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引言:随着上海市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住房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上海市政府决定推出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以提供更多的住房保障和支持。
一、背景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人口的涌入和经济资本的聚集。
然而,由于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住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政府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逐渐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
然而,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仍无法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因此,引入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迫在眉睫。
二、目的与意义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的目的是提供更多的住房保障和支持,解决市民的住房问题。
通过引入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和质量,进一步激发住房市场的活力,推动住房供应的多元化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市民。
三、实施措施为了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方案,上海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资金投入:上海市政府将增加对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财政支持,通过新增预算和筹措资金,增加住房公积金基金的规模。
2.调整政策规定:上海市政府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和质量。
例如,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上限,确保低收入群体和新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更好的住房保障。
3.推动住房供应:上海市政府将积极推进住房供应的多元化发展。
通过引入更多的房源和住房项目,促进住房市场的平稳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满足市民的不同需求。
4.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上海市政府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和相关机构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防止住房公积金制度出现滥用和腐败等问题。
四、预期效果通过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的推出和实施,上海市政府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提高住房保障覆盖面:通过增加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将可覆盖更多的市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和新就业人员。
2.改善住房条件:通过推动住房供应的多元化发展,提供更多的住房选择和机会,改善市民的住房条件,缓解住房紧张状态。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上海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应政策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居民,包括本市居民户籍人口、非本市居民户籍人口以及外籍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居民的稳定居住和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除了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上海市自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为居民提供额外的住房补贴和贷款支持。
第五条:本实施方案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和比例第六条: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包括所有在本市工作的员工,包括用人单位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人员。
第七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比例为个人缴存6%,用人单位缴存8%。
第八条:外籍人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但一旦选择缴存,则需按规定缴存比例进行缴存。
第三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租赁住房、住房装修和改造、还贷等。
第十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根据具体的住房需求和个人积存金额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经过指定部门的审核后方可提取。
第十四条:居民可以将提取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支付租金、购买家具家电、住房装修和改造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第四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第十五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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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正文:----------------------------------------------------------------------------------------------------------------------------------------------------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1997年6月5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
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入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程序与规范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入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
理程序与规范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发[1997]第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1997.05.05
【实施日期】199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入管职工住房
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程序与规范
(沪公积金发[1997]第18号1997年5月5日)
为了加强对入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的集中管理,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程序与规范。
一、封管办管理对象
封管办集中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是已与原单位脱离行政、人事、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封存账户。
未与原单位脱离行政、人事、劳动关系的封存账户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
1.职工所在单位被兼并,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账户;
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缴存职工归并到暂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单位的封存账户; 3.职工所在单位破产,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账户;
4.职工出国、出境逾期不归。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及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健全服务制度,落实政务公布,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全面提升本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制定本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缴存第一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范畴:本市范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治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治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形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范畴: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申请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治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单位当月或上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治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形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单位)申请范畴: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3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2年月平均工资。
202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549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
二、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
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

上海市住宅公积金(增补住宅公积金)封存清册
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封存年代:
本次封存总人数:
单位住宅公积金账号:单位末次汇缴月份:
联系人:联系电话:公积金缴存网点:第页共页
序号员工姓名
住宅公积金
账号
身份证号码封存原由备注
本单位承诺上述内容及提交资料的真切有效并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单位已预先见告员工自己其账户封存事实。
单位盖印:填表说明:
1、本表格一定按月填写,同一封存月份的员工填写一份清册。
2、随表附封存原由证明资料。
员工与单位停止劳动关系,还没有从头就业的,供给单位盖印确认的单位与员工停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
证明资料内容应包含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取时间、辞职时间等因素;单位因归并、分立而停止、注销,员工还没有从头就业的,供给单位归并、分立的决策、
批复等证明资料;单位撤除,员工还没有从头就业的,供给单位被依法撤除的法律文件等证明资料;单位解散,员工还没有从头就业的,供给单位解散的公司章程、决策、法律文书等证明资料;单位被宣布破产,员工还没有从头就业的,供给人民法院宣布破产的法律文书。
3、若申请单位欠缴的,需要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状况。
单位还需供给员工劳动合同、劳着手册、薪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资料。
4、封存原由一栏按以下六种封存状况的代码填写:①停止劳动关系;②归并;③分立;④撤除;⑤解散;⑥破产。
5、住宅公积金和增补住宅公积金封存需分别填写清册。
若封存增补住宅公积金,须在单位公积金账号后加“补”字,填写单位增补住宅公积金账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
上海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

(沪公积金发〔1999〕第5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单位随意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1.单位变更或终止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
2.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4.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5.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6.职工进再就业中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
7.职工停薪留职,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 除外。
8.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封存。
前款第1—4项所列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第5—8项所列系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帐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封管办)集中管理,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帐户由原单位管理。
职工按封存管理方式区分,前者称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后者称单位封存职工。
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和封存户提取实行审批制度。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封管办审核,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暂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分别由封管办和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封存管理。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1—4项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封管办提出封存申请。
单位应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并提供有关封存原因的证明材料,到封管办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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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
单位名称:本次入管年月: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账号:本次入管封存总人数: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末次汇缴月份:第页共页
填表说明:
1、本表格必须按月填写,同一个入管月份的职工填写一份清册。
2、所有封存户除如实填好以上各项外,还必须随表附上合法的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单位变更或终止的,应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文的复印件;职工离开单位的,应提供“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其他情况的,也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3、入管原因一栏按以下九种封存情况的代码填写:1.兼并;2.撤销;3.破产;4.出国;5.解聘;6.辞职或辞退;7.除名或开除;8.判刑;9.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其他情况。
4、日期一律按规定方式填写,如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填写为970219,以此类推。
5、若为补充公积金的在单位公积金账号后加“补”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