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民收入增加,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凡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团体、企业,应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属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范围,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的修改须经县级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六条违反本规章者,由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解释权归县级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贸市场经营,必须取得市场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其经营许可证所载项目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营物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具发票,并对盈亏核算纳税。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物品价格。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市场秩序。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十七条经营者必须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食品和农产品,避免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冷冻设备,确保食品质量。
第二十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农药和化肥使用规定,不得在市场附近进行喷洒。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得添加禁用物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定,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器具。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必须做好食品安全防范,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第五章环境管理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
经济法基础学习:10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①以不 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 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 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 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任务二 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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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首先是一般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其次是例外规定,即有上述规定情形,其中有 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次是反证规定,即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
任务二 反垄断法律制度
相关知识
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 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①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该经营者控制销 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④其他经营 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⑥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基金、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期货等交易品种,以及其他经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证券的品种。
第三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组织和管理证券交易活动,促进证券交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证券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资信评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证券投资者,是指依法参与证券交易活动,购买、持有、转让证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证券交易管理第七条证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误导行为。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保障证券交易的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察机构,加强对证券交易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了解风险,按照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证券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章证券承销与发行管理第十四条证券承销人应当依法履行证券承销和发行管理职责,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证券发行管理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发行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经营状况有准确了解。
第七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 – – – – – 人身、财产安全权; 人身、财产安全权;维护尊严权 商品服务的知情权; 商品服务的知情权;获得知识权 商品服务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 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
–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指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不适用反垄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 断法规定。一是某些领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应避免过度竞争; 断法规定。一是某些领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应避免过度竞争; 二是某些行业、 二是某些行业、产品或服务应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为主导目标。范围如下: 共利益为主导目标。范围如下: 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 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 邮政、军工等; 邮政、军工等; 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特定时期或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 特定时期或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行为。
消费者定义
–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 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 我国消法: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 我国消法: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 产资料时, 产资料时,也属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
– 一 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组织及活动
–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1960年由美、英、澳、比、 年由美、 ): 年由美 荷五国发起成立,现有170多成员组织分布于 多个国家和 多成员组织分布于60多个国家和 荷五国发起成立,现有 多成员组织分布于 地区,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 地区,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有影响力的世界性消费 者组织。 年该组织将3月 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者组织。1983年该组织将 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年该组织将 – 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成立,1987年9月被 中国消费者协会: 月成立, 月被IOCU接 年 月成立 年 月被 接 纳为正式会员。 纳为正式会员。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市场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管局是按照法定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机构,负责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市场垄断、欺诈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市场监管相关事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第三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保证市场监管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市场监管局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严格执行监管规章制度,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等管理,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库,做好市场主体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实施市场监督计划,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监管,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市场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处理市场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者维权工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指导和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局定期发布市场监管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监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场安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场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消费者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市场安全是指商品和服务在流通、消费过程中,不因质量、标准、标识、包装、标签等方面的缺陷或者不当行为,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状态。
第四条市场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市场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市场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市场安全水平。
第二章市场主体及其责任第六条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等,应当依法承担市场安全责任。
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经营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必要的质量检验、检测设备;(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八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四)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五)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对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条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商品和服务标识、标签是否真实、准确;(三)商品和服务包装是否安全、环保;(四)商品和服务广告是否真实、合法;(五)商品和服务价格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样检验;(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现场检查;(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查封、扣押;(四)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权限第三条市场监管人员的岗位设置和权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依法行使监管权力。
第四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五条市场监管人员除非获得授权,不得擅自参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不得对监管对象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三章岗位招聘和培训第六条市场监管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选拔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市场监管人员入职后,应当接受规范的岗前培训,掌握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了解监管流程和工作规范。
第八条对市场监管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适应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从业行为第九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守从业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信守承诺,不得违法违纪、徇私舞弊,不得参与市场主体的违法活动。
第十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收受礼金、回扣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公开透明,依法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市场监管人员涉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绝不包庇、 ove罩。
第十七条对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追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处理。
市场监管与法规遵循制度

市场监管与法规遵从制度1. 背景与目的我们公司致力于在市场中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合法经营行为。
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市场运作并确保合法合规,特订立本市场监管与法规遵从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我们的业务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提升公司的声誉和竞争力。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等,并适用于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的业务往来。
3. 遵从法律法规在市场活动中,我们将遵守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并以此作为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4. 不得参加的行为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以下行为严禁发生:—假冒产品或服务,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夸大宣传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机密;—参加恶意竞争,陷害竞争对手;—接受或供应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泄露公司客户信息和商业机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参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等。
5. 营销活动规范在进行营销活动时,我们将确保以下规范的营销行为:—敬重消费者权益,不进行虚假宣传、诳骗消费者行为;—供应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遵守产品标准要求;—公正竞争,遵从契约精神,不干扰其他合作伙伴的正常经营;—敬重知识产权,不侵害他人的商标、专利、版权等权益;—严禁为虚假或违法产品供应广告支持。
6. 市场监管职责为了有效监督市场活动的合法合规,明确以下监管职责和义务:—公司将设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合规监督,引导、推动各部门并供应必需的培训;—各部门负责人需确保本部门市场活动的合法合规,及时发现和矫正任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市场活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上级;—公司全员应乐观搭配监管部门的工作,自动供应相关业务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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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法》,二元基本法体例。
– 垄断的查处与法律责任
• 反垄断部门
– 国家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 掠夺性定价(低于成本倾销;鲜活、积压、季节、偿债) » 不正当有奖销售(欺骗性、巨额、以有奖推销质次价高) » 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业诽谤,捏造、散布虚假的) » 侵犯商业秘密(不被公众知悉,具经济价值,保密措施)
– 不正当竞争查处与法律责任
• 不正当竞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 局:调查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
–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
• 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规定。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二是依法 实行专营专卖的某些行业、产品或服务,应以国家社会整体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目标,但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 者利益。范围如下:
• 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邮政、 烟草、军工等;
– 垄断的形式
• 经济垄断:经营者单独或联合或合谋或采取其他方法,在市场中 限制、排斥以及阻碍竞争的行为。表现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与其它经营者或交易相对人);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 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 果的经营者集中(合并,以股权或资产转让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 者的控制权,以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 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竞争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实力的提升、消费者的实惠有利。 但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1、盲目性、自发性造成行业 社会成本增大;2、逐利性、排他性破坏现存秩序;3、相 对性、矛盾性形成垄断。
• 竞争的原则:自主;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诚实信用);合法。
• 竞争手段:降低成本(价廉),提高质量(物美)
»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地方或部门保护) »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串通投标(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投标者间串通)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假冒名牌行为(名称、商标、标志标识、包装等) » 商业贿赂行为(回扣、佣金应明示入帐) » 虚假广告(对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而发布)
第七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竞争
• 并逐曰竞,对辩曰争,竞争是一种普遍的自然和社会现象;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竞争的自然法则。怀念 狼
• 经济法意义上的竞争指的是市场竞争,且主要是经营者间 的竞争,而非消费者间的竞争(拍卖、招投标属何种), 即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争得市场中的有利地 位,针对生产或提供相同或相近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 在价格和质量方面采取的争夺市场的行为。
– 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 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 特征: » 由经营者所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在市场交易中发生(存在于商业关系中)
» 以竞争为目的(违法者与受害者存在竞争关系,它不是一 般的侵权行为,而是与竞争有关的侵权行为)
» 违反商业道德(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 » 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 – 《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列举式共列举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列举式概括式并举。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限制竞争行为(垄断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指定或限定用户购买或接受服务)
• 第二节 反垄断法
– 垄断
• 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形式,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它主要指一个或 几个经营者独占市场或操纵市场,最终凭借此获取高额利润的行 为。
• 垄断的后果可以是事实性的损害,也可以是潜在性的威胁,垄断 现象本身的存在即是对市场的一种损害,因此,市场经济国家国 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活动就是反垄断。(微软分拆:市场份额,捆绑 销售)
• 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 赔偿责任:不正当竞争赔偿额难以计算的,以侵权人在侵 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准,并应承担受害人调查不正当竞 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具惩罚性质)。
» 宣告合同无效(针对合谋投标,但与合同法相背) – 行政责任:
» 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留、暂停支付,进入场所检查 »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害、罚款、没收、吊销、消除 – 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 »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但不得滥用(55 •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
、存储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
– 竞争法
• 地位:美国称自由企业大宪章;德国称经济宪法;日本称经济 法的核心。
• 范围: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或反垄断法; • 立法模式:
•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干涉合法竞争的行为。1、限定或变相限 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 本地的招投标;4、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 者在本地投资或设分支机构;5、强迫或规定垄断。
» 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 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除由 反垄断局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垄断行为外,商务部还将承担《反垄断法》 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