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事先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条件、内容及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定代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签署、合法的形式要素等。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意思表示,确保签署的合同真实有效。
而对于单位或个人的签署,应当具备法定代表权,确保签署行为的合法性。
此外,仲裁协议的签订还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要素,如书面形式、明确的仲裁条款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仲裁协议才能够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仲裁协议的内容是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仲裁的事项、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地点等关键要素。
在仲裁的事项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仲裁的纠纷范围,确保仲裁协议的具体适用性。
在仲裁的程序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仲裁的程序规则,确保仲裁过程的公平公正。
在仲裁的地点中,当事人应当确定仲裁的地点,确保仲裁程序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仲裁协议的内容的明确性和完整性是保障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
最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这一规定保障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法院也对仲裁协议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保护,保障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条件、内容及保障等方面都是保障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强对仲裁协议的理解和应用,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学 术 前 沿
论 国 际商事仲裁 协议 效力 的扩 张
陈 翔
摘 要 当代 国际商事仲 裁制 度 中 出现 了仲 裁协议 效 力有条件 扩 张的趋 势 , 将仲 裁协 议 的效 力延 伸至 非签署 方 , 即非签 署 方 也能依 据仲 裁协议 适 用 国际商 事仲 裁方 式解 决其纠纷 。本 文从仲 裁协 议效 力扩 张的趋 势 、仲 裁协议 效 力扩张 的障碍 和 突破 以及 仲裁 协议 效 力扩张 的限 制三 个方 面研 究仲裁协议 效 力扩 张问题 , 目的在 于为进 一步 的学术研 究和 司法 、 仲 裁 实务 提供 参 考 。 关 键词 国际商 事仲 裁 仲 裁协议 长臂 效力 作 者简 介 : 陈翔 , 华 东政 法 大学 国际法 博士 , 江 苏正华 正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引 言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2 4 5 - 0 2
一
、
能够 是多 种多样 的 , 包 括 以口头方 式 、 行为 方式或 是 以其 他方 式
仲 裁协 议是 国际商事 仲裁 的前 提和基 石 , 其 最重要 的法律特 订立 的 , 可 以是 电子数 据形式 的 , 也可 以存 在于 当事人 相互往 来
依据 合 同相 对性原 则 , 合 同的权利 义务仅 对缔结 合同之 双方 公 约》 第 2条第 2 款, 都将仲裁 协 议生效 的形 式要件规 定 得较 为 是 申请 仲裁 之双 方 当事人应 书 面签 署仲裁 协 议 。几 乎所 有 国家 来 ( 互 换) 的函 电中记 载 了仲裁协 议 , 该仲 裁协议 即生 效 , 而无 需 0 我国 2 0 0 6年 《 仲 裁法 》 司 法解释 和 国 际社会 的仲 裁法 律都规 定 了仲 裁协议 必 须经 书面签 署才 具 当事人 在该仲 裁协 议上 签字 。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在商业活动中,仲裁作为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其重要性逐渐得到认可。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展开分析。
一、仲裁协议的认可1.法律上的认可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特定的争议范围订立仲裁协议。
而且《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法》也对仲裁协议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可仲裁协议是依法得以实现的。
2.人们的认可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通过签署仲裁协议来选择仲裁制度来解决争议的方式已逐渐成为一种习惯性做法。
当人们对仲裁制度的优越性有所认知后,对于仲裁协议的认可程度也大大提高。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1.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进行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并在仲裁结果生效后获得法律保护。
2.约束力当事人签署仲裁协议时,就意味着双方同意接受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从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受仲裁协议约束的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裁决,否则将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3.独立性仲裁协议是与主合同相独立的协议,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并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即使主合同失效,仲裁协议仍然具有效力。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1.强制力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约束力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具有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2.司法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仲裁协议的保护和支持。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仲裁,以保障仲裁裁决的实施。
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四、注意事项1.仲裁协议的签署应当充分考虑其效力和相应的风险。
2.在签署仲裁协议之前,双方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可行。
3.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仲裁规则和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作为商业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效力得到法律法规和人们的认可。
关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书面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单独的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是指合同中关于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就某一特定争议达成提交仲裁的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1)约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2)排他性: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对争议享有管辖权。
(3)不可撤销性:仲裁协议一旦成立,除非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存在无效事由,否则仲裁协议不可撤销。
2.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1)管辖权:仲裁协议赋予仲裁机构对争议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有权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2)独立性: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当事人、法院和其他机构的影响。
3.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1)管辖权限制: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基于仲裁协议的争议。
(2)承认与执行:法院应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不得以仲裁协议的效力为由拒绝执行。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 形式要件(1)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2)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实质要件(1)仲裁事项: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事项,避免争议范围过宽或过窄。
(2)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3)仲裁规则: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规则,明确仲裁程序和仲裁员的产生方式。
(4)仲裁费用: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费用,确保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五、结语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仲裁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仲裁协议约定了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是当事人所订立的书面协议,而且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仲裁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具备法律保护的能力。
其次,仲裁协议约定了仲裁机构的选择和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关系进行约束。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规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由仲裁机构根据协议进行仲裁。
此约定具有合同性质,一旦达成协议,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次,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管辖权具有限制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选择仲裁,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受理。
只有在仲裁程序不满足法定条件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申请上诉。
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法律效力,限制了当事人绕过仲裁程序直接诉诸法院的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权威性。
最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得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并接受仲裁裁决,对方就有义务根据裁决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保证了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仲裁协议是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通过当事人自愿的选择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保护当事人的选择权、限制法院管辖权、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力等方面。
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了安全、高效和公正的争议解决途径。
试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制度的核心,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限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或口头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当事人明确表示提交仲裁的意愿;2. 明确约定仲裁事项;3. 明确约定仲裁机构;4. 符合法定形式。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当事人之间其他合同关系的影响。
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这一原则旨在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 仲裁协议的拘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
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首先考虑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不得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履行仲裁义务。
3. 仲裁协议的约束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具有约束力。
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时,应当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如果仲裁协议有效,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案件;如果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不得受理案件。
4. 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与争议有关的第三人。
第三人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合同担保人等。
当第三人与争议有关的权利义务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时,第三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 仲裁协议的形式审查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进行审查。
仲裁协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定形式,仲裁机构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内容审查仲裁机构在审查仲裁协议的内容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事项是否明确;(2)仲裁机构是否明确;(3)仲裁规则是否明确;(4)仲裁程序是否合法。
仲裁协议论文:谈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论文:谈仲裁协议的效力摘要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法定方式和先决条件,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一、仲裁协议概述(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指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待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一般表现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书两种形式。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单独签订的,同意把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性文件。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订立的,同意将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
仲裁协议从属于合同,同时,他的效力又独立于合同。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
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第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
主要表现在于授权的效力以及限制仲裁权利行使的范围;第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这些协议约定,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无法实现。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与失效(一)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具有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对于仲裁协议来说在全世界各国都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第二,仲裁事项,即法律规定的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第三,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对于这种情况,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进行完善:一是由当事人自行完善,这种方式最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二是由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完成,当争议一方以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可有仲裁机构向对方发出通知,征求其意见,若其同意,仲裁机构可受礼并进行仲裁程序;三是由法院完善,法院可以通过对仲裁事项中不明确的事项予以明确。
论仲裁协议在合同转让时对当事人的效力

转 让 过程 中原 合 同 中仲 裁协 议 或 仲 裁条 款 的效 力 如 何 ?
如 果合 同中存在有 效 的仲裁 条款 ( 仲裁协 议 )而转 让协议 , 中没有提 及争端 解决方 式 , 仲裁 条款 能否约束 没有直 接 该 签 署 仲裁 协 议 的 受让 人 和 出让 人 的 合 同相 对方 ( 转 让 非
( ) 仲 裁协议 对 未签 署人 的约束 力” 2 对“ 的分析
2 仲 裁协 议约束 力 问题 () 1 仲裁 协议 独立性 的基 础和 约束 力
传 统观点 认为 , 条款是同无效 , 同中 的仲裁 条款 当然 无效 。现 代观 点 合 倾 向于认为 , 条款是 与合 同其它部 分相分 离 的单 独 的 仲裁
论相 比, 无疑 是 发生 一种 改 变, 实现 了一 种 迥异 于传 统 的 仲裁 协议 力理 论 的重 大突破 。该 间题 近年来 已为我 国仲
照法 国最高 法院 的明确解 释 , 国际合 同中的 仲裁条 款完全 独立 , 即便 主合 同无效 时亦 然 。 16 年 , 国最 高法 院对 97 美
而 仲裁 协议 是 双方 合意 地将 他们 之 间 已经 发生 或者
将 来可 能发 生 的纠 纷提 交仲 裁解 决 的一种 书面 的意 思表 示 。我 国《 裁法 》 仲 规定 , 仲裁 协议一 定要 书 面签 订 , 以 所 可 以看 出仲裁 协议 对签 署 仲裁协 议 的双方 当事 人具 有 当 然 的约 束力 , 这一 点根据合 同 的相 对性原 理也可 以得 出。
关 键词 : 裁 协议 仲 1 引言 合 同转 让 扩 张 效 力
仲裁作 为解决合 同纠纷 的方 式之一 , 越来 越多 的被合 同当事 人 采 用 , 仲裁 制 度 的本 质 属性 是 当事人 的意思 自 治, 这种 意思 自治 通过 当事人 之间 的仲裁协议 来体 现。仲 裁协 议 是双方 合 意地 将他 们之 间已经 发生 或者 将来 可能 发 生 的纠纷 提交 仲裁 解决 的一 种 书面 的意 思表 示 。合 同 转 让是 指合 同 的主体 发生 变 更 , 即由新 的债权 人 、 务人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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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力摘要: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必须通过当事人之间书面的仲裁协议来体现。
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仲裁协议的效力向非签字方延伸。
目前无论是国际上或是国内在仲裁领域都出了这种情况。
这些情况主要出现在法人合并与分立、合同转让、傀儡公司等情况。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法律实践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必须通过当事人之间书面的仲裁协议来体现。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签署书面的仲裁协议,自然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然而,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立法和实践开始从把仲裁作为诉讼的补充方式加以限制与严格监督向鼓励与支持仲裁方面转变。
这种转变体现为可仲裁事项范围的扩张、仲裁程序更为有效与灵活、仲裁主体范围的扩张等。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向非签字方的延伸,即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规则”。
在一定程度上,仲裁协议的“胳膊”正在不断“伸长”。
一、国际上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律实践二战以后,随着商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未经当事人亲笔签署的仲裁协议。
世界各国的仲裁实务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大量需要判定仲裁协议是否对这些未签字人继续有效的问题。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理争论以及仲裁实务的检验,国际上对这一问题已逐渐形成一些较为统一的做法。
即仲裁协议应当继续约束由于法律运作引发的合同主体变更的合同继受方和原合同一方。
如美国著名合同法专家科宾认为,如果债务人与让与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因该合同发生的争议用仲裁解决,那么这一条款正如同可适用于让与人一样,它可由受让人适用或对受让人适用。
[1]在美国,也有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这一观点。
在technetronicsinc.v.leybold-geaeus gmbh一案中[2],被告作为卖方与一家芬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同时合同还规定芬兰公司有权将其在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美国宾夕法尼亚的一家公司)。
原告受让合同权利义务后,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原告向宾夕法尼亚州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以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其没有在芬兰公司与被告订立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因此他不受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
法院判决,未在合同上签字并不能阻止仲裁条款的执行。
根据《宾夕法尼亚统一仲裁法》的规定,原告接受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构成了一项确定的承诺,即它将履行已经接受的义务,而且包括执行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条款的义务。
在这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作了积极的探索,并在世界范围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纽约召开工作组会议,会议审议了特定情况的若干典型例子,归纳为字面上不能满足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13种情形,倾向于认定在这些情形下均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
其中,除与“书面”和“互换函电”的形式要求相关的八种情形外,该报告还提出了五种涉及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延伸适用于第三方未签署人问题的特殊情形,分别涉及第三方利益合同、合同转让、代位、公司合并与分立、母子公司等情形下,原当事人已经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约束后来成为合同一方或继承了合同中某些权利义务的第三方。
可以看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是持支持和肯定态度的。
从当今各国的仲裁实践来看,仲裁协议效力及于未签字人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合同转让、公司的合并和分立、代位清偿以及代理等。
其中,债权转让后的仲裁协议能否自动转移而继续约束债务人和受让人是出现频率较高、相关判例较多的一类问题。
二、我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律实践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但由于现实的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各司法机关进行了必要的探讨。
2001年2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部分援用了《仲裁法》第19条。
该《意见》如下:“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因此,在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形下,订立仲裁协议的主体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其权利义务继受者与仲裁协议相对方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或未达成放弃仲裁的协议时,原仲裁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原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该规定非常明确地认为:作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中的法定概括转让,当事人合并与分立时仲裁条款也转让。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中苑科教公司诉香港龙海(集团)有限公司的判决中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案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进行认定的一个经典案例。
在该案中,武汉东湖公司与某香港公司签订合营合同,合同订有仲裁条款;后,经香港公司同意,东湖公司将其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武汉某科教公司,受让人武汉某科教公司还与香港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原合营合同的部分条款(如出资等)作了变更,在该协议书中未提及仲裁条款。
武汉某科教公司与香港公司在合资经营合营公司期间发生争议,香港公司依据仲裁条款向有关仲裁机关提请仲裁,武汉某科教公司则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仲裁条款无效。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武汉某科教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对原合营合同的认可和部分变更,该协议书未明确规定仲裁条款,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故原合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合同的受让人无约束力。
这家香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武汉某科教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只是对原合营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未变更的原合营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应视为武汉某科教公司与香港公司对原合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认同的,双方因合营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按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在再审程序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债权转让如果伴随合同的部分变更,未变更的原合同其他条款,包括仲裁条款仍然有效,而不需另行声明仲裁的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与辽宁渤海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的裁定体现了对受让人仲裁意愿的认定。
1998年8月10日,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河南公司)与鑫泉贸易(私人)有限公司(鑫泉公司)签订AL0606/98号合同,约定鑫泉公司供给河南公司氧化铝,河南公司供给鑫泉公司“SML“牌铝袋。
该合同第5条约定:“仲裁:FTAC中国”。
1999年10月2日,鑫泉公司与辽宁渤海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AL0606/98号合同项下,河南公司欠交鑫泉公司的铝锭折款和进口氧化铝的货款利息及应承担的延期交货的违约金等受偿权利全部转让给辽宁公司,用以清偿鑫泉公司欠辽宁公司的债务。
同日,鑫泉公司拟函将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河南公司。
同月12日,鑫泉公司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及该两份文件的邮寄送达证据进行了公证。
1999年10月8日,辽宁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河南公司按债权转让协议的数额偿还债务。
河南公司对高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
辽宁公司是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其与河南公司未直接签订合同,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故辽宁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驳回河南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河南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AL0606/98号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FTAC系CIETAC的旧称),仲裁条款有效。
鑫泉公司与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
辽宁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
故本案应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驳回辽宁公司的起诉。
该案件表明了在合同债权转让时,受让人与债务人未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受原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拘束。
三、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情形和体现综观相关国际仲裁组织的做法及各国的仲裁理论和实践,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情形可归纳如下:1.法人合并与分立对此,各国基本认同,法人不论以何种形式合并,对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义务的承受都是概括的、全部的接受,不得进行选择。
因此,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如与第三人订有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存续的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与法人合并相类似,因分立而消灭的法人如与第三人订有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承受权利义务的分立后的法人具有约束力。
2.自然人死亡后的继承因自然人死亡发生继承时,自然人在死亡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对继承人有约束力,除非继承人在继承时作出相反意思表示。
如《荷兰仲裁法》第1032条规定:“除非当事人以另有协议,仲裁协议或仲裁庭的委托均不应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
这体现为仲裁协议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移转。
3.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概括转让、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
在合同概括转让及债务承担情形下,原合同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与合同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
[3]而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曾经分歧较大,因为转让人将其债权让与给受让人,不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即债务人)的同意,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
但是,随着商业的发达以及人们认识的加深,合同不再被认为具有严格的人身依赖性从而可以自由转让,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
如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确认,如果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某第三方,该方应当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
[4]英国学者对此的解释是,“受让人应当如同原始合同一方一样有权引用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5]4.清偿代位所谓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清偿以后,而取得代位权,他可以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就债权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例如,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作出赔付之后,则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了投保人的地位,可以“代替”投保人向相对人进行追偿。
在保证、出口信贷、连带债务中也经常出现清偿代位的情况。
在此情形下,如果被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订有仲裁条款,一些国家的立法体例和司法实践肯定了仲裁条款对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的约束力。
[6]5.代理仲裁协议效力及于非仲裁协议的签字方的一种情况就是,该非签字方一直就是仲裁协议的实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