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以上是关于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的详细介绍。
公积金贷款是指通过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贷款,以满足个人购房、大修、租房等需求。
下面将针对上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要求和额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条件要求1. 具有上海市户籍: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的合法户籍人口,外地户籍人员暂时无法申请上海公积金贷款。
2. 年龄要求:申请人需年满21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
3. 缴纳公积金时间:申请人需连续缴存公积金满1年以上。
4. 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在征信记录中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如逾期还款、法院执行等。
5. 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申请人必须有稳定的工作,并能提供相应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二、额度及计算方法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年限和还款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额度计算方法如下:1. 首套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最低贷款金额为5万元。
2. 二套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最低贷款金额为5万元。
3. 商业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征信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可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90%。
上海公积金贷款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贷款期限一般为最长30年,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调整,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
上海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方便且有利的购房贷款方式。
但是申请人在申请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同时贷款额度也有一定的限制。
因此,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并进行合理规划和准备,以确保贷款申请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通知-沪公积金贷[1999]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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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
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通知
(沪公积金贷[1999]第56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市各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银传(1999)44号文和银传(1999)45号文的通知》精神,为鼓励个人住房消费,推动住房商品化的发展,现决定自1999年9月21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调整后,1999年9月21日起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1999年9月21日前已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利率重新计算还款数额执行
(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表)。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年限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特此通知。
——结束——。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外省市公积金贷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本市缴存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满足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其他贷款条件以贷款城市相关规定为准,提取条件以缴存城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和规则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42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上海公积金贷款年限规定是什么?

上海公积⾦贷款年限规定是什么?《上海市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条市公积⾦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法定退休后5年。
⼀、:(⼀)、购买住房1、购买上海城镇具有所有权的⾃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连续正常缴存;3、借款⼈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
(⼆)、购买保障房1、符合购买住房的上述条件;2、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3、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
(三)、建造、翻建、⼤修⾃住住房:1、申请贷款前六个⽉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2、借款申请⼈是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产权⼈;3、建造、翻建⾃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件;4、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筹资⾦不低于建造、翻建、⼤修住房全部的30%(需另⾏提供证明材料);5、与施⼯单位签订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6、有稳定的经济收⼊和偿还贷款的能⼒,⽆债务并且⽆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可能影响偿还能⼒的其他债务。
⼆、贷款年限:1、购买新建,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2、购买的,如⼆⼿房房龄低于5年(含),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如⼆⼿房房龄为6年⾄19年,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5年与房龄之差;如⼆⼿房房龄超过20年(含),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
3、⽆论是购买新建商品房还是⼆⼿房,公积⾦贷款最长期限均不超过借款⼈法定离后5年。
公积⾦贷款年限关系到我们的⽣产⽣活,学会计算公积⾦的贷款年限有助于资⾦的预算、周转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公积⾦贷款年限的计算还需要注意⼆⼿房房龄以及申请⼈的年龄,在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时也应该符合相关的规定,如有违约可能会影响贷款年限及个⼈公信⼒等。
上海家庭公积金贷款条件

上海家庭公积金贷款条件
上海市提供家庭公积金贷款以帮助居民满足购房、装修、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下面是上海家庭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要求:
1. 公积金缴存要求:申请人和配偶(若有)需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年,并且在
申请前12个月内需有缴存记录。
2. 还款能力:申请人的月均可支配收入要求符合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评估要求,一般要求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不超过50%。
3. 购房条件:申请人须为上海市户籍,或在上海市连续缴存公积金满5年。
此外,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需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例如房屋所在地、面积等。
4. 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情况,贷款额度有一定限制。
一般而言,首套房贷款的
最高额度为房屋总价值的80%,以当地最新的房价评估为准。
5. 信用记录: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无严重违约记录和不良贷款
记录。
6. 年龄要求:申请人需要年满21周岁,无年龄上限。
请注意,以上条件仅为基本要求,具体条件可能会根据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申请人在办理家庭公积金贷款前,最好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准确的条件要求。
总之,上海家庭公积金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了购房和住房改善的机会。
如果你满足上述条件且有需求,你可以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并开始申请贷款。
上海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计算

上海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计算上海市的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供的购房贷款服务,其利率是根据国家政策和上海市相关规定确定的。
公积金贷款的优势在于利率较低,还款期限较长,易于申请和还款。
一、上海市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上海市政府规定,散户贷款利率与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限有关。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档次: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档次:-合同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下、贷款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执行年利率4.5%;-合同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下、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25年以下的,执行年利率5.0%;-合同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或者贷款期限超过25年的,执行年利率5.5%;2.集体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档次:-贷款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执行年利率4.5%;-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25年以下的,执行年利率5.0%;-贷款期限超过25年的,执行年利率5.5%;3.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含帮扶贷款)利率档次:-合同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下、贷款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执行年利率4.5%;-合同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下、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25年以下的,执行年利率5.0%;-合同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或者贷款期限超过25年的,执行年利率5.5%;二、上海市公积金贷款计算方法1.贷款额度计算首先,贷款额度是根据购房人缴存公积金的月均缴存额以及缴存时间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为:购房人购房缴存年限×每月缴存基数×公积金贷款缴存比例。
公积金贷款缴存比例为:首套房85%,二套房70%。
如果购房人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账户,可以双方联合贷款。
2.还款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金额固定,包括本金还款和利息还款。
具体计算方法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还款期数一般为贷款期限的月数。
假设贷款本金为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月利率为0.004(年利率除以12),则每月还款额可以根据以上公式计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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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1.05
【实施日期】1999.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9年11月5日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载于本刊1999年第10期)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
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