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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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政府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4、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5、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涉及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6、事件:是指不依经济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9、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0、公司: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股份:事实股份有限公司不知船分成的等份。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4、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5、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7、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8、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9、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8、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9、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

(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目录:1.要约:2.承诺:3.定期租船合同是:4.代位求偿权:5.反倾销税:6.倾销::7.商标:8.商标权: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10.BOT(建设—经营—转让):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2、外资企业:14、不质疑条款:15、国际重复征税:1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7、居民税收管辖权:18、信用证:1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20、直接投资(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

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商标权是商标的注册者所享有的,但是他⼈可以合法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原始取得还是⾮常容易理解,那么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亦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转让、继承等⽅式取得他⼈商标。

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可获得商标专⽤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是同⼀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的申请,不予公告;同⽇使⽤或均未使⽤的,申请⼈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在先申请的正当性,防⽌不正当的抢注⾏为。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段抢先注册他⼈已经使⽤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愿注册原则⾃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的意愿。

在⾃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产服务中使⽤,但其使⽤⼈不享有专⽤权,⽆权禁⽌他⼈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的商标实⾏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前必须使⽤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使⽤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产和销售。

商标注册的条件(⼀)申请⼈的条件⾃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产、制造、加⼯、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需要取得商标专⽤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商标,共同享有和⾏使该商标的专⽤权。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

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4.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5.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6.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10.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1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13.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4.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5. 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知识产权工作感悟心得(通用9篇)

知识产权工作感悟心得(通用9篇)

知识产权工作感悟心得(通用9篇)知识产权工作感悟心得篇1最近我通过网络聆听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讲座,让我对知识产权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使我受益匪浅。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以上,是我对知识产权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学习了知识产权的知识,我还要学会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工作感悟心得篇2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收获颇丰。

自学阶段主要学习了: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专利法概论、商标法概论、著作权法概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相关知识。

面授阶段主要学习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及应对、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解读及实施、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商标审批流程、专利文献检索与运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国内外动态、省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政策体系解读等相关知识。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意思?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意思?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意思?该理论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明示或默示的接受,但对其确切的内容却有不同的认识。

甚至于在一国内,学者对这一理论也有不同的看法。

商标权用尽原则在实践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意思,所以,为了使大家更好地行使商标权,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商标权用尽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什么意思?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将该商品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投入流通领域后,无权再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附有的注册商标。

这里的“用尽”是指知识产品的专用权人仅对商标权方面权利用尽,而其他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也用尽了。

而且这种用尽也并非是指商标专用权本身的用尽,而是商标人对标有其商标商品的控制力的用尽。

可见,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实际上是商品物权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

▲二、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规定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例如可以防止他始终控制商品的分销渠道,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即防止他通过商标专用权而把一切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零售权统统控制在他的手中。

但是任何权利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商标权用尽原则也有其例外情况,因为商标之首要功能是表彰该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将不同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区分开来。

所以,无论是商标权国内用尽,还是区域用尽,甚至国际用尽,如果商品在其合法投入市场后,某个销售商改变了商品的原有性质或者形态之后,仍不经许可而使用原商标,那么商标权所有人就有权干涉了。

即对商品的质量或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欺骗性的后果时,商标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此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就不再适用了。

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规定在国际性条约,还是在各国商标法上都有所体现。

德国商标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在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所有权人有合法的理由反对该商品的进一步商业利用情况下,不适用第(1)款,特别是在商品投放市场后,该商品的状况发生了变化或损害。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1996年以来⼀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

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 1、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 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侵犯商标权的⾏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要求。

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权。

2、商标注册⼈的专⽤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的商品(第3、37条)。

3、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 1、商标使⽤⼈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的⽂字、图形种类(第1款)。

3、地名不得⽤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地名的商标有效。

四、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外国⼈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

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

五、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在第13条情形下,应另⾏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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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是什么意思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定义
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
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内容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

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行政规章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

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的保护及行政执法措施等。

法规及规章
4.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商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

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等。

5.有关的国际公约、多边及双边协定这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及中国同美国等国家就知识产权保护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涉及问题
第一,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
目前的《商标法》只保护平面视觉商标,而对非传统的商标形式,如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等未予规定。

在修改《商标法》时将对这些商标形式加以考虑,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商标保护客体。

第二,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
在注册人范围上,将考虑允许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

同时,将根据《商标法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精神,对现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加以简化,如申请书件数量的减少、续展注册的非实质性审查等。

第三,商标执法手段的多样化
处罚力度的趋重化。

特点
商标专用权
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

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

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

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
相结合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分级管理性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

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

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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