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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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必须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项目招投标(含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

第四条对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进行统一监督、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进场参与交易各方和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作为昆明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监管委的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对各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四)对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采购)条件及代理机构入场资格进行监督备案(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由市财政局审批);(五)负责完善更新评标专家库并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进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七)对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八)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九)对市交易中心履行交易服务职责进行监督。

坐地铁的感觉,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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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众推荐、推荐委员推荐、公 众投票,最终选出了 10 名“成就冶 金”年度人物、20 名“成就冶金”年 度人物提名奖获得者。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我 们开展‘成就冶金’年度人物评选 活动,就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让冶金人奋发向上、爱岗敬 业、诚信友善的正能量在整个企业 中 传 递 开 来 ,打 造 企 业 文 化 软 实 力,缔造和谐企业。”云南冶金集团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董 英 如 此 诠 释 “成就冶金”年度人物评选活动。
罗格说:“南京青奥会将会有 来自 204 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的 运动员参与。我希望青奥会圣火的 传递能引起世界每个角落、每个人 的共鸣;希望这次活动能激励人们 积极参与、宣扬奥林匹克精神——
友谊,卓越和尊重。” 致辞结束后,两名中国火炬手
将火种灯放入网络火炬传递启动装 置内,开始了南京青奥会网络火炬 历时 98 天的传递之旅。采用网络方 式传递火炬是南京青奥会的创新之 举,其目的是吸引更多的公众、特别 是青年人参与其中,实现“指尖传递 青奥梦,人人都是火炬手”的目标。
南京青奥会将于今年 8 月 16 日至 28 日举行。
云南冶金集团 “成就冶金”年度人物受表彰
本报讯(记者 李继洪) 4 月 29 日,云南冶金集团第二届“成就 冶金”年度人物颁奖活动举行,浩 鑫公司科技创新团队、闫江峰、李 仕勇等 10 名“成就冶金”年度人物 受到表彰。
云南冶金集团“成就冶金”年 度人物评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中,首开 云南省属国企年度人物评选活动 先河。评选活动以“成就”为标准, 在集团 3 万多职工中进行海选,共 推荐出 800 余名候选个人和集体。
民航信息系统的实时对接, 11185 客服中心全天候开办飞机 票 代 售 业 务 。去 年 ,又 与 铁 路 部 门采用联营合作的方式,开办火 车 票 现 场 代 售 业 务 。截 至 去 年 底,已完成 156 个火车票联营代 售网点的建设,基本覆盖了全省 主要县区。

昆明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查询

昆明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查询

一、什么是昆明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昆明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是指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将合同信息上传至昆明市房产信息网,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备案号,购房者可凭借备案号查询合同备案情况。

二、昆明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流程1. 登录昆明市房产信息网:访问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点击进入“昆明市新建商品房网签系统”或“昆明市房产信息网”等查询入口。

2. 输入查询信息:在查询页面,根据提示输入相关查询信息,如购房合同备案号、购房合同编号、开发商名称、购房人姓名等。

3. 查询结果:提交查询信息后,系统将显示购房合同备案情况,包括备案号、备案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内容等。

4. 获取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可在线查看,如需纸质凭证,可前往昆明市房产管理局领取。

三、昆明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优势1. 方便快捷:网上查询无需前往现场,只需登录网站即可随时随地查询购房合同备案情况。

2. 省时省力:网上查询可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提高办事效率。

3. 信息准确:网上备案信息由相关部门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安全可靠:网上查询系统采用加密技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四、购房合同备案的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总之,昆明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查询为市民提供了便捷的服务,有助于购房者了解合同备案情况,确保房产交易安全。

在购房过程中,建议市民关注网上备案信息,以便及时了解合同备案进度。

昆明城镇房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昆明城镇房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昆明市城镇房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机构名称:序号姓名学历职务从业人员类型房地产经纪人证号从业起止时间身份证号码1.2.3.4.5.6.7.8.9.10.11.12.13.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均属实,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注:凡在机构内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填入表内。

昆明市城镇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表姓 名 年 龄性 别照片学 历发 证 时 间联系地址民 族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号户 口 管 辖 派 出 所 身 份 证 号 码 原 工 作 单 位 现 执 业 单 位 现执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本 人 意 见(签章):年 月 日用 人 单 位意 见(签章):年 月 日注:“用人单位意见”需含用人方式(专职或兼职)和用人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

昆明市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备案证》申请审批表昆房中介服务申字()第()号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电话(手机)营业地点联系人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号码企业申报资质等级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金企业性质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区域经营范围企业人数人其中经纪人经纪人协理其他人人人申报单位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我单位全面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和资料,如有不实填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日期: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初审意见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处复审意见年月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意见年月日=昆明市城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登记表姓 名 年 龄性 别照片学 历发 证 时 间联系地址民 族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号户 口 管 辖 派 出 所 身 份 证 号 码 原 工 作 单 位 现 从 业 单 位 现从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本 人 意 见(签章):年 月 日用 人 单 位意 见(签章):年 月 日注:“用人单位意见”需含用人方式(专职或兼职)和用人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修订)全文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修订)全文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修订)(2006年10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6年12月12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除东川区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

各县(市)、东川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建设、城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的房地产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方可转让。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二)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属城市规划拆迁冻结通知书时效范围的;(四)被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房地产;(六)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内容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期间的房地产;(七)权属有争议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昆明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8.21•【字号】昆政发[1992]189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2年8月21日昆政发〔1992〕189号)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

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及省城乡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房产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八个郊县政府所在地和工矿区范围内从事城镇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镇房屋租赁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和指导全市城镇房屋租赁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城镇房屋租赁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合法的产权证件;2、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经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4、将住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5、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屋之列。

第五条承租人须持有以下证件,方可租赁房屋:1、本市居民须有本人身份证、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单位证明;2、外地来昆人员须有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工作证(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来昆经商、办厂、从事劳务活动等的人员,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发给的暂住证或寄住证;3、租赁政府部门安排的商业网点用房,还须提供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办的意见;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租用私房,须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租赁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公平合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租赁合同。

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交易场所交易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和《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以及省外交易场所在本市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代理商、会员、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从事要素交易活动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下列要素交易有关服务的交易场所:(一)权益类,包括产权、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资产权益等;(二)大宗商品现货类;(三)其他交易要素类,包括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第四条交易场所建设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

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批设一家,各县(市)、区申报交易所时须掌握全省已设交易所。

第五条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管理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我市统一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昆明市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有住宅出售关系到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这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直管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行政区域内,经承租人租用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契约》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实行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由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承租人出售。

第五条下列直管公有住宅不允许出售:(一)已列入计划拆迁改造建设的;(二)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三)经普查属危险房、水淹房、火险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管理工作。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产管理局(处)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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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2019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九、“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
十、市本级绩效目标表-1
十一、市本级绩效目标表-2
十二、市对下绩效目标表
十三、政府采购表
十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五、部门基本信息表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表
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登记与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上级部门监督和指导房屋交易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负责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其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等工作。

3、负责主城五华和高新、经开、度假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度假)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切实维护交易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4、负责主城五华和高新、经开、度假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度假)区房屋租赁管理业务指导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建立执法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6、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制定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的完整性,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7、负责房屋楼盘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房屋楼盘表信息,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8、负责房屋面积管理工作,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房产预测绘工作。

9、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的楼盘表管理、房屋面积,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10、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主城五华和高新、经开、度假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度假)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

11、配合市国土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加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结合职能职责实现关联业务工作有序衔接。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内设10个科室,机构为:办公室、财务科、
信息中心、档案室、政策法规科、测绘管理科、商品房管理科、交易和产权管理科、抵押科、资金管理科。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19年我单位将在市住建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中心”、“三大品牌”建设。

努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推进政务公开;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创新;认真做好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以及相关联的房屋面积管理、资金监管、房产信息查询、房产交易平台建设等房屋交易产权管理相关职能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37人,其中:事业编制37人。

在职实有34人,其中:财政全供养34人,离退休人员45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 43人。

车辆编制3辆,实有车辆3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19年部门财务总收入 1266.6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266.6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 1266.6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266.65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

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266.65万元。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266.65万元。

本级财力安排支出1266.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6.65万元,项目支出450.00万元。

(一)本级财力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208(类),支出154.54万元,主要反映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210(类),支出46.85万元,主要反映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212(类),支出1016.14万元,主要反映卫城乡社区方面的支出;221(类),支出49.11万元,主要反映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

(二)本级财力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按支出经济科目分类:基本支出816.65万元,项目支出450.00万元。

五、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7.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2.公务接待费0.6万元,与上年持平;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8万元。

“三公”经费增减少的原因主要是:有两辆车划转到其他单位,从而车辆运行费减少。

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8个,采购预算资金265.69万元。

八、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预算变动的主要原因
2019年本级财力安排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基本支出816.6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55.00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增加70.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增加70.00万元,商品及服务支出增加15.00万,增加的原因主要是:2019年增加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

(二)项目支出预算变动的主要原因
2019年本级财力安排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项目支出450.0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640.00万元,减少的原因主要是:优化支出结构,精简财政开支,在确保机构运转和保障民生方面的支出后,对部分发展类项目暂缓实施。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部门运行经费安排
2019年本级财力安排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部门运行经费66.1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以保证机构正常运转。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总价值(原值)为6202.00万元,占有使用情况如下:土地和房屋类3581.00万元;通用设2196.00万元;专用设备6.00万元;家具用具价值419.00万元。

(四)本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实施事前编制绩效目标、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结果运用全过程管理。

绩效目标的设定符合省市有关政策,与本部门的职能、事业发展规划相关,绩效目标的设定为本部门开展新建商品房管理、存量房交易管理和房屋抵押管理等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工作垫定了基础,按照绩效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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