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目录(一)招生与培养1、中国海洋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规定 (2)2、中国海洋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4)3、中国海洋大学硕——博连读执行办法 (7)4、中国海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办法 (9)5、中国海洋大学关于从XX、澳门、XX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规定实施细则 (11)6、中国海洋大学关于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规定实施细则 (13)7、中国海洋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17)8、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20)9、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22)(二)学位10、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6)11、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相关论文成果及外语考试要求的规定 (32)12、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33)(三)综合管理1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 (35)14、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39)15、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40)16、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 (42)17、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论文奖”及“优秀研究生论文指导奖”评奖办法 (44)18、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的条例 (46)19、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结婚问题的规定 (50)20、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校徽、研究生证管理办法 (51)21、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工作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52)22、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兼任管理人员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54)2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研人员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55)24、中国海洋大学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57)25、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 (60)26、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规定 (61)27、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63)28、中国海洋大学校外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例 (65)29、中国海洋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工作职责 (66)30、分管研究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工作职责 (67)31、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68)32、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中心工作职责 (72)33、中国海洋大学院(系)有关研究生工作的职责 (73)34、中国海洋大学院(系)研究生秘书的工作职责 (74)35、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业务费管理规定 (75)36、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业务出差的规定 (76)37、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费开支费用的规定 (77)中国海洋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一、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人才。
李健伟、中国海洋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健伟、中国海洋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教育【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6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健伟;中国海洋大学【当事人】李健伟中国海洋大学【当事人-个人】李健伟【当事人-公司】中国海洋大学【代理律师/律所】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福臣【代理律所】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健伟【被告】中国海洋大学【本院观点】上诉人是2011级在读硕士研究生,2015年8月22日,以自己论文未完成、与导师存在沟通问题等理由向被上诉人提出延长修读年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是2011级在读硕士研究生,2015年8月22日,以自己论文未完成、与导师存在沟通问题等理由向被上诉人提出延长修读年限。
2016年6月28日,上诉人以毕业论文未能完成以及已经找到工作,决定不再完成学业并放弃学籍为由,自愿向被上诉人提出退学申请。
被上诉人根据当时有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被上诉人制定的《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海大研字[2016]15号决定,批准上诉人等7位同学的退学申请,并准予向上诉人颁发肄业证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但被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诉决定已经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因未对上诉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属送达程序轻微违法。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决定违法并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研究生请假规定

海大研字〔2011〕11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的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对研究生请假做如下规定:一、请假时限和准假权限研究生请假分为伤病假、事假和公假,具体如下:(一)伤病假、事假:研究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请假为伤病假;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请假为事假。
累计4学时以内(含4学时)的请假,由任课教师审批;4学时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审批;7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经导师同意后,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以下简称分管院长)和党委副书记共同审批;30天以上的,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培养部审批;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伤病假、事假累计60天以上者,应办理休学。
(二)公假:研究生因参加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学校、学院或导师公派参加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课题等,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请假为公假。
7天以内(含7天),由导师审批;7天以上90天以内(含90天),经导师同意后,由分管院长审批;90天以上,经导师、分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培养部审批。
研究生因公出国(境),不论时间长短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经导师、分管院长同意后,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二、请假程序(一)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中心网页下载填写《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请假/离校申请表》;因公出国(境)的研究生还需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页下载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出国审批表》和《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出国离校/备案通知单》。
(二)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或协议书等有效文件,并说明时间期限、地点、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研究生因家庭特殊情况请假必须提供研究生家长书面意见。
中国海洋大学规章制度清单

中国海洋大学规章制度清单中国海洋大学是一所以海洋学为主要特色的高等院校,成立于1959年。
作为一所高等学府,中国海洋大学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校园内的秩序和学术风气。
下面是中国海洋大学规章制度的清单。
1. 学术规范学术规范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持学术纯洁性和相互尊重的基石。
学术规范包括每位教师和学生在学术研究中遵守的所需行为准则。
这些是:不偷窃他人研究成果、不剽窃他人知识和不编造数据等。
2. 德育规范德育规范是中国海洋大学核心价值观的表现。
这些价值观需要所有学生和教师遵守。
德育规范包括慎独、自立、自尊、勤奋和创新的情感规范。
3. 课程规定课程规定是指每个学生必须遵守的课程安排。
课程规定包括选课、退选和补选等规定。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影响学习进度。
4. 实验室安全规定实验室安全规定是指每个学生和教师遵守的实验室操作和安全要求。
这些规定是确保人员安全和保护实验室设备的必要步骤。
学生和教师需要熟知这些规定,以确保实验室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 社会行为规范社会行为规范是学生和教师在校园生活中应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守时、不喧哗、遵纪守法和保持环境卫生等。
学生和教师应该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校园秩序良好。
6. 学期休假规定学期休假规定是关于学生在每学期结束时的行程和活动。
休假规定包括了休假时间和休假期间的行为纪律等。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休假规定,避免给路途和家人带来困扰和不便。
总之,中国海洋大学的规章制度清单是校园生活和学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学术纯洁性。
学生和教师应当遵守和尊重这些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校园氛围。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保持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和奖助体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完善资助体系,提高生源质量,激励优秀创新,提高培养水平”的总体思路,统筹配置教育资源,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筹国家、学校、导师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
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
充分调动学院和导师的积极性,形成学校统领,学院依据学科特点分类实施的奖助体系运行机制。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的研究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学校的助研、助管、助教)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及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四大类;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三大类。
(一)研究生资助体系1.国家助学金从2014年秋学期起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作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2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年/生,按月发放。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需要说明与讨论的问题:1.资助对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第二条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

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研内字[2006]44号学部及各院(系):为规范管理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特对我校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中心2006年12月31日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为规范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的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对我校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6、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10、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4、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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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六)涉外活动违纪的;(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做出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本人申请,学部、各院(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将听证会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
第十四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由学部、院(系)及相关部门查证,学部、院(系)务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至学部、院(系)和有关部门以及受处分学生。
第十五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部、院(系)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至学部、院(系)和有关部门以及受处分学生,并报省教育厅及教育部学生司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由考试组织单位负责查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公安处负责调查。
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时,可以提请公安处调查。
公安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部、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至少2人)记录在案,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学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条解除留校察看的,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由学部、院(系)务会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规定向山东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及学部、各院(系)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违纪处分第二十六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蓄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敲诈、勒索、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以盗窃(包括盗用公用电源、通讯线路等)、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作案价值在300元以内(含3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内(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买、销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参照作案者所受处分处理;(九)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毁损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800元以内(含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二)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2000元以内(含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故意伤害、毁损国家珍稀保护动、植物,故意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私财物者,故意毁损公共图书、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对过失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过失毁损公物,但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它方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引起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凡殴打他人者,除应当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九)凡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