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3号(附:中国药科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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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五大药学院之中国药科大学

全国五大药学院之中国药科大学

全国五大药学院系简介(五)——中国药科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学风优良、在药学界享有盛誉的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我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之一。

中国药科大学的前身为国立药学专科学校(四年制),始建于1936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由国家创办的高等药学学府。

建校初期,抗战爆发,学校初迁汉口,复迁重庆,精研学术,哺育英华。

新中国成立后,高等药学教育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与关怀。

1950年学校更名为华东药学专科学校。

1952年,齐鲁大学药学系和东吴大学药学专修科并入我校,成立华东药学院。

1955年开始招收研究生。

1956年更名为南京药学院。

1986年与筹建中的南京中药学院合并,成立中国药科大学。

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百所高校行列。

2000年2月整建制划转教育部直属管理,揭开中国药科大学发展史上新的一页。

办学之初,学校以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药学专门人才为己任,确立了“精业济群”的校训。

七十年来,中国药科大学秉承“精业济群”精神,存心以仁,任事以成,兴药为民,荣校报国,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熔铸成独特的治校品格,走出了一条“不唯药,需围药,应为药”的特色兴校之路。

学校现有南京玄武门、燕子矶、江宁和镇江4个校区。

占地175.92万平方米(2638.72亩)。

校舍建筑面积53.02万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面积22.20万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18.47万平方米,运动场地面积9.82万平方米,图书馆面积1.76万平方米,图书资料124.98万册(含电子图书)。

有11个实验教学中心,一批装备精良的本科生教学实验室,建立44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校园网为教学与教学管理提供了网络通道和基础保障。

学校固定资产总值4.85亿元(截止2006年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1.98亿元。

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1462人,其中专任教师743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475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6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05人;博士生导师80人,硕士生导师175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4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培养人选1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53人次,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11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12人,“江苏省教学名师”2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人。

70所部属高校明确中文简称

70所部属高校明确中文简称

70所部属高校明确中文简称:“地名+大”居多澎湃新闻7月3日报道,南昌大学6月30日在其官网发布的《南昌大学章程》中,将“南昌大学”简称为“南大”,与在2014年经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中“南京大学”的简称重复,引发舆论争议。

近年来,各高校陆续公布章程,其中大多会在第一章节中介绍学校的中英文校名及其简称。

这一做法源自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基础性工作的要求。

随后,在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2章第7条规定了各高校章程应按高等教育法规定载明的内容,其第一点便是“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上述暂行办法于同年11月28日发布,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教育部发布《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该计划称,进入国家“985工程”的高校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211工程”高校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

澎湃新闻查询教育部官网发现,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暂行办法实施后第一个由教育部核准章程的高校。

页脚内容12013年11月28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中国人民大学)》,其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便写明:“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全篇并未提到其中文简称。

截至2015年7月5日,教育部官网共发布了84所高校的章程核准书。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其中绝大多数均提到了学校简称。

比如东南大学简称“东大”、北京大学简称“北大”、华中科技大学简称“华中大”等,一共有70所部属高校在章程明确规定了中文简称。

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产业的先行者

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产业的先行者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一所历史悠久的教育部直属、国家一流”建设高校(一流学科)科学校(四年制)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四轮学科评估中获评
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床医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的学科基础,欢迎对化学、生物感兴趣的考生报考我校。

同时,建议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详细查看自己的高考体检结论,按照教育部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色盲、色弱者不能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学类诺贝尔奖诞生的领域,伴随着生命科学和药学科学的迅猛发展,医药产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对高等药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

医药产业属于国家。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1号(附:华北电力大学章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1号(附:华北电力大学章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1号(附:华北电力大学章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6.26【实施日期】2015.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1号)华北电力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华北电力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6月26日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序言华北电力大学创建于1958年,原名北京电力学院。

1969年10月由北京迁至河北,先后更名为河北电力学院(1970年)、华北电力学院(1978年)。

1978年被国务院确立为全国重点大学。

1995年7月,华北电力学院与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合并,组建华北电力大学,校部设在河北保定,分设北京校区。

2003年3月,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中,学校由原电力部门管理划转教育部管理,同时组建了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成的董事会(2006年更名为理事会),与教育部共建学校。

2005年9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校部变更为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实行两地一体化管理。

同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国药科大学教务处

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国药科大学教务处

药大教〔2010〕94号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部系、有关部门: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2005年制定的《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药大学〔2005〕118号)进行修订,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教学学籍规定印发通知中国药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27日印发责任校对:钟文英共印40份附件: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短期能治愈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通知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十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70所部属高校明确中文简称

70所部属高校明确中文简称

70所部属高校明确中文简称:“地名+大”居多澎湃新闻7月3日报道,南昌大学6月30日在其官网发布的《南昌大学章程》中,将“南昌大学”简称为“南大”,与在2014年经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中“南京大学”的简称重复,引发舆论争议。

近年来,各高校陆续公布章程,其中大多会在第一章节中介绍学校的中英文校名及其简称。

这一做法源自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基础性工作的要求。

随后,在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2章第7条规定了各高校章程应按高等教育法规定载明的内容,其第一点便是“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上述暂行办法于同年11月28日发布,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教育部发布《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该计划称,进入国家“985工程”的高校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211工程”高校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章程起草工作。

澎湃新闻查询教育部官网发现,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暂行办法实施后第一个由教育部核准章程的高校。

2013年11月28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中国人民大学)》,其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便写明:“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全篇并未提到其中文简称。

截至2015年7月5日,教育部官网共发布了84所高校的章程核准书。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其中绝大多数均提到了学校简称。

比如东南大学简称“东大”、北京大学简称“北大”、华中科技大学简称“华中大”等,一共有70所部属高校在章程明确规定了中文简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6.24•【文号】教政法函〔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政法函〔2019〕14号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关于申请核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订稿)〉的请示》(人大校字〔2019〕66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教育部2019年6月24日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第一条章程序言“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修改为:“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

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

1997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2003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第二条章程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简章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简章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简章第一章招生计划第一条中国药科大学2023年硕士硏究生招生计划包括统考生和推免生两部分计划。

“考试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专业拟招生人数是不含拟招收推免硕士生人数的拟考试招生人数,待后期因正式招生计划下达或者实际录取推免硕士生情况再进行调整。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二条报名参加2023年全国硕士硏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中国药科大学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在2023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时须按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1)英语达到国家英语四级或四级以上水平(须附相应证书的彩色复印件);或进修过满2年(4个学期)的本科英语课程,成绩合格(须由所进修的高校教务处岀具本科成绩证明原件)。

(2)进修过五门或五门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近的本科主干业务课课程,且成绩合格(须由所进修的高校教务处或成人高校成绩管理部门出具本科成绩证明原件)。

(3)报考时已获得的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本科结业者须提供本科高校岀具的本科结业证明原件(本科结业证书可提供加盖教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4)同等学力报考人员上述证明材料须于报名截止(2022年10月252023年硕士硏究生招生简章与招生专业目录z日,下同)前寄送至中国药科大学硏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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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3号(附:中国药科大学章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5.06.26
【实施日期】2015.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73号)
中国药科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药科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中国药科大学章程
序言
中国药科大学始建于1936年,原名国立药学专科学校(本科四年制)。

1937年迁往汉口,1938年迁往重庆,1946年回迁南京。

1950年更名为华东药学专科学校。

1952年,齐鲁大学药学系和东吴大学药学专修科并入学校,成立华东药学院。

1953年中南卫生专科学校药剂专修科并入学校。

1956年更名为南京药学院。

1986年与筹建中的南京中药学院合并,成立中国药科大学。

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2000年,学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

2001年江苏省药科学校并入学校。

学校秉承“精业济群”的校训精神,以“培育药界精英,研发普惠良药,贡献幸福生活”为使命,存心以仁,任事以诚,兴药为民,荣校报国,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熔铸成独特的治校品格。

学校致力于建设成为国际知名,以药学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国药科大学,简称中国药大;英文名称为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缩写为CPU。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童家巷24号。

学校设有玄武门校区(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童家巷24号,邮编:210009)和江宁校区(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邮编:211198)。

学校可视需要并报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弘扬传统,与时俱进,科学发展。

第七条学校秉持“学术第一,师生为本,共生共赢”的办学理念。

第八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开展专科教育、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九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学者或者知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章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根据发展需要自主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管理制度,自主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职级,调整教职员工津贴分配。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提高自身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保护和尊重学术自由,鼓励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

对于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教职员工,学校予以奖励。

对于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实践与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公平获得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资助和荣誉称号。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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