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生产工艺一致性评价20160809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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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你能再接再厉,用溶出替...

CFDA,你能再接再厉,用溶出替...

CFDA,你能再接再厉,用溶出替...作者:一位资深蒲友来源:蒲公英6月9日,在距仿制药一致性评价2018年底大限仅存18个月20天的紧迫形势下,CFDA发布了“公开征求《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将之前顶层设计中无论是专业上的错误、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难以实施的环节均做了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可谓拨乱反正、去繁从简,一时间业内同仁奔走相告、拍手称快!CFDA领导终于清醒认知:企业迟迟不行动的根本原因是原先的工作设想与构思存在众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且过于繁琐;如此僵持下去,待明年年底将无法向国务院、业界和广大民众交代。

【各企业家早就明了“不做等死、做了早(找)死”的道理】此番革故鼎新想必是在高人的指点下,主政者幡然醒悟的结果,此举虽值得点赞,但不可否认的是:CFDA、你又浪费了2年时光和我们企业大量财力资源。

现在,还有一主要矛盾就是评价手段依然采用生物等效性(BE)试验。

由于现阶段已暴涨至300万元/场起步,故即便《意见》中明确“该试验既可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但短时间内费用肯定难以下降,造成大量企业依旧会望而却步、踟蹰不前。

由此,本人想到:针对大量已上市仿制药的“二次开发”,评价手段有必要采用兴师动众的BE试验吗?为何不能回到2012年上半年此项工作启动时确定的、效仿日本作法采用多条溶出曲线呢?思忖间迎来了6月11日蒲公英广州年会高峰论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否应这样开展?我为CFDA献一计”的精彩发言,演讲者——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谢沐风老师对该问题给予了详细解读。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否应这样开展?我为CFDA献一计”- 解读速记。

本人有幸在现场,由于题目极具吸引力,一开场便座无虚席,甚至有数十位蒲友站着聆听。

谢老师的讲座一如既往地幽默、专业、深刻、富有情怀。

他高屋建瓴地为CFDA做了极富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顶层设计,盖因14年前谢老师曾在日本国家药品检验所进修时亲身经历了该国开展的《药品品质再评价工程》,并跟随此项工程总设计师,掌握了迄今为止、日本在全世界独树一帜的体外溶出度试验技术—能够准确测得最能代表原研制剂内在优良品质呈现于外在的那几条关键性溶出曲线,随后以这些曲线促进仿制制剂的深度开发,确保BE试验成功率至少达90%以上,最终使得仿制药质量无限趋近原研药,实现临床上对于所有患者的成功替代。

一致性评价中处方工艺设计、生产过程、原辅料控制研究过程中常见问题解读

一致性评价中处方工艺设计、生产过程、原辅料控制研究过程中常见问题解读

一致性评价中处方工艺设计、生产过程、原辅料控制研究过程中常见问题解读本文结合《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 试行) 》等相关技术要求和实际审评的情况,总结了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审评中发现的处方工艺研究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并针对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研究建议,旨在为后续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参考。

2012 年2 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其中明确指出我国“部分仿制药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要求对2007 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批准的仿制药开展“一致性评价”。

2015 年8 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提出了“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其中提到,要“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

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2016 年3 月,国办再次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就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中评价对象和时限、参比制剂遴选原则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指导意见。

随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简称国家局) 推出了《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 试行)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等一系列技术文件和指导原则,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的申报和审评工作也在此基础上展开。

2019 年5 月,从2017 年第一个一致性评价品种正式受理开始,已经有近900 个品规的口服固体制剂申报一致性评价,剂型包括片剂、胶囊剂、散剂、缓释胶囊等等,目前已有200 多个品规通过了一致性评价。

口服固体的一致性评价,通常包括2个部分,一部分是以生物等效性研究或其他临床研究为基础的疗效一致性研究,另一个部分是以体外药学研究为主的质量一致性研究。

对于一些可以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品种,体外药学研究则是评价其一致性最主要的手段。

FDA工艺验证指南的特点分析_康建磊

FDA工艺验证指南的特点分析_康建磊

现代药物与临床 Drugs & Clinic 第31卷第7期 2016年7月·1110·• 药事管理 • FDA工艺验证指南的特点分析康建磊1,李亮2*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北京 100038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分子核医学重点实验室,天津 300192摘 要:有效的工艺验证对保证药品质量至关重要,2011年1月24日,FDA发布了工艺验证指南《Process Validation: General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该指南概况了工艺验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将工艺验证与产品生命周期概念以及现有的FDA/ICH 指南进行了整合,如Q8(R2)药品研发、Q9质量风险管理和Q10药品质量体系。

从技术审评的角度,对FDA新版工艺验证指南的主要特点进行讨论分析。

关键词:FDA;工艺验证;特点;产品生命周期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 - 5515(2016)07 - 1110 - 03DOI: 10.7501/j.issn.1674-5515.2016.07.043Discussion on characteristics of FDA guidance for process validationKANG Jian-lei1, LI Yi-liang21.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38, China2. Tianjin Key Laboratory of Radiation Medicine and Molecular Nuclear Medicine, Institute of Radiation Medicine, Peking UnionMedical College & 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Tianjin 300192, ChinaAbstract: Effective process validation contributes significantly to assuring drug quality. On January 24, 2011, the process validation guidance “Process Validation: General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was issued by FDA. This guidance overviews general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process validation, aligns process validation activities with a product lifecycle concept and with existing FDA/ICH guidance, including Q8(R2) 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 Q9 Quality Risk Management, and Q10 Pharmaceutical Quality System. In this article,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FDA new guidance for process validation are discussed from the view of technical review.Key words: FDA; process validation; characteristics; product lifecycle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1987年首次发布了药品工艺验证的指南,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药品质量及风险管理理念的不断提升,FDA 对工艺验证指南逐步进行修订和完善,2008年11月更新了工艺验证指南的草案,并对工艺验证的内涵、总体原则等进行了大幅度的改进和更新。

CFDA 生产工艺一致性评价20160809

CFDA 生产工艺一致性评价20160809

附件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药品生产工艺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药品的过程和方法,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

为加强药品生产工艺管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8月部署开展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各省局对企业申报登记的生产工艺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初步建立了注射剂生产工艺等资料档案。

2007年10月修订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药品上市前应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保障了技术审评部门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此后批准上市的绝大多数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的生产工艺是一致的。

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2007年前批准上市的品种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改变生产工艺不按规定研究和申报。

为此,总局决定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已批准的生产工艺,必须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验证,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下同)开展自查,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自查内容为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一致。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包括审批药品生产申请时批准的生产工艺及审批相关补充申请时批准的生产工艺。

四、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于2016年11月1日前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自查结果,应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一致、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将自查情况报告与药品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并归档,作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现场核查的备查资料。

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政策解读

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政策解读

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政策解读2016年09月14日发布2015年8月,国务院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其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今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我国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全面展开。

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9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05号)等一系列文件。

5月26日,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进行了部署。

6月21-22日,总局在北京召开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深入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要任务,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成立以来为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将对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也因为此,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也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医药行业内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现就一致性评价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进行一致性评价,这是补历史的课。

因为过去我们批准上市的药品没有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有些药品在疗效上与原研药存在一些差距。

历史上,美国、日本等国家也都经历了同样的过程,日本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

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可以使仿制药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一致,在临床上可替代原研药,这不仅可以节约医疗费用,同时也可提升我国的仿制药质量和制药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cfda 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指南

cfda 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指南

cfda 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指南(最新版)目录一、CFDA 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指南简介二、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重要性三、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三个阶段四、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具体要求五、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常见问题与解答正文一、CFDA 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指南简介CFDA 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指南是为了保证生物制药工艺的可靠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确保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而制定的。

本指南主要针对生物制药行业中的工艺验证,为生物制药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工艺验证标准和方法。

二、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重要性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关键环节。

在生物制药过程中,工艺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对于产品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通过工艺验证,可以确保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从而降低生产风险,确保产品质量。

三、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三个阶段生物制药工艺验证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工艺设计、工艺确认和持续工艺确认。

1.工艺设计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生产工艺,并对工艺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工艺确认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试验和数据分析,验证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确保工艺能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3.持续工艺确认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生产工艺进行持续的监测和改进,以保证工艺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四、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具体要求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艺验证的范围:需要验证的工艺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工艺、包装工艺等。

2.工艺验证的程序:包括工艺设计、工艺确认和持续工艺确认三个阶段。

3.工艺验证的标准:验证标准包括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准、设备标准等。

4.工艺验证的方法:验证方法包括试验、数据分析、统计学方法等。

五、生物制药工艺验证的常见问题与解答1.问:怎么办理工艺验证?答:工艺验证应按照 CFDA 生物制药工艺验证指南的要求进行,主要包括工艺设计、工艺确认和持续工艺确认三个阶段。

2.问:工艺验证需要多长时间?答:工艺验证的时间取决于具体工艺的复杂程度和验证的需要,通常需要数周至数月。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处方工艺流程及风险管控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处方工艺流程及风险管控



容易吞咽和患者接受并遵守的治疗方案,设定片剂大小与 RLD类似。


RLD为无刻痕片,因此仿制药将为无刻痕片。刻痕结构不 是A片的关键。
脆碎 度
NMT1.0%W/W


按照药典对片剂的要求,脆碎度是常规检查,保证了对患 者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低并最大限度降低客户的投诉。
鉴别
正反应
虽然鉴别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但该CQA通过质量体 是 否 系可以控制并在放行时进行检测。该CQA在整个处方和工
艺开发中不讨论。
22
四、实例分析
CQAP
关键质量参数
关键质量属性是“物理﹑化学﹑生物学或微生物学性质,应在适宜的限度内, 以保证预期的药品质量”。QTPP中确认CQA是基于该属性在可接受范围外的药品对患 者伤害的严重程度。所有的质量属性都是药品的目标元素,应通过良好质量管理系统, 适宜的处方和工艺设计及开发来实现。我们仅研究可能受处方和/或工艺变量影响的 药品CQAs,研究以适宜的控制策略告终。
• 申报的合理路径 • 评价过程中法规障碍 • 评估人员资质
参比药品的选择与获得
药学研究
申报问题
评价系统
BE研究
评价通过后 风险管理
• 体内BE、体外溶出度科 学判断标准
• 评价方法 • 评价标准 • 评价时限
• BE研究原则 • 高质量BE申报资料 • BE研究资源
主要内容
CQAP
夯实药学研究的必要性 我们与国际仿制药开发的差距 质量源于设计概述 实 例 解 析 QbD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有效工具
6
二 我们与国际仿制药开发的差距
仿
国 1 缺乏科学的研发程制 序

提供CFDA于2016年8月下发2016年第120号文要求生产企业部份

提供CFDA于2016年8月下发2016年第120号文要求生产企业部份

提供CFDA于2016年8月下发2016年第120号文《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中与药品生产企业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历史沿革,批准及上市情况,该产品上市后生产、销售、相关变更(提供最新有效证明性文件)、质量稳定性情况,原处方组成及生产工艺情况,临床信息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药品质量保障总体情况说明等。

历史沿革,批准及上市情况:福建省泉州亚泰制药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泉州市人民医院附属赛霉安制药厂,创建于上世纪60年代初。

1984年8月在泉州市人民医院附属制药厂基础上分出独立组建泉州市赛霉安制药厂,为卫生局主管部门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制药厂。

1995年10月与晋江建陶实业公司合资内联经营,1995年12月经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医药管理局批准更名为福建省泉州亚泰制药有限公司。

2001年1月,经泉州市丰泽区政府批准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并异地搬迁改造于2003年12月取得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又于2015年02月取得新版《药品GMP证书》(2010年版)。

企业现址坐落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东临开发区安泰路,西邻解放商用汽车销售中心,南临路邻福建省太平洋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北临福厦路324国道泉州迎宾路旁,交通便捷。

企业现占地面积15832.4㎡,总建筑面积10575.04㎡,其中生产区5856㎡,洁净区面积1450㎡,仓储区1056㎡,质量检验室面积607㎡,能对公司的原辅料及成品进行全检。

企业现拥有硬胶囊剂、片剂、散剂(外用)、乳膏剂等四条生产线常年生产,另有颗粒剂、栓剂等二条生产线未投入生产。

苯磺酸氨氯地平的开发系企业于2004年初决定实施的,2004年6月与合作单位福州博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同年12月企业按规定整理并呈报药品注册申请资料(含生产工艺研究资料)19份,2005年元月1日国家局受理、审评后于2005年7月发给《临床试验批件》,2005年8月企业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签订临床试验协议书,委托该院用企业试生产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与美国辉瑞企业生产的“活洛喜”作为参比药物,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即临床试验),结论为“两种制剂吸收程度和吸收速度生物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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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药品生产工艺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药品的过程和方法,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

为加强药品生产工艺管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8月部署开展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各省局对企业申报登记的生产工艺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初步建立了注射剂生产工艺等资料档案。

2007年10月修订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药品上市前应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保障了技术审评部门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此后批准上市的绝大多数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的生产工艺是一致的。

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2007年前批准上市的品种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改变生产工艺不按规定研究和申报。

为此,总局决定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已批准的生产工艺,必须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验证,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下同)开展自查,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自查内容为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一致。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包括审批药品生产申请时批准的生产工艺及审批相关补充申请时批准的生产工艺。

四、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于2016年11月1日前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自查结果,应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一致、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将自查情况报告与药品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并归档,作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现场核查的备查资料。

(二)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不一致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事项的相关要求以及《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充分的研究验证。

经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不产生影响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第18项提出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2。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受理后5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

药审中心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开展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审评时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作出审批决定。

经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停产。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第7项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受理后5日内将申报资料送交药审中心。

药审中心应组织专门审评力量、建立单独审评通道,于收到申报资料后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审评时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在5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补充申请获批后,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继续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其他暂不生产品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应停止生产。

六、2016年11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实际生产工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不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其所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药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涉事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七、发生过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但生产企业能够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停产,但需要按本公告要求提出相关补充申请。

(一)相关品种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实施前已经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此后一直正常生产,生产工艺稳定且未发现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二)相关品种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变更后的生产工艺属于技术进步或创新的。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进口药品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生产工艺自查情况汇总表2.申报资料要求(不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3.药品生产工艺变更情况表药品生产工艺自查情况汇总表(省局加盖公章处)年月日注:本表应使用EXCEL软件填写,行高列宽可调,但项目不可改动。

申报资料要求(不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一、申报资料内容(一)申请表国产药品、进口药品及港澳台医药产品分别提供相应的注册—(补充)申请表。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药品注册批件及其附件、药品注册证、已取得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及其附件、《审批意见通知件》、备案情况公示相关文件、尚处于审批期间的相关补充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签收单复印件。

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工艺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三)证明性文件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四)药学研究资料包括制剂的药品处方、药品生产工艺及变更评估资料。

药品处方应包括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辅料的种类和数量,写明按1000制剂单位的理论处方量、上市生产批量,以及实际过量(减量)投料的情况和理由。

辅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包衣剂(应明确规格型号)、空心胶囊、pH调节剂、制剂过程中去除的溶剂(如乙醇等,纯化水除外)等。

除了pH调节剂和中药处方中必须通过调节用量达到片重规格的特定辅料以外,均应注明辅料的具体处方量或经验证的处方量范围。

生产工艺应包括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过程描述。

原注册申报的工艺过于简单或关键信息不够明确的,应当在备案申报资料中将关键信息补充完整。

工艺流程图应明确物料及投料批量、各工艺步骤的具体操作过程、关键工艺参数及生产过程监测、中间体质控、主要设备名称及型号、洁净背景等主要信息。

工艺过程描述应包括从物料准备到完成成品包装的完整生产过程,详略程度应能使本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据申报的生产工艺可以完整地重复生产过程,并制得符合标准的产品;应明确每个单元操作,按单元操作过程描述工艺,明确投料量或投料比、操作流程、各主要工序的关键工艺参数及范围、主要设备和材料类型、中间过程的取样和主要质量控制要求(包括中间体检验的检测项目及限度),并注明经验证的生产规模和收率范围。

生产工艺中如用到特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检验检查方法及其他过程控制要求的,应明确阐述、说明。

原料药的生产工艺描述应明确起始物料来源、规格和标准、批量、各步骤物料(包括起始物料、溶剂、催化剂、气体等)用量/配比/浓度、加料顺序、加料速度、温度、压力、真空度、时间、搅拌速度、分离纯化柱的材质型号、精制方法和次数、中间体质控要求、主要设备类型等。

原批准工艺为采用市售原料药粗品或游离酸/碱(除无机化合物或已上市原料药外)一步成盐而精制的原料药,应提供粗品或游离酸/碱的供应商、详细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资料。

中药提取应明确药材(饮片、提取物)的来源、标准、预处理方法条件和工艺参数、提取方法及条件、溶媒的种类、用量、提取次数、提取温度、时间、提取液过滤的方法及条件、浓缩的方法及条件、浓缩过程允许的最长受热时间、浓缩液的相对密度、浓缩液或浸膏的得率范围、浓缩液的贮存条件和期限、纯化的方法及条件如溶剂浓度、相对密度、测定温度、搅拌方法和条件、分离纯化柱的材质型号、精制方法和次数等、提取物干燥的方法、温度上限、最长受热时间、真空度、收率范围等。

制剂的生产工艺描述应明确原辅料处理方式、粒度控制、投料量(投料比)、投料顺序、制粒方法、过筛目数/筛网孔径、搅拌速度/频率、混合时间、溶剂及粘合剂的配制浓度及用量、干燥方式、干燥温度、干燥时间或其他终点控制参数、搅拌或混合方式、转速/频率、混合时间、温度、pH 值、溶解时间、气体保护(如需充氮气,充氮气时间)、滤材种类、型号级别、规格、过滤方式、药液的温度与流速、冻干曲线的参数设置、灭菌方法、灭菌柜类型、装载方式、灭菌时间、设定温度、压力、F0值等。

需要开展药理毒理或者临床研究的,按照现行药品注册要求及程序开展相应研究工作。

二、申报资料的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申报资料1套,并按资料项目编号顺序整理。

每项申报资料应设置封面和编号后单独装订,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应建立word格式电子文件,并压缩成一个zip文件,命名为“批准文号后9位代码附件”。

该电子文件应一并提交,并导入申请表附件。

附件3药品生产工艺变更情况表一、不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一)中药I类和Ⅱ类变更1.I类变更:此类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

如变更不含挥发性成分、热敏性成分药物的粉碎工艺(其粉碎粒度基本相同)、浓缩干燥工艺或制粒工艺(缩短受热时间或降低受热温度)等,但变更为特殊的浓缩干燥方法,如微波干燥等方法,不属于此类变更。

2.II类变更:此类变更对其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包括工艺过程中一些工艺参数及工艺方法的改变,如变更含挥发性成分、热敏性成分药物的涉及受热温度、受热时间的工艺操作,应进行对比研究,如药用物质变化不大,属于Ⅱ类变更。

(二)化学药品I类和Ⅱ类变更1.变更原料药的生产工艺:I类变更:(1)变更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2)提高试剂、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II类变更:(3)变更起始原料、溶剂、试剂、中间体的质量标准;2.变更制剂的生产工艺:I类变更:(1)增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法或严格控制限度;(2)片剂、胶囊、栓剂或阴道栓印记变更;(3)普通或肠溶片剂、胶囊、栓剂或阴道栓的形状、尺寸变更;II类变更:(4)变更生产设备;包括无菌制剂生产中采用相同设计及操作原理的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非无菌制剂生产中采用设计及操作原理不同的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改变半固体制剂生产中混合设备类型,由高速剪切机变更为低速剪切机,或相反变更。

如涉及无菌产品时,变更生产设备不应降低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

(5)变更制剂生产过程,包括口服固体制剂物料混合过程的混合时间及混合速度等变更,包括半固体制剂混合过程中的混合速度、混合时间、冷却速度等生产过程的变更,还包括半固体制剂水相与油相混合过程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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