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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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

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9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8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119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10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13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14121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15131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16、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二、审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三、办理依据: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受理机构: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五、审批机构: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六、申请条件:本部门负责审批(含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七、申请材料:(1)招标事项核准申报申请文件;(2)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仅指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非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申请不招标的项目);八、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九、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十、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十一、发放证照情况: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招标)的批复十二、收费标准:无十三、收费依据:无十四、投诉电话:12345十五、咨询电话(略)十六、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除法定节假日外】十七、办公地址:永安市巴溪大道1111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十八、乘车路线:1路、2路公交车十九、状态查询:行政中心发改局窗口查询:3818031。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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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2)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4)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6)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0)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3)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4)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5)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8)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0)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2)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25)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27)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28)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29)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4)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5)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6)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7)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8)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39)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40)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为申请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并将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完整保留,备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21年6月19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9【实施日期】202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0年8月19日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作者:赵悦来源:《投资北京》2013年第08期问:我们要建设一座市级的博物馆,土地是自有用地,资金是向市财政申请的,请问前期需要去哪些部门办理什么手续?如何办理?答:这是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两期文章已经介绍过,目前各个区县以及市里都建立了“一站式”的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各个部门都在中心内设立了办事窗口,您只要到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即可申报、咨询、办理相应手续,避免了以往东奔西跑的情况。

大厅建立分阶段并联审批、分层次组织协调、分行业统筹推进联合调度等新机制,提高了办事效率。

这类项目的办理流程大致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项目审批环节,由于该项目是政府直接投資的,审批程序比较严格,有关部门需要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步就是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条件,然后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后需要分别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办完这两个手续之后再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第二个环节是规划许可环节,这个环节主要是由规划部门牵头,分别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专用手续(如果涉及到征占用林地还需到园林绿化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到水务部门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节水设施方案,到交通部门办理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到地震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到民防部门办理防空建设标准审查。

如果项目所在地是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还需要到文物部门办理项目方案审查。

以上这些手续有些是可以同时办理的。

这些手续办完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个环节是建设环节,这个环节是由建设部门牵头的,涉及到园林绿化部门、民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消防部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交管部门。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一、引言资本项目业务是指国内居民与外国居民之间的资本流动,涉及外汇管理、投资审批、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

本文将从常见资本项目业务的角度,为大家提供办理指南,帮助读者顺利完成各类资本项目的办理。

二、外汇管理1. 外汇账户开立外汇账户开立是进行资本项目业务的前提。

申请人需准备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并到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开户手续。

2. 外汇收入结汇外汇收入结汇是将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发票等,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汇手续。

3. 外汇资金购汇外汇资金购汇是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资金。

申请人需提供购汇用途及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发票等,并按照规定办理购汇手续。

三、投资审批1. 对外投资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是指居民企业或个人对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提交投资申请书、商业计划书等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批准。

2. 外国投资企业设立外国投资企业设立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企业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依法提交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者资格证明等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批准。

四、跨境资金流动1. 资本项下境外直接投资资本项下境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直接投资境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跨境资金流动手续。

2. 资本项下境外间接投资资本项下境外间接投资是指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通过境外投资机构间接投资境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结语本文介绍了常见资本项目业务的办理指南,包括外汇管理、投资审批、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读者能根据本文提供的指南,正确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确保合规合法,顺利完成相关流程。

如需更详细信息,请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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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第五章——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用地项目第一节办理流程图(见插页图E)E1 P272 E15 P292E2 P274 E16 P292E3 P278 E17 P292E4 P279 E18 P293E5 P279 E19 P293E6 P279 E20 P293E7 P279 E21 P293E8 P280 E22 P293E9 P280 E23 P294E10 P280 E24 P294E11 P280 E25 P294E12 P291 E26 P294E13 P292 E27 P294E14 P292第二节办理流程说明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20个工作日),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一)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划拨或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

(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土地划拨或出让批准文件后,可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年度施工计划,7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

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第三节 办理事项指南E1办理规划意见书(条件)《》第31条 《》第28条由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分工行使规划意见书(条件)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校核制作、颁发文件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一、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二、提交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复印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含附图)复印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及附图;(三)持有《房屋产权证》的,还应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中央单位及驻京部队上级主管部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等)出具的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三、申报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性质及有关情况说明;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

四、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供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五、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基本比例尺1:500或1:2000(远郊地区可使用1:1000或1:10000)地形图1份,位于远郊区城镇范围以外的机要项目需提交地形图5份(无建设用地钉桩成果或建设用地普测成果的,需提交6份),并用铅笔画出建设项目位置及范围;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一、受理岗位:委机关、分局(规划局)综合业务部门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一)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

将“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办理规划意见书(条件)。

建设单位需提交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文件,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到广播电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咨询有关意见20个工作日规划部门E1料和“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第二联转交承办部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交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条件)受理表”。

二、审查、决定岗位: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审查: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经办人或副处(科)长决定: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副处(局)长、处(局)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责任: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办理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转综合业务部门校核制作;(二)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转综合业务部门校核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制证和送达岗位:委机关、分局(规划局)综合业务部门 职责:(一)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二)校核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三)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行政许可相对人可以依法进行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E2事项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批复项目建议书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发展改革部门E2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二、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三、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四、符合本市区域布局;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六、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七、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八、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九、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一、二、三、六、八、九。

一、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二、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三、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四、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农业生产、濒危植物和动物资源生产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

注: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一、二、五,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事项二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加强审查的通知》《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由北京市建委(工程计划处)负责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事项一、已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报表》;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部队单位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

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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