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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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答疑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是哪些?

答: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2978元,则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978×7%+2978×7%=208+208=416元。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有上、下限规定吗?2008年度上、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按以上第2个问题解答的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确定。

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下限为134元。

【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则2008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0000×7%+10000×7%=1400元。由于1400元超过了1214元,因此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214元。

【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800元,则2008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800×7%+800×7%=112元。由于112元不到134元,因此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34元。

6、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200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基数为其2007年月平均收入;比例为10%-24%;上限为2082元,下限为134元。7、单位为外省市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答:与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计算口径均一致。

8、哪些单位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9、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10、2008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11、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08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1%-8%(取正整数),职工1%-8%(取正整数),全部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相同,每个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应一致。

12、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13、住房公积金应如何缴存?

答: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并由职工所在单位代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体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单位同时为职工缴存应由单位承担的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14、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遇到以下情况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1)单位遗漏为一个或几个职工缴纳一个月或多个月住房公积金的;(2)单位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3)欠缴单位分批补足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4)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上海的;(5)单位因错误缴存调整需补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15、单位应当履行的住房公积金义务有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履行以下住房公积金义务:(1)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及时做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4)每年七月按照政策规定调整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5)及时将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结存单分发给职工;(6)就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各项日常操作接受职工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16、职工如何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答:职工本人可向缴存单位或原缴存单位查询自己的个人账号,或者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市或区、县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进行查询。如委托配偶或直系血亲代查的,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证明的原件。

17、职工可查询哪些住房公积金信息?

答:个人账户开户日期、账户状态、末次缴存年月、末次缴存时的月缴存额、累计缴存金额、累计提取金额、当前余额、职工个人账户当前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18、如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答:如果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仍在原单位,本人将要转入的新单位名称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告知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由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如果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原单位封存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职工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告知要转入的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由新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填写“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盖公章后交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或者由职工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单位即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到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所在区、县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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