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号令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原版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8〕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8〕10号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实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攻坚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中心城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区域。
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纳入城镇棚户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中心城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尊重民意、让利于民、货币安置、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督导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申报、统计、督查、考核、协调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棚改责任主体。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2012)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益政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2〕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10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上述清理范围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10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10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办发〔2006〕11号)等43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10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10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村办〈益阳市2005-2010年农民素质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05〕4号)等36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10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10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益阳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批复》(益政函〔2005〕127号)等181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虽已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文件内容合法,现予以重新公布(见附件3)。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益政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资阳区和赫山区(含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所辖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费,按市人民政府其他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湖泊水面和水库水面、滩涂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村为单位划分,资阳区区域划分两个区域(片),赫山区区域划分三个区域(片),具体区域(片)名单附后(见附件2、附件3)。
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益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08]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阳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对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底以前颁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户口报告〉的通知》(益政办发〔1994〕5号)等85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单位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有关企业和单位享受优惠待遇的通知》(益政发〔1994〕2号)等215件规范性文件,因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3-2010)的通知〉》(益政发〔2003〕16号)等257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且有效期未满,确认继续有效(见附件3)。
益阳市征收补偿标准

益阳市征收补偿标准益阳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也在不断完善。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征收补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也影响着城市建设的稳步进行。
因此,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对于益阳市的城市建设至关重要。
首先,益阳市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充分,确保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使其生活不受影响。
其次,益阳市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城市的不同区域,土地价值和房屋价格都有所不同,因此征收补偿标准也应当因地制宜。
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当能够充分考虑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人口密度等因素,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外,益阳市征收补偿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建设的长远发展规划。
在制定征收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规划,避免因为短期利益而忽视了城市长远的发展需要。
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当能够在满足被征收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为城市的发展留出空间。
总的来说,益阳市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也要兼顾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才能够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也能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制定出合理公平的标准,推动益阳市的城市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形成了《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23年3月3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地址:益阳市梓山西路88号益阳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邮政编码:413000),电子邮箱:*****************。
益阳市财政局2023年3月22日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益阳市财政局2023年3月22日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第三章处置方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三节转让第四节置换第五节报废第六节损失核销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14【实施日期】2013.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胡忠雄2013年5月14日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授权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管局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市)设立或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7〕4 号《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七年十二月二...〔2007〕4 号《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需要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市、县(市)征地拆迁专门机构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拆迁、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的原则。
严禁多头拆迁,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拆迁安置工作经费必须在征地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地拆迁专门机构的专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0〕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节产权登记第二节清产核资第三节资产评估第四节国有资产交易第五节资产出租第六节资产损失核销第七节担保管理第八节投资管理第九节融资管理第十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四章国有资产监督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二节审计监督第五章国有企业的委托监管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政企政资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2-02-02 17:07:46 作者:益阳市人民政府来源:益阳市人民政府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益政发〔2011〕1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益政发〔2011〕1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2007〕4号令)中房屋征收拆迁相关补偿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知发布前已经实施但尚未完成的征收拆迁项目仍按原方案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附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备注: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砖木结构厂房按砖木结构(六、七、八)标准进行补偿。
4、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5、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建安置房安置的适用收购价补偿标准,其他适用自拆价补偿标准。
主题词:土地标准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共印120份)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15日印发顶一下踩一下本文引用地址:/falv/2012/0202/article_12436.html 相关文章∙市场研究报告∙更多∙07-09·2009年北京房地产市场研究报告∙04-12·2009中国老年公寓市场研究报告∙08-21·2008年山东省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08-21·2008年北京房地产市场研究报告∙08-21·2006年北京市场研究报告-综合篇∙08-21·2006年北京住宅市场研究报告∙08-21·2006年北京写字楼市场研究报告∙08-21·2006年北京高档住宅市场研究报告∙企业实战方案∙更多∙06-25·2009中国城市综合体实战解决方案∙07-07·房地产企业合法节税深度研究报告∙05-27·房地产销售精英团队培训方案∙05-27·楼书设计要点与经典楼书汇编∙05-27·房地产开发成本控制要点及技巧∙05-27·深圳市深圳万科“第五园”项目展示∙最新课程∙更多∙04-25·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总裁十九班招生∙04-25·2011级山东大学管理学院企业投融∙04-25·2011级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房地产行∙09-16·领导演讲口才∙09-16·北京大学领导演讲口才与管理沟通∙08-20·吉林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05-15·北京科技大学2009土木工程方向招∙04-28·北京科技大学2009软件工程方向招∙03-18·2009中国房地产逆势创新营销策略∙03-03·2009年清华大学财务执行经理高级∙推荐文章∙更多∙02-02·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02-02·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02-02·益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协调管理实∙02-01·邵阳市入邵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02-01·邵阳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创∙02-01·邵阳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02-01·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热点文章∙更多∙02-02·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02-02·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02-02·益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协调管理实∙02-01·邵阳市入邵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02-01·邵阳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创∙02-01·邵阳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02-01·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职称考试∙更多∙08-26·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08-26·全国注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08-26·土地估价师考试∙08-26·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08-26·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08-26·二级建造师报考指南∙08-26·一级建造师考试∙06-16·首届全国商业地产招商总监职业培训认证班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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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授权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管局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市)设立或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区县(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公安、住建、人社、民政、教育、工商、税务、信访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和配合工作。
公职人员是被征收人的,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做好工作,本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公职人员的直系亲属是被征收人的,公职人员应积极协助做好其直系亲属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需要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征收申请书;(二)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或项目立项批文;(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或项目规划蓝线图;(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五)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来源的证明;(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的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由市、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需要征收房屋的单位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
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行为;(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项目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报本级人民政府之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的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编制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出具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按要求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和相关资料,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超过3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各县(市)、大通湖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应及时在征地范围内公告,应载明批准征收目的、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补偿方案、禁止事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银行设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与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应当足额拨付到房屋征收部门专用账户,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市人民政府投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监管。
第三章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第十七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管和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工作。
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工作。
各县(市)、大通湖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未经登记的建筑,以规划、国土资源、房管、住建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摸底时,应同时调查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包括建筑的建设主体、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汇总相关资料。
(二)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管和监察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并以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等形成会议纪要。
(三)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经联席会议通过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坐落、建设人、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以及认定情况,并注明公示部门和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7日。
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由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一条公示后无异议,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章补偿第二十二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被征收房屋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以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在本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和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在7日内协商产生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被征收人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面积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并对房屋评估的评估时间、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