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草案)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
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
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机构与职责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1.1.2.1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1.1.2.2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浙卫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15]4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一)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二)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我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1)考核合格。
(三)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我委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我委认定),经我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甘卫疾控发[2014]170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卫疾控发[2014]170号)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甘肃矿区卫生局,委直各单位,兰州大第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现就近期工作安排如下:一、提高认识水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这个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救治救助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任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要求,尽快建立市州级精神卫生联席会议的制度,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着力抓好《精神卫生法》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
同时,要通过定人定岗、优化整合的措施,建立以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采取与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办法,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功能,做到专病专管、定向服务。
二、切实履行责任,全面加强救治工作(一)落实发病报告制度。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管理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工作中,积极开展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的日常督导检查;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各级疾控机构作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要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 年版)-品行与情绪混合性障碍

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 年版)-品行与情绪混合性障碍一、概述品行与情绪混合性障碍是一类以持久的攻击性、社交紊乱或违抗行为与明确的抑郁、焦虑或其他不良情绪共存的状态。
该诊断是将混合的临床相认为是一种障碍,而不是多种障碍同时发生在一个人身上的共病现象。
符合该诊断的患者要比单纯行为障碍与情绪障碍共病的患者更为宽泛。
目前没有充分证据确认该障碍独立于品行障碍。
提出这样的诊断类别是基于该类障碍的高患病率、发病机制的研究以及治疗的复杂性。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儿童、青少年社区中对立违抗障碍和品行障碍的患病率为 1.8%~14.7%,其中2.2%~45.9%的患儿同时存在抑郁障碍;抑郁障碍的患病率为 0.3%~18.0%,4.5%~83.3%的患儿同时存在对立违抗障碍或品行障碍。
在临床样本中,抑郁障碍患儿中 30% 同时存在品行问题;品行障碍的患儿中 50%存在抑郁障碍。
二、病理、病因及发病机制在对品行与情绪混合性障碍的病因机制假设中,包括“首先发生品行障碍,随后出现情绪问题”和“首先存在抑郁问题,通过行为方式进行发泄,产生行为问题”的两大类主要观点。
但大多数研究者更倾向于前者,即患有品行障碍的儿童青少年在经历了更多的负性体验、技能习得失败之后,逐渐出现了抑郁等不良情绪。
三、临床特征与评估与单纯品行障碍相比,品行与情绪混合性障碍患者表现出更频繁的发怒和焦虑感,有更严重的躯体主诉,更容易纵火、破坏财产和物质滥用;但较少使用武器、偷窃、打架、欺凌他人和暴力攻击。
与单纯抑郁障碍比较,本障碍患者表现为更高的焦虑症状,易激惹,更频繁的躯体主诉;但较少出现睡眠、胃纳问题。
相比于单纯的抑郁障碍或品行障碍,本障碍患者总体上存在更高的自杀想法和自杀意图,功能损害更严重。
四、诊断与鉴别诊断从诊断系统来看,ICD-9 以“混合的品行与情绪紊乱”为诊断条目,描述为品行障碍的患儿同时存在“相当数量的焦虑、痛苦和强迫症状”。
直到 ICD-10 才明确将其列为独立诊断条目,但 ICD-11 对诊断再次进行了变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国卫疾控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请遵照执行。
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ICD11精神、行为与神经发育障碍临床描述与诊断指南》札记

《ICD11精神、行为与神经发育障碍临床描述与诊断指南》阅读笔记目录一、内容简述 (2)二、ICD-11中精神、行为与神经发育障碍的分类与编码 (3)1. 分类原则 (4)2. 编码规则 (5)三、ICD-11中精神、行为与神经发育障碍的主要内容 (5)1. 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7)2. 躁郁症 (7)3. 抑郁障碍 (9)4. 焦虑障碍 (10)5. 强迫症及相关障碍 (11)6. 创伤后应激障碍 (12)7. 解离性障碍 (14)8. 躯体化障碍 (14)9. 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 (16)10. 儿童期紊乱性心因性障碍 (18)四、ICD-11中精神、行为与神经发育障碍的诊断与评估 (19)1. 临床评估 (20)2. 心理测量与评估工具 (21)3. 诊断流程 (23)五、ICD-11中精神、行为与神经发育障碍的治疗与管理 (23)1. 治疗原则 (25)2. 治疗方法 (26)3. 康复与预后 (27)六、总结与展望 (28)1. 对ICD-11的总结 (30)2.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31)一、内容简述《ICD11精神、行为与神经发育障碍临床描述与诊断指南》(简称《指南》)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一份关于精神、行为和神经发育障碍的国际诊断标准。
这份指南旨在为医生、心理治疗师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一个一致、全面和客观的诊断框架,以便更好地评估和治疗这些患者。
《指南》涵盖了多种精神、行为和神经发育障碍,包括自闭症谱系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强迫症(OCD)、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等。
在诊断过程中,《指南》强调了对患者个体差异的认识,提倡综合评估,并鼓励跨专业合作,以便为患者提供最佳的治疗方案。
《指南》还关注了患者的社会、家庭和环境因素,认为这些因素在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鼓励医生在评估患者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便更准确地诊断和制定治疗计划。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9•【文号】国卫疾控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委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7月29日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
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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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按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至少由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诊断复核;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乡镇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培训。
(4)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
核与评估。
(5)负责本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署与运行维护。
c.根据知情同意原则(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d.按照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相关工作要求,成立至少由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6)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1.1.3医疗机构
1.1.3.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职责为:
a.提供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病情严重患者,民政、公安、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E.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县,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同时承担患者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1.1.3.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为:
a.在县级精防机构指导下,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网络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必要时联系县级精防机构安排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未确诊患者进行诊断复核。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草案)
篇一: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XX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XX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XX-20XX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县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3)设立地市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师资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6)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1.1.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E.组建应急医疗处臵组,承担本辖区患者应急医疗处臵任务;设立应急医疗处臵专用电话。
F.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根据情况,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可以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
(2)县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职责为:
a.提供门诊诊疗、患者应急状况处臵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普通患者、由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慢性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
1.1.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1.1.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1.1.2.2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