

在过去的拆迁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受拆迁人在被拆迁的房屋里哭泣和抗议的声音。

此类情况反映出受拆迁人在人切身利益面前的无奈和悲伤。

因此,我们建议在进行拆迁工作之前,首先应该充分倾听受拆迁人的愿望和需求,在尊重他们的权益和意愿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以上是我就拆迁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所提出的一些建议,希望相关部门在今后的拆迁工作中,能够更加注重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充分尊重受拆迁人的权益和意愿,切实解决好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此致敬礼某某市某某小区的一名居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13437人次,这是从1月29日到2月12日15天内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法规规章草案征集意见系统,浏览或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发表意见的总人次,这一数字创下迄今为止国务院行政立法征求公众意见参与人数之最。

“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判则无强制拆迁。

”这是我国《宪法》、《物权法》规定的征收、拆迁行为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

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建议的专家学者以及一些从事拆迁法律实务的律师,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征收条例的大方向较好地体现了这些原则,但距离真正实现“征收、补偿、拆迁”三个不同阶段的行为各归其位,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则仍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备受争议的第四十条:征收条例调整范围是否应包括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在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两次立法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坚决反对写进条例,但最终写进了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条,在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遭到了几乎一边倒的反对。

2月7日,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征收条例征求意见会议一开始,第四十条就遭到与会大多数律师措辞严厉的批评。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认为,征收条例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调整范围,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法律行为,征求意见稿用绝大部分篇幅规定了因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活动,征收条例中不宜对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作出具体规定,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应依照法律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回归自愿、平等协商的民事范畴。

曾经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北大五学者之一沈岿在《对征收条例的八条建议》中指出,第四十条意在避免新条例出台后此项工作“无法可依”的困境,但是建议删除这一条,对此最好单独立法规定。

沈岿表示,第四十条第二款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拆迁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然而,由于政府不能为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仍然享有所有权,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凭什么可以批准呢?征收条例已经取消旧条例中的拆迁许可制度,这种批准是否会成为“变相的”拆迁许可?鉴于此,全国律协在给国务院法制办的建议中提出,将第四十条规定修改为:“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应当遵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搬迁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搬迁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搬迁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前言为了更好的推进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我市进行了搬迁处置方案制定工作,现在对搬迁处置方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本方案以市政府文件——《城市规划与建设法》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条例》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搬迁处置方案。

二、搬迁原因根据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目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的需要日益增长,为此需要对部分老旧的建筑物和社区进行搬迁,提高城市用地和空间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经济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

三、搬迁范围本次搬迁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老旧住宅区搬迁:对于年限较长,设施较为陈旧且消防、供水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住宅区,进行搬迁和更新改造。

2.道路拓宽搬迁: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需要拓宽部分交通路段,涉及一些民房、商铺的搬迁。

3.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项目搬迁:政府计划实施的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占用部分土地和建筑,需要对其进行搬迁。

四、搬迁安置方案本次搬迁范围内的居民和企业将得到以下优惠安置政策:1.搬迁过程中的临时安置:政府组织搬迁人员进行临时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让搬迁过程顺利进行。

2.财产保障:搬迁人员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物品,政府将给予依法赔偿。

3.免费搬迁:政府组织专业团队对搬迁人员的家具、电器等物品进行免费搬迁。

4.市场优惠:搬迁人员可优先享受政府给予的市场出让优惠政策,并加大更新改造力度。

五、征求意见本方案为初步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邀请广大市民、搬迁人员、社区组织、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就本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本方案不断完善和改进。

六、联系方式如您对本方案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 地址:市政府大楼 x 号办公室- 邮编:123456 - 电话:XXXX-XXXXXXX - 邮箱:***********.cn感谢您抽出宝贵时间查阅本方案,并期待您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拆迁意见书

关于拆迁意见书

关于拆迁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某小区居民,特此写此封拆迁意见书,就我所在小区的拆迁问题向您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首先,我了解到小区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老旧设施问题,需要进行改造和拆迁。

对于这一点,我们居民也有着共识,都希望能够住进更安全、更舒适的新房。

然而,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关心和关注,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我认为在进行拆迁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在制定拆迁方案时,应该先与我们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我们的意见,并根据居民的建议进行调整。

这样做有利于减少居民的抵触情绪,提高拆迁的顺利进行。

此外,我们希望在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拆迁后,我们不仅需要有一个新的住所,还需要解决其他一系列问题,比如生活水电费的转移、社区设施的配套等。

因此,我们希望政府能够给予我们合理的补偿和扶持政策,确保我们过上更好的生活。

另外,我也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拆迁过程的监督力度,防止拆迁过程中出现腐败和违法行为。

拆迁过程中,有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权力进行敲诈勒索,甚至发生暴力冲突。

政府应该加大对拆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好居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建议政府在拆迁后应该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

比如为居民提供各项便民服务,如医院、学校、超市等,确保居民的生活不会受到过大的影响。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社区管理,组织一些社区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互动和交流,让拆迁后的居民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环境。

总之,在小区拆迁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居民的意见和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当政府和居民能够达成共识,以合作和谐的方式进行拆迁,我们才能共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谢谢您能够阅读我的意见书,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祝好!此致敬礼某小区居民。

新拆迁法(征求意见稿)

新拆迁法(征求意见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

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

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

同时,社会各界围绕着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们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等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被拆迁人多次座谈,并请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对有关问题多次进行论证。

工作组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

这个条例关系全局,非常重要。

从2007年我们开始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以来,除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会议以外,召开了43次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1070多人次参加讨论。

通过征求意见或书面调查,收到书面意见7500多份。

其中,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就有27次,760多人次参与。

为了进一步修改好这个条例,方便公众对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了解,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的指导思想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如何更好地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修改条例的出发点和目的。

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应当充分做好群众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关于补偿房屋征收的补偿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3332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张补偿标准应当是房地产市场价格,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区位、面积、环境等条件相似的住房。

二是建议房地产市场评估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如产权性质、装修、停产停业损失、交通成本、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的增加等;也有意见提出,对补偿上限作出规定,防止过度补偿;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有明确的异议解决机制。

三是主张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应是独立机构,与当地政府无利害关系,任何人不得干预评估。

四是建议明确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五是建议对违法建筑要区分情况,不能“一刀切”。

六是建议对回迁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七是主张补偿协议应公布,防止暗箱操作,也有意见反对公布,主张保护被征收人隐私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

结合社会各界所提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增强条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适当补偿”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

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因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总之,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在补偿问题上,政府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尽量通过与被征收人协商的方式解决,实在协商不成的,再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内容应当与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和内容一致。

三、关于征收范围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共提出9161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张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过宽。

如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的最终用途可能具有商业性质,凡是具有营利性的项目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

二是主张公共利益应当是所有公众都能共享的权益,应该完全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因此,收费的公路、教育、医疗、市场化运作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

三是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七项规定还不够全面,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属于公共利益。

四是危旧房改造不好界定,应当对危房和旧房进行区分,也有意见提出危旧房改造中存在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

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

我们在对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统筹研究的基础上经与各方面反复论证认为,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是不同的。

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这些项目的实施既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工作条件,又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

实现科学发展、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加以调控。

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基于上述考虑,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征收程序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1054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张政府在论证时应当将补偿方案作为论证内容,并将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意向、估价单位等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二是认为发生重大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不公平,建议引入人大决策或者司法机制。

三是危旧房改造征求意见程序应更加明确,如旧房的标准、对危房和旧房应区别对待,90%的比例是按户数还是按产权面积计算。

有意见提出,全体被征收人同意才可以改造;也有意见提出,90%的比例太高,建议改为多数或者2/3、4/5同意。

程序性规定,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好公共利益和被征收群众利益。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