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相关问题问答
法律文书-要求优先权及提出分案申请的前专利申请的法律状况

要求优先权及提出分案申请的前专利申请的法律状况一、关于分案申请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为基础提出。
该原申请仍处于被授权之前的正常申请程序中,即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制定分案申请。
原申请为下列情形时,一般不得再依其再次提出分案申请:1、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后;2、原申请已被驳回;3、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将原暂未被恢复权利;4、分案申请与原不申请的申请类别不不一。
二、关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之时,其依据的在先申请只需注册满足三项条件:1、在先申请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或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2、在后才申请和在先申请为相同主题范本的发明创造;3、在后申请在在此后需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的期限内提出。
至于在先受理的法律状况如何,与在后申请是否可享有外国实际意义优先权无关。
非政府只要在先申请在有关国家或联邦政府间组织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相应在相应后申请的准许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三、关于要求母国优先权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依据的在先申请应当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受理;2、在先申请的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3、在先申请的篇章尚未授予专利权;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上述第2、3项所规定的条件,仅指“在先申请的主题”未拥有实际意义优先权且未授予专利权。
当在先申请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题时,其中的主题要求过优先权或已被授予专利权时,并不影响就提议该在先申请的其他剩余的主题要求本国优先权。
2019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笔记―120(优先权和期限)

专利法考试复习重点:P91 优先权与分案申请1、已视为撤回但未被恢复权益的专利申请,能够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分案申请不得改变专利类型。
3、分案申请要求发明人一致或部分一致,优先权申请不限制改变发明人。
4、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该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优先权的撤回和恢复优先权撤回后不可以恢复,主动撤回优先权的,不退还花费。
P92 限时规定申请日《专利法实行细则》第 5 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样限时的第一日不计算在限时内。
限时以年或许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或最后一日为限时届满日。
补交附图从头计算申请日,改换不清楚的附图不从头计算申请日。
经过快递企业(而非邮局)邮寄申请资料,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不一样的主体,在同一天以相同的发明创建申请不一样种类(如发明和适用新式)的专利,相同不予受权。
在收到通知后,两方磋商决定。
P93 不授与优先权的三种情况:1、已经要求 xx 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2、已经被授与专利权的;3、属于依据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分案申请的母案能够作为优先权基础,子案不可以够。
优先权的审察1、相同主题;2、在先申请是初次申请;3、十二个月内;对相同主题审察: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益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能否清楚记录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益要求书,不包含纲要)中。
为此,审察员应该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剖析研究,只需在先申请文件清楚的记录了在后申请权益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该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波及相同的主题。
审察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益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原因,而拒绝赐予优先权。
不论获取在先文件的说明书仍是权益要求书的支持,均能享有优先权。
P94 优先权的恢复申请时未要求优先权和撤回优先权申请均不予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以下情况的,能够依据细则第 6 条恳求恢复优先权:1、因为未在指按限时内回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致使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2、要求优先权申明中起码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限时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许优先权转让证明的;3、要求优先权申明中起码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按限时内缴纳或许缴足优先官僚求费。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

本国优先权制度----作用及误区一、引言优先权制度源于1883年问世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资格的人,以一项发明创造首先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他如果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案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申请日。
优先权的作用主要是使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并有时间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合作方和支持资金。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适用于前后的两个申请是分别在不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情况,因此又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制度。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借鉴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制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规定期间内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为区别起见,以在外国提出的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外国优先权”,以在本国提出的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本国优先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作用作为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外国优先权的作用非常简单直接,即便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
而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比起外国优先权来说,就要丰富的多,而这些作用恰恰是专利代理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本文旨在系统地对“本国优先权”加以探讨。
2.1利用“本国优先权”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的转换我国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13)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题十三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一、对优先权的审查本部分结合《专利法》第30条以及《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2节中的重点内容对要求优先权的初步审查进行归纳解析。
1.要求优先权声明时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无补正机会,不能恢复)2.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内容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原受理机构名称为中国)。
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可以请求恢复)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①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②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③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无补正机会,但可以恢复)④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需要再提交纸件复本。
⑤当事人在提交外文优先权证明文本时,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
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1)外国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浅谈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浅谈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作者:暂无来源:《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2年第12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钱凌影齐爽丁长林本文基于本国优先权的制度和一个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案例,提出该案例审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结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修改,给出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在该案例的基础上进行问题扩展,讨论该类申请的处理方法。
我国于1992年引进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引入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外国申请人在我国提交专利申请可以按规定要求其在其他国家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而本国申请人在我国再次就相同主题提出的申请专利却不能要求其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处于不利地位;第二,1992年,我国加入PCT已经列入议事日程,如果申请人向我国提出首次申请,随后又就同一主题提出国际申请的,可以要求其在我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如果该国际申请指定了中国,并随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按照PCT的规定,该申请人可以用它来取代其在中国的原始申请,这种情况相当于申请人享受的本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如果不增加本国优先权,会产生由于申请途径不同而结论有所不同的不合理现象;第三,本国优先权制度在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规定。
涉及本国优先权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如下所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每日知识产权讲座8】要求国内优先权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存在的问题初探

[讲座8]要求国内优先权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存在的问题初探引言: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推进,作为创新的主体,企业以及个人发明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大多数的企业以及个人发明人能够运用不同的专利保护类型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例如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等,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发明人如何运用不同的申请类型来保护发明创造的问题作出一些说明和初步探讨。
1.相关规定和问题的提出1.1 关于国内优先权的规定: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1]。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3)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2]。
1.2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关于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规定: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
对于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审查员不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作出处理;同样,对于在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审查员也不处理其有可能造成在先与在后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均留待后续程序中处理[3]。
案例:针对相同主题的不断改进的发明创造,申请人进行了如下专利保护:申请人于2010-07-9和2011-01-10分别提出一件实用新型申请(以下简称为S1和S2);申请人又于2011-05-16提出一件实用新型申请(以下简称为S3);针对上述三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于2011.7.1提出了一个PCT国际申请(以下简称为P1),P1要求上述三件实用新型S1、S2和S3的优先权;针对该PCT国际申请,申请人于2013年1月4日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以下简称为A1),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以及简称为C1)。
分案与优先权

分案申请
外国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
填写内容
申请日:有误补正;未填写,审查员对应填写。
申请号:有误则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之一,视为未提出;
写错申请号泽补正。
申请日、申请号、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三者之一未写明或者错写,视为未提出。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类型
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不限定类别,从定义可以看出
不允许外观设计
申请人及发明人
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分案申请不行)。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
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对于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解读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解读在专利领域,优先权和分案申请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申请人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进行详细解读。
一、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享受此前相同发明的申请日所带来的优势。
这意味着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并按照最早的申请日来享受保护。
优先权的适用条件有三个要点:1. 前一申请是第一次申请,尚未被公开;2. 后续申请同前一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相同;3. 后续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
优先权不仅可以应用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多个申请,还可以用于国际专利申请,例如根据《巴黎公约》提交的国际申请。
二、分案申请分案申请是指在一个已存在的专利申请基础上,申请人可以提交与已有发明有关但又构成独立发明的新申请。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独立发明的权益,防止在原始申请被拒绝或撤销时导致全部权益的丧失。
分案申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分案申请必须与原始申请的发明密切相关;2. 分案申请可以独立成为一项发明,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3. 分案申请必须在原始申请还未被审查之前提交。
分案申请的优势在于即使原始申请被拒绝或撤销,与其相关且构成独立发明的分案申请仍可以继续审查和保护。
这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来获取专利权。
总结: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对于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和拓展专利保护范围非常重要。
通过优先权,申请人可以根据最早的申请日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享受优先保护;而通过分案申请,申请人可以将与原始申请相关的独立发明单独申请,防止全部权益的丧失。
因此,在专利申请中,对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的充分理解和正确运用是非常关键的。
以上就是对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的详细解读。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概念,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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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国优先权有什么作用?
答: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3)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
即便没有上述需要,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种说法认为,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达到补充和完善首次申请的目的。
对此应该避免产生混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
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实际申请日为准。
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
问: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是什么?
答:(1)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2)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应当是第一次申请,而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则不
符合这一要求。
(3)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4)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因此,已经要求过母案的优先权了,不属于第一次申请,所以,不能作为要
求优先权的基础。
(5)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
但是,应当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问:本国优先权能否转让?
答: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转让。
但是,只能连同专利申请权一并转让。
问:怎样要求优先权?
(1)无论要求本国优先权还是外国优先权,申请人都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所谓“书面声明”,是指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所设的“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一栏内填写有关项目。
声明中写明首次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以及受理国家,否则视为未提出声明。
提出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的,其后果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的第二个手续是,应当在申请日
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外国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
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副本可以要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直接放入在后申请的文档中。
问:优先权要求费什么时候交?
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该费用。
问: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答: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专利或
者实用新型专利。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
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般来说,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这就是所谓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一件专利包含两项以上的发明?
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一件专利可以包含两个以上的发明创造,并被视为符合单一性要求。
按照单一性原则的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例如,锁与钥匙,插座与插头,药品与其制造方法,编码与解码方法以及应用该方法的播放设备。
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例如,茶壶与茶杯、桌布与餐巾等。
问:何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答:所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共同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整体,对现
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体现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那些技术特征。
问:对不符合单一性的申请,应如何处理?答:对于不符合单一性的缺陷,可以通过修改和分案来克服,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而分案。
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提交日不符合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则不能被允许,除非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所指出的单一性缺陷。
问:分案申请应当满足那些要求?
答:(1)请求书中应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
(2)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做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
除外。
(3)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4)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
利转移证明材料。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5)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
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
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
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件的副本。
问:分案申请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答: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此处“公开的范围”,应当理解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述“记载的范围”。
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问:分案申请的法定期限是多少?
答: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
对于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
起2个月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将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
问:分案申请的费用什么时候交?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
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将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