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篇第15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6)
第6章行政诉讼程序

指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补偿因行政行为给自 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诉讼。
2020/11/26
第6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5.履行之诉
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负有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特定职责而 未履行,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如期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
6.给付之诉
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负有特定的给付职责而未履行,请求 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其给付职责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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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 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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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二)起诉条件(一般条件、期限条件、程序条件) 1、一般条件 (第49条)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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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行政诉讼程序
原告是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
起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诉
的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条
件
一般期限:6个月(直接起诉);15日(经复议)
期限条件 特别期限:依单行法律规定
最长保护期限:2年、5年、20年
程序条件
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由选择提起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 申请行政复议的,从其规定。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特定的法院对某一类或者某一性质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诉累。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集中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实施原则、适用范围、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案件集中管辖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行政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便民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便利,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 效率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4. 统一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遵循统一标准,确保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保持一致。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态度和言语等情况;(五)行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提供的证据等情况;(六)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密,并依法存档、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录音、摄像等方式的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篡改、伪造或者泄露,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记录操作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知识的基本素质,严格履行记录工作的职责,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者篡改记录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范填写记录表格,确保记录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活动的主办人负责记录,辅助人员协助填写和审核,确保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完成后的时间内制作,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事件的先后顺序填写,严禁记录内容的纰漏和遗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使用本行政机关统一规定的记录表格,填写记录时,应当如实填写,确保真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引起的争议,依法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解释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原则。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所有行政相对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益。
2.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强调依法行政原则,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3.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核心原则。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
4.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强调程序正当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宪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指导意义。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主要依据。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参照行政法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四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____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____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使用简化汉字并力求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1第十三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卷宗应在结案或非诉讼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归档。
调解行政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为了规范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调解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调解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原则1. 概念调解行政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 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拒绝调解。
(2)合法原则:调解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公正原则:调解应当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效率原则:调解应当及时、高效,尽快解决行政争议。
三、调解行政诉讼的范围1.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赔偿案件。
3.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调解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四、调解行政诉讼的程序1.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
2. 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一名法官或者合议庭进行调解。
3. 调解时间调解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庭审结束后进行。
4. 调解方式(1)书面调解: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调解。
(2)口头调解: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调解,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解。
5. 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6. 调解结果(1)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2)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五、调解行政诉讼的法律效力1.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调解协议的履行,由人民法院监督。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篇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篇第1篇示例:行政诉讼文书是指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诉讼各方之间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书面表达和沟通的文书。
它是行政诉讼案件中对矛盾双方提出诉求和争议内容的明文规定,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行政诉讼文书的撰写十分重要,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
行政诉讼文书的样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一、标题:行政诉讼文书的标题应当明确反映案件当事人、案件性质、法院名称等基本信息,以便于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归档管理和查阅等工作。
二、文首:文首是行政诉讼文书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公诉机关名称、立案日期、案号等内容。
文首的撰写要求简洁明了,突出主题,让读者对行政诉讼文书的内容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三、正文:正文是行政诉讼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在正文中,当事人应当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诉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持。
正文的撰写应当结构合理,逻辑严谨,重点突出,语言简练,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
四、结尾:结尾是行政诉讼文书的结束部分,一般包括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送达时间等内容。
结尾的撰写要求简洁明了,表达明确,以便于文书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五、签章:行政诉讼文书的签章是评价文书合法效力的重要标志之一,签章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并在文书的结尾明确签章单位、签章人、签章日期等必要信息。
行政诉讼文书是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其撰写要求严格规范,内容丰富全面,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希望各界人士在撰写行政诉讼文书时,认真遵循相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示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时,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决策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措施和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诉前程序、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三个方面。
首先是诉前程序,包括提出申诉、受理、调解等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及其资格条件、时效、管辖等方面的规定,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程序。
其次是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程序步骤、庭审方式等,保证了行政争议的公开公正独立的审判。
最后是执行程序,包括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等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规定了行政机关执行法院判决的程序,保障了法院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保证了行政争议解决的及时性和效果性。
其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了行政机关的任意性,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利益。
再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和制约。
最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促进了法治建设的推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增强了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然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是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问题,给公民的诉讼权利造成了一定的制约。
其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变化。
再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难、决定的实施问题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是一套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决策正确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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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第15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八、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例题2·多选题】某省甲市乙县丙公司以过期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出售。
乙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没收其保健食品,并处罚款15万元。
丙公司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县政府决定维持处罚决定。
丙公司起诉到乙县法院。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审查对象、证人作证和审理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3年)A.县法院审理此案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可适用该省地方性法规B.若丙公司在此案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C.县法院应当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一并审查,丙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也是本案的诉讼审查对象D.县法院审理此案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E.县法院应当以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为依据进行审理,同时可以参照行政法规、规章【答案】CD【解析】(1)选项AE: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选项A的错误在于,地方性法规不是“可适用”,而是应当作为审理依据;选项E的错误在于“行政法规”应当作为审理依据,而非“可以参照”。
(2)选项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3)选项C: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②丙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决定罚款决定是否合法,是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应当作为本案的审查对象。
(4)选项D: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九、简易程序(2015年新增)【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十、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1.提起上诉(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并非所有裁定均可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仅限于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上诉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
上诉人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2.审理(1)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86条)(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15年重要调整)3.判决(《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1】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解释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十一、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法》第90-93条1.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4条修改)2.提起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特定: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1中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1中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1中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1中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十二、行政赔偿诉讼1.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予以行政赔偿的制度。
2.起诉条件(1)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①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②受害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程序上不以有关机关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2)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式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3.精神损害赔偿因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特定违法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举证责任(1)原告应当对遭受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侵害事实调查取证。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3)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十三、行政诉讼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5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1.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解释1】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原则上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二审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二审法院执行;二审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一审法院执行。
【解释2】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应满足两个条件:(1)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2)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
2.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3.执行措施(2015年重要调整)(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④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申请执行的期限(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3)起算点: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十四、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1.执行申请人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行政决定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
2.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2)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均享有强制执行权;(3)法律仅赋予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的部分强制执行权,对于未授权的部分,行政机关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