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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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市场监管管理制度

企业市场监管管理制度

企业市场监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与市场监管相关的业务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产品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重要目标是加强企业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第二章市场行为规范第四条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企业应依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供应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第六条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明码标价,不得假借促销、折扣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行为,并应确保产品价格公平合理。

第七条企业不得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不得进行强制搭售、强制购买等垄断行为,不得限制消费者对其他同类产品的选择。

第八条企业应确保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体系完善,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企业声誉。

第三章市场监管机构第九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特地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的部门。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市场监测和调研工作,掌握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市场潜在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市场巡查、抽查、检验等方式,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假如发现企业的市场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制止,要求企业整改,假如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第四章市场监管记录与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记录系统,记录包含但不限于市场活动、巡查情况、抽查结果、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市场监管相关信息,如销售数据、抽查检验结果等,以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违法违规市场行为进行整改,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情况和效果,并按要求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消费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规范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预防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二)保证食品营养、卫生、可口;(三)保障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符合国家标准;(四)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等实施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与规范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与规范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与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1本制度的目的是对企业内部市场监管与规范管理进行认真规定,确保企业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利益。

1.2本制度的依据包含《企业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制度和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与市场相关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销售、采购、促销、广告、竞争等,适用于全部员工、管理人员和外部合作伙伴。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资质管理第三条市场准入3.1企业市场准入是指企业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

3.2企业在选择市场进入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评估市场风险,并提出可行的市场准入策略。

3.3市场准入策略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包含但不限于注册登记、资金门槛、技术要求等。

第四条资质管理4.1企业经营所需的资质应当依法取得,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4.2企业应当及时更新资质证件,确保资质证件的有效性。

4.3企业应建立资质证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确保证件的存档、复印等工作。

第三章销售与营销管理第五条销售方式和渠道管理5.1企业应依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确定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渠道。

5.2企业应建立销售人员培训制度,提升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5.3企业销售人员应严格遵守销售规范,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广告与宣传管理6.1企业广告宣传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6.2企业广告宣传应事先经过内部审核,并明确审核流程和责任人。

6.3企业广告宣传应准确、清楚、合理,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促销和折扣管理7.1企业促销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7.2企业促销活动应明确活动内容、期限、规定,且不得随便更改。

7.3企业促销活动应有健全的记录和归档制度。

市场监督综合管理制度政策范文

市场监督综合管理制度政策范文

市场监督综合管理制度政策范文市场监督综合管理制度政策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工作机制、监督措施、责任认定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综合管理体制,净化市场环境,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市场主体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满意度。

第四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强化创新、风险防控,加强信息化、规范化。

第五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工作机制是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分级负责、协同监管,行政执法、自律监管,全程监管、重点监督。

第六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监督措施包括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快速响应、及时处理,信用管理、公示通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行业巡查等手段。

第七条对于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中的问题,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对失职失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格追责,绝不姑息。

第二章监管模式与机构改革第八条建立统一全面的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体制,将现有的多个市场监管部门整合为一个主管部门,减少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第九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协作机制,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市场违法行为。

第十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监督。

第三章监督活动与监管能力建设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力度,建立健全市场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督综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与智能化应用,推动监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市场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管局是按照法定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机构,负责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市场垄断、欺诈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市场监管相关事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第三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保证市场监管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市场监管局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严格执行监管规章制度,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等管理,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库,做好市场主体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实施市场监督计划,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监管,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市场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处理市场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者维权工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指导和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局定期发布市场监管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监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交易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管理效率,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市场管理工作,包括市场布局规划、市场经营管理、市场监督检查等全过程。

第三条市场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法治监管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便捷高效、开放公平的方针。

第四条市场管理应当根据市场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主体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市场管理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场管理工作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平稳运行,保障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谐。

第六条市场管理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市场顺畅运行。

第七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市场主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第八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推动市场信息共享,提高市场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市场布局规划第九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原则,合理确定市场位置和规模,科学配置市场资源。

第十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需求,促进市场需求和供给相匹配,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第十一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人口流动、交通条件、环保要求等因素,科学确定市场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动市场和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第十三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交易秩序和经营环境。

第十四条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后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市场管理政策,保持市场生机,促进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益。

第十六条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行业健康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法

市场监督管理法

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的立法,旨在消除市场混乱,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光照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和刑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市场是指在国家容许的范围内,由企业、个体经济户、农户和其他组织依据竞争原则,在市场上买卖商品、劳务以及受益物的总称。

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市场秩序监管、行为监管、供给管理、价格管理、产品质量监管、安全隐患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措施,以有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

第二章市场秩序监管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推行市场示范、备案、许可、审批、登记、证明、核准等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买卖行为,防止买卖占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企业、个体经济户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上的生产、买卖活动,实行相应的管理、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国家通过竞争法、归类法等政策,建立市场竞争体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国家可以规定在市场上销售某种商品须经许可、审批等手续,以及销售方需符合有关要求,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章行为监管第八条国家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规律,实行贸易守则主义,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国家采取政策宣传、监督规范、检查查处、责任追究等措施,规范商家及其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中应合理安排营销资源,做好营销管理,并设置监督与评价机制,加强校园营销行为的管理。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采用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实行价格调节,保持价格稳定,支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将实施价格监控、价格审查、价格保护等有效措施,规范价格活动,保持市场稳定,确保市场秩序。

本章末第十三条国家规定有必要的行业价格,对国家家公共财政、振兴农业、稳定物质供应等重大问题实行价格控制,维护价格稳定和全民利益安全。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权限第三条市场监管人员的岗位设置和权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依法行使监管权力。

第四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五条市场监管人员除非获得授权,不得擅自参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不得对监管对象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三章岗位招聘和培训第六条市场监管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选拔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市场监管人员入职后,应当接受规范的岗前培训,掌握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了解监管流程和工作规范。

第八条对市场监管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适应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从业行为第九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守从业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信守承诺,不得违法违纪、徇私舞弊,不得参与市场主体的违法活动。

第十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收受礼金、回扣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公开透明,依法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市场监管人员涉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绝不包庇、 ove罩。

第十七条对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追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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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达飞
丹麦马士基
瑞士地中海 2014年6月17日国家商务部 否决了来自欧洲全球最大三 家航运企业的联盟申请。这 是2009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 商务部第二起否决外企在中 国并购联合的案例。
马士基、地中海航运与达飞是全球前三大集装箱海运企业,目 前都在中国从事集装箱班轮航运服务及相关业务等。2013年10 月,这3家企业签署协议,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一家有限 责任合伙制的网络中心,统一负责交易方在亚洲—欧洲、跨大 西洋和跨太平洋航线上集装箱班轮的运营性事务。这就是所谓 的P3网络长期运营联盟(简称“P3联盟”),预计将从2014年 第二季度开始运营。 此前,美国和欧盟均对这个海运界最大联盟的运营申请基 本放行,P3联盟能否通过,中国的表态至关重要。 2013年9月18日,中国商务部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 申报。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网络中心的设立导致马士基、 地中海航运、达飞形成了紧密型联营,在亚洲—欧洲航线集装 箱班轮运输服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参与集中 的经营者不能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 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垄断法》,商务部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 竞争法
• 地位:美国称自由企业大宪章;德国称经济宪法;日本称经济法的核心。 • 范围: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或反垄断法; • 立法模式: – 一元基本法体例:韩国的《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 – 二元基本法体例:德国的反不和反限、日本的防不和禁 – 单行法体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及其他单行法 – 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的《反垄断法》, 二元基本法体例。
–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
• 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规定。一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 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二是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某 些行业、产品或服务,应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目 标,但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范围如下: • 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邮政、烟草、军 工等; • 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但不得滥用(55 •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存储等 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
第六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竞争
• 并逐曰竞,对辩曰争,竞争是一种普遍的自然和社会现象;物 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竞争的自然法则。怀念狼 • 经济法意义上的竞争指的是市场竞争,且主要是经营者间的竞 争,而非消费者间的竞争(拍卖、招投标属何种),即生产商 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争得市场中的有利地位,针对生产 或提供相同或相近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在价格和质量方 面采取的争夺市场的行为。 • 竞争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实力的提升、消费者的实惠有利。但 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1、盲目性、自发性造成行业社会成 本增大;2、逐利性、排他性破坏现存秩序;3、相对性、矛盾 性形成垄断。 • 竞争的原则:自主;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合理(诚实 信用);合法。 • 竞争手段:降低成本(价廉),提高质量(物美)
•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
– 消费者
• 消费者保护组织及活动
–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1960年由美、英、澳、比、荷 五国发起成立,1983年该组织将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95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总部由海牙 迁至伦敦。该组织现有200多成员分布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 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有影响力的世界性消费者组织。 – 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成立,1987年9月被IOCU接纳为正 式会员。
•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 消费者的权利
• 历史沿革
–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特别咨文》中提出四项权利:安全、知情、选择、意见,1969年尼克松 加一项求偿权。 – 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六项:安全、享有利益、知情和 选择、消费教育、求偿、社团。 – IOCU提出八项权利:生存、选择、安全、知情、寻求咨询、求偿、受 消费教育、健康环境
– 垄断的形式
• 经济垄断:经营者单独或联合或合谋或采取其他方法,在市场中限制、 排斥以及阻碍竞争的行为。表现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与其它经 营者或交易相对人);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3、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合并,以股权或 资产转让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 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干涉合法竞争的行为。1、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 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妨碍商品在地 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投标;4、 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5、强迫或规定垄断。
2008年9月18日,商務部收到可口可樂公司收購中 國匯源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材料。經申 報方補充,申報材料達到了《反壟斷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務部對此項集中予 以立案審查,12月20日決定在初步審查基礎上實 施進一步審查。
經審查,商務部認定:此項集中將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集中完成後可口可樂 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綁銷售果汁飲料,或 者設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條件,集中限制果汁飲料市場競爭,導致消費者被迫 接受更高價格、更少種類的產品;同時,由於既有品牌對市場進入的限制作用, 潛在競爭難以消除該等限制競爭效果;此外,集中還擠壓了國內中小型果汁企 業生存空間,給中國果汁飲料市場競爭格局造成不良影響。 為了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與可口可樂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條 件進行了商談,要求申報方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可口可樂公司對商務部提出 的問題表述了自己的意見,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經過評估,商務 部認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減少此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據此,根據 《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商務部做出禁止此項集中的決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成绩单
截至2014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及其授权的地方价格主管 部门调查并做出执法决定的反垄断案件共计72件,其中国家发 改委直接查处20件,地方查处52件。查处了液晶面板、乳粉、 上海黄金饰品、汽车销售等一大批重大案件。 商务部共审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案件875件。其中,无条 件批准849件占97%;附条件批准24件,禁止2件,两者合计占 3%。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几乎覆盖国民经济所有行 业,涉及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 汁案,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和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P3案), 附条件批准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案,丸红收购高鸿案等。 工商总局立案和授权省级工商局立案调查的反垄断案件共 39件,目前已结案15件,中止调查1件,调交易、旅游、特种器材、供水、 燃气、包装材料等多个行业,涵盖各类市场主体。
– 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 特征: »由经营者所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在市场交易中发生(存在于商业关系中) »以竞争为目的(违法者与受害者存在竞争关系,它不 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而是与竞争有关的侵权行为) »违反商业道德(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 »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 – 《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列举式共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 争行为,难以穷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于执法部门在 实践中认定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列举式概括 式并举。
• 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50条 – 行政责任: » 反垄断措施:进入场所检查;查封扣留证据;查询银行账户;查阅资料 »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反垄断罚款 – 刑事责任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被调查者商业秘密 » 垄断经营者:伪证、假证,拒绝调查
– 行政责任:
» 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留、暂停支付,进入场所检查 »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害、罚款、没收、吊销、消除
– 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 »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商业秘密
• 第二节 反垄断法
– 垄断
• 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形式,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它主要指一个或几个 经营者独占市场或操纵市场,最终凭借此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 垄断的后果可以是事实性的损害,也可以是潜在性的威胁,垄断现象 本身的存在即是对市场的一种损害。
• 消费者定义
–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 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 我国消法: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 也属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 “王海现象”:知假买假,都是49条惹的祸:退一赔一的惩罚性 赔偿制度,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新《食品安全法》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限制竞争行为(垄断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指 定或限定用户购买或接受服务) »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地方或部门保护) »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串通投标(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投标者间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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