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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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治理,有效防范和操纵贷款风险,爱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固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纳受托支付方式,托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形,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时刻】1998-05-09【宣布单位】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撑城镇居平易近购买自用通俗住房,规范小我住房贷款治理,爱护假贷两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公则》,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小我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钱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通俗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小我住房贷款时,借钱人必须供给担保,借钱人到期不克不及了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典质物或质物,或由包管人承担了偿本息的连带义务。

第三条本方法有用于经中国人平易近银行赞成设立的贸易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前提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动才能的天然人。

第五条借钱人同时具备以下前提: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固的职业和收入,信用优胜,有了偿贷款本息的才能;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定;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小我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承认的资产作为典质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才能的单位或小我作为包管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六条借钱人应向贷款人供给下列材料:一、身份件(指居平易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钱人家庭稳固的经济收入的证实;三、相符规定的购买住房合赞成向书、协定或其他赞成文件;四、典质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实以及有处罚权人赞成典质或质押的证实;有权部分出具的典质物估价证实;包管人赞成供给担保的书面文件和包管人资信证实;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治理部分出具的证实;六、贷款人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章贷款法度榜样第七条借钱人应直截了当向贷款人提出借钱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相符要求的材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钱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赞成后,按照《贷款公则》的有关规定,向借钱人发放住房贷款。

湖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管理中心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或购、建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连续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 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3、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具有担保资格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7、借款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再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9、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用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五)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同意按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要求的险种、期限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载明农村信用社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借款人的借款需求。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对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5岁;对女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0岁.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借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人民银行总 行 信贷管 理 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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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下同,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筑住房的贷款。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贷款、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和组合贷款。

自营性贷款是指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是指银行受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托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均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承担。

组合贷款是指以信贷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部分的收益和风险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承担。

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集资建房贷款。

一手住房是指首次交易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售房人”)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一手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是指再交易住房,即已取得分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承诺上市的证明文件,能够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住房。

自建房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建设自有房产的贷款。

集资建房贷款是指银行向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集合资金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四)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或差不多用于购建房;(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由具备保证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建房贷款不得超过外部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高贷款成数。

第七条经办行应依照借款人年龄、抵押物已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外部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一样不得超过6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年。

抵押物为住房的,抵押物已使用年限和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非经一级分行批准,不得发放1年期以内(含1年)的购建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能够采纳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利率种类。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应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十条贷款差不多程序包括: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和保险手续(已取消保险的除外),经办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身份证件;(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借款人已支付或能够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证明文件;(四)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合法有效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益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五)借款人或家庭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六)以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提供抵押物产权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和价格评估报告;(七)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前调查。

经办行调查岗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对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信贷业务的差不多条件进行初步认定。

关于符合差不多条件的,予以受理,由调查岗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下列内容:(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二)购建房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已支付或能够支付购房首付款;(三)购房目的;(四)借款人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六)抵(质)押物权属状况是否清晰,担保是否足值有效。

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必须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农业银行信贷治理系统,打印并储存借款人信用报告,还须实地调查或进行电话核实,上述工作必须由银行内部人员承担,不得托付中介机构代为履行。

调查人员要与借款人至少面谈一次,并做好面谈记录。

第十三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由有权审批行信贷审查部门或审查岗承担,要紧审查以下内容:(一)购房行为的真实性;(二)贷款资料是否齐全;(三)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四)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五)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外部监管部门和农业银行信贷治理规定;(六)担保是否能够落实。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畴内,依照调查、审查意见审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有权审批行能够采取批文或审批表等形式直截了当或间接批复至经办行。

第十五条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经审批同意的,经办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担保手续落实后,经办行才得发放贷款。

所购房屋为期房的,落实时期性担保并办妥房屋抵押(预)登记手续后,经办行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支持的,在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之前,有权审批行应进行楼盘按揭准入审批(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楼盘按揭准入程序重点审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市场销售前景等。

经有权行审批,同意对楼盘准入的,由经办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住房按揭合作协议。

向散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能够不进行楼盘按揭准入审批,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购住房为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现房;我行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支持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时期性保证责任。

不得对期房项目发放散盘贷款,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能够为抵押、质押、保证或上述担保方式的组合。

第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采纳抵押方式的,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建的住房作为抵押物。

对依照总行或一级分行方法认定的个人优质客户,可采纳第三人名下未设定抵押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

抵押价值不得超过评估价的50%。

第二十条个人住房贷款人采取质押方式的,质物限于银行存单、凭证式国债,并按照质押贷款相关治理方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个人住房贷款采纳保证方式的,原则上只适用于时期性保证担保。

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一手房作为抵押物的,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前,原则上由售房人为贷款提供时期性保证担保(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可要求售房人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放在专门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内。

在办妥抵押登记前发放二手房贷款的,原则上应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时期性担保。

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时期性保证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虚假注资、抽逃资本金、拒绝履行代偿义务等不良行为;2、已按授信治理规定进行了年度客户分类及核定担保额度,且核定的担保额度在批准的有效期以内;3、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尚有可用担保额度;4、按照规定,在经办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专户,存入足额保证金;5、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也可由符合总行规定条件的自然人和非专业担保公司的法人单位提供时期性保证担保。

第五章贷后治理第二十三条向尚未竣工验收的楼盘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并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经办行应对开发商售房款中的贷款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优先用于该楼盘建设,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经办行应按照总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第二十五条经办行要做好不良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经办行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了解借款人还款状况、还款能力变化及抵押物状况。

发觉风险的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

各级行要做好现场检查和在线监测工作。

每年要对所辖经办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治理行要安排专门人员利用信贷治理系统(CMS)对贷款进行在线监测,重点监测不良贷款比较集中的楼盘,发觉风险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档案集中保管制度。

贷款业务办理和贷后治理中形成的资料要及时归档,档案原则上集中在支行及以上行保管,档案保管行要按要求制作统一的档案用具,其中重要凭证要按规定入库保管。

具备条件的行,应积极推广电子档案系统,平常只使用电子档案。

第七章专门规定第二十八条具备条件的分行要建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集中审查审批。

第二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实行贷款责任人制度。

第三十条个人住房贷款采纳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必须对保证人进行信用评级,保证人应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并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购买与所购住宅相配套的车位、且能够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的,能够发放个人车位贷款,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车位虽不能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但可在房地产权益证书中做明确记载且随住宅转让的,可对住宅和配套车位合并发放车位贷款。

第三十二条个人因建筑自用住房申请个人自建住房贷款的,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建住房建筑成本的8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内核算,且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所建住房仅限于大、中都市城区或县(市)政府所在建制镇城区,或省级政府认定的重点城镇;(二)建房所占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借款人已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已以借款人名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用途必须为住房;(三)取得政府规定的所有建房合法文件及批文,并已开工建设,在建工程形象进度已完成地上一层。

(四)以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成本价70%或评估价的50%;以在建工程与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抵押率不得超过成本价的50%。

第三十三条在职职工因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能够申请单位集资建房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集资建房成本的8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楼盘准入审批权限集中按一手楼楼盘准入权限把握,单笔贷款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内核算,且需同时满足下列差不多条件:(一)集资建房单位限于党政机关及效益良好的事业单位、或为金融、电信、能源、交通等处于行业领先或垄断地位的企业;(二)职工代表大会已通过集资建房方案及分房方案;集资建房方案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三)集资建房项目通过有权部门批准,取得合法有效批文,已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建成后能够分户办理房产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四)集资建房单位在我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并同意我行资金监管;(五)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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