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生产环境复杂,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处罚对象1.1 煤矿生产单位: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各类煤矿生产单位。
1.2 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煤矿从事工作的人员。
1.3 煤矿相关部门:包括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
二、“三违”行为定义2.1 违章作业: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2.2 违规操作: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
2.3 违章管理:指煤矿相关部门在监管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首次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多次发生“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罚款,并要求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违反规定、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四、处罚标准4.1 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4.2 考虑到煤矿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处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4.3 处罚标准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操作。
五、监督执行5.1 建立健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2 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5.3 定期对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秩序与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三违定义1. 三违行为: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企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2. 三违分类:(1)一般三违: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企业管理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未佩戴防护用品、未经安全培训参与作业等。
(2)重大三违: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如违章使用设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等。
(3)特别重大三违:指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如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煤矿设施设备失效等。
三、三违处罚1. 一般三违处罚:(1)通报批评:对一般三违行为,企业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员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经济处罚:对一般三违行为,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经济处罚,罚款金额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3)责任追究:对一般三违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停职、降职等处理。
2. 重大三违处罚:(1)停工整顿: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进行整顿和改进,确保恢复正常生产前的安全性。
(2)依法报案: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及时报案,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行政处罚:对重大三违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4)责任追究: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包括调查、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3. 特别重大三违处罚:(1)停产整顿: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依法追责: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对企业及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3)整改落实: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将进行全面整改,并确保安全风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监督检查1. 内部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行为。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管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处罚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一条处罚原则煤矿三违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严格惩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坚决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二)公正、公平、公开:处罚需要公正、公平、公开,为受处罚方提供申辩、听证的机会,并依法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三)事实清晰、定性明确:对于被违法违规行为,应事实清晰、定性明确,确保处理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四)违法所得追缴:对于违法所得,要依法追缴,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
第二条处罚的基本要求煤矿三违处罚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处罚:处罚行为必须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二)及时有效:对于煤矿三违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以确保处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震慑作用:处罚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因地制宜: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煤矿属性、规模和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三章煤矿三违的分类和处罚第一条违法违规行为分类煤矿三违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属于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如重大生产事故、超范围、超标准作业等;(二)属于一般安全违法行为的,如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疏散演练、未按规定配备灭火设施等;(三)属于轻微安全违法行为的,如工作区域不整洁、未做好设备维护保养等。
第二条处罚的措施和幅度根据煤矿三违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幅度进行处罚:(一)严重安全违法行为:1.责令停产整顿,并剥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人的资格;2.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吊销或撤销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4.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般安全违法行为:1.责令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2.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限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恢复生产。
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1. 引言煤矿三违是指煤矿企业中发生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煤矿三违的查处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2.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文档旨在规范煤矿企业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企业。
3. 术语定义•煤矿三违:指煤矿企业中发生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查处: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核实、处罚和整改的工作。
4. 查处程序4.1 接到报告或发现三违行为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定期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矿三违行为,或者接受内部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等报告。
4.2 确认三违行为煤矿企业应对收到的报告或发现的三违行为进行核实,包括取证、调查取证,确保对三违行为的事实情况进行准确了解。
4.3 制定处罚方案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案,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方案应包括处罚措施、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程序等内容。
4.4 通知当事人并听取申辩意见煤矿企业应向涉及到三违行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并告知其涉及的违规事实和处罚措施。
在通知中,应提醒当事人有权利进行申辩,并给予合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申辩。
4.5 处罚决定煤矿企业应根据申辩意见、调查结果和处罚方案,做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6 处罚的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煤矿企业应监督和指导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进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5. 处罚措施煤矿三违的处罚措施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合理判断和确定。
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处罚: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当事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罚款处罚:对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当事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暂停资质或停产处罚: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当事人暂时停止资质或停产整顿一段时间。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规定制度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规定制度煤矿三违人员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三违人员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中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三违人员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煤矿安全规定、作业规程的人员。
第四条:煤矿三违人员的管理目标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减少事故发生。
第五条: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为重、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运用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化对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职责,并进行宣传教育。
第七条:煤矿企业中的领导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要做好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员工了解安全规定和作业要求。
第九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责任人员,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三违行为第十条:煤矿企业要明确各级员工的安全职责,禁止违反煤矿安全规定、作业规程的行为。
第十一条:明确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三违行为,如超员作业、超时作业、违章操作等。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三违行为查处、登记和统计制度,及时对三违行为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三违人员的处罚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罚款等,严重情况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要针对不同的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分类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效果,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安全教育效果不理想,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员工,要进行再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1、煤矿三违行为登记表2、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煤矿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益。
矿山三违管理制度

矿山三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矿山三违行为的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障矿山环境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单位,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企业、单位。
第三条矿山三违是指在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中侵害矿产资源、矿山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偷窃、盗掘矿产资源;2. 非法擅自挖掘矿山、矿井,越权采矿;3. 违规操作、超负荷运转、越界开采等危害安全的行为;4. 乱倒乱堆、乱倒乱填、乱排乱倒、乱建乱造危害环境的行为;5. 未经审批、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三违管理制度,加强对矿山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惩处违规行为,确保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三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山三违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成员职责,确定工作任务,指导和监督矿山三违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矿山三违管理的具体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和处理矿山三违行为。
第七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矿山三违排查监测机制,定期开展矿山三违行为的排查调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矿山三违风险评估机制,根据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加强对风险的管控,防范矿山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矿山三违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矿山三违档案,记录矿山三违行为的信息,做到实时监测、动态管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加强矿山三违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矿山三违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矿山三违行为的发现、报告、处理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程序,做到及时、有效处理。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制度(5篇)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制度一、凡违反我矿劳动纪律,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领导干部违背上述规定指挥生产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具体表现参照附件)二、全矿干部职工都有反“三违”的责任和义务,矿鼓励广大职工抓“三违”。
矿级正职每人每月反三违不少于____起,副职不少于____起,正副科长、队长、技术员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____人次。
三、抓“三违”必须查明“三违”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作业地点、时间、“三违”的具体行为及违犯哪些规定等内容,并及时到安全科登记。
四、“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现场班组长、跟班队长、考勤室、灯房等单位(或人员)应积极配合澄清“三违”人员的有关情况,否则,按“三违”人员违章事项的处罚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考核办法1.“三违”登记必须本人签名,不准代签。
多签者按抓到的“三违”人数平均计算每人抓到的“三违”数,若平均不到____人次,视为没完成任务。
2.中层干部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完不成抓“三违”任务,必须由矿长、书记批准。
六、“三违”帮教管理规定1.凡“三违”人员全部帮教,帮教内容。
①本人写出检查及保证书;②队领导谈话;③系统领导谈话;④书记谈话;⑤井口曝光台广播录像;⑥家属联保;⑦停工培训。
安全科根据“三违”性质、严重程度分别实行相应的帮教内容,以“三违”帮教通知书的形式下发到有关科队。
一般“三违”人员进行①、②、③、④、⑥项;严重“三违”人员过“7关”,井口曝光台广播录像,由安全科通知具体时间,队长带领本人到井会做检查,照违章像上违章亮像台。
2.科队接到“三违”帮教通知书后立即通知本人,由培训科对其进行培训,在培训期间本人不得请假休班;严重“三违”人员在培训期间本人不得上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科批准。
3.“三违”人员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5—7内天必须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方可返岗上班。
特殊情况,经安全矿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日期。
4.凡参与“三违”培训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做好记录,不得敷衍了事。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煤矿三违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就对《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惩治煤矿三违行为,维护煤矿生产安全秩序,依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三违行为指违反煤矿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煤矿生产安全制度、规程和操作规定,致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三条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煤矿生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煽动、协助或者纵容煤矿三违行为。
第四条煤矿三违行为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三类。
根据具体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作出相应的记录;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同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煤矿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于煤矿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三违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煤矿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对报告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故意虚报、陷害他人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处罚的,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煤矿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矿三违行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煤矿生产安全的支持力度,加强煤矿监管力度,落实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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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为规范干部管理行为和职工操作行为,减少“三违”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三违查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现制定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第一部分“三违”的概念和分类一、“三违”的概念“三违”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三违”的界定标准严重“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导致重伤、死亡、重大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行为,主要依据是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
较严重“三违”:介于严重“三违”与一般“三违”之间,虽不属于20条红线,但“三违”情节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一般“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轻伤事故和一般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第二部分“三违”的界定一、严重“三违”和较严重“三违”界定略(见丁煤字〔2012〕1号文)二、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的“三违”界定(一)放炮管理1、炮掘工作面打底部炮眼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炮掘工作面装药时,下部二排眼没按规定装彩带的责任人。
2、套打残炮眼的;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放炮时,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放炮警界区域的责任人。
3、出现落炮不汇报或擅自处理落炮的责任人。
4、炮掘工作面用风镐(或手镐)排底时或挖腿窝时,没有对排底区域底板是否有落炮进行检查,并“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二)打钻、封孔、瓦斯管理5、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喷孔、顶钻、夹钻、吸钻、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等),不处理,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责任人。
6、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孔内大量瓦斯异常涌出(喷孔),导致回风流瓦斯超限的责任人;无计划停电或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人。
(三)顶板管理7、采煤工作面,做防突预测或机电检修等人员进入机道时,事先没有对上、下3米范围内的架头窜矸情况、护帮板是否到位、煤帮有无片帮危险进行安全确认责任人。
8、掘进工作面打眼、装药、临时支护等工序转换前,没有对顶板、迎脸和敲帮问顶情况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9、挖腿窝时,没有事先找迎脸,没有对护帮探梁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10、对责任区域内的找顶不认真,浆皮掉落砸人造成人员受轻伤以上事故的,或找顶造假的责任人。
(四)斜巷打运及运输管理11、斜巷当班打运第一钩,绞车司机没有事先对绞车的信号、按钮、点铃、绞车生根等,信把工没有对销链、钩头、保险绳、“一坡三档”等安全设备等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2、斜巷打运时,信把工没有对销链、钩头、保险绳、斜巷内是否有人,是否有障碍物等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3、无极绳打运时,通讯设备有故障,仍然进行打运的责任人;无极绳压绳轮数量不够或失效造成无极绳弹绳伤人,致轻伤以上的事故责任人。
14、修护卧底、扩刷时,警戒区域两端未设置防止车辆误入的阻车措施。
15、斜巷车辆掉道时,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复轨的责任人;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或马镫连接的;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四)大件起吊16、大件起吊时,未事先对起吊点顶板、起吊生根物、起吊工具、人员站位、警戒设置等进行检查,并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7、站在起吊物的正下方、起吊工具的受力或起吊物重心倾向的方向上的责任人;起吊时未设置警戒的责任人;用回头滑子作为起吊工具的责任人;起吊设备上站人的或作业人员将身体或头部探在起吊物下的。
(五)其它18、煤机滚筒运行时,机道内滚筒前后3米范围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煤机在上、下端头运行时,无关人员闯入警戒范围内的。
19、耙矸机回头轮设置点与人员平时作业警戒线距离不够(下山超过10度的不少于10米、其它不少于5米),耙矸机运行时,绳道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责任人。
20、综掘机运行时,综掘机前面切割臂旋转、铲板工作范围内有人逗留的或作业的责任人。
21、二十条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以外的失爆责任人。
22、井下打架、斗殴的。
23、对已责令停产的地点强行作业的;拒不执行安全检查人员现场安全质量隐患整改意见或故意妨碍其工作的,对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安监员进行人身攻击的。
24、班队长、“三大员”(测气员、防突员、安监员)、固定岗位工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或交接班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重要机电车间值班人员、“三大员”班中脱岗、睡岗的。
25、违反“人员通过脚手架警戒时,必须与作业人员或警戒人员勾通好,确认无安全威胁时,方可通过”的责任人。
26、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或较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人;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一般“三违”界定(一)通用部分1、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2、前方遇有断层等构造,不采取措施而进行施工的责任人。
3、特殊工种(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工、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主提司机、采煤机司机、通风安全监测工)固定岗位未持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二)采掘专业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瓦斯、火灾、顶板事故等预兆未及时汇报的。
遇到断层或地质异常带不及时汇报的。
2、割煤及移架后伸缩梁、护帮板未及时支护住顶帮,立柱未及时升劲,造成片帮、漏顶的。
3、工作面无特殊构造影响,造成相邻支架错茬超过2/3,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错茬支架处顶帮进行管理,造成片帮、漏顶的。
4、机头(尾)无措施规定,未挑大棚的。
5、过钻场前未对钻场顶板进行有效管理以及过钻场时未管理好顶板造成漏顶的。
6、“U”型棚改棚时,一次卸2棚或2棚以上“U”型棚卡子,拉棚腿时棚梁未打点柱或未对棚梁、巷帮进行有效支护就作业的。
7、轨、运顺顺槽卧底作业时,造成单体蹬空、赤脚,而未提前剔除和补打单体加强支护的。
8、落机头(尾)前,周围煤帮、顶板易发生片帮、漏顶现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9、跨机头机尾大棚挑棚单体提前卸掉,割煤抵车后挑棚单体未及时补挑的,挑棚单体数不符合规定的。
10、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人为调整泵压造成工作面支护强度降低以及损坏管路、设备的。
11、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同一棚梁(工字钢)上单体支撑力不足,造成支护失效的。
12、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
13、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措施规定支设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按要求管理的;上下隅角未按规定进行充填的;上、下隅角切顶排支柱不能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的。
14、没有及时执行先架后拉,改棚时挑棚不能及时跟至迎头。
15、未拉转载机前就提前将超前点柱卸掉,拉过后又未及时补齐的。
16、在用单体及两顺槽大棚无防倒措施的。
17、挑棚单体不按规定穿铁鞋或垫设双重以上垫板的;工作面上下风巷使用失效支柱各超过3根不及时更换的。
18、工作面上下风巷发现危棚不及时加强处理的。
19、支柱、木垛打在浮煤、浮矸上或支柱木垛未打紧打牢的。
20、煤仓上口不按规定设防护栏的,人员无可靠的防护措施进入煤仓栅栏内或煤仓内作业的。
21、工作面调架、移架及机头(尾)压车为未按规定对单体采用远程供液的,以及远供单体未栓牢和人员未离开单体回弹范围内就作业的22、特殊区域作业,未安设班组长或有经验职工现场指挥或现场监护的,以及作业地点顶帮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处理就进行作业的23、掘进巷道开工前施工单位没有开工报告,停、竣工时没有停、竣工报告的。
24、锚网喷支护巷道锚固剂使用、锚杆安装、金属网连网压茬、喷浆不按规定操作,滞后措施规定的。
25、喷浆未采用潮喷或湿喷。
初喷未及时紧跟迎头,养护时间小于7天的。
不挂网补打锚杆对巷道进行造型的。
26、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在喷射枪口对准其他人的。
27、锚杆、锚索失效不及时补打的;锚杆、锚索未按设计紧跟迎头;打锚杆作业时,不执行打一个眼安装一个锚杆的。
28、架棚时,脚手架搭设不牢固的;脚手架上站人超出规程规定人数的。
29、架棚支护空帮空顶未填充实的;卡缆未按要求紧固到位的。
30、综掘机带电时站在炮头上作业的。
31、锚索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张拉的。
32、卸钻杆时不关压风的。
33、喷浆时不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34、炮掘工作面,其炮眼数量、位置、深度、角度、装药量及所使用炸药、雷管的种类、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要求的。
35、机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36、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不设临时支护或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37、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38、掘进巷道作业时,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的。
39、搭设工作平台不牢固、平台上堆放材料超过规程规定的。
砌体之间没用石楔、碹后充填不实,基础不够深。
未达到规定时间提前拆除碹箍的;碹箍生根不牢,碹墙砌缝、接茬和碹墙平整度不符合规定的。
40、喷层内有充填物的。
41、施工单位未妥善保护测量控制点、中、腰线点,造成损坏的。
施工单位擅自挪动测量控制点的。
42、上下端头改棚时未挑棚就拉倒的。
43、放炮后崩坏的棚子不及时修护就干活的。
44、处理棚腿时顶梁未打点柱的。
45、擅自拆除棚梁(棚腿)、棚卡、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46、锚杆、锚索支护不按规程措施规定擅自少装树脂药卷的。
47、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
48、掘进迎头不使用前探梁进行超前护帮、护顶,或戴帽点柱进行临时支护的。
49、迎头打下部眼时,倒矸石不彻底的。
(三)机运专业1、斜巷提升将车辆停在斜巷中未采取措施,司机脱离岗位的。
2、斜巷提升车辆时,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不使用的责任人。
3、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4、斜巷处理掉道车时大绳处于松弛状态或下方站人的。
5、绞车司机未严格按规定操作,没有做到“五不开”(设备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完好或打结不开,安全设施或信号设施不完好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的。
6、把勾工未严格按规定操作,没有做到“五不挂’(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挂,信号不清不挂,超车数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有行人不挂)的。
7、绞车司机提放车后离开时不切断电源,不扳紧车闸的。
8、矿车插销没使用专用的闭锁插销,用其他物品代替的;使用闭锁孔损坏的矿车用于斜巷运输的。
9、斜巷拉空勾头不跟人的。
10、斜巷无信号开车或声光信号失灵仍继续使用的。
11、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绞车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12、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13、井下斜巷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14、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前使用的。
擅自使用其它单位管理的小绞车,未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