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园-潍坊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潍坊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建设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孵化器活力,提高孵化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在潍坊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注册运营,并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考核对象分为综合性孵化器和专业性孵化器两类。

二、考核内容

依据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和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实现情况,重点考核孵化器的基本条件、孵化场地、孵化绩效和孵化服务能力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采取孵化器自评、专家评分、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最终考核成绩。

四、考核程序

1、每年各孵化器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填写考核表、自评报告,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区科技局。

2、区科技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和考核指标,组织专家组对孵化器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评审专家对参与考核

的孵化器进行现场考核,形成考核成绩。

3、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经发局联合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级和拟奖励对象,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经公示以后,发布正式文件。

五、考核成绩及奖励

1、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其中80分以上方可评为优秀,且优秀孵化器比例不超过参与考核孵化器总数的20%。

2、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获得优秀评价等级的孵化器,给予该孵化器管理机构10万元奖励,并在全区予以公开表彰。公办孵化器管理机构的考核成绩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3、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其各项优惠政策减半享受。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民营孵化器不再享受《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办孵化器管理机构不享受当年度区绩效考核奖励。

六、其他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综合性孵化器考核指标

2、专业性孵化器考核指标

2013年5月8日

附件1

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

附件2

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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