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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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及其政策建议

住房制度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及其政策建议

住房制度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及其政策建议近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措施,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住房市场不断健康发展。

然而,住房问题作为民生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城市居民的一道难题。

本文将探讨住房制度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住房制度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1.改善居住环境住房制度改革通过多元化的住房供给方式,增加了人们购买和租住住房的选择空间,使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住房,改善了他们的居住环境。

同时,在居住环境方面,各类住房企业在推广绿色住房、智能住房等新型住房的同时,也在用科技手段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

2.增加住房消费者权益住房制度改革充分保障了住房消费者的权益,以加强相关法规法律和部门监管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增加了购房和租房的透明度,降低了房地产市场租赁乱象,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3.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市场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房地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无论是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还是相关从业人员的就业,都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政策建议1.加大房地产税力度为了推动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加大房地产税的力度,通过税收等手段,实现住房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同时,建议加大政府对各类房间的管理和监管力度,切实打击假冒伪劣住房和房地产乱象。

2.推动租赁市场规范化发展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租赁市场是一个重要的方向,应该推动租赁市场规范化发展。

通过加强租赁市场的法规和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租赁市场,实现租房人口的基本安居需求。

3.推进共有产权房建设共有产权房是通过政府和企业合作,充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源,以较低的价格建造共有产权房,用于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安居需求。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也应该推进共有产权房建设。

政府应该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完善各项政策和法规,推动共有产权房建设,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更为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精简版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精简版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一、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的特殊经济区之一,其改革开放的步伐一直处于前沿。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居住条件和福利待遇,特制定了本规定。

二、改革目标本规定的改革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待遇得到改善,进一步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效率。

三、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同职务和工龄,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金额将符合深圳市的住房标准,并根据经济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四、租赁住房补贴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法购买住房的情况,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将根据深圳市的租房价格水平进行制定,并根据经济水平进行适度调整。

五、住房公积金为了更好地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购买住房,将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工资情况,每月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住房或支付住房贷款利息。

六、住房贷款利率优惠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购房需求,将优化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使其享受更低的贷款利率。

通过这一政策,进一步降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购房的成本,提高购房的可行性。

七、住房保障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将提供特殊住房保障政策。

这些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低收入职工、单亲家庭、残疾人、异地调动人员等。

特殊住房保障政策将针对每个群体的不同需求进行制定,确保他们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八、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本规定的实施效果,将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进行评估,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修正措施。

九、本规定的出台将为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房管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房管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建立领导小组
成立由房管局领导任组长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 单位的具体职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财政、土地、税务等相关部门 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
落实属地责任
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确保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05
住房制度改革预期成果与 影响
提高居民居住质量
改善居住条件
通过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更多符合居民需求的住房,改善居 民的居住条件,特别是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
提升居住环境
改革方案重视提升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质量,为居民提供更舒适、 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包括完善小区配套设施、提升物业管理 水平等。
03
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通过加强房地产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 管理,改善地方财政状况,为地方政 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用于发展教 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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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成为社会问题
高房价、住房困难、住房品质等问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亟待解 决。
改革意义
促进社会公平
通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可以逐步实现住房的全面公平,使不同 收入层次的人群都能享有合理的住房条件。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改革将有助于提高人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满足人民对美好 生活的向往。
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03
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打击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
者权益。
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01
拉动经济增长
02
促进就业增长

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的压力,我国的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住房保障的问题,我国不断进行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探讨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一、政策层面的改革1. 宏观调控政策在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中,宏观调控政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政府通过控制供应、调整价格和改善税收等手段,有效地引导和调控住房市场的发展。

例如,限购、限售政策的实施,使得炒房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保护了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

2. 住房补贴政策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购房困难问题,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住房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低利贷款等,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

同时,政府还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补贴,以降低租金并提供优质的住房。

3.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通过政府投资兴建公共租赁住房,为无法购买自住房的人群提供了可以长期租赁的住房选择。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享受到了安居乐业的权益。

二、实践层面的发展1. 城市更新与重建城市更新与重建是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通过对老旧城区的改造和提升,提高了居住环境的品质和居住条件,并满足了人们对宜居城市的需求。

同时,城市更新与重建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更多的购房机会,促进了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 多元化住房供应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多元化住房供应的支持。

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住房建设和运营,以扩大住房供应的规模和品质。

例如,发展租赁市场、引入房地产信托等方式,丰富了住房供应的方式和渠道,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

3. 公平合理的住房分配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还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住房分配机制。

通过建立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的流程,保证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住房保障制度被滥用和腐败。

同时,注重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住房保障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性。

2024年集团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4年集团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4年集团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____年集团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问题成为制约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更好地满足集团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职工的居住条件和幸福感,集团决定对住房制度进行改革,并制定了以下目标:1. 提高职工住房的保障水平,确保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能够得到满足;2. 加强住房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住房的利用效率;3. 推动住房制度与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的需求相适应;4. 加强住房供应和建设,提高住房的质量和数量。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集团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

二、改革方案1. 住房保障政策的调整(1)保障对象的扩大:在原有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集团职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扩大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

(2)住房保障标准的提高: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职工的实际需求,适当提高住房保障标准,确保职工能够获得适宜的住房。

(3)住房保障形式的多样化:除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外,可以引入住房供应市场,采取购买或租赁的方式,为职工提供各类住房选择。

2. 住房分配制度的改善(1)公平分配原则:住房的分配要坚持公平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能够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获得住房。

(2)租售并举:除了提供购房渠道外,可以适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没有购房需求或暂时无力购房的职工提供租房选择。

(3)住房申请与评审:建立住房申请与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住房的分配有序和公正。

(4)住房使用期限的限制:对于住房配售的职工,可以限制住房的使用期限,经过一定年限后,可以将住房重新分配给其他需要的职工。

3. 住房管理的优化(1)住房管理机构的完善:建立专门的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住房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提高住房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2)住房信息化管理:建立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将职工的住房需求和分配情况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方便查询和调配。

(3)加强住房维护和保护:增加住房的维护经费,加强住房的保护和维修工作,确保住房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第三条参加房改的人员包括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列入房改的住房包括市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不准出售的住房包括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

第四条安居房建设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进一步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

第五条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应当促进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运行机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第六条合理确定售价、租金,售租并举,稳步售房。

确定房价应围绕成本、考虑承受、兼顾公平。

房价应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职工购房经济承受力的提高,逐步向市场商品房价格过渡。

第七条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该委员会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房屋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房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安居房售价和租金的审核,购、租条件审查和解除产权约束跟踪管理,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展开全文1.如何界定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适用范围?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所购住房是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且投入分配使用的;⑵购房职工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无房或住房未达标,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⑶职工与拟购住房在1999年底前已建立承租关系。

2.怎样计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价?依据《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成本价购房的计算公式为:[(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

其中,2000年前职工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

每建筑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

2000年后取消现住房折扣。

在计算过程中还涉及到的主要文件依据分别是:《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696号);以及《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

3.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如何进行超标处理?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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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

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

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

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

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

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

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

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

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近期目标(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近期目标是:1.全省所有市县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1999年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达到6%,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

1999年出台实施《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到2000年底全省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当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市县可达到15%。

各市县提租可与当地增加工资相结合。

4.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住房成套率力争达到70%。

5.初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抵押贷款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房价收入比在4倍及4倍以下的市县不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计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上限执行。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补贴资金从财政和单位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

具体的核定划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制订。

(二)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市县应当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把由财政列支的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并按期拨付;缴交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须经单位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暂缓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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