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28•【字号】宁房管[2002]131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宁房管[2002]131号)各区房管局、房改办、各区物价局:现将《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行为,根据《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国有土地范围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有偿受让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承租权。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
公有住房产权人负责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具体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一)未取得住房租赁合法证件的;(二)有房屋租赁、使用纠纷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拆改结构的;(四)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五)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的;(六)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七)同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协商一致的;(八)有违法搭建的;(九)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转让的。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5年11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奋斗目标本世纪末,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试行住房包干使用,搞活住房存量,搞好住房增量,初步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初步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初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二、基本内容(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实施原则。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参加全市房改住房基金的统一运转。
亏损企业也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
特困企业、严重亏损企业的公积金必须按规定报市、区房改办审批后方能作缓缴处理。
凡违背上述原则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2、缴存标准。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
1995年度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分别为5%。
今后,建立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缴存率。
3、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首先确保职工个人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支取,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其次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第三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和保值增值。
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产局《关于深化改革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请示》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产局《关于深化改革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24•【字号】宁政发〔1993〕117号•【施行日期】199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产局《关于深化改革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请示》的通知(1993年5月24日宁政发〔1993〕117号)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配合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城镇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通知》(苏价涉字〔1992〕第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自1993年6月1日起,对我市10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一、调租原则这次调整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原则是:有利于推行房屋商品化的进程,实行成本租金与协议租金相结合,逐步缩小成本租金的范围,扩大协议租金的范围;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的扩大再生产;根据社会各行各业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优惠、减免、缓交租金等措施。
二、调租范围凡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城镇过管非住宅公房,包括将住宅改为百住宅使用和擅自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的公房,均属这次调租范围。
三、成本租金(一)租金基价:按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加前期工程费用(每平方米120元)为房屋本身的综合成本造价,根据规定成本租金的5项因素测算,平均月租金基价为平方米3元9角7分(见附件一)。
(二)计租方法:1、根据房屋的结构、核定用途、所在地段及使用中对房屋的损坏程度,按租金基价加成计算(见附件二);2、直管非住宅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租。
四、协议租金(一)凡属下列范围一直管非住宅公房均实行协议租金:1、1993年6月1日以后新承租的房屋;2、1993年6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翻建、拆迁复建等新增加的公有房屋;3、以承租的公房进行联营、入股、个人承包和老房新租的房屋;4、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5、已经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
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中低收入职工,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
第三条各单位在分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时要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符合单位分房规定经批准的,可按届时的成本价换购。
第五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第六条下列公有住房暂不出售:1、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以及旧城区房屋在三层(含)以下的;2、地处临街宜改作为营业用房的;3、产权有争议或涉及落实房产政策的;4、具有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5、别墅、庭院式的;6、有险情的;7、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七条承租房有下列情况的暂不出售:1、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转让或转借的;2、改变房屋用途的;3、全家迁离本市的;4、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或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
第二章售房价格第八条向家庭年收入超过5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66万元的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构成。
成本价由市房改、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99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混合二等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40元。
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
由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执行下列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为90平方米;县处级为110平方米;厅局级为140平方米。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1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30【实施日期】2004.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
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1、“五到位”原则。
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2.04.27•【字号】宁房管[2002]130号•【施行日期】200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宁房管[2002]130号)各区房管局、房改办、各区物价局:现将《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购买其承租的本市市区范围内非成套公有住房。
第三条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行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公有非成套住房,除下列情况外均可出售:1、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2、产权有争议的;3、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4、房屋使用经界难以划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责任不能明确的:5、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6、别墅、庭院式的:7、属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8、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五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出售:1、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的;2、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结构的;3、有违法搭建的;4、全家迁离本市的;5、全家出国(境)定居的,探亲、留学逾期未归的,或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
第六条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按1998房改年度售房政策执行。
第七条非成套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0元,混合二等、砖木二等为740元,砖木三等为600元,简易为360元第八条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宁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南京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第一个五年,是南京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深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举措,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更好满足全体居民居住需求,更加科学有序引导土地和资金等要素投放,促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住房中长期供需均衡,更高质量建设“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实现民生福祉改善提升,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南京住房工作按照“保障基本、服务发展”主线和“五个新成效”总体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体系不断健全。
经过全市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保障安居工程取得突破。
围绕住房保障转型“1+4”体系,形成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货币化补贴三种保障方式为主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政策累计惠及74万余户家庭,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实现“十三五”预期目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筹集稳步推进。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4]4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4]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57d5c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6e.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4〕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逐步满足市场多层次需求,推动群众住房条件和品质的改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
按照我市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的总体目标,遵循“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现代发展理念,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注重健全满足各层次需求的住房供给结构,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发展原则把握住房三重属性,统筹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的关系,实现协调发展。
把握住房民生属性,立足幸福都市建设;把握住房经济属性,聚焦城市竞争力塑造;把握住房社会属性,定位和谐社会构建。
(二)突出重点原则突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突出解决多层次住房需求,构建供需基本平衡的商品住房供给体系,实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和租赁市场有效联动发展。
(三)结构优化原则在确保总量供应的情况下,强化需求导向、更加注重结构的合理优化。
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商品住宅要确保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比例,切实满足有效刚性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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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发布单位】810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11-12【生效日期】1995-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5年11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一、奋斗目标本世纪末,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试行住房包干使用,搞活住房存量,搞好住房增量,初步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初步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初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二、二、基本内容(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实施原则。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参加全市房改住房基金的统一运转。
亏损企业也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
特困企业、严重亏损企业的公积金必须按规定报市、区房改办审批后方能作缓缴处理。
凡违背上述原则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2、缴存标准。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
1995年度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分别为5%。
今后,建立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缴存率。
3、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首先确保职工个人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支取,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其次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第三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和保值增值。
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4、资金来源。
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金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和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5、管理制度。
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中心”(即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下同)负责、银行办理、税务支持、财政监督、管理小组决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管理,每年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审定后执行。
“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1、提租规划。
1995年度按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计租。
今后每年以上年度的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为基数,逐年递增2个百分点计租,至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2、提租范围。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3、提租标准。
1995年度公有住房月租金调整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4元。
实际租金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适当调节。
4、住房补贴。
从本方案实施之月起,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职工本人1994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离退休费工资基数的1.5%计发住房补贴。
原住房补贴一律取消。
5、新房新制。
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仍实行分房缴定金制度。
定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至40元,归缴存人所有,享有低息,不计复利,五年后由产权单位一次还本付息。
6、减免政策。
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额免缴;1937年7月7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工人或已故退休工人的配偶,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按户减收50%的租金。
建国后参加工作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按户减收20%的租金;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房租酌情全额免缴或限额减免;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提租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单位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7、租金管理。
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1、售房原则。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中低收入的职工,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成本价住房。
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2、售房范围。
城镇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及旧城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房;别墅、庭院式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的住房;产权有争议或涉及落实房产政策的住房;具有纪念意义或已列入文物保护的住房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暂不出售。
3、售房价格。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构成。
199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
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
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与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并轨。
4、折扣政策(1)现住房折扣。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
成本价的现住房折扣率1995年为5%。
今后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至2000年全部取消。
(2)工龄折扣。
每户购房时,按一人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折扣。
工龄可以新分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户籍中工龄最长的一人计算,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
工龄按建立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计算。
(3)成新折扣。
以成本价购买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5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必须经评估确定。
5、付款方式。
购房职工原则上一次付清房款,经批准也可分期付款或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凡一次付清购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按照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利率的差额确定。
1995年度为应付购房款的19%。
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50%,分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贷款利率确定。
6、产权管理。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必须由市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使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依法进入市场时,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和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7、政策衔接。
本方案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凡1993年底前按市政府20号令规定的价格和办法购买的,仍拥有部分产权;凡未执行20号令规定的,不予确权,待纠正并补齐全部差价款后,方可申办、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拥有部分产权。
1994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一律执行本方案规定的售房政策。
购房职工如自愿补足原标准价购房与成本价购房的差价款,也可享有全部产权。
职工按市政府宁政发[1990]122号、[1993]38号文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享有全部产权。
8、税费减免。
产权单位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新房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旧房均免收交易管理费。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暂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免收交易管理费。
9、房款管理。
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其中行政单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上缴85%(高层住宅上缴80%);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上缴6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缴30%。
上缴财政的售房收入全额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留归单位的售房收入全额归入单位住房基金。
售房款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权属不变、统一管理、监督使用的原则,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10、维修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室内维修由购房职工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由原产权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15%(高层20%),购房职工按成本价1%的比例提取费用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专户存储,由原产权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监督使用。
不足部分按产权人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试行住房包干使用1、包干使用范围。
住房包干使用主要适用于成套现住房。
除政府规定不宜包干使用的住房以外,均可试行住房包干使用。
新建住房暂不试行包干使用。
2、包干使用期限。
包干使用期分别为6年期和10年期。
包干使用手续必须于1996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
3、包干使用费用。
包干使用费平均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年期为50元,10年期为100元,并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
包干使用费由房屋承租人一次交付房屋产权单位。
包干使用期内,承租人不再缴付房屋租金。
4、包干使用维修。
包干使用期内,分户门内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
5、包干费的使用。
回收的公有住房包干使用费应用于房屋的维修、管理和建设。
6、包干使用管理。
公有住房包干使用期内,房屋所有权不变,承租人必须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包干使用合同,遵守国家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实行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必须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到2000年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并超前规划若干块住宅小区用地,合理布局,分阶段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