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第三章 宪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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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考第一章法学原理1、法律规则:也称为法律规范,是法律系统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2、法律渊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是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宪法的具体化。

(2)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国际条约(特别注意:政策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第三章民法总论1、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重点理解哪些属于平等主体)2、民法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分类[125的概念与辨别]:(1)财产权、人生权(2)绝对权、相对权(3)既得权、期待权(4)主权利、从权利(5)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金。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把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学通论重点 吴汉东版【精选文档】

法学通论重点 吴汉东版【精选文档】

法学通论重点吴汉东版【精选文档】第一章:法理学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觃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不义务。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戒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觃范、法律原刌、技术性觃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觃刌是指固体觃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刌,戒者说是对一丧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刌是指可以作为觃刌的基础戒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刌。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作用:,1,觃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觃定,通过各种途徂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发而改发,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发而改发。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政治基础不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不市场经济机制;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答:丨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发。

,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

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

历史仸务相同。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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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法律规则[中南财大2012、2008年研]答: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可分为以下几类:①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②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③根据强弱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

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规则是法律要素中重要的方面。

2法律移植[中南财大2011、2008年研]答: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有: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

法律移植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①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③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④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法律事实[中南财大2012、2009年研]答: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

法律事实依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如遗嘱、公证、结婚等。

4规范作用[中南财大2014年研]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法学通论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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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原理第一节法律概说一、法的产生和历史类型(一)法的产生1、原始社会没有法。

2、习惯是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3、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4、法产生有两个根源:一是阶级根源;二是经济根源5、历史上比较早的成文法主要有:《亚述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德拉古法典》、《十二铜表法》。

6、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因此它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也将不复存在。

(二)法的历史类型1、分类标准: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

2、具体类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二、法的定义(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灋”字由三部分组成:1、水 2、廌( zhi )又称獬豸 3、去(二)西文中的法法---包括道德;法律----指法律规则(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含义:是指法的外部特征,即法与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区别。

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5、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四、法律的本质含义: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1、法是统治(掌握政权) 阶级意志的表现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五、法律的作用含义: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含义:是指法自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手段或方法。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由来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①“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法学通论》习题集

《法学通论》习题集

《法学通论》习题集《法学通论》习题集考试重点章节:A. 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为主要考察内容,比重在85%以上;B.诉讼法(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C.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D.法制史不考察。

理论法学系《法学通论》教研室1目录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1)参考答案 (7)第二章宪法 (14)参考答案 (20)第三章刑法 (26)参考答案 (36)第四章刑事诉讼法 (44)参考答案 (48)第五章民法 (52)参考答案 (61)第六章商法 (69)参考答案 (73)第七章民事诉讼法 (77)参考答案 (81)第八章经济法 (86)参考答案 (90)第九章行政法 (94)参考答案 (99)第十章行政诉讼法 (105)参考答案 (108)第十一章国际法 (113)参考答案 (114)附录一近年来考试真题 (116)附录二参考书目 (163)附录三推荐书目 (165)11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C、行为D、语言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不成文法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A、适用范围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权利B、权力C、义务D、权利、权力和义务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A、人口B、环境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1A、法系B、法律体系C、法学体系D、法的历史类型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洛克D、卢梭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A、1982年宪法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党的十五大D、党的十六大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A、司法机关B、广大人民群众C、公检法机关D、中国共产党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A、经济权利B、社会和文化权利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D、政治权利和自由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A、司法权独立B、司法机关独立C、审判独立D、司法人员独立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A、执法B、守法C、司法D、违法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116、国家赔偿的主体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国家17、导致法律关系变化的诸如遗嘱、公证、结婚等属于()A、法律行为B、法律规范C、法律事件D、法律规则18、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立法是指()A、法的制定或认可B、法的修改和补充C、法的废止D、法的立、改、废活动19、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是指()的平等。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4.1) 1.4法的要素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4.1)  1.4法的要素

第四节: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技术性规定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

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

法律要素的特点是:(1) 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2) 多样性和差别性;(3) 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此处重点讲规则、原则与概念三大要素。

目录1 2 3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法律规则具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三部分。

法律规则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

比如按照法律的部门、适用的领域进行分类,可分为宪法规则、刑法规则、民法规则、行政法规则、诉讼法规则等;按照法律规则的形式,可分为实体法规则、程序法规则。

法理学所讲的法律规则与此有所不同,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划分:一、依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

它分为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两种。

命令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规定禁止或严禁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具有强行性(强制性)、不利性,没有选择性,不允许人们随意选择。

这一规则所使用的语言是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

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性规则具有两方面的特点:第一,授予人们权利,使人们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二,允许人们自由选择,具有选择性。

这一规则所使用的术语是可以、有权、有……自由、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在现代法律中,权利性规则占据首要地位。

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同时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质的法律规则,如组织法、程序法以及委任规则、审判规则等。

法学通论含答案

法学通论含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法学通论》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法的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缓刑: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

(4)、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5)、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2.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答:第一、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宗教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第二、我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

在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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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1.1复习笔记
一、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1.法学的性质
(1)法学的词源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2)关于法学性质的不同观点
①法学是实证科学。

在法律研究中,近代许多法学家采用机械物理学、生物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

②法学是形式科学。

将科学分为经验科学和形式科学。

经验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形式科学包括逻辑学、数学,不涉及其内容或价值取向。

③法学是人文科学。

很多人文科学的主张者都将法学划人人文科学的范畴,如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狄尔泰等。

④法学是社会科学。

中外学术界,尤其是中国学术界,通常都将法学划人社会科学的范畴。

2.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1)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既要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它们的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
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2)法学研究的目的
①伦理目的,即为了发现或探究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为公正安排社会关系及解决社会纷争找到合理的交往模式或法律框架;
②科学目的,即法学研究追求的是发现法律规律,认识法律的本来面目;
③政治目的,即法学研究是为了给统治者的统治出谋划策,或者相反:证明、揭露法律的毛病,从而在政治上否定它。

(3)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具体划分为三部分:
①理论法学。

分为法理学和法律史学,法律史学又分为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

②应用法学。

分为比较法学、国内法学(含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外国法学。

③边缘(交叉)法学主要是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如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

3.法学发展的历史
(1)西方法学发展简史
①古代西方法学的发展
古希腊成文法不多,主要是对习惯法的整理和系统化,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的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学家集团,没有独立的法学。

罗马法是西方法律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世纪时期,法学等成为神学的附庸,教义代替了法律。

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学流派。

②近代西方法学的发展
17、18世纪,以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贝卡里亚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许多法律思想,诸如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权力分立制衡论、法律平等论,对于推翻封建制度,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③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非常重要的时期
a.这时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的边沁、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派,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法学等。

这些流派促进了法学的科学化进程。

b.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西方又出现了以德国的马克斯·韦伯、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以美籍奥地利人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和英国的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以美国的富勒、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以美国的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等。

c.20世纪末以来,又出现了批判法学、女权法学、后现代法学等法学思潮。

总的来说,现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④西方法学发展的主要特点
a.西方法学可划分为两个阶段。

19世纪以前,法学尚未独立化、专门化、职业化,法学是抽象的、思辨的。

19世纪中叶以来,法学逐渐独立化、专门化、职业化。

b.西方法学流派林立,错综复杂。

西方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三足鼎立,此外又有许多法学流派错杂其中。

c.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在古代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

d.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程度较高,在古代很早就形成了法律职业培训中心、法律教育中心,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如法官、律师大都由专门的机构教育和培养。

e.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昌盛,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主要部分。

(2)传统中国法学的发展
①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
中国法学的发展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四个阶段。

②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的特点
a.三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建设和发展,形成了中华法系,它对我们中华民族和周边国家、地区和民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b.中国法律制度是以刑罚为核心,法律思想也与此相关。

c.中国法学深受儒家的影响。

d.中国法学的专业化层次不高,基本上没有形成职业化、专门化、独立化的队伍。

e.中国法律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的特色,既有优良的一面,也有不良的一面。

(3)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①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②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毛泽东及其战友积极探索社会主义的发展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许多富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观点。

二、法的概念与体系
1.法的词义
(1)中文中“法”的含义
①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

②法律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其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

③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社会权威力量或社会强制力。

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2)西方的“法”的词义
核心是正义(公平、公正),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

法律既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不正当行为。

法律及其行使与暴力有关,但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须受制于法。

(3)现代汉语中“法”的词义
法、法律基本上属于同义词,但也有区别,都可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①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②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法律的基本特征
依据我国法学界对法律基本特征问题的一般看法,法律通常具有四大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主要出自国家,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以及国家惯例行为等。

社会直接造法的途径有:
①国际或国内社会公认的正当价值观可以纠正国家的不良立法;
②出自法学家的权威性理论有时可以直接成为法律依据;
③部分习惯可以成为法;
④国际组织也创制了许多带强制性的法律。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具有更广泛和更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的本质问题
(1)几种有代表性的法本质学说
①神意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

②理性说。

这一理论是由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

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

③意志说。

意志说又分为:个人(统治者)意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

前述的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

④民族精神说。

这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观点。

该理论认为,法与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一样,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不能照搬外国的法。

⑤社会利益说。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

社会利益说突出的是法律与人的利益,特别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⑥社会控制说。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

⑦正义论。

该说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和体现,强调法律的合法性奠定于正义、价值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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