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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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一、新建房屋确认(楼盘表审核)

(一)所需材料

1、新建房屋确认(楼盘表审核)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2015年10月1日新设立或变更的提交“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存量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日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屋测绘报告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8、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原件)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开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办结

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出具告知书。

(三)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

◆受理通知单

◆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新建商品房转让

(一)所需材料

1、房屋转让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2015年10月1日新设立或变更的提交“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存量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日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按揭预购商品房的,还需要提供房地产抵押申请书(原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贷款银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其他必要材料: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住宅专项维修金专用收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受理→收费→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办结

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告知书(转让按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

◆受理通知单

◆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由售房人交纳。

◆住宅:2元/平方米;

◆非住宅:5元/平方米。

◆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半计收。

2、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住宅:个人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5%交纳;个人购第二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交易额的2%交纳;个人购第三套或以上住房,按交易额的3%交纳。单位购住房均按交易额的3%交纳。

◆非住宅:按交易额的3%交纳。

◆注:有关税收政策由东营区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三、存量房(二手房)转让

(一)提交材料

1、房屋转让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2015年10月1日新设立或变更的提交“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存量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日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016年9月9日前登记的非住宅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处置房产时还需要提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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