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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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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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也让我的脑袋里像是塞进了一团乱麻,得好好地理一理。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很多独特的观点和见解,让我对法律的本质、目的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书中提到,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体、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这让我想起了咱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的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都大不相同。

比如说,在一些偏远的山区,可能还保留着一些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在繁华的大都市,人们更多地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的司法程序。

这就像是不同的土壤长出了不同的庄稼,法律也得因地制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还有一个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观点,孟德斯鸠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这让我想到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

就拿交通规则来说吧,红灯停绿灯行,这看起来是限制了我们过马路的自由,但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则,我们才能在马路上安全地行走,不至于乱成一团麻。

如果每个人都随心所欲地过马路,那估计马路上天天都会像战场一样,事故不断。

再说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这让我想起了小区里的一件事儿。

有个邻居总是把垃圾随意扔在楼道里,弄得楼道里臭气熏天。

大家都对他很有意见,可他就是不改。

后来小区出台了规定,乱扔垃圾要罚款,这一下,那个邻居终于不敢再乱扔了。

这其实就是法律在发挥作用,当道德约束不了的时候,就得靠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另外,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他认为,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

这让我想到了一些贪污腐败的案例。

那些落马的官员,不就是因为手中的权力太大,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吗?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就像是在一个充满智慧的迷宫里探索,每走一步都能发现新的宝藏。

但有时候也会被一些复杂的概念和论述搞得晕头转向。

比如说,孟德斯鸠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分析,什么君主政体、共和政体,一开始真的让我有点摸不着头脑。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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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也让我对法律这个看似严肃刻板的东西有了全新的认识。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到了很多关于法律与各种因素相互关系的深刻见解。

比如说,他谈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不同的政体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这让我想到了咱们现实生活中的例子。

就拿民主政体来说吧,在这种体制下,法律就得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

要是法律不能做到这点,那所谓的民主不就成了一句空话?还有法律与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的关系,这一点也特别有意思。

他说在寒冷的地方,人们往往比较勇敢和坚强,所以法律可能就不需要那么严格;而在炎热的地方,人们可能更容易冲动和懒惰,这时候法律就得更严厉些,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让我想起了自己的一次旅行经历。

有一年夏天,我去了一个特别炎热的地方度假。

那地方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走在路上都感觉自己像被放在蒸笼里一样。

我发现当地的人们生活节奏确实比较慢,而且有时候脾气也比较急躁。

有一次,我在一个小商店买东西,就因为一点小事,店主和顾客居然吵了起来,声音大得吓人。

后来我仔细一想,也许这和当地炎热的气候有关系,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下容易变得烦躁,所以需要更严格的法律和规则来规范大家的行为,不然社会秩序可能就会变得混乱不堪。

再说说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经济状况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在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法律可能会更注重土地的分配和使用;而在一个商业发达的社会,法律就得保障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这让我联想到了咱们国家这些年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咱们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比如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就是为了适应越来越多的创新和发明,保障创造者的权益,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另外,书中还提到了法律与宗教、道德等方面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和道德可以对法律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社区里的一些事儿。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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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引言《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家柯善弘的一部重要著作,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本文将对这本书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所在。

第一章法律的定义与特征在第一章中,柯善弘对法律进行了定义和概括。

他指出,法律是一种以国家为背景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得到强制执行的规范。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反映社会共识。

第二章法律的本质与价值在第二章中,作者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规范人类社会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权和权益,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章法律的演变与发展第三章中,柯善弘讨论了法律的演变与发展。

他指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演变和发展。

他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分析了法律的演变过程和原因。

第四章法律的权威与适用本章主要讨论了法律的权威和适用问题。

柯善弘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承认,只有通过法律制定的规范才具有强制力。

他还就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等方面。

第五章法律的价值与限度最后一章探讨了法律的价值和限度。

作者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但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他讨论了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的灵活性和刚性之间的平衡。

结论通过对《论法的精神》的阅读和梳理,我们深入了解了法律的定义、特征、本质和价值。

我们了解到,法律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法律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

阅读《论法的精神》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使我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法律的精神所在,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贡献。

注:本文为读书笔记,对《论法的精神》进行了简要梳理和总结。

如需深入了解该著作内容,请阅读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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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在开始读《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之前,我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一些表面的概念上,觉得法律就是一堆条文和规定,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到这本书中,我才发现自己之前的想法是多么的浅薄。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观点,让我对法律的本质、目的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全新的认识。

他强调了法律与地理环境、气候、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关系,让我明白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比如说,他谈到在寒冷的地区,人们的性格往往比较坚毅和冷静,所以法律可能会相对严格和简洁;而在炎热的地区,人们的情绪可能更容易冲动和浮躁,法律就需要更加细致和周全地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种将法律与地理环境联系起来的思考方式,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以前我可从来没有想过这些。

书中还有一个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观点,就是关于权力的制衡。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权力不受到制约和平衡,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生活中的一些现象,比如某些官员因为手中的权力过大,又缺乏有效的监督,结果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还记得有一次,我在新闻里看到一个小小的村官,居然能贪污受贿数百万。

当时我就特别气愤,心想这人怎么能这么坏呢!但读了《论法的精神》之后,我开始从更深层次去思考这个问题。

也许不仅仅是这个人本身的品德有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制度可能存在一些漏洞,没有对他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和监督。

如果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受到各方的制约和监督,也许这样的事情就能少发生一些。

另外,孟德斯鸠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分析也让我受益匪浅。

他指出,君主制下的法律需要维护君主的权威,但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一定权利;共和制下的法律则更强调公民的平等和参与。

这让我联想到了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明白了为什么有些国家会选择这样的制度和法律,而另一些国家则会选择不同的模式。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断地反思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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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

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其二,在自由理论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

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

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其三,在三权分立学说方面,孟德斯鸠则从与政治自由相对立的层面上来论述其三权分立理论。

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

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其后又详尽地论述了三权之间的制约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

【参考文档】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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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与学习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

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

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

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第一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

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

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

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

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

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

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

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

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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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典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作者:林琪竣
院系:统计学院
专业:统计学
年级:
学号:
书目简介《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启蒙时期的著名作家孟德斯鸠编著的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全书内容分为四篇,共二十九章。

孟德斯鸠在书中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著者简介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在他看来,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而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也即自然规律。

其理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法治思想,这是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的。

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

此处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律,应该主要是指程序法,或者说诉讼法。

摘要在第六章中所探讨的内容是各种政体之下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程度等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则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专权者的绝对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

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所以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它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

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关键词政体原则、法律的简繁、审判方式、刑罚、品德
一、内容概览
(1)法律简繁
孟德斯鸠在书中说到,当一个国家的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视,司法程序就越繁复,反之就越简单直接。

犯罪是一个人出于个人目的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

刑罚是罪犯刑事责任的体现。

孟德斯鸠在整本《论法的精神》中,始终没有放弃对政体的考量。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都必须与政体相适应,法律必然要与政体相吻合。

不同政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对于各个政体的核心原则,共和政体的品德,君主政体的荣誉,专制政体的恐惧,在一些基本原则得以遵守的前提下,应当成为实施刑罚的出发点。

对于共和政体,孟德斯鸠主张采取较为宽和的刑罚措施。

维系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那么立法者就应该充分利用品德的约束作用,来预防犯罪,对罪恶行径的最大惩罚就是宣判其有罪,因为这会使罪犯道德上出现污点。

同理,在君主国家崇尚荣誉,最严重的刑罚就是使其名誉受损。

孟德斯鸠的思想是有道理的。

常有这样的立法者,试图纠正一个弊端,便只考虑要纠正的弊端本身,眼中只有这么一个目标,而看不到可能引发的其他弊端。

弊端纠正之后,人们只看到了立法者的严酷以及因为这种严酷的立法而产生的恶果。

人们的思想被毒化了,已经习惯了专制主义。

人们在思想上对严刑峻法已经习惯了,不再那么惧怕轻刑之后,政府不得不处处施以严刑峻法,如此恶性循环,那么政府的动力就会用尽。

而在专制政体中,执政者只需要用重罚压制人民,他们的法律简单粗暴,用来制造恐怖气氛就够了。

在专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也就普遍被滥用,司法只是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工具,既不公平也不独立,一切生杀予夺取决于独裁者的好恶。

(2)审判方式
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各政体中在审判案件时依据精确法律文本审案的必要性和审判的方式。

越接近共和政体的政体,审判方式越趋于稳定明确。

在共和政体中,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荣誉受到高度的重视,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判案,否则在涉及公民生命、财产或荣誉的案件中,势必会对法律作出有悖公民利益的解释。

审判的流程是首先要确定诉讼内容,在过程中不得变更,法官之间从不交换看法,每位法官只需按照“有罪”、“无罪”和“案情不清”这三种方式发表意见。

因为法官也是普通人民,他们不懂合议的一切方法及其限制规定。

所以只需要向他们提出
一个目标、一个唯一需要作出判断的事实,让他们判断就可以了。

在君主政体中,法律明确时,依法判案,在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当探索法律精神判案。

君主政体的法官采用的是合议制:一起讨论、交换看法,彼此协调,修正己见,少数服从多数。

而在专制政体中,几乎没有人拥有自我意志,法官即规则,审判的方式也是凭法官喜好。

(3)法官的设置
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政体中,元首就是一切,因此在该政体中元首可以充当法官。

对于君主政体,君主则不可以充当法官。

若君主充当法官,君主政体将会被破坏,附庸于王权的中间势力就会被消灭,裁判中的所有程序、信任、荣誉、友爱、安全感以及君主政体都将不复存在。

同时君主政体的君主是起诉被告人并促使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认定无罪的一方当事人,若其亲自审理,即当法官又当原告,这是不合理的。

不仅如此,君主若充当法官将会失去最高荣耀的主权权力的标志——特赦权,因为他不可能推翻自己的判决,那是一件非常荒谬的事情。

这时所有的概念都会混乱,人们不明白究竟这个人是被判无罪还是被特赦了。

书中提到了路易十三要亲自审判拉瓦莱特公爵案件这个事例,路易十三想亲自审理拉瓦莱特公爵,最高法院院长贝列夫尔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君主露面时,应当是让人充满希望,而不是令人恐惧的,只有在撤销教会禁令时,国王才应该驾到。

如果让君主断案做判决这将造成永无休止的不公与滥权现象,宠臣会对君主纠缠不休,这将会让人民感到不公与压迫,最终对政权造成威胁。

法律犹如君主的双眼,君主通过法律认清那些缺少法律无法了解的东西。

他若想行使法院之职,那就不是为他自己工作,而是为那些谄媚之徒忙碌,这就是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表现。

在君主政体中,大臣不应当充当法官,内阁与法院之间天然存在着某种矛盾,尤其是在审理财政诉讼案件的时候。

内阁成员应当为数不多,而法院则应由许多法官,因为内阁人员在处理政务时应当充满热情和感情,这注定只能有四五人去做。

而,法官需要头脑清醒,对所有案件都应以某种方式冷漠地区别。

若法官人数少,容易导致审判腐化。

对于梭伦为防止人民的刑事审判权力将可能产生的弊端:案件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复审,对被告免罪是不公正的裁决:在人民面前对案件重新提出指控。

对被告的定罪有失公正就应停止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责令人民重新审理,孟德斯鸠对这种做法极其赞同,从这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法治建设中着重公民德性的思想。

为了防止对告发者的迫害和阴险卑劣者的诬陷,设立公诉官代替公民行动。

(4)刑法的设置
孟德斯鸠认为量刑需要依照法律。

对于刑法的轻重每个政体都有其特点。

在宽和政体中,公民的爱国、知耻、害怕受责备的思想都是能防止许多罪行的震慑因素。

对劣迹的最大惩罚就是认识到自己的确有劣迹,无须动用很多强制手段。

在这种政体中,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执政者应当致力于敦化民风。

而在专制政体中,刑罚却非常严苛,例如在古老的封建中国,而刑罚越多,革命就越近。

刑罚严苛的主要原因还是其民风比较糟糕。

同时各种刑罚的轻重要搭配适当。

防大罪甚于防小罪,防范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罪行甚于小危害罪行。

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当予以重刑。

刑罚无区别时,获得赦免的期望有别,赦免是宽和政体的有效手段,而专制政体原则使得其无此优越性,因它不宽恕人,人也就不宽恕它。

严刑的后果是,人们对严酷的刑罚会慢慢习以为常,当人民的精神被腐化了,对专制主义也就变得习以为常。

孟在论述刑法的设置,不断地说明执政者不应该用极端的手段来治理人。

大自然将耻辱作为对人的谴责,我们就应该遵循大自然的意志,使蒙受耻辱成为刑罚最重要的部分。

二、思想总结
孟德斯鸠对探讨问题的基础与前提都是紧紧扣住政体的性质与原则。

他在书中说到“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

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

“孟德斯鸠的政体论对于政体的划分,是有着极强的理性和价值取向的。

同时也考虑到每个政体背后的生存土壤的问题。

每种政体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原则,即民众的精神面貌。

在本章的阅读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是极力倡扬顺应人的天性的原则,如在第十二节中,他说到“大自然将耻辱作为对人的谴责,让我们遵循大自然的意志,是蒙受耻辱成为刑罚的最重要部分”,在第十三节中“在官吏面前撒谎者处死刑,这与自卫是人的天性相悖”,十七节中“人心本恶,法律不得不把人设想成比实际略好些”。

同时他也一直在寻找一种政治理想,而这种政治理想便是宽和(温和)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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