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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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细则

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细则

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教师资格1.1.2 学术水平1.1.3 教育教学能力1.2 职务等级1.2.1 助教1.2.2 讲师1.2.3 副教授1.2.4 教授2. 聘任程序2.1 发布招聘公告2.2 应聘者提交材料2.3 资格审查2.4 面试与考察2.5 校内评审2.6 结果公示2.7 签订聘任合同3. 聘任期限与待遇3.1 聘任期限3.1.1 首次聘任3.1.2 续聘3.1.3 解聘3.2 待遇3.2.1 工资待遇3.2.2 福利待遇3.2.3 住房待遇3.2.4 科研奖励4.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4.1 违约责任4.1.1 教师违约4.1.2 学校违约4.2 争议解决4.2.1 协商解决4.2.2 调解解决4.2.3 法律途径5. 保密条款5.1 保密内容5.2 保密义务5.3 保密期限5.4 违约责任6. 附则6.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6.2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6.3 合同的签订地与履行地6.4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6.5 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教师资格1.1.1.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1.1.1.2 符合所聘职务对应的教师资格要求。

1.1.2 学术水平1.1.2.1 具有相应职务要求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成果。

1.1.2.2 符合学校对不同职务等级教师在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1.1.3 教育教学能力1.1.3.2 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1.2 职务等级1.2.1 助教1.2.1.1 完成学校规定的助教职责和教学任务。

1.2.1.2 参与课程建设,协助主讲教师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1.2.2 讲师1.2.2.1 承担主讲课程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1.2.2.2 参与教学改革和研究,提升教学水平。

1.2.3 副教授1.2.3.1 负责课程建设,指导青年教师教学。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现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首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践证明,高等学校职称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当前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首次职务评聘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并不断完善。

为此,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按照当前高等教育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使这一工作有利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学科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结构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2、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学校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和思想政治方向。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拟评聘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评审组织章程)年月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2.02.18•【文号】[82]教干字003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2)教干字003号)各省、市、自治区文教办、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在京召开的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座谈会,在总结三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讨论确定了《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教育部副部长高沂同志在会上的讲话一并印发。

请各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转发你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二、高沂同志在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三、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名称呈报表(表式)(略)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于一九七八年三月恢复教师职称的确定与提升工作。

三年来,大批地、集中地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过去长期积压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从现在起。

这项工作转向经常。

根据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三年来的经验及新的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要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师资队伍长远建设出发,达到鼓励教师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努力作出贡献的目的。

大学教师职务说明书样本

大学教师职务说明书样本

大学教师职务说明书样本大学教师职务说明书一、职务名称:大学教师二、职务定义:大学教师是指被高等学府聘为教授、副教授、讲师等专业教学职务的人员。

大学教师在高等教育机构从事教学、科研、指导学生等工作。

三、职务职责:1. 教学工作:- 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进行教学活动;- 承担相应课程的教学任务,并组织讲授课程;- 编写、改进和完善教材、教案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文稿;- 组织、督促学生学习,确保教学质量的达到要求;- 参与及组织与课程教学相关的活动,如课程整改、教学评审等。

2. 科研工作:- 开展科学研究,完成科研项目并达到预期成果;- 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参与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对本学科领域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进行研究和探讨,提高自身科研水平;- 指导学生参与科研工作,提升学生科研能力。

3. 指导学生工作:- 指导学生进行学习、科研等各项工作;- 对学生进行学业、科研情况的指导和考核;- 维护学生的权益,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

4. 教师发展:- 参加各类教师培训,提升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能力;- 积极参与教研、学术交流及评估工作;- 参与编写教材、教辅资料等相关出版物。

五、任职资格:1. 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

2. 专业知识与技能: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教育教学知识,具备良好的课堂授课技巧和组织能力,掌握科研方法和科研能力。

3. 专业素养: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理论素养。

4. 综合素质: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队合作意识和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解决问题能力。

六、工作环境:大学校园及教学科研场所。

七、职务评价指标:1. 教学方面:教学能力及教学质量的评价。

2. 学术方面:科研成果的评价,包括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3. 学生工作方面:对学生工作的指导和帮助情况的评价。

4. 教师发展方面:参与教师培训、学术交流及评估工作的情况。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下面福建教师招考网的小编将和各位一起来学习教师职务制度的职务设置和任职条件,具体内容如下:一、职务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有: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二)中等专业学校设有: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三)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务设有: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其中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四)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有: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教师设有:三级、二级、一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各级成人学校,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层次,分别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中小学、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二、任职条件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从我国教师职务系列程度试行条例的规定来看,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一)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二)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四)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学术教育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86-3-3 0:0发文单位:国家教委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号:职改字国科发[1986]第11号发布日期:1986-3-3执行日期:1986-3-3附件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第五章聘任及任命第六章附则附件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职责第四章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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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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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事处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教师系列人员填写,一式一份。

二、本表请填写任现职以来的有关情况,内容应具体、真实。

三、本表必须用计算机录入,用A3纸正反面打印,中间装订,需个人签名处必须有本人签名。

四、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内容,审核人要认真审核并签字盖章。

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将此表存入本人档案。

十四、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十五、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十六、单位领导聘任(任命)意见
一、基本情况
十二、学校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意见
二、个人简历
十三、评委会专业(学科)组评议意见
十、相应评委会评审推荐意见
十一、呈报单位意见
三、教学情况
四、教学效果、教学能力、教学水平等教学评价
九、所在院(部)推荐意见
八、个人总结
五、科研情况
注:论文被SCI、EI、CSSCI、SSCI、A&HCI收录或被其他刊物转载、摘录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六、任现职以来指导教师进修提高情况
七、任现职以来对实验室建设贡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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