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涉外仲裁协议的一点心得
国际仲裁实践心得体会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争议的解决往往需要借助国际仲裁这一途径。
作为一名参与国际仲裁实践的法律工作者,我有幸见证了这一过程的严谨与高效,也深刻体会到了国际仲裁的独特魅力。
以下是我对国际仲裁实践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国际仲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的,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才能启动。
2. 公平原则:国际仲裁应当保证仲裁程序的公平性,确保仲裁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3. 公开原则:虽然国际仲裁不要求公开审理,但仲裁裁决应当公开,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一事不再理原则: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提起仲裁或诉讼。
二、国际仲裁的优势1. 专业性:国际仲裁员通常具有丰富的法律、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
2. 高效性:国际仲裁程序相对简单,审理周期较短,能够快速解决争议。
3. 国际性:国际仲裁适用于跨国界的争议,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4. 中立性:国际仲裁员通常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能够保持中立,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裁决。
5. 秘密性:国际仲裁程序通常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三、国际仲裁的实践心得1.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在参与国际仲裁实践之前,首先要熟悉国际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Rules)等,以便在仲裁过程中能够充分运用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2. 明确仲裁目的: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明确仲裁目的,确保仲裁程序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
3. 做好证据准备:国际仲裁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当事人应当提前收集、整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 调整心态: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压力和挑战,保持良好的心态至关重要。
5. 与仲裁员沟通:当事人应当与仲裁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以便仲裁员作出公正的裁决。
6. 关注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仲裁程序的进展,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学习仲裁的几点心得

学习仲裁的几点心得第一篇:学习仲裁的几点心得学习仲裁法的几点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十五年了。
十五年来,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服务作用。
仲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化解社会矛盾集民间性与司法性为一体的手段之一。
通过这两天我对《仲裁法》的学习,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其具有以下特点:(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
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仲裁实务一点经验和体会

仲裁实务一点经验和体会作为一个仲裁专家,我在仲裁实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将分享一些这方面的心得,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首先,在仲裁实务中,专业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仲裁人员,我们需要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以便正确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本质。
只有专业知识水平过硬,才能做到公正、客观地仲裁案件。
因此,我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其次,在仲裁实务中,独立、公正是至关重要的原则。
作为仲裁人员,我们必须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素养,避免受到外界利益的干扰。
同时,我们要秉持公正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全面、客观地审理争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只有做到独立、公正,我们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提高仲裁的效力。
再次,在仲裁实务中,我学到了灵活运用程序的重要性。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的情况和特点,不能一刀切地套用固定的程序。
作为仲裁人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和运用仲裁程序,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有时候,需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规则和经验,在程序上做出调整和创新,以适应案件的需要。
只有在程序上灵活运用,才能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在仲裁实务中,重视沟通和调解也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仲裁人员,我们要积极主动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并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尽可能地进行调解和和解,既可以缩短案件处理的时间,也可以减少纠纷的成本和影响。
因此,我在工作中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力求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最后,在仲裁实务中,我也认识到自身素质的重要性。
作为仲裁人员,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注重自身修养和形象。
同时,要保持积极进取的态度,善于学习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只有具备这些素质,才能胜任仲裁工作,并赢得各方的尊重和认可。
以上是我在仲裁实务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
通过这些实践和总结,我不断提高自己的仲裁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仲裁服务。
涉外商事仲裁的建议

涉外商事仲裁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涉外商事仲裁的经验。
首先我得说,涉外商事仲裁真不是那么容易玩得转的。
我刚接触的时候,那真是一头雾水。
我觉得最开始就得把仲裁协议给搞清楚。
这个仲裁协议啊,就像是一场比赛的规则书。
有一次我处理一个案件,两边就因为仲裁协议里那个仲裁地点没说清楚,结果光是为这个事就扯皮扯了好久。
哦对了还有,仲裁机构的选择也超级关键。
这就好比你要选个靠谱的裁判,不同的仲裁机构啊,那规则虽然大方面类似,但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小细节上可就差很多了。
我就见过有的公司随便选了个仲裁机构,后来发现那家机构的仲裁费用超高,那真是欲哭无泪啊。
我感觉在证据准备这块儿啊,也得特别上心。
你得知道,涉外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的普通仲裁。
证据收集的难度有时候就像你在大海里捞针一样。
比如说啊,你要去国外调取某些商业文件作为证据,那中间得经过多少手续啊。
而且有些证据的认定标准,外国和咱们国内还不一样呢。
像我之前办的那个案子,国外对于电子证据的要求就比我们国内严格很多,我们费了好大的劲儿去公证认证那些电子证据。
再说说律师这块儿。
我觉得啊,找个懂涉外商事仲裁的律师那真的是太重要了。
这律师就像你的向导,不过一定要找个合适的。
我记得之前有个同行,图便宜找了个不太懂涉外商事的律师,结果那案子办得一塌糊涂。
而且好的律师费用确实是高啊。
这时候怎么办呢?我觉得可以找那种有涉外经验的律师团队里年轻一点的律师,一般他们也想做出成绩,可能收费相对低一点,但是水平还不错。
在仲裁过程中呢,语言也是个大问题。
好多文件都要用英文或者其他外语。
我在这事儿上也吃过亏。
有些专业术语,你翻译错一点,那整个意思就差远了。
就好像你在做一道数学题,一个数字错了,那结果肯定不对啊。
这时候我觉得找个专业的法律英语翻译来把关就相当有必要。
涉外商事仲裁的程序往往很复杂,时间有时候也很长。
我办过一个案子,从开始仲裁到最后出结果,都差不多两年了。
这期间企业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去应对。
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仲裁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涉外仲裁协议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概念涉外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具体争议事项,在仲裁程序启动前,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涉外仲裁协议具有以下特点:1. 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争议事项具有国际性,涉及国际经济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
3. 仲裁协议的成立和效力受相关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国际惯例的调整。
三、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包括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国际惯例的规定。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与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旨在确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以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与仲裁地国的公共秩序相冲突时,可以排除该法律的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有助于维护仲裁地国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其中关于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1)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2)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3)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1)涉外仲裁协议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2)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3)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电大国际仲裁法心得体会

电大国际仲裁法心得体会引言作为一名法学硕士生,我在学习国际仲裁法方面的课程过程中收获了许多心得体会。
本文旨在分享我对电大国际仲裁法的理解和感悟。
国际仲裁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仲裁法是指处理跨国商事争端的法律体系与规则。
与传统的国内仲裁法相比,国际仲裁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跨国性:国际仲裁法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间的合同纠纷。
因此,其处理的案件经常涉及跨国法律、文化差异等因素。
2.独立性与中立性:国际仲裁庭通常由中立的仲裁员组成,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以确保争端的公正解决。
3.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各缔约国都有义务执行裁决。
国际仲裁法的应用实践国际仲裁法的应用实践与案例十分广泛,涉及各个领域的商事争议。
以下是我近期研究的几个相关案例:1.跨国合同纠纷: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合同纠纷时,国际仲裁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中立的___得到公正的裁决,避免了不同国家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复杂性。
2.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仲裁法也应用于处理投资争端。
例如,一家外国投资者与一个国家之间发生了争议,可以通过国际仲裁解决。
___根据国际投资保护协定等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裁决,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贸易争端解决:在国际贸易中,也经常发生各种争议。
国际仲裁法为跨国贸易争端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相关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___)等提供了仲裁程序,以解决贸易争端。
对电大国际仲裁法学习的体会在学习电大国际仲裁法课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点:1.独立思考的重要性:在面对复杂的国际仲裁案例时,我意识到独立思考对于解决问题的重要性。
通过独立思考,我能够更全面地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2.外语能力的提升:国际仲裁法常常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因此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对于理解和应用国际仲裁法至关重要。
通过学习电大国际仲裁法,我的英语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
仲裁实务一点经验和体会

仲裁实务一点经验和体会仲裁实务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实际操作过程。
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实务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被广泛应用。
在长期从事仲裁实务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首先,对于仲裁实务而言,熟悉仲裁法律和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了解仲裁法律和规则可以帮助解决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有一个明确的框架和依据。
对于仲裁员而言,需要熟悉国际和国内主要仲裁机构的规则,并了解一些国际仲裁公约的适用条件。
对于代理人而言,需要熟悉仲裁程序的规则和要求,以便更好地代理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仲裁实务中的证据收集和调查非常关键。
在仲裁程序中,证据是案件解决的基础,因此需要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安全性。
当事人需要积极收集证据,并准备详尽的证据材料。
仲裁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和引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交适当的证据。
此外,仲裁员也需要了解证据的认定标准和规则,以便公正地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第三,仲裁实务中的听证会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之一、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出证据和证人。
仲裁员需要维护听证会的秩序,并确保各方有平等和公正的机会发表意见和辩论。
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仲裁员的主新职责是保持公正和独立,同时也需要及时准确地控制和引导听证会的进程。
最后,仲裁实务的结果需要通过仲裁裁决来确定。
仲裁裁决是仲裁员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最终决定,并对裁决结果负责。
在裁决时,仲裁员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并根据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作出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在我的实践中,我体会到裁决的过程和结果需要具备透明和合法性,以便使当事人和仲裁界对结果产生信任和接受程度。
总的来说,仲裁实务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领域。
在实践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仲裁的知识和技巧,并提高了解决争议的能力。
通过了解仲裁法律和规则,收集和调查证据,主持听证会和作出裁决,我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促进争议的解决,并维护仲裁制度的公正与合法。
涉外仲裁协议

涉外仲裁协议1. 引言涉外仲裁协议是一种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它是指当涉外商事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仲裁解决争议的约定。
涉外仲裁协议具有许多优点,包括高效快捷、公正独立、保密性强等。
本文将介绍涉外仲裁协议的定义、优势和约定方式等内容。
2. 涉外仲裁协议的定义涉外仲裁协议是指在涉外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就发生的争议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的约定。
涉外仲裁协议是一种私人仲裁协议,其效力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3. 涉外仲裁协议的优势涉外仲裁协议相对于诉讼具有许多优势,如下所示:3.1 高效快捷涉外仲裁协议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
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通常可以更迅速地进行,减少了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3.2 公正独立仲裁机构具有公正独立的特点,可以确保争议得到公正的处理。
仲裁庭通常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可以公正地评估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3.3 保密性强涉外仲裁协议通常要求保密性更高。
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避免了公开审判对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的损害。
3.4 具有国际执行力大多数国家都是联合国《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签署国,这意味着在涉外仲裁裁决得到认可后,可以通过该公约在许多国家执行。
4. 涉外仲裁协议的约定方式涉外仲裁协议的约定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4.1 在合同中约定涉外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写入涉外商事合同的合同条款中。
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等事项。
4.2 双方签订单独协议当事人也可以在签订涉外商事合同之后,单独签订涉外仲裁协议。
该协议可以是补充或修正合同中的仲裁约定,也可以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仲裁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约定。
4.3 双方口头协议虽然书面约定通常是最佳选择,但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达成涉外仲裁协议。
不过,为了确保协议的有效性,最好是将口头协议书面确认,以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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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涉外仲裁协议的一点心得从事律师业务这些年来,常常会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客户签订合同时,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并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仲裁。
只是在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约定时,一直以为这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只要写明是贸仲就可以了,其他的,贸仲自然都解决了。
但是最近,参加了一个讲座,又正好审核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时候,才发现,关于仲裁协议还是有很多技巧的,以下,就将本人的一点想法分享如一下。
一、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涉外案件的争议解决,对于涉外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这对于我们律师而言是不言自明的。
1、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即可选择仲裁,又可选择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出台【法释(2006)7号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院2006年7号文)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此,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尽量避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的管辖方式。
2、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如果当事人已经在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的管辖方式,是不是仲裁约定是否当然无效?这要具体看约定内容,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引发争议,即可向贸仲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贸仲还是可以管辖受理本案。
理由是:法律依据:高院2006年7号文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费》第二十条则,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理依据:对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的管辖方式,如果合同当事人仲裁机构的约定明确而具体,双方对此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即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时都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仲裁条款应当认定为是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确认为有效条款。
3、在涉外案件中应当如何选择管辖地呢?随着全球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我们律师业务工作中必常常会涉及到在合同中约定涉外管辖的问题,这个时候有经验的律师首先会考虑的问题是将来如果发生诉讼或者仲裁,该裁判结果是否有可能得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认可和执行。
关于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通常用到的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就是常常提及的《"纽约"公约》,截止到2009年1月29日,全球共有143个缔约国。
同时,根据国际公约高于国内法的司法效力原则,各个缔约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普遍是认可和执行的。
关于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目前仅有各国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很多国家和地区均为有条件的准予认可和执行,跟中国缔结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国家目前合计不过三十国家和地区,远远低于仲裁的认可和执行。
而这些条约中有各种形式的保留,以香港为例,2008年香港与内地《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有“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拒绝承认和执行”规定,可以理解为香港法律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时有可能进行实体审理。
因此,出于将来判决或裁决能够在国外得到认可和执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的目的,本人建议选择仲裁作为争议管辖方式。
二、仲裁机构的选择技巧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外方会选择中国以外的仲裁机构,在合同中常见的仲裁机构主要有:1、总部位于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4、台湾商事仲裁协会(CAA)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6、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和日本航运交易会社(JSE);7、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KCAB);8、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委员会(BANI)。
9、贸仲(CIETAC)上述仲裁机构都是国际仲裁方面常见的,当然,还有欧洲、美洲等其他地区的仲裁员,限于篇幅和本人经验有限未能解除或者见识,在此不多赘述。
前面所提及的这些仲裁机构,各自有各自的仲裁规则。
ICC是倡导服务原则,而贸仲则是以管理为先,在具体处理案件中诸多不同。
贸仲至今为止受理案件涉及67个国家/地区,经过贸仲裁决的案件,仲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联合国《纽约公约》,强制执行申请人可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3、国内争议仲裁裁决可向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于2008年终,在香港创办了亚州事务办公室(“亚洲事务办公室”),该仲裁院设立以来也已处理了150起以上的仲裁案件。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没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国家,任何身份的人作为仲裁员。
香港(HKIAC)和台湾商事仲裁协会(CAA),据了解是临时性仲裁机构,而非常设性,另外,许多国家不愿与台湾签订贸易或投资条约或者承认台湾法律,所以选择仲裁机构时也应当特别注意。
对于国外仲裁机构的选择,通常都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提出建议,最终商定的仲裁机构一般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国际仲裁机构,或者与当事人无关的中立方国际仲裁机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而不能选择该国家的内部仲裁机构。
中国内地曾有地方的仲裁机构审理某仲裁案件,最终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未能得到其他国家法律认可和执行的案例,据了解其理由是,该国家法律认为中国内地仲裁机构虽然受理涉外案件,但并非国际仲裁机构,其仲裁协议被确认为无效,仲裁裁决也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涉外仲裁中,应当注意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而非境内一般的仲裁机构。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006年7号文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2006年7号文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此,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注意的是,双方意图将合同等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而真实;仲裁事项是符合仲裁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范畴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明确具体无争议的。
四、仲裁语言的选择技巧常见的合同文本中会注明,双方同意用英文方式仲裁。
这是对仲裁语言选择的典型约定。
在具体案件提交仲裁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仲裁语言为中文,或者其他方式。
仲裁语言的选择范围包括:1、递交的仲裁文书是英文文本,仲裁过程中的所有文书传递,包括仲裁当事人递交的证据和答辩、代理意见和其他文书,也包括仲裁庭、仲裁秘书处传递的文书。
2、开庭时使用英文方式进行仲裁,由仲裁庭用英文方式开始仲裁和进行整个仲裁程序。
仲裁秘书的记录以英文方式。
3、仲裁裁决书以英文方式。
在选择仲裁语言时,可以选择三个方面的语言都是英文,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二个方式以英文方式,还可以选择用双语方式,只是后者在仲裁阶段的费用、成本会比较高。
需要注意到的是,如果案件最终可能是在中国境内执行时,应尽量约定仲裁裁决书由中文书写,这样比较便于执行。
五、仲裁地点的选择技巧仲裁地点,不是必须确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点的。
如果选择贸仲,也可以选择仲裁地点在其他国家,例如在新加坡某地作为仲裁地点。
当然,这种方式,本人仅是听说,也看到相关学者争议此事。
具体碰到问题的时候,不妨与仲裁机构事先联系咨询。
六、仲裁程序的选择仲裁程序的选择,通常就是仲裁规则的原则。
仲裁的独特优势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选择仲裁方式处理争议,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例如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由A仲裁机构处理仲裁争议,而适用B 机构的仲裁规则。
如果仲裁当事人选定了仲裁机构,没有选择适用哪一个仲裁规则,就视为认同选择所选定仲裁机构所确定的仲裁规则。
七、仲裁所适用法律的选择仲裁适用法律的选择,这理解起来很简单,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第三国的法律。
但无论选择哪个法律,只要该国家参加了相关国际条约,基本上国际条约都会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的。
适用法律的问题,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选择适用的法律是非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本国法律,则仲裁当事人还需要提供法律规定,该法律规定作为证据,必须经过质证。
八、仲裁员的选择选定仲裁员,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具体约定,例如,选定仲裁员的国别,尤其是首席仲裁员的国别,选择其工作语言,选择其专长等。
在必要的情况下,或者具备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仲裁员的更换问题,也应当进行选择。
某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还有特别规定。
一个完整的仲裁协议,针对前面所罗列的八个方面,或者也不仅限于前述这七个方面的内容,都应当进行逐一约定。
这也是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的一个体现。
仲裁协议的起草和完善,对于仲裁协议具体内容的分析、建议和意见,可以体现执业律师对此方面是具有丰富经验的,有时候可以帮助我们在沟通、洽谈案件中增加一些推销自己的机会。
希望本文,能够起到一点作用。
撰文者:聂彦萍20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