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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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杭政办函〔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6日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五)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负责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产权份额。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杭房局[2017]14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08.15【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的通知(杭房局〔2017〕14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函保字〔2015〕3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物价局2017年8月15日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健全和完善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查处制度,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函保字〔2015。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杭房局[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房局[2007]6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杭州市房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具体负责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四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查询他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须经房屋权利人同意。

第六条原始登记凭证应依据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其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杭房局〔2021〕131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21〕1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1年11月3日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杭物管〔202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年代较早、难以按照《物业管理区域确认工作操作流程》(杭房局〔2014〕69号)划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老旧小区,适用本操作规程。

老旧小区已划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但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及本操作规程实施。

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及调整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相关具体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的具体工作。

四、物业管理区域的确定及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范围,并结合历史沿革、管理现状、社区建设、居民意见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则。

零星、单幢住宅或面积较小、不便单独进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尽可能与周边区域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一、房屋交易1.1 前期准备房屋交易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清晰了解房产的拥有者、所在区域以及房屋性质 - 仔细阅读、理解房屋证书、土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谈判,并制定出合理的交易方案1.2 签订合同在确定房屋交易方案后,需要签订详细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合同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房屋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地址、使用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等 - 交易价格和款项支付方式 - 交易截止日期和违约责任1.3 过户手续在签订合同后,需要进行房屋过户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 到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包括办理房产证、土地权证等证件 - 缴纳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 修改房屋相关的水、电、气、热等账户二、产权管理2.1 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是指将房产权利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彻底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产权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提供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 - 现场核查房屋情况、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 缴纳产权登记费用2.2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清洁等综合管理服务。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安排房屋清洁、保养等工作 - 维修和维护房屋、设备等 - 安排安全检查、火灾检查等2.3 租赁管理房屋租赁是指将房屋出租给他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租赁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制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 定期维修房屋设备,确保房屋安全、卫生等问题 - 对租赁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管理三、本文从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两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整个工作流程和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相关知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高房地手续办理质量。

此导则是政府实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依据,有助于改善交易市场环境,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序发展以及提高行政效率。

一、实施人民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政策,科学规划建设用地和均衡土地供应。

二、坚持房屋买卖双方自愿、安全、规范的原则,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买卖双方谈判制度,保护买卖双方权益。

四、保护房屋交易者可以公平安全地完成住房交易。

五、建立房屋买卖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房屋买卖过程安全、可靠、便捷。

六、推动资金结算机制变革,加强房屋买卖过程中资金监管和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七、完善房屋买卖的担保机制,提高客户信心及公平公正的服务水平。

八、提供安全可靠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技术保障,保证行政审批流程简便高效。

九、强化行政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推进房地产市场改革创新,改进房屋交易及产权管理工作的服务体系。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函房字〔2016〕49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在杭州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取得及信息变更情况。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信息公示情况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分支机构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情况1.房地产经纪机构全部房屋买卖经纪行为,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指派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配合开展检查,并提供本公司2016年6月1日以来代理的所有房屋买卖业务台帐,抽查不少于5个以上房屋买卖业务记录。

被抽查的每个房屋买卖代理业务,应附有以下资料:(1)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合同》;(2)房地产经纪人实地查看后制作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3)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4)委托人的身份证明;(5)书面告知(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房屋居间协议》;(7)《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应实地查看房屋后,载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户型、装修程度等基本信息;“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核查房屋的出售的合法性;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核查买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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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2.4楼盘表应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55-2007)等标准建立,按项目、楼幢和套(间)进行层级管理。

2.5建立楼盘表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等相关信息;(二)采集测绘成果信息及相关电子图表;(三)构建楼盘表,实现相关信息关联。

3.1商品房预售许可3.1.1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3.1.2商品房预售许可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三)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公示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和该预售许可对应的楼盘信息。

3.1.3房产管理部门应将预售许可的信息在楼盘表进行标注,并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1.4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加强预售管理。

3.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3.2.1各地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

3.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3.2.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般程序:(一)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三)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四)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3.3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3.3.1各地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3.3.2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备案,生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表;(四)将合同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3.3.3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核验网签房源并对商品房购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

对于无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符合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3.3.4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源已预售信息对外公示。

3.4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3.4.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进行现售的,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3.4.2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三)将现售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四)公示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结果和现售备案对应的楼盘信息。

3.4.3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4.4已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转为现售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产预测绘数据和实测绘数据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关联到楼盘表中。

3.4.5对于新建商品房待售量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推行商品房现售。

3.5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参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3.6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与登记信息共享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甲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房屋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四章存量房转让管理4.1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

4.2存量房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办理网签资格。

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一)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二)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三)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四)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3存量房自行成交的,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4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交易资金监管一般程序:(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二)按协议内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三)交易完成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完成交易资金拨付。

4.5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4.6通过赠与、互换等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各地可参照本导则制定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5.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i甲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在建工程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买受人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4存量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抵押当事人提交存量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存量房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存量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5完成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业务办理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结果反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登记结果记载至楼盘表中。

5.6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房屋的相关转让业务。

5.7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

第六章房屋租赁管理6.1各地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强化管理和服务,努力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6.1.1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提供租赁房源信息、租赁需求信息发布服务;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布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

6.1.2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鼓励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推进住房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6.2各地应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积极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

6.2.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6.2.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屋租赁当事人或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租赁合同备案;(二)核验房源是否存在禁止租赁情形;(三)符合要求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四)将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6.3各地应加强房屋租赁中介行为监管,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房源信息发布、服务合同签订、服务佣金收取等经纪行为。

6.4各地应加强租赁押金监管,提供租赁押金监管服务。

6.5各地应建立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定期发布房屋租赁价格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房屋租赁价格监管。

第七章房屋面积管理7.1各地应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房产预测绘工作。

7.2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进行房产预测绘。

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二)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三)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四)形成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十甲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

非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押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

7.3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完成房产测绘。

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二)实地勘测;(三)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四)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按实际测量结果,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五)形成房产实测绘成果报告。

非商品房房产测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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