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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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
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北京教师住房补贴有多少

北京教师住房补贴有多少教师是⾟勤的园丁,应当得到社会的尊敬和爱戴。
教师和普通⼈⼀样,也⾯临着房价⾼的问题,对于事业单位的⼯作⼈员,国家有专门的住房补贴政策。
那么,北京教师住房补贴有多少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教师住房补贴,按照教师的⼯资和⼯龄来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北京市委北京市⼈民**关于印发<北京市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加快解决职⼯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房管⽅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件的规定,经市**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适⽤于北京市⾏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住房补贴资⾦的管理。
⼆、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是指单位停⽌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式,向职⼯发放的⽤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
三、单位发给职⼯的住房补贴资⾦,归职⼯个⼈所有,⽐照住房公积⾦进⾏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管理中⼼进⾏管理,北京市住房资⾦管理中⼼为职⼯建⽴住房补贴个⼈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管理中⼼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案等相关⽂件为职⼯开⽴住房补贴资⾦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归集使⽤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管理中⼼负责制定。
六、职⼯住房补贴可⽤于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付按市场租⾦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出,个⼈凭消费凭据⽀取个⼈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少保留⼗元的余额。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发布时间:10/3/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08〕3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
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
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四、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
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
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规定综合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测定,报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
(二十七)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八)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二十九)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市、县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四)各市、县和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房资金管理规范化、电算化。
(二十五)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的资金数额,核定发放补贴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市(地)、县(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审批、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三)对房改房(包括职工购买的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稳步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房改房上市以前,市、县应先制定方案,报省批准后实施。
已经省批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市、县,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六、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和售房款的管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颁布时间:2000-9-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件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
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末分配利润处理。
由此造成期初本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03•【字号】陕房改发[1999]第02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1999年2月3日陕房改发[1999]第02号)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陕政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14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8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实施原则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
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执行此标准,必须在建设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
5.今后,凡住高层建筑的,每户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应控制标准的10%,且需履行报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
管理费
,
、
贷 款利息
3 呢
城 镇居 民 日 益 增 长 的住 房 需 求
(二)
中心 运 作
的原 则
,
银行 专户
财政监督,”Fra bibliotek7项因 素
,
利 润控 制在
,
深化 城 镇 住 房制 度 改 革 的 停 止 住房 实 物 分 配
;
,
加 强 住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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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消各 种
、
革
,
培 育和规范住房 交易市场 ( 十一 ) 按照 盯 国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房 实物 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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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化 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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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或 单 位 提 供 的 廉 租 住 房
中低 其他
城镇住 房 制度 改 革 的决 定 》 ( 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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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 一 ) 深 化城镇 住房 制度改革的 指 导思 想 是 社会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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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全 面推 行 和不 断 完 善 住 房 公积 金 制度
新建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出 售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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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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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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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行 政 府 指 导价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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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保 本微 利 原 则
稳 定 推 进住房 商 品 化
( 八 ) 调 整 住房 投 资 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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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现 就白关问题 通 知如 下 指 导思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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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
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
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
各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七)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凡符合《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
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住房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原则,结合单位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
(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进行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
(十一)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
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已经取消单位建房的地区,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建房费用,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十三)对合作建房和单位自建住房给予政策扶持。
住宅合作社进行的合作建房和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
(十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
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