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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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首先,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体现在其与其他法律程序的分离。

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仲裁程序主要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负责,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选择仲裁程序,并根据仲裁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分离和选择性使得仲裁程序能够独立于国内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避免了法院的拥堵和延误问题,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求。

其次,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确保仲裁程序公正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独立的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与争议双方无关联。

它应该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仲裁机构的成员应该是经过专业培训和准备,并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他们应该是中立的,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保持公正和公平。

为了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制定维护和保护仲裁机构独立性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应该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受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

其次,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或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仲裁机构的活动。

这个监管机构或组织应该是独立于政府和当事人的,可以对仲裁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其行为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再次,确保仲裁机构的成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专业协会或组织,对仲裁人员进行注册和资质认证,从而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总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正的关键要素。

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体现在其与其他法律程序的分离,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性和高效性。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体现在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以及其成员的中立和专业素养。

为了确保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建立监管机构或组织、确保仲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等措施来保护和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在具备独立性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供高效和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

浅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浅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浅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是国际商业合同中的一种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当合同争议发生时,争议的解决方式和仲裁的程序。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该条款是否能够在合同被判定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独立存在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浅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一、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规定1.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对于仲裁条款的处理方式是有所规定的,在中国,目前最高法关于仲裁条款的立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民事诉讼法》。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等事项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按照仲裁解决争议。

合同的效力与仲裁条款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

”2. 《联合国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也是有所规定的,早在1958年联合国就颁布了《联合国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公约》,其中第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所涉及的合同的无效性、效力或者合同的範围,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同年,联合国还颁布了《联合国仲裁规则》。

这一规则也明确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第三条规定:“合同的无效性、效力和范围的争议,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二、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意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对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商事合作中,双方通常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体系和交易方法,因此商业争议难以避免。

而仲裁作为一种非常规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中显得更加灵活、高效和经济。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可以保证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为双方提供了更加公正、透明的争议解决方式。

此外,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有利于国际商事合同的稳定性。

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合同在其他条款上可能存在争议,但是仲裁条款可以作为合同中最基本的、具有的参数。

如果仲裁条款也受到争议,那么商业合同的稳定性会受到很大影响。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实践案例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在一些实践案例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案例2016年,香港裁判法院就一份中国大陆客户与香港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内容提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或自治权说已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并在众多的法律文件中加以规定,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详细分析,尤其针对国际商事合同中颇有争议的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

关键词语: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协议是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前提与基础,作为现代仲裁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其性质和地位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它的有效性与否成为仲裁裁决得以在国内外是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

正是由于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才使得某一特定仲裁机构获得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法律依据,由此,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更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仲裁协议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它们之间确定的契约性与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特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统称。

这里的“非契约性”争议是指在合同本身以外的但与合同有关的争议,这一定义赋予了通过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的更为广泛的范围,从而使仲裁这一形式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

大多数国家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一般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规定“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协议形式”;199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①其他国家也普遍认为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有三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由当事方签署的或双方往来的函电中表示仲裁意愿或者达成仲裁协议的文件。

仲裁条款是附属于商事合同中的①2002年中国宇航出版社司法考试系列丛书《法律法规汇编》解决争议的条款,它不涉及实体的权利义务,只是一种程序性的特殊类型的契约,其特殊性就在于它的独立性(即“可分割性”。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

仲裁条款的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即使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合同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协议。

1.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

即使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存在矛盾、不明确或者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这是因为仲裁条款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特别约定的条款,具有独立性。

2.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即使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等原因而无效,或者因为履行不能、重大违约等原因而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这是因为仲裁条款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特别约定的条款,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仲裁条款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协议,双方都有义务将争议提交仲裁。

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提出异议,也不能拒绝履行仲裁协议。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仲裁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仲裁条款一旦签订,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或者补充。

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修改或者补充仲裁条款,应当重新签订仲裁协议。

新的仲裁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可能影响其效力。

5. 结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有效性和履行性。

当事人应当重视仲裁条款的约定,确保其明确、合法,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履行自己的义务。

6. 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仲裁条款适用于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

这些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解释、履行、终止、解除以及违约等。

即使争议涉及的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或者争议金额较小,仲裁条款仍然适用。

7. 仲裁条款的排除事项虽然仲裁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但也存在一些排除事项。

例如,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价款支付等事项的争议,通常不适用于仲裁。

此外,合同中的非金钱债权,如知识产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一般也不适用于仲裁。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首先,独立性原则要求仲裁人员在行使仲裁职能时独立于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人员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公正、公平地裁决纠纷。

仲裁人员的任命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程序,确保其能够独立地行使仲裁职能。

此外,仲裁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专业道德规范,不受任何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保证其独立地进行裁决。

其次,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作为仲裁程序的执行机构,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影响和干预,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仲裁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制度规范,确定仲裁程序,指派独立的仲裁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仲裁职能。

此外,仲裁机构还应当独立于任何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干扰,确保其能够根据法律和程序进行裁决,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过程的独立性。

仲裁过程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影响和干预,以确保公正、公平的仲裁结果。

仲裁过程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应当有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

仲裁庭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

最后,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结果的独立性。

仲裁结果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结果应当根据法律和程序作出,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

仲裁结果一经作出,即具有最终和具约束力的效力,可以被各方当事人及其国家承认和履行。

仲裁结果的独立性是国际仲裁制度的核心要素,保证了仲裁的效力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是国际仲裁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保障了仲裁过程和结果的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确保了仲裁的公正、公平和中立。

只有独立性得到有效保障,仲裁才能成为一种高效、可靠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可行的解决方案,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发表时间:2019-03-07T11:14:31.12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作者:罗锑宇[导读]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各个国家之间合作更为紧密,从而引发的纠纷也势必会呈现趋势性增长。

而“商事仲裁”作为定纷止争的一大途径势必也会被广泛应用。

再者,“一带一路”战略中,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且几乎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故一旦发生国际商事纠纷,仲裁也就会在更大几率上会被各个国家所选择。

这对于我国来说,是一大机遇,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严峻地挑战。

近年来,我国学者深入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 510000)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各个国家之间合作更为紧密,从而引发的纠纷也势必会呈现趋势性增长。

而“商事仲裁”作为定纷止争的一大途径势必也会被广泛应用。

再者,“一带一路”战略中,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且几乎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故一旦发生国际商事纠纷,仲裁也就会在更大几率上会被各个国家所选择。

这对于我国来说,是一大机遇,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严峻地挑战。

近年来,我国学者深入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并对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大部分学者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表现形式、有效要件、法律使用问题以及仲裁中的一些原则进行研究,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基本都从整篇论文中的一小节分支进行讨论,但是,协议有效性是仲裁协议能否被提交至仲裁机构的前提,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可避免地谈及独立性问题,因此独立性问题的重要性不可轻易忽视。

随着国际贸易在各国的发展,仲裁这一新兴的解决纠纷途径被提上重要位置,在解决国际争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平等主体来说,制定合格有效的仲裁协议正是将争议事项提交的主要的前提条件。

但合法合规仅仅是使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之一,在其之后还有一大难点——仲裁协议是否具有独立性成为了让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否提交仲裁的绊脚石。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下面是由YJBYS为大家带来的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的文章,欢迎阅读!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更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经济活动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争议数量激增,而且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如果只是依靠法院诉讼来解决这些争端,由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和诉讼程序自身的弱点,不仅无法使日益增加的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也难以适应和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人们开始寻找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替代方式,而仲裁以其高效、快捷、保密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并且成为诉讼外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并自愿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为了快速、有效地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往往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形式选择他们合意适用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及程序,而一旦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达成后就独立于他们之间的基础合同,即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但是仲裁协议也是民法上合意的一种,即仲裁协议本质上仍然是欲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份合同,该合同是以有效、迅捷地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因而,仲裁协议又具有相对性。

以下分别就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作研讨。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是以当事人首先达成的承载着当事人仲裁合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鉴于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学者们形象地将其称为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就其存在形式与基础合同的关系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合意达成的独立的书面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中订立的表达其仲裁合意的仲裁条款。

无论是以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存在的单独的仲裁协议书,还是以合同文本形式存在于基础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都是以解决因基础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为目的,都与基础合同存在着同样的实质性联系一一即针对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因而也都存在着效力上是从属还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案例分析题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案例分析题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案例分析题目案例分析题目:甲方(名称):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在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下,双方签订以下仲裁协议,以解决双方之间因(具体争议原因)引起的纠纷。

一、仲裁委员会1.1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

1.2 仲裁员应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仲裁员或者仲裁组织认定的仲裁员。

1.3 仲裁员的费用应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仲裁程序2.1 双方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书面说明争议事实、理由、要求和证据,并附上有效证据。

2.2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双方。

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答辩书后,应当向对方方转交副本。

2.3 仲裁委员会应按照仲裁规定审理本案件,出具仲裁裁决书,决定仲裁结果。

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的事项、理由、时间和地点。

2.4 仲裁裁决书应当作出30日内生效。

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3.1 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的仲裁决定及相关规定,并保证履行仲裁裁决对方所给予的义务。

3.2 任何一方均不得就仲裁裁决采取任何法律程序,或者任何其他手段以寻求撤销或者变更。

3.3 如当事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对方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请司法强制执行。

3.4 本协议的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四、其他4.1 本协议的签署、执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4.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并履行实际操作。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以上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案例分析题目,双方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以确保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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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方式多样化发展,世界各国在全球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例如诉讼等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多变的经济纠纷,为此,人们寻求了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中,仲裁,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便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而生,它以其高效、便捷、经济的优势特征在解决当代经济纠纷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概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

其基本含义是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但此条款与它所依据的合同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

如果争议涉及主合同的存在与否或其有效性问题,或者即使主合同无效或失效,仲裁条款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不由于主合同无效或失效而当然无效或失效[1]。

但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独立性。

说它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独立性是因为:第一,它因主合同的订立而订立,随着主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终结;第二,一旦成立,它就从效力上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

说它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是因为它也有局限的一面:如果存在着影响主合同和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性的理由,那么仲裁协议可能不起作用或无效。

因此,仲裁协议并不总是可以存续的[2]。

二、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理论依据之所以说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效力的改变而改变,其主要理论依据是: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条款就其实质而言,是合同上的一项安排,是当事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达成的将合同在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而不是诉诸法院的这一共同的意思表示。

就此意思表示而言,应该说是真实的,即使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即使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仍可独立于该自始无效的合同而独立存在。

这也就是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排除了合同由于通过欺诈方式或者不真实意愿订立而被宣布为自始无效的情形,成为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的前提。

2.仲裁条款的特殊性仲裁条款的特殊性主要是指:这些其他条款所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这些条款的违反,其后果是直接产生损害赔偿问题;而仲裁条款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对仲裁条款的违反并不直接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而是对此条款的强制执行。

之所以说仲裁条款的特殊性是仲裁协议独立的理由,原因在于仲裁条款的特殊性决定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如果仲裁协议不能独立,那么仲裁条款就不能强制执行;反之,仲裁条款不能强制执行,那么就不存在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而仲裁条款的特殊性就特殊在其可以强制执行,所以仲裁协议因此而独立。

3.国家政策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认可伴随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各国对仲裁政策都加以放宽,且越来越倾向于鼓励仲裁协议独立。

在司法实践上,各国几乎一致的都承认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以至于进一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如此,国家政策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认可更直接的确立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所当然的成为其理论依据。

三、我国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立法规定及缺陷分析1.我国关于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立法规定我国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与此同时,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CIETAC)《仲裁规则》第5条对此作了更加直截了当的表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之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又经过1998年、2000年两次修改,其中关于仲裁协议独立性的规定一如1995年《仲裁规则》之规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中国另一个较早出现的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独立性问题的认识过程和认可程度也大致如此,其1994年的《仲裁规则》、1995年的《仲裁规则》、1998年的《仲裁规则》和2000年的《仲裁规则》之第5条与同期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完全相同,在这里就不一重述。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第9条和第10条中分别对合同转让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后未生效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受让人能证明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时不知有仲裁协议或者明确表示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除外。

”“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后未生效的,不影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6条也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仲裁制度的发展在我国的出现要晚得多,虽然我国借鉴了国外先进的仲裁立法,确定了仲裁协议独立的原则,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并不如国外那样完善与独立,尤其是相对于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关仲裁协议独立性立法而言,我国的仲裁立法对于仲裁协议独立性规定之不足也就显而易见了。

2.我国关于仲裁协议独立性立法的缺陷分析第一,根据上述我国《仲裁法》第19条和《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主合同自始无效,比如合同通过欺诈方式订立;或者订立的合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例如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与外商订立的合同等[4],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能从上述规定中找出答案吗?答案似乎是否定的。

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主合同自始无效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而自始无效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却是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的核心之所在。

相比之下,英国的仲裁立法在这方面就很完善了,其在1994年《英国仲裁法》(修订版)中明确规定了仲裁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与主协议相分离的,主协议的无效、可撤销、不可强制执行或由于其他理由不能生效,都不能使仲裁协议无效、可撤销、不可强制执行或由于其他理由不能生效。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独立性方面规定的不足之处,这一立法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仲裁在司法实践上的顺利进行。

第二,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虽然这一条款不是直接对于仲裁协议独立性方面的规定,但是按照仲裁协议独立的构成要件来说,仲裁协议的独立是建立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之上,无效的仲裁协议难以仲裁,更别说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而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除了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必要的仲裁事项外,还必须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那么,如果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或仲裁名称不准确,是否为无效的仲裁协议呢?如果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自是不存在;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又要怎样解决仲裁机构不明确或仲裁名称不准确?对于上述这个问题,我国《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或说明。

而在国际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则有明确说明: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有任命权的机构尚无约定时,得提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机构或人员的名称或姓名,其中之一将作为有任命权的机构。

由以上可以知道,从仲裁协议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再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问题,前两个环节出现的问题都会直接导致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国际上对这方面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我国仲裁立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仲裁规则和仲裁立法二者在仲裁协议独立性适用范围上的规定不一致[5]。

虽然在199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全面规定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主旨含义,中国仲裁实践在仲裁协议独立性问题上的规制与国际通行做法已经趋于一致。

但是现行的《仲裁法》并没有对合同不存在或者说是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7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条已经对合同不成立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做出了规定,但毕竟不是正式司法解释,更没有成为仲裁立法条文,所以在《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间有关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矛盾和冲突就已经存在。

在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民事诉讼法典》为主,根据其规定进行仲裁,而英美等国则除了本国《仲裁法》之外,往往还参考了有关国际国内《仲裁规则》,这些都基本上在其国内司法界达成了共识。

但是在我国法院对仲裁的充分支持态度尚未从法律规定完全变成实际行动的现实背景下,怎样化解和协调其矛盾和冲突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

第四,我国各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协议独立性的态度存在分歧。

不同的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上不一致,有的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有的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的依据,有的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的却是听之任之,这些都使得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在实践中有混沌不清的感觉。

与我国相比,仲裁立法发达的国家几乎都成立有专门的仲裁协会,用以维护仲裁相关立法的准确实施,使各仲裁机构在仲裁的有关问题上尤其是仲裁协议独立的问题上达成了一致看法。

仲裁协议书的格式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自愿将此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自愿将此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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