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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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LegaI sys t om A nd Soci et yf苎垒!查塾金竺!旦堕里型二:|||.i麓图豳壁图论破固赃物的善意取得别虚刘叶群摘要赃物的追缴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究,得出我国对赃物应例外适用善意取得并限制条件的结论。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限制条件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一、引司考案例:提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甲市A有古画一幅非常珍惜,藏于家中。

某天B潜入A家中将古画盗走,A发现古画不见后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B将该幅古画委托乙市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丙市C是一个酷爱珍藏古画的行家,在拍卖会竞买到该幅古画视若珍宝,并常向来家中拜访的友人展示。

后来A听朋友说C有一幅古画,便欣然前往鉴赏,发现该古画正是自己被盗的那副古画。

于是A要求公安机关向C追回古画。

C不同意将古画给A。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无权处分人处分动产或者不动产,受让人取得受让物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是: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了赃物的追缴与退赔制度。

上述盗赃物归属案例中,古画作为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原则的,c经拍卖市场公开竞买古画,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合法占有古画,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刑事法律对于赃物的追缴与民事法律对于物权归属规定的冲突。

本文案例中的C能否依善意取得古画的所有权呢?二、分析问题:比较域内外法律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一)域外法律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域外法律对善意取得通常都有没置特别规定,主要有二种立法观点。

1.否定+例外说。

该说原则上禁止赃物的善意取得,同时规定例外适用的情形。

“’立法采纳这一观点的代表国为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了丢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这里的丢失物是指盗赃物、遗失物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之物。

叭使所有权人为间接占有的情形下,因某种原因丢失物,对该丢失物也同样不适用善意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案例分析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案例分析

certain
extent sacrificed all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but it is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ublic played
credibility
of appearance,promoting transaction security
two
situations:one is the
total housing part of the CO—owners of unauthorized sale total of housing,the assignee for
kindness,Can
obtain ownership.Two
registration
制度设计和立法建议。其中,诉争房屋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所有权善
意取得制度构成核心要件一何谓“善意”及其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效力将作为本文研究重点。
关键词: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案例分析
II
The ownership of immovable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论文作者签名:至基迨整
日期:
垒Q!!驰基垡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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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法律资格的案例(3篇)

善意取得法律资格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占有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取得某项权利,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该占有人可以取得该权利的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有所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善意取得法律资格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5月,甲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该房屋原属于乙所有。

甲在购房过程中,未向房产中介公司及乙询问该房屋的权利状况。

2010年6月,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0年7月,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011年3月,乙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为由,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返还房屋。

甲在诉讼中提出,其在购房过程中对房屋的权利状况一无所知,属于善意第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购房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房屋的权利状况一无所知,属于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甲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乙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甲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是指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取得某项权利的人。

在本案中,甲在购房过程中未向房产中介公司及乙询问该房屋的权利状况,对房屋的权利状况一无所知。

因此,甲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

2. 甲是否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依法享有该权利。

在本案中,甲在购房过程中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3.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依法享有该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报告

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报告

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概述(一)案例一1990年4月,廉某与赵某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

2003年8月,双方共同出资47880.78元在廉某单位购买了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一套,并由廉某单位统一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办理在廉某名下,未载明共有人。

2007年11月,廉某在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随后与赵某发生矛盾,两人分居。

2008年4月,杨某夫妇从网上看到廉某的售房信息后便与廉某联系协商购房事宜.缔约前,杨某夫妇查看了廉某的房产证,询问了廉某的家庭状况,廉称自己单身,该房屋为其个人所有.2008年4月15日,杨某夫妇以15。

5万元的价格与廉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后,杨某夫妇将现金6。

5万元及金额为8万元的定期存单交付给廉某;廉某将房屋产权证和购房原始发票交付给杨某夫妇。

同年4月底,杨某夫妇收到廉某交付的房屋钥匙,并占有该房屋.合同签订后,杨某夫妇与廉某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备,房管部门未予办理。

在此情况下,杨某夫妇将已交付的8万元存单挂失,并到所购买的房屋周围进一步打听、询问该房屋的相关情况。

经了解,廉某有丈夫赵某,在某单位工作.2008年5月4日,杨某夫妇到赵某单位找到赵某,并向其核实其与廉某的身份关系。

赵某表示其与廉某系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并表示其不同意出售房屋。

同年5月23日,杨某夫妇以其与廉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向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廉某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该院受理了该案,审理中,廉某陈述其单身,隐瞒了其已婚事实;同时杨某夫妇亦未将其曾找过赵某的情节告知法庭。

审理中杨某夫妇与廉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廉某于2008年5月30日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杨某夫妇,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廉某并未自动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

于是,杨某夫妇于2008年6月3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善意取得法律案件(3篇)

善意取得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一套房产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并取得了该房产的房产证。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某发现该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且存在多个债权债务纠纷。

王某认为李某在出售房产时隐瞒了这些重要信息,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在出售房产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王某是否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该房产。

三、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出售房产时未告知王某房产被查封及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王某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2.二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在出售房产时未告知王某房产被查封及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但王某在购买房产时已取得了房产证,表明其对房产的权利状态有所了解。

因此,王某不属于善意取得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该房产。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四、案件评析1.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不具备欺诈、胁迫等恶意情形下,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因善意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2.本案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产的出卖人,未告知王某房产被查封及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构成欺诈。

然而,王某在购买房产时已取得了房产证,表明其对房产的权利状态有所了解。

因此,王某不属于善意取得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该房产。

3.本案的法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购买房产等大额交易时,要充分了解房产的权利状态,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遭受损失。

同时,房产出卖人应诚实守信,如实告知房产的权利状态,以免因欺诈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发布时间:2023-07-17T05:03:38.531Z 来源:《时代教育》2023年9期作者:孙孟尧[导读] 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关键词:善意取得盗赃物法律适用一、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争议(一)、支持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理由主张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取得盗赃物的所有权的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1]。

盗赃物的违法属性并不是来源于物的本身,这一点它不同于毒品,不允许毒品在市场是自由流通是由于毒品本身具有巨大的危害性,而盗赃物的违法性是犯罪行为赋予的,盗赃物仍然具备市场上流通物的一般属性。

如果仅仅因为一个物品是犯罪所得,就推翻在此之前所形成的一些列法律关系,这样难免会使市场上的主体惴惴不安,时刻担心着交易安全。

其次,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若如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那么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人肯定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去查清商品的来源,这样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善意取得法律后果案例(3篇)

善意取得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物权转移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善意受让人仍能取得该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善意取得法律后果案例。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将一块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租赁涉案土地期限为10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租赁期满后,乙公司继续租赁涉案土地,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年。

丙公司得知涉案土地存在租赁合同后,向甲公司支付了150万元购买涉案土地。

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将涉案土地转让给了丙公司。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要求丙公司返还涉案土地,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1.丙公司是否构成善意取得?2.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法院判决1.关于丙公司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应满足以下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物权时是善意的;(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受让人取得该物权时,该物权已经登记或者依法应当登记。

本案中,丙公司在购买涉案土地时,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存在租赁合同,丙公司对涉案土地存在租赁合同并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

丙公司支付了150万元购买涉案土地,对价合理,符合善意取得的第二个条件。

涉案土地未办理登记手续,但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物权转移的效力。

因此,丙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丙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2.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将涉案土地转让给了丙公司,违反了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出卖耕牛的协议,合同约定甲向乙交
付耕牛一头,乙向甲交付定金,余款一年之内还清。

同时,双方还约定,乙在还清价款前,牛的所有权由甲保有。

第二日,甲将该牛交付给了乙,那么:
(1)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染上疯牛病死去,该损失
应当由谁承担?
(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
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答:(1)应该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
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国家司法考
试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买卖合同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
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
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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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例概述
(一)案例一
1990年4月,廉某与赵某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

2003年8月,双方共同出资47880.78元在廉某单位购买了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一套,并由廉某单位统一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办理在廉某名下,未载明共有人。

2007年11月,廉某在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随后与赵某发生矛盾,两人分居。

2008年4月,杨某夫妇从网上看到廉某的售房信息后便与廉某联系协商购房事宜。

缔约前,杨某夫妇查看了廉某的房产证,询问了廉某的家庭状况,廉称自己单身,该房屋为其个人所有。

2008年4月15日,杨某夫妇以15.5万元的价格与廉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后,杨某夫妇将现金6.5万元及金额为8万元的定期存单交付给廉某;廉某将房屋产权证和购房原始发票交付给杨某夫妇。

同年4月底,杨某夫妇收到廉某交付的房屋钥匙,并占有该房屋。

合同签订后,杨某夫妇与廉某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备,房管部门未予办理。

在此情况下,杨某夫妇将已交付的8万元存单挂失,并到所购买的房屋周围进一步打听、询问该房屋的相关情况。

经了解,廉某有丈夫赵某,在某单位工作。

2008年5月4日,杨某夫妇到赵某单位找到赵某,并向其核实其与廉某的身份关系。

赵某表示其与廉某系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并表示其不同意出售房屋。

同年5月23日,杨某夫妇以其与廉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向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廉某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该院受理了该案,审理中,廉某陈述其单身,隐瞒了其已婚事实;同时杨某夫妇亦未将其曾找过赵某的情节告知法庭。

审理中杨某夫妇与廉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廉某于2008年5月30日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杨某夫妇,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廉某并未自动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

于是,杨某夫妇于2008年6月3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通过执行,同年7月21日讼争房屋过户完毕。

之后杨某夫妇按照15.5万元的总价款向廉某付清了余款。

2008年10月,赵某在得知其与廉某共有的房屋被廉某独自售出,并已过户到他人名下后,提出异议,要求该院依法再审,撤销原审调解书,并判令杨某夫妇返还房屋。

针对第三人的异议,原审原告杨某夫妇认为,讼争的房屋登记在廉某名下,未载明共有人,其购买时不知晓廉某为无权处分,该房屋实际付款15.5万元,为合理价格,且办理过户,其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应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二)案例二
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

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

”甲说:“先拿去用吧。

”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

后因乙急需用钱,以200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

三个月后,甲问乙:“你何时将照相机还我?”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
(一)基本理论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的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系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其实践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权利的动产占有人,以移转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后,善意受让人即取得该动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案例一分析
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可以看出:不动产善意取得有四个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该不动产。

首先,廉某单方处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无权处分。

该案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改房,产权登记在妻子廉某单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妻子廉某的单方处分应认定为无权处分。

虽然《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物权的证明。

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廉某与赵某属事实婚姻关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同时该房屋是单位的房改房,虽然也要出资购买,但是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是分配给该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的。

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婚姻法》较《物权法》应属于特别法,本案应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认定讼争房屋为廉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故赵某与廉某对诉争的房屋享有共同的产权,廉某未经赵某同意单方处分该房产属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受让人善意与否,主要应从受让人受让物时是否知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的角度进行审查。

如果受让人受让该物时知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仍然购买,则不符合主观善意的要求;反之,则符合。

审查认定受让人的“不知晓”状态是主要从受让人是否尽到了当时情景下一般购买人的注意义务角度进行审查。

结合该案,杨某夫妇是否善意应从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订立合同阶段杨某夫妇查看了廉某的房产证,并询问了廉某的婚姻状况,尽到了当时情景下一般购买人的注意义务。

至于廉某的陈述真实与否,已经超出了杨某夫妇当时情景下作为一般购买人的审查能力范围,杨某夫妇有理由相信廉某关于自身婚姻状况的陈述。

故应当认定,订立合同阶段杨某夫妇对廉某是否为无权处分的情况不知晓,其二人在该阶段主观上符合善意的要求。

履行合同阶段,由于杨某夫妇在与廉某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时已经发现廉某的证明文件不全不能过户,后杨某夫妇通过打听得知廉某丈夫赵某存在,并与赵某见面。

赵某向杨某夫妇陈述杨某夫妇所购买的房屋系其与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表示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

至此,应当认定杨某夫妇已经知晓廉某向其二人出售的房屋系廉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廉某的单方处分,是无权处分。

杨某夫妇辩称,赵某不能出示结婚证,房产又未注明共有人,其不能辨识赵某的陈述是否真实。

对此辩解理由认为不能成立。

因为事实婚姻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历史遗留的民间习俗婚礼的一种认可,我国现行法律保护事实婚姻。

杨某夫妇作为一般购买人,能够从廉、赵二人的年龄上对赵某的陈述真实与否做出一个初步判断;而且,从杨某夫妇获知赵某与廉某夫妻关系的信息来源上看,该信息是从讼争房屋的周围邻居处得知,加上杨某夫妇与廉某到房管部门因缺少证明文件不能过户的事实,足以推翻杨某夫妇辩称其二人不能辨识赵某陈述真实与否的理由。

从一般购买人交易中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角度进行审查,杨某夫妇交易的是房屋,对如此重大的财产利益,应当尽到与财产利益相对应的注意义务。

其对诸多疑惑因素的无端忽视,应认定为没有尽到当时情景下一般购买人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其坚持购买仍处于主观善意状态。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其次,杨某已经交付了合理对价,合同订立后,杨某夫妇将现金6.5万元及金额为8万元的定期存单交付给廉某。

4.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最后,登记的完成有瑕疵,廉某在与廉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证明文件不齐,无法协助杨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条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转让房屋所有权。

至于原审中双方借助法院公权力,通过诉讼达到过户目的,用于满足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这个条件的做法,在再审查明事实后应当给予否定,并对原审予以纠正。

杨某夫妇对讼争房屋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第三人赵某作为物权共有人,依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原审原告杨某夫妇返还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因第三人赵某与原审被告廉某尚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廉某的返还房屋价款义务,第三人赵某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 案例二分析
本案涉及意思表示的解释以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

本案中甲说“先拿去用吧”,实际上是拒绝了乙“给我吧”的要约,而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则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属于借用关系。

乙在借用期间占有甲的照相机,又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甲不能向丙主张返还照相机,只能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甲的意思表示的含义问题。

甲说“先拿去用吧”,按照文义解释甲实际上是借用的意思表示,而非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此仍有疑问,结合目的解释的规则,甲所欲达成的目的实际上也是借用,而非赠与,这一目的是为乙已知或者明知的。

其次,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

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是经由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该民事行为的有效,第三人可以取得被处分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也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

在无前述情形,但是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时,该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的丙是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另外,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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