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药房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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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药房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药房人员身体健康,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药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房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药师、药士、药品保管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完善的药房人员健康档案,确保药房人员健康状况良好,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药品服务。

第二章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第四条健康档案的建立1. 药房人员入职时,需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 体检结果作为健康档案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健康档案的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 健康体检报告:包括血压、心率、视力、听力、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X光片等。

3. 药品过敏史:对药物、食物等过敏情况。

4. 职业暴露史:接触有害药品、放射性物质等职业暴露情况。

5. 疾病史:既往病史、传染病史、手术史等。

6. 疫苗接种史:预防接种情况。

7. 定期体检记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并记录体检结果。

第六条健康档案的管理1. 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药房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 健康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泄露。

3. 健康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需经药房负责人批准。

4. 健康档案的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第三章健康教育与培训第七条药房人员应定期参加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八条培训内容包括:1. 药品安全知识:了解药品的性质、作用、禁忌等。

2. 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

3. 传染病防治知识:了解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提高传染病防控能力。

4. 健康生活方式:倡导健康饮食、合理运动、戒烟限酒等。

第四章档案检查与监督第九条定期对药房人员的健康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及时更新。

第十条对药房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药房负责人负责解释。

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篇: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在药房、库房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

二、新进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在岗员工检查项目相同,合格者方能上岗。

三、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皮肤病及可能传染疾病的,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四、工作人员每年的体检由药剂科按期组织实施,并建立员工个人健康档案。

第二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目的 1.1建立一个规范的人员体检和健康的管理制度。

保证从事生产的员工和行政部门等员工身体维持在规定的健康水平。

适用范围2.1 适用于从事生产和行政部门等全体员工体检和健康的管理。

职责3.1 行政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4.1 健康标准:4.1.1 从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仓库管理员和行政部门的每一位员工不得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及精神病。

4.1.2 在洁净区从事食品生产的员工除达到上述规定外,还不得患有皮肤病,体表不得有伤口。

4.2 体检范围:4.2.1 消化系统及粪便检查。

4.2.2 呼吸系统及X 光胸部透视检查。

4.2.3 皮肤病方面检查。

4.2.4 肝功能全项检查。

4.3 体检频次及工作程序4.3.1 新员工进厂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只有检查全部合格、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工方可录用。

4.3.2 员工进厂后,每年必须按体检范围项下要求进行一次体检。

只有体检合格、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职工方可继续从事生产。

体检不合格的职工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调离岗位。

4.3.3 平时有身体受伤化脓的员工,必须等病情痊愈后才可以上班。

4.3.4 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产品的患者, 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

病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3.5 有关的管理人员及现场监控人员必须把人员健康作为监控的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每个员工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

医院药房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人员管理制度医院药房人员管理制度医院药房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员管理一、人员档案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药品管理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

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

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

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药店管理制度

药店管理制度

药店管理制度药店管理制度1一、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需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仔细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精确、规范。

四、药品陈设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药品要按用处或剂型陈设。

五、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必要时,能为消费者供应药询问和指导六、销售药品必需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根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留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七、处方药必需由药师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销售,不得采纳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药师等内容的胸卡。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置和使用进行指导;八、不得采纳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九、严格执行对处方的审核、调配、复核和保存的管理规定,确保销售的正确性和精确性;药店管理制度2(1)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平安后,方可离开。

(2)易燃、易爆等危急性药品应另设危急品库存放,并按化学危急物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单独分开隔离存放。

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能用纸包装。

(3)存放量大的中草药应定期摊开,留意防潮,以防发热自燃。

(4)药店和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电气照明的灯具、开关、线路,不得靠近药架或穿过药品。

(5)化学性能互相抵触或互相产生剧烈反应的药品,要分开存放。

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药架底部,以免破裂、脱底而起火灾。

(6)药房内的废弃纸盒、纸屑,不要随地乱丢,应集中在金属桶篓内,每日去除。

医药药店人员规章制度内容

医药药店人员规章制度内容

医药药店人员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药店人员的行为,保障医药服务的质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药药店人员的管理工作,涉及医药药店内一切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信守业。

第二章医药药店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熟悉药品的使用和配药流程,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五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药品学习能力和自学能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药品服务。

第六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章医药药店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七条医药药店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尊重患者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八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药品管理规定,做到准确无误地配药和发药。

第九条医药药店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品和剂量,不得擅自代替处方药品。

第十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药品,做好药品的保质保量工作,杜绝使用过期或劣质药品。

第四章医药药店人员的职责第十一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生的工作,为医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二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熟悉医疗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医药药店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医药药店人员的违纪处罚第十四条医药药店人员违反本规章的规定,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规章的行为轻微的,公司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规章的行为较为严重的,公司可对其进行停职处理,直至辞退。

第十七条违反规章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应当立即报警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六章医药药店人员的福利保障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医药药店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医药药店人员在工作中的权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医药药店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水平。

医院药房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确保医院药房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药品管理要求,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药房所有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等工作的人员。

三、健康档案建立与管理1. 建立个人档案药房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健康状况:包括既往病史、过敏史、家族病史等。

(3)体检报告: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包括心电图、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等检查项目。

(4)疫苗接种记录:记录疫苗种类、接种时间等。

(5)培训记录:记录药房工作人员参加的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情况。

2. 健康档案管理(1)药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保管和维护药房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

(2)健康档案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药房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四、健康查体与报告1. 药房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查体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本人。

2. 如发现药房工作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影响药品管理工作的疾病,应及时报告药房管理部门。

3. 患有传染病的药房工作人员,在治愈前应暂停从事药品管理工作。

五、培训与考核1. 药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药房工作人员进行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药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2. 药房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学时达标。

3. 药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药房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等。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药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确保医院药房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药品管理要求,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服务。

门诊药房工作规章制度内容

门诊药房工作规章制度内容

门诊药房工作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诊药房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门诊药房的管理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门诊药房工作应遵循“医长药短、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药品配送准确及时,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四条门诊药房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及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

第五条门诊药房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患者隐私,维护医务人员权威,严禁涉及患者隐私的不当言论和行为。

第六条门诊药房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有序,确保药品的储存与配送符合相关规定,做好药品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门诊药房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做好用药指导,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八条门诊药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水准。

第二章门诊药房的管理第九条门诊药房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负责门诊药房的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门诊药房应设立专门用于存放药品的区域,确保药品的安全储存,避免受潮、受热或受损,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门诊药房应制定详细的药品进货、出库、盘点、报废等程序,确保药品的流程清晰,减少药品浪费。

第十二条门诊药房应配备足够的药品、药具及其他相关物品,保证药品需求的供应,避免因药品不足给患者带来不便。

第十三条门诊药房应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追踪药品的使用情况,统计用药情况,及时补充药品,做好库存管理。

第十四条门诊药房应建立药品调剂岗位,根据医嘱要求,准确调剂合理的药品,避免因错配药品造成患者用药不当。

第十五条门诊药房应建立药品检验岗位,对进货的药品进行验收检查,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定期开展药品库存盘点,核实库存情况,做好药品会计工作,确保药品安全及财务安全。

第十七条门诊药房应建立药品报废管理制度,对过期、变质或疑似伪药的药品及时报废,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十条规定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十条规定

1. 药房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规定的药师或以上职称证书。

2.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药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细心调配,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4. 药房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5.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药品管理6. 药品购进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7.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8. 药品储存与养护应按照药品性质、规格、剂型、有效期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药品质量。

9. 药品出库复核应严格执行,确保药品数量、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与采购记录一致。

10. 特殊药品和贵重药品应实行专库管理,加强监控,确保安全。

三、处方管理11. 药房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处方,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确保药品调配准确无误。

12. 处方调配过程中,如遇疑问,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问清后方可调配。

13. 对不规范处方、无签名盖章的处方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药房可暂不发药。

14.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确保患者正确用药。

四、服务质量15. 药房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者,耐心解答患者疑问,提高患者满意度。

16. 药房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17. 药房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奖惩制度18. 药房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9.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药房工作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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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规范本企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

2、适用范围:本企业人员健康管理。

3、内容:
3.1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3.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员等岗位人员,应每年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3.3健康检查除一般身体健康检查外,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等;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增加视力程度(经矫正后视力应不低于0.9)和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等项目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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