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最新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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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荣昌府公〔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稳步推进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征求各拟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求意见对象为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各房屋权利人,征求意见对象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19日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一)征收范围:荣昌区昌元街道荣吴路10号、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社区4组等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重庆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重庆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重庆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重庆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也在不断推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面貌。

而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成为了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重庆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我们特整理如下:
一、货币补偿。

1. 拆迁户的住房面积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计算补偿款。

2. 拆迁户的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之间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补偿款。

3. 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以市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安置补偿。

1.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安居房。

2. 安置安居房的房屋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3. 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

三、其他补偿。

1.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征收人需要支付的相关税费由政府承担。

2. 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导致的临时收入减少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注意事项。

1. 在申请补偿时,被征收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补偿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对于补偿标准的调整,市政府会及时公布通知,被征收人需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以上就是重庆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会尽最大努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希望广大市民能够支持和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近年来,重庆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速度非常快,许多老旧的建筑和社区被拆除,为新的建设和改造让路。

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补偿的一系列标准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拆迁范围和不同的房屋类型,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房屋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面积补偿、装修补偿、搬家费用、过渡期租金等。

此外,对于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拆迁,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2. 补偿方式和时间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物业置换、安置房等方式。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时间一般在拆迁开始前就要确定,以保证拆迁对象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3. 纠纷解决机制
该文件还规定了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拆迁补偿纠纷调解委员会,为拆迁对象提供更好的维权服务。

总之,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为拆迁对象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和权益保护。

在今后的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读(2021)

《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读(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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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于2021年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21〕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市级《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5月31日印发,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市级《办法》和《通知》规定制定区级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与市级实施办法同步。

合川府发〔2008〕15号和合川府发〔2013〕17号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依据市级《办法》和《通知》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6条。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区政府、部门及镇街职责等内容。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重庆市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和赔偿问题也备受关注。

针对重庆市占地赔偿标准的相关政策,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款、瓦工石工补偿款、树木补偿款等;二是对于被征收农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款、农田基本建设用地补偿款、农田水浇灌设施补偿款等;三是对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上房屋、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款等。

其次,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单位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及时足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征收单位还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和土地类型,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再次,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也有相关政策。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相适应。

同时,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程度。

最后,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监督和保障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义务。

同时,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开和监督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总之,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执行情况都体现了对土地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和对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加深对重庆市占地赔偿标准的了解,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臵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臵和住房安臵,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臵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臵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臵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大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1994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七条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安案同步原则,保证各类建设及时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及其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以下分类办理:(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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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最新拆迁条例
2017年重庆最新拆迁条例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应当整体报批,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条《拆迁条例》第十条所称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持有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和自办拆迁单位。

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人的冻结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拆迁冻结通知书。

第五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证件:(一)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四)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项存储资金证明或其他拆迁安置资信证明。

第六条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用途、面积、权属等);(二)拆迁实施方式、补偿和安置形式;(三)拆迁补偿费、安置费、补助费的预算方案;(四)一次性现房安置和临时安置周转房的实施方案;(五)拆迁时间和回迁安置时间。

第七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在改变的范围内实施拆迁前,持
规划变更手续到原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第八条主城区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等费额标准按附件l-5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中,附件1-3所列费额标准,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
上下浮动20%、六类以下地区向下浮动50%的范围,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地区,必须执行附
件4的规定;其他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费额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附件l-3和附件5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拆迁主城区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现房安置方式。

确需过渡安置的,应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安置对
象选择现房安置的,其人均现房安置居住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安置对象选择现房安置的,拆迁人应提供两处以上的房源供安置对
象选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报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办理公证的,其公证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第十条被拆除房屋中不能自行拆除的装饰物,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处理,也可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产价
格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冻结通知书下达之日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经营门面使用的,按非住宅房
屋补偿安置。

未经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
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拆除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公有住宅房屋以实物安置方式安置的,应按房改政策规定转换成完全所有权后,方可按拆除完全所
有权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拆迁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其货币安置款计算公式为:货币安置款额=〔拆迁范围内同类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新
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公式中:拆迁范围同类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
审查补偿安置方案时核定;新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除房屋重置
价格=拆迁安置对象应支付的新旧房屋结构差价,分别按所在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制定的具体执行标准
计算。

第十四条共有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安置的,应当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所有权比例分割货币补偿安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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