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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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的经营范围

养老院的经营范围

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由民政部门办理,营利性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同样都需要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业务范围: 收养老人、为老服务、养老服务、康复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对福利企业要按有关法规审核监管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以企业形式出现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以企业形式出现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凡此类社会福利机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9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在2002年6月底以前对已登记注册的这类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要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仍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民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

要充分发挥工商所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管作用,加强对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福利企业,包括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旦发现其不具备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民政、税务部门;对不属于社会福利企业而打着社会福利企业名义,欺骗社会公众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就是今天带给大家的简单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近年来,养老事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我国的老龄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养老问题也成为了一个挑战。

目前我国仍然存在诸多养老困难,如养老机构床位紧张、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因此,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成为了一种趋势。

一、什么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指的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养老机构,其经营性质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养老院或养老社区。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服务为宗旨,追求社会效益与社会资本的相结合,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更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二、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必要性1、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的压力越来越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老龄化报告2018》,截至2018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6亿,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2%,而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超过2.5亿。

2、道德义务老年人是社会中最需要关爱的群体之一。

养老机构可以帮助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他们提供适宜的关怀和服务。

3、社会稳定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的变化,许多老年人面临生活困难、缺乏居住条件等问题。

而养老机构的建设可以为他们提供安全、健康、方便、优质的服务,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带来稳定和谐的发展。

三、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利益分析1、扩大市场随着社会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为社会打造更多的养老服务市场,进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和就业机会。

2、提高服务水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对员工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舒适、健康、优质的生活服务。

3、提升公益形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以牟利为目的,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这样的服务理念和公益行为可以提升机构的公益形象,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者行列,一同为社会和人民谋利益。

四、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困难与挑战1、资金来源难题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需要巨大的投资,而资金来源通常是比较困难的。

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

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

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在这个背景下,养老机构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而在养老机构中,又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

本文将从养老机构的定义、特点、优缺点等方面对这两种类型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

一、养老机构的定义养老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它们提供包括居住、饮食、医疗、养生、文娱、康复等服务。

根据组织形式和经济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

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特点1、营利性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以经营盈利为目的的养老机构。

它们具有如下特点:(1)服务项目较丰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利润来源是老年人的居住、饮食、医疗、养生、文娱、康复等服务费用。

因此,这些机构通常提供较多的服务项目。

(2)按需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和价格都是按照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来定的,因此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服务项目和标准。

(3)绩效考核:营利性养老机构通常会根据老年人的满意度、服务品质、管理规范等来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以公益为宗旨的机构。

它们具有如下特点:(1)服务项目相对单一: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往往是由政府或社会团体等公益机构出资或主导管理的,其服务项目相对比较单一,如提供老年人的居住服务、照料等。

(2)统一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往往是由政府或公益机构统一规定的,老年人缺少选项,需要接受统一的服务标准。

(3)主要靠政府资助: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往往依靠政府的支持和资助来提供服务,它们的经济来源较为单一,难以自给自足。

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优缺点对比1、营利性养老机构优点:(1)服务项目丰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比较全面,可以满足老年人的多方位需求。

(2)服务品质高:由于营利性养老机构一直处于市场竞争的状态,因此为了赢得老年人的青睐,它们往往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的服务。

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的八大区别

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的八大区别

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的八大区别医院作为社会服务机构,根据其经营目的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

虽然它们都提供医疗服务,但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的八大区别。

一、所有权和经营目的:非营利性医院通常由政府、慈善机构或宗教组织所有,并以提供公益性医疗服务为目标。

而营利性医院则以盈利为目的,通常由私人或股东所有。

二、资金来源:非营利性医院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慈善捐赠和社会捐助等非商业性资金来源。

而营利性医院则主要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和商业投资等商业性资金来源。

三、经营方式和管理机构:非营利性医院通常由政府或慈善机构直接管理,决策过程相对较为民主。

而营利性医院则采用企业化管理模式,决策过程更加灵活和高效。

四、医疗服务定位:非营利性医院通常致力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健康需求。

而营利性医院则更加注重高端医疗服务和盈利项目,追求经济效益。

五、医疗费用和价格:非营利性医院的医疗费用相对较低,更加注重公益性,以保障社会的基本医疗需求。

而营利性医院的医疗费用较高,更加注重经济效益,以追求商业利润。

六、医疗资源配置:非营利性医院在医疗资源配置上更加注重公平和平等,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需求。

而营利性医院则更加注重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资源配置更加灵活和市场化。

七、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非营利性医院通常注重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升,以服务为导向,追求医疗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

而营利性医院则更加注重商业竞争力,追求医疗技术的创新和市场竞争力。

八、社会责任和使命:非营利性医院以社会责任和使命为核心,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推进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而营利性医院则以经济效益为导向,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在所有权和经营目的、资金来源、经营方式和管理机构、医疗服务定位、医疗费用和价格、医疗资源配置、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社会责任和使命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各类养老机构的优势和劣势及适用性

各类养老机构的优势和劣势及适用性

各类养老机构的优势和劣势及适用性一、养老机构的基本类型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的不同,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可以将养老机构划分为如下四种基本类型: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民办公助养老机构、民办民营养老机构。

1、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是由公共部门投资、经营的养老机构。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公共部门指派或聘任,兼职工作人员中有大量的志愿者;其日常运营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但是社会捐赠也是重要的经费来源。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具有很强的福利性,一般免费向入住者提供养老服务,或者仅收取少量费用;但是申请入住者必须接受严格的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精神健康状况,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审查内容还包括财产状况。

在不同的国家,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服务群体有很大不同,有些国家该类养老机构数量众多、能够提供大量床位,向本国所有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有些国家仅有少数该类养老机构、仅能提供少量床位,主要向本国贫困老人提供服务。

2、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型养老机构是公共部门投资、私人部门经营的养老机构。

在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中,公共部门又称产权方,私人部门又称合作方,前者在保证公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租赁、承包、股权转让等形式将养老机构的使用权转让给私人部门,私人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具体经营事务。

产权方和合作方通过正式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其中一方违反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责令其改正。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机构使用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如果是部分的,则产权方也能很大程度上参与具体经营事务;而养老机构维修、改造、扩建事宜及牵扯到养老机构前途和命运的重大事宜,即便是在合作方获得全部使用权的情况下,也应由产权方和合作方共同决定。

3、民办公助养老机构民办公助养老机构是由私人部门投资、私人部门经营、公共部门适时提供帮助的养老机构。

民办公助养老机构的投资经营者一般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的私人部门,而其之所以能够从公共部门获得帮助,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该类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

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

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

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养老机构。

是指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主要为既不是救助型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也无力支付市场型养老机构服务的普通老年群体(例如低保老人等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其包含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盈利性养老机构:私营性质、或私营股份制养老院,没有国家财政和民政部门的补贴,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养老机构。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1土地上:非营利性,养老专用土地使用权50年,产权不可分割,不可以出售,不得改变规划确定土地用途。

盈利性,商业或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40到70年,产权可以分割出售。

2注册:非营利性:民政局,民办非企业。

营利性:工商局注册,民政局审批。

3税收:非营利性:减免营业税等,同时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营利性:减免营业税,减半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4收费:非营利性: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营利性:实行市场调价管理。

第二,国家的待遇跟补助非营利性:一次性建设投资补贴最高25000元每床,运营补贴最高500每床每月。

营利性:无补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三、政策措施(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的八大区别

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的八大区别

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的八大区别医院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和健康保障。

根据经营目的和性质的不同,医院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种类型医院的八大区别。

1. 经营目的不同:非营利性医院的经营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公众,提供质量高、价格适中的医疗服务,以回馈社会和满足公众的医疗需求。

而营利性医院则以盈利为目的,追求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

2. 所有权和治理结构不同:非营利性医院的所有权归属于社会公众或特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治理结构通常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而营利性医院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或公司,其治理结构通常由所有者或股东决策。

3. 资金来源不同:非营利性医院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社会捐赠、慈善基金和医疗保险等非营利性渠道。

而营利性医院主要通过医疗服务的收费和商业保险来获取经济利益。

4. 利润分配方式不同:非营利性医院的盈余通常用于改善医疗设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培训医务人员和回馈社会。

而营利性医院的盈余则主要用于股东分红和扩大经营。

5. 价格策略不同:非营利性医院通常采取成本控制和价格适中的策略,以确保公众能够负担得起医疗费用。

而营利性医院则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来制定价格,以追求利润最大化。

6. 服务对象不同:非营利性医院主要面向社会公众,无论患者的经济状况如何,都会提供医疗服务。

而营利性医院更倾向于服务有经济能力的患者,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7. 技术水平和设施条件不同:非营利性医院通常投入较多的资金用于更新医疗设备、引进先进技术和培训医务人员,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而营利性医院则可能更注重经济效益,设备和技术水平可能相对较低。

8. 社会责任感不同:非营利性医院作为公益机构,更加注重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宣传,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而营利性医院的社会责任感相对较低,主要关注经济利益。

总结起来,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在经营目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资金来源、利润分配方式、价格策略、服务对象、技术水平和设施条件以及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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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

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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