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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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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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最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秩序的维护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市场监管人员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管理者,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制,我国不断完善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滥用职权。

2.服务为本。

市场监管人员应当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为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3.公正公平。

市场监管人员在执法检查、问责处理等工作中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搞特权,不得以权谋私利,不得违法违纪。

4.责任制。

市场监管人员要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5.专业化。

市场监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6.文明执法。

市场监管人员要以文明执法为理念,以人为本,尊重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维护社会和谐。

二、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市场监管人员的选拔任用市场监管人员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拔任用关系到市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市场监管人员选拔任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条件和程序,透明公开,选拔人才,确保选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市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市场监管人员要保持学习的习惯,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市场监管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考核,评价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表现,对表现优异和突出的市场监管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市场监管人员进行督促和改进。

3.市场监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监管人员享有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法违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消费者有权了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制度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测。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定期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制定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储存、运输、销售食品,并保留相关记录。

四、食品生产与经营制度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得使用非法原料、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等。

食品安全7项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7项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1. 制定本店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2. 制定本店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 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 组织本店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5.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 对本店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第三条食品安全检查制度1.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3. 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4. 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5. 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6. 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7. 对损坏的卫生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条食品采购管理制度1. 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 采购的食品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处采购,并索取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 采购的食品应当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4. 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条食品储存管理制度1. 食品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防尘、防虫、防鼠、防蝇的环境中。

2. 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冷藏、冷冻设施中,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 食品储存容器应当保持清洁,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容器。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市场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管局是按照法定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机构,负责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市场垄断、欺诈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市场监管相关事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第三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保证市场监管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市场监管局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严格执行监管规章制度,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等管理,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库,做好市场主体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实施市场监督计划,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监管,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市场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处理市场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者维权工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指导和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局定期发布市场监管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监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工作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工作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工作制度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一个负责监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机构,其日常工作制度十分重要。

以下是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工作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工作时间安排: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时间通常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根据工作需要,可能需要加班或调整工作时间。

2. 工作任务分配:工作任务由所内主管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合理分配。

各部门根据职能不同,负责不同的市场监管工作,如市场监测、执法检查、投诉处理等。

3. 工作流程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流程规范,包括接收任务、调查取证、协调各方合作、处理投诉、出具报告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操作规程,以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4. 工作记录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工作记录,包括接收任务的时间、处理过程的细节、结果等。

这些记录用于编制工作报告,定期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进展,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解决问题。

5. 内部协作与沟通:市场监督管理所强调内部协作与沟通,每周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此外,还会组织培训、讲座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6. 保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工作涉及的信息和案件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保密培训。

这样可以确保敏感信息不外泄,维护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7.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市场监督管理所建立了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根据工作完成质量、效率、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优秀的工作人员将得到表彰和奖励,而工作不达标的人员将接受相应的惩罚和纠正措施。

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工作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的工作流程、规范的工作记录和报告、内部协作与沟通以及绩效考核机制等,市场监督管理所能够更好地履行其监管职责,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 行风 制度

市场监管 行风 制度

市场监管行风制度
市场监管行风制度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建立和完善的一系列规范、准则和制度,用于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保障监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高效。

市场监管行风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管职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2. 公开透明。

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管政策、规则和措施,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视听取各方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3. 公正公平。

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守中立立场,依法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偏袒、歧视、打压等不公平行为。

4. 服务意识。

市场监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解决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5. 效率优先。

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减少企业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行风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水平和效能,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和依法经营的意识,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制度一、组织结构市场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应当符合市场监管的需要,能够顺利地履行职责。

通常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划分为商品监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质量监管部门、市场秩序监管部门等。

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内部,一般设置有办公室、监察局、执法局、综合处等职能机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二、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

在这个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律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应当有所调整并不断完善。

通常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1. 制定市场监管规章制度,做好市场秩序管理工作;2. 制定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3. 监督市场经营者的合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4. 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价格监督管理;5. 实施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商品质量安全。

6. 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维护市场信用秩序。

三、工作程序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程序应当规范、流畅,并且令市场主体易于理解。

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程序往往是非常重要的。

程序规范不仅可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还可以有效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权力。

四、决策机制市场监管部门的决策机制一般应当符合民主决策原则。

决策机制要求现代化,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在面对复杂的市场监管工作时,一般需要专家意见、民意调查、政策研究等多方面的参考和决策,尤其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都需要政府层面的决策。

五、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全面,严格,公平,不偏不倚。

监督检查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能之一,监督检查主要是针对市场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秩序是否正常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者,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是在法治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执法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执法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执法规章制度市场监管,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的过程。

市场监管执法规章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市场活动进行执法监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监管执法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针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依法制定相关的执法规章,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这些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市场监管执法规章制度还需要健全执法机构和人员培训体系,以确保执法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执法机构应当具备执法职能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受到严格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执法人员的培训应当定期进行,提高其法律水平、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使其能够胜任执法工作,并负责制定和完善执法规章制度。

另外,市场监管执法规章制度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以防止执法滥用、执法不公等问题的出现。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从社会公众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等多个层面。

通过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防止执法失职、执法不力等现象的发生,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

此外,市场监管执法规章制度还需要加强执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市场监管不仅仅是执法机关的事情,更关乎广大市民的利益。

因此,在制定执法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形成广泛的共识,并与社会公众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公众的意见和诉求,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为市场监管提供更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总的来说,市场监管执法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依法执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我们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的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市场监管执法规章制度的研究和改进,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动市场监管工作不断创新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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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一、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责任监督,明确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经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指市场的投资开办者及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本制度所称食品经营者,指经营食品的超市、商场及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市场开办者及食品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检测机构,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第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检查进场销售的食品相关凭证,并分类归档备查;(三)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四)建立或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和规范使用食品经营台帐;(五)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内出现的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六)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查和处理不合格食品。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发现进场交易的食品有重大问题时应制止其继续销售,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等条款。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

进货台帐应记载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日期、品种、数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供货方名称、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货台帐应记载购货方名称、销售品种、数量、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出售的食品应根据消费的需求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第一条为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上市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食品购销挂钩,是指市场组织场内经营者以市场名义,超市或其他食品经营者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以下简称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鼓励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及场内经营者与供货方广泛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场场挂钩、户厂挂钩及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关系。

对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奶制品、水产品、米面制品、熟食品等,应当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办法。

第四条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关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重复出现不合格食品时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做好购销挂钩的引导、组织工作,并在经营位置标明“购销挂钩单位”,为食品经营户履行购销挂钩协议提供必要条件和优惠措施。

第六条市场及场内经营者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查验购销挂钩单位的合法性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并按照《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规定,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票证。

第七条市场及场内经营者挂钩的供货方情况和产品名录,应报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需要提供挂钩的单位和产品名录的如下信息和材料:(一)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三)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

第八条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以购销挂钩方式采购的食品,可简化市场准入手续,凭购销挂钩协议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超市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监控管理,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四、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与食品品质相符的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应索取的证件如下:(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经营许可证;(四)卫生许可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四条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单位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复印件。

应索取的票证如下:(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二)检验(检疫)证明;(三)销售票据;(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证明;(五)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在采购下列食品时,必须索取有关证明食品质量及来源的票证:(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三)粮食、蔬菜、水果、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四)米制品、奶制品、豆制品、熟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进货票据;(五)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合法来源等有效证明。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市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的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票证进行督促检查,重要食品的有关进货凭证、购销挂钩协议等票据应实行集中建档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

五、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以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市场有关食品质量信息、食品经营者经营信用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安全,不得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内容,应当予以公示:(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三)对食品经营者的表彰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四)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布的信息。

第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用于公示、公布食品质量信息。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市场食品质量巡查监管的情况在相应的市场的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进场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情况进行自检,并及时在公示栏公布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结果。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将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自行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如实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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