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
简述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简述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其形式多样,通常包括书面仲裁协议、口头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等。
其中,书面仲裁协议是最常见的形式,其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和语言、仲裁费用的承担等。
书面仲裁协议通常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明确表示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 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只接受仲裁机构的仲裁。
2. 约束当事人: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争议,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3. 确定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仲裁协议确定了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使得争议能够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解决,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
4. 确定仲裁地点和语言:仲裁协议确定了仲裁地点和语言,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协议规定的地点和语言环境下进行仲裁,保障了争议解决的顺利进行。
5. 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仲裁协议确定了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这有助于防止因费用问题而产生纠纷。
总之,仲裁协议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形式多样,作用重要。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其作用和意义,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以保障争议解决的顺利进行。
网上仲裁面临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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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仲 裁示范法 》为 基础的国家商事仲裁立法均要 求仲 裁协议 采用 书面 形式 ,主 要是为了证明当事人 问业 已订 立的通过仲 裁解 决争议的协议 和当事人之间在订立此项协议 问题 上真实 的意 思表 示。 根据 《 纽约公约》第 2 第 2 条 款规定 , 书面协议 ”系指 : “ 当事 人所签订 的或 者往来书信、 电报 中所包含 的合同中的仲 裁条 款或者仲裁协 议。也就是说 ,如果 当事人之 间签 署的合 同中包含仲裁条款 或者仲裁协议或者 当事人在往 来的函 电中 载 明合同的仲裁条 款或者仲裁协议 ,即符合仲裁协议 的书面 要求 。除此之外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 条第二款对书 面仲裁 协议的书面 形式做出了更为广泛 的规 定,该条 款除 了 《 约公约》规定 的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 的要求 外,还特别 纽 提及 了 “ 可供备案 的其 他通讯方式 ”而达 成的协议 。即只要 通讯 的内容 “ 可供 备案 ”即可视 为书面形式 。 目前 ,世 界各 国均 已普遍认 同通过数据 电文 形式订立 的 合 同的有 效性 ,例 如,19 9 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制定 的 《 电子商 务示 范法 》第 l 1条第 1款就规定 :“ 就合 同的订 立而 言,除非 当事 各方另有协议 ,~项要约 以及 对其 要约 的 承诺 均可 以通过数 据 电文的形式表示 ,如果 使用 了一项数据 电文 订立 了合 同,则不得仅仅 以使用 了数据 电文 为理 由而否 定该合同的有 效性和可执行性 ” ,该法第 6条第 1 款还对书面 形 式做 了专 门的规定 :“ 如果法律要 求信 息必须使用 书面形 式,则假若~项 数据 电文所包含 的信 息可 以调取 以备 日后 查 刚 ,则满足 了该项要求 。 ”那么该项规定是否能理解 为通过数 据 电文形式订立 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 款已经满足 了书面形 式 的要求呢 ?是否 可 以供 以后调取 查用就可 以算 作是书面形 式的等同形式呢 ? 众 所周知 ,当事人之问通过 电子 邮件在 网上 订立的仲裁 协议 ,按照 《 电子商务示范法 》对书面 形式 的广泛规定 ,应 当说可 以认为符合 书面形式的要求 。这 是因为现 阶段之所 以 国际及 国内仲裁 法律制度要求仲裁协议 必须 采用书面形式 , 是因为仲裁协议本 身的特殊性 ,仲裁协议不 仅仅约束仲裁协 议双方 当事人 ,其 效力还涉及仲裁机构 ,法 院及仲裁裁决 的 承认 与执行 。要 求仲裁协议采用书面 形式,既有利于证 明仲 裁当事人 问存在将 有关争议提交仲裁 的意思表示 ,也有利于
电子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

电子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文件和电子合同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文件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争议解决问题仍然是一个备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电子文件和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争议解决机制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各种文书、数据、资料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保护。
例如,电子邮件、电子发票等电子文件在证据方面被法院承认,并可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和认定。
为了确保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电子签名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示意思的数据,可以用于校验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具备与手写签名相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合同签署的有效证据。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并达成一致,即可视为有效的合同订立。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无论是法律约束力还是证据性,均具有相等的地位。
然而,对于一些特定的合同,如土地买卖合同、遗嘱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电子方式可能无法满足合法要求。
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和电子技术的进步,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逐渐被广泛承认和接受。
三、电子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在电子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需要能够保障用户的权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特殊性,争议解决机制需要具备对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审查能力。
目前,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主要依赖于以下几种方式: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网上仲裁协议的形式效力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大量的电子商务纠纷频频发生,传统商事仲裁机制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网上仲裁这一新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相较于传统商事仲裁方式,网上仲裁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给人们纠纷解决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网上仲裁地的“虚化”以及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等。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石,是启动网上仲裁程序的前提。
若网上仲裁协议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基于仲裁协议无效,提出仲裁管辖权的异议。
本文拟从网上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和“签署要求”两方面对其有效性作粗浅探讨。
二、网上仲裁协议概述(一)网上仲裁协议的定义网上仲裁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旨在证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网上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政府在《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倡积极发展网上仲裁之要求,但是作为新技术的产物,网上仲裁制度尚未发展到成熟阶段,现行《仲裁法》并未规定网上仲裁制度,并且对于网上仲裁协议的界定也莫衷一是。
有学者认为,网上仲裁协议是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所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或是协议中所附的仲裁条款[1]。
也有学者认为,网上仲裁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将争议提交网上仲裁,还可以将争议提交线下仲裁[2]。
甚至还有地方性规范文件中规定,电子仲裁协议还包括当事人达成的纸质仲裁协议①。
笔者认为,网上仲裁仍具有“传统仲裁”的形式,应当具备传统仲裁协议的基本要素,但又具有一定的创新。
首先网上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网上虚拟空间所进行的活动,还包括在现实物理空间所进行的活动。
其次,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网上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还包括其意愿将争议提交网上仲裁的传统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最后,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网上争议提交网上仲裁,也可以将争议事项提交传统仲裁以解决纠纷。
综上,笔者认为,网上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电子邮件或数据电文交换等形式所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或在纸质或电子合同中约定的请求仲裁的仲裁条款。
网络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

网络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网络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各国仲裁法及国际条约大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其至多构成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而非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的有效要件。
因此,只要相关形式能够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即应获得接受。
进入网络时代,在线仲裁协议日益获得广泛运用,按照“功能等同原则”,该类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同样可以得到认可。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由此可知,仲裁法将仲裁协议分为“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两类。
对“书面”一词究竟如何界定,仅仅是狭义的“纸面”之意,还是涵括交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无定论。
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各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通过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此外,我国的《仲裁法》也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网上仲裁协议只是将仲裁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约方式进行了转换,使之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其实质和功能并未改变,具体表现如下几个方面:1.网上仲裁协议同样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应受协议的约束,具备合同的一般功效。
网上仲裁协议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网上仲裁解决,并承认仲裁庭作出裁决的约束力。
在线仲裁相关问题探讨

关于在线仲裁, 前在国际范围内并无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 目 书面协议的规定已成 了国际范围内通行的法律标准。仲裁协议是否
纽约公约》 而得到承认和执行 的 统一定义。 在我 国, 有的学者将在线仲裁定义为是利用 电子技术和 因 满足书面要求成了仲裁裁决能否依 《
特 网, 使仲裁的全过程 , 从仲裁协议 的订立、 仲裁程序 的进行以及裁决 前 提 条 件 。
在 线仲裁 的发展有 所 帮助 。
关键 词 在 线仲 裁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形 式 仲 裁地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0.9 .2 10 .522 0)6020
其次, 在线仲裁 以互联网为媒介 , 其程序在网上进行。程序是否 在 网上进行也就因此成为在线仲裁和常规仲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
诉讼根本不可能有 的弹性 , 但是其制度 化趋势却越来越明显 。 机构仲 即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形式达成的将所涉争议提交
裁特别是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的仲裁越来越具有诉讼 的一些弊端, 如耗 仲裁的协议 。 或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形式达成的电子
0 时长、 费用高等 , 被有些学者称为是诉讼阴影下的仲裁 。这也不可避 合 同中载明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 的仲裁条款。 无论是国际公约还 因为 免地成为网上争议当事人在考虑选择用传统仲裁来解决争议时的顾 是各国法律几乎都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二 、 乎 在线 仲 裁 命 运 的 两 个法 律 问题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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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仲 裁的界定
在线仲裁是在 电子商务 的发展浪潮中, 随着 网上争议的激增 , 为 适应有效地解决网上争议 的需要而产生的。 网络无国界 , 因特网是一 个全球性、 开放性的体系 , 是一个虚拟空间, 独立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国 境而存在 网上争议给传 统的法院诉讼带来 了极大的挑 战, 使人们不 得不考虑传统管辖权基础和法律适用原则对上争议案件的可适用性。 法院系统没有专 门的知识和资源用 来处理涉及大量令人苦恼的 问题 的众多网上争议。 而法院诉讼耗时长、 费用 高等缺点也是阻止 当事人 将网上争议提交法 院的因素 。传统仲裁虽然在解决争议中具有一此
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

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1、中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1)论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件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规定主要是第16条至第20条,从这些条款来看,《仲裁法》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和协议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并规定一旦仲裁裁决被撤销,仲裁协议当然无效,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只有一种效力。
笔者认为,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是不适当的:首先,它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处理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优先于法律规定。
纵观各国立法,很少将仲裁机构协议作为仲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中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第3项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生效的重要条件,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法院对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完善。
法院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国际惯例,但中国《仲裁法》只有第20条。
根据本条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分析,中国仲裁法没有规定当事人何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有效性作出决定后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审判期。
然而,《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关于提交时间的规定极不合理。
这是因为法院在接受当事人要求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请求后,将通知仲裁委员会停止仲裁,从而使当事人容易拖延仲裁程序。
(2)论临时仲裁法律制度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当事人在不受固定仲裁机构干预的情况下,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的仲裁。
仲裁结束后,仲裁庭自行解散。
它是仲裁制度的初始形式,也是仲裁制度中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部分。
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临时仲裁的裁决。
《纽约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临时仲裁是仲裁方式之一。
至于临时仲裁,中国仲裁法没有具体规定其合法性。
然而,该法第16条和第18条规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事实上,临时仲裁在中国仲裁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已被排除。
当然,临时仲裁制度中仲裁员素质和仲裁规则存在不稳定因素,这也是我国仲裁立法回避临时仲裁的原因。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正文: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
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
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
一、仲裁和仲裁协议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
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
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
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
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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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卷第!期+,-’.&/,012,.345.36.578’95:;,0<,9:9&.=>8/8?,@@-.5?&:5,.9!A,?5&/A?58.?8"B,/()*!C,(!论电子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邓!杰!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摘!要#传统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须采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署!为克服这一法律障碍"支持电子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保障网络环境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功能等同原则得以提出"并获得了广泛而成功的运用!关键词#电子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电子签名#功能等同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电子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0#和电子邮件"/12345#达成或证明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包括在线仲裁和线下仲裁#的协议$%%%$"&与以传统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样!电子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实施仲裁的根据’电子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程序便无从启动和开展&从目前来看!各国的仲裁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规定!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由此便引发了电子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问题(其一!电子仲裁协议是否符合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其二!电子仲裁协议是否须有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签署!电子签名是否具有传统签名的法律效力&!!一$电子仲裁协议与书面要求$一%关于仲裁协议书面要求的法律规定及其成因分析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法律文件都要求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例如!%’’"年*英国仲裁法+第(条第%款规定(,本编之规定适用于仲裁协议为书面的情形’本编之规定也仅对当事人就任何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效&-法国%’’*年新*民事诉讼法典+第%..!条和第%..’条规定!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至第(款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年订立于纽约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第#项同样规定(仲裁协议须采书面形式才为有效&各国对电子仲裁协议一致作出书面要求!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国际上统一仲裁协议形式的结果&在仲裁法制化初期!各国出于严格监控和限制仲裁的考虑!为仲裁协议设置了各不相.%."收稿日期##$$",$’,##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系列文章之一$项目编号(#$$"6$"!%!作者简介#邓!杰$%’*#)%"女"湖北松滋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国际私法研究!同但通常是十分严格的形式要求&二战后!各国逐渐认识到发展仲裁的重要性!终于在%’(-年签订了*纽约公约+并将仲裁协议的形式统一规定为书面&这一方面是为加强各国在仲裁领域的国际合作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则是为统一各国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防止有关国家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作出过于严格的规定从而阻碍仲裁的发展&其二!仲裁协议自身特殊性的要求&通常认为!仲裁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其不仅约束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也约束仲裁机构和法院!还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基于此!为慎重起见!应要求仲裁协议采书面形式&$二%功能等同原则的运用)))电子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有效性障碍的克服%)晚近的立法调整及司法解释的灵活应对传统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采书面形式!无疑是受社会历史条件尤其是当时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以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人们的活动空间已由物理空间延伸到网络空间!商业和贸易的开展已由传统的纸面形式转向无纸的数字化形式!数据电文逐渐成为信息的重要载体&为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扩大了书面形式的外延!使之涵盖数据电文!从而解决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例如!我国%’’’年*合同法+第%%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也规定( ,仲裁协议应包括在当事人签署的文件或交换的信件)电传)电报或其它可提供协议记录的电讯中&-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也扩大了书面形式的范围!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条第#款规定!仲裁协议如载于当事人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它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声称有协议而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根据这一规定!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可供记录的电讯手段所载明的协议都属于书面协议&#)功能等同原则思维的开启及成功运用所谓功能等同原则"789:;4<935=>84?35=9;3@,@A<3:B#!是指将传统的书面形式加以分析!从中抽象出其所具有的功能!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并找出具有相应效果的手段!以确定其效力&采用功能等同原则确定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同于对传统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对传统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仅仅是扩大书面形式的外延!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围!这固然能解决部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但科技的发展和更新是极其迅速的!一旦出现新的技术形式!就必须再对书面形式重新进行解释&功能等同原则通过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确定其法律效力!从而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有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功能等同原则最早是由联合国贸法会提出的&%’’#年联合国贸法会对电子数据交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份研究报告&这份报告指出!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某些交易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这些国家之所以要求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目的("%#使交易合同各方知道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使第三方对书面合同产生信赖’"!#使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有确凿的证据!以减少合同纠纷’".#满足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如税收)审计)会计等&该报告还指出!要求各国在法律上完全取消有关书面形式的规定是不大可能的!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设法使/&0的电讯被视同,书面形式-!这种方法即为功能等同法$!%&%’’"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首次将功能等同原则运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条第%款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的后果!那么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电子商务示范法+确立功能等同原则之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统一规则都采用了功能等同原则!例如!%’’-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条规定(,如果某一法律规则要求信息必须被书写)或采用书面形式)或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规定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会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则当某电子记录包含的信息能够提供日后的参考时!该电子记录满足这一法律规则的要求&-%’’’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第(条也规定(,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一项电子讯息不得仅因为其以电子形式存在而被否认具有如. # .同其他基于书面的讯息的效力&-功能等同原则的提出和推广运用!无疑为各国及国际社会修改仲裁法及仲裁国际条约解决电子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问题开启了思路&例如!只需规定载有仲裁协议的数据电文若其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视为满足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而有效&!!二$电子仲裁协议与签署要求$一%传统法律关于签署的规定及演进%)传统签署的含义及功能传统签署是指由行为人在文件中手书签名)盖章或画押的行为&传统签署主要具有三项功能(一是表明身份&传统手书签名)盖章和画押都具有独特性和难以伪造性!能将签署的文件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联系起来!从而表明文件签署人的真实身份&二是表示同意&传统签署往往处于文件内容之后!表示签署人已经阅读该文件并同意文件所载明的事项&从这个角度来看!签署行为本身是一种意思表示&三是表示负责&签署能够作为签署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从严格要求签署到不要求签署的演进及其原因仲裁法制化初期!很多国家要求仲裁协议须采书面形式且由当事人签署&后来!随着商事交易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书信)电报等方式在实践中的运用日趋广泛!这些互换函电中往往不包含当事人的签署&严格要求签署!通过上述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归于无效!这无疑会阻碍商事交易的开展&为适应商事实践的发展!各国和有关的国际组织逐渐取消了对通过书信)电报等通讯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的签署要求&例如!根据*纽约公约+第#条第#款的规定!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就无须当事人的签署&另外!依照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以任何其它可提供记录的电信手段签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也无须签署&总之!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突破和更新)法律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特别是自#$世纪-$年代以来各国相继修订仲裁法!共同构建国际社会支持和鼓励仲裁发展的法律文化!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和实践承认了未经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二%功能等同原则的运用)))电子签名的创立由于不可能以传统方式在数据电文上进行签名)盖章或画押!借助相应技术手段创立的电子签名便相继涌现!但随即引发的法律问题则是(这种新兴的电子签名能否满足传统法律关于仲裁协议的签署要求/电子签名是否具有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又称电子签章!根据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第#条的规定!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数据电文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关联的数据!可用以鉴别电文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之内容&从目前来看!电子签名已完全能够实现签署的法律功能!应当赋予其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首先!生物特征电子签名法和数码签名法都使签名具有独特性和难以伪造性!能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他人伪造签名的可能性&同时!电子签名配以电子认证制度!由中立的第三人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则能确保签名和签名人的真实性&因此!电子签名完全能够表明文件签名人的真实身份&其次!电子签名是在电子签名人阅读文件内容之后有意做出的行为!电子签名人在数据电文上签名!同样也能表明其同意了文件内容&最后!电子签名完成后!也能固定并保存!以便将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签名的日益普及引发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各国及国际组织纷纷开始立法!根据功能等同原则承认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条第%款即规定(,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3#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C#从所有各种情况来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根据该规定!只要电子签名满足表明签名人身份)表示同意)具有可靠性三项要求!就应视为满足法律规定的签署要求& #$$%年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第"条在借鉴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电子签名的各国可靠性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联合国在电子签名问题上的立法示范立即获得了各国的广泛回应!全球迅速掀起电子签名的各国国内立法高潮&例如!意.!.大利%’’*年通过*数字签名法+!英国#$$$年通过*电子通信法+!美国联邦参议院#$$$年通过*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日本#$$%年.月开始实施其*电子签名法+!马来西亚%’’*年通过*数字签名法+!我国#$$.年通过*电子签名法+’其他一些国家如德国)印度)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也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纷纷认可了电子签名的效力$%%%$’&在上述国际潮流和背景下!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对*纽约公约+第#条第#款规定的签名作扩大解释以适应仲裁实践发展的需要!或者即便不对*纽约公约+作扩大解释!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也可通过另一途径解决&即根据*纽约公约+第*条关于更优惠权利的规定!如果承认与执行地国的国内法或承认与执行地国与仲裁裁决国间的国际条约!对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规定的条件优于*纽约公约+!则承认与执行地国可不考虑*纽约公约+的规定$.%&由此!即便将*纽约公约+规定的签名理解为传统签名!只要执行地国的国内法或执行地国与仲裁裁决国所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认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就应优先适用这些规定&总之!电子签名具备签署的法律功能!大多数国家都已根据功能等同原则赋予了它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仲裁协议的签署问题随之便迎刃而解&参考文献#*%+!何其生)论电子仲裁协议的要件*D+)法学评论"#$$!$.%)*#+!吕国民)数据电文的应用所带来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暨南学报"#$$#$#%(’*)*!+!姜!红)论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韩德培)国际私法问题专论*2+)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胡廷松)试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D+)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D,’@&/B&/5=5:;,0E/8?:’,.5?F’G5:’&:5,.F3’88@8.:&/E FD4=$!"#$$%$&’()"*+(,-($./-0123-45"6+(/7#$+!"#$#%"8#-/(%F G9:’&?:(G B=3A C4;A3;4<93H A==I=9;J B<85KC=;3L=949M A4;;=97<A I39K J4H9=KC N;B=@3A;4=J89K=A;B=;A3K4;4<9353A C4;A3;4<953M)09<A K=A;<<?=A:<I=;B=3C<?=5=H35C3A A4=A"73?<A;B=7<A I35?354K4;N<7;B=3A C4;A3;4<93H A==I=9;39K;B=9J37=H83A K;B=@A<@=A K=?=5<@I=9;<7;B=3A C4;A3;4<9J N J;=I89K=A09;=A9=;:4A:8I J;39:=";B=789:;4<935=, >84?35=9;@A49:4@5=4J=J;3C54J B=K39K8J=KM4K=5N39K J8::=J J7855N)H8;I,’=9(=5=:;A<94:3A C4;A3;4<93H A==I=9;#M A4;;=97<A I#=5=:;A<94:J4H93;8A=#789:;4<935=>84?35=9;责任编辑#刘仲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