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档案内容
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各种船舶类型的数量不断增加,船舶经营规模逐渐扩大。
船员作为船舶上最基础的生产力,保证了船舶的正常运行,是航运业发展的基础。
因此,对船员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船员档案的管理。
船员档案是体现船员本人和船舶管理人员对船员资质、技能和工作经历的认证和评价,是船员培训、晋升、荣誉和惩罚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船员档案的管理,提高船员管理水平,保障航运安全,制订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船员档案的管理范围船员档案是指船员个人资料、学历证书、海员证书、船舶相关工作经历、考核、培训记录等所有档案材料。
船员档案的管理范围包括船舶招聘、入职、岗位调整、晋升、奖惩、离职以及船舶年审、证书审核等环节。
船舶招聘时,应当对招聘人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进行审核,并认真审核招聘人员提交的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材料。
对于招聘的船员,必须对其档案进行登记并进行定期维护。
在船员入职之后,应当完整记录每个船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工作经历、学历、专业技能等。
同时,还需记录船员申请加入船员公会的时间、报到时间、下船时间等。
在岗位调整和晋升过程中,应当对船员档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成为是否晋升或调整岗位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不同的岗位和职业,还应当制定不同的晋升标准和评估方法,以保证晋升和调整的公正合理。
对于船员奖惩情况,应当及时将其记录进档案中。
当船员获得荣誉或表现优异时,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将奖励情况记录进档案中。
而船员违规行为或者工作失误等不良情况,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情况记录进档案中。
当船员离职时,应当对其档案进行归档,并予以保存。
档案材料涉及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严格控制档案查阅权限。
三、船员档案的管理步骤1. 船员档案的建立与登记在船员入职之后,应当登记船员基本信息和个人资料,并建立船员档案。
船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船员基本信息•学历证书•海员证书•工作经历•考核记录•培训记录2. 船员档案的更新与维护在船员岗位调整、晋升、荣誉和处罚等情况发生时,应当更新相应的记录,并在船员档案上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它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1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 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2.配有船员管理相关法规;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2长、轮机长2名);(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新版服务簿填写

新版船员服务簿填写要求从2008年10月1日起,海事局陆续换发新版的《船员服务簿》,服务簿内容和填写要求与旧版的有较大改变,请各轮船长务必严格按如下规定进行填写第6-35页(即船员服务资历页):第一列:第一格统一盖船舶章(规格3cm*2cm),内容包括船名、总吨和主机功率;第二格船舶种类手工填写;第三格填写IMO船舶识别号(如有)。
第二列:手工填写,任职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第三列:手工填写,填写船员实际担任职务的名称。
第四列:手工填写,填写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第五列:手工填写,解职离船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第六列:手工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列:手工填写,填写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同时要注意:船员服务资历必须能真实地反应船员的水上资历,不得弄虚作假;服务簿服务资历填写页面应保持清洁、平整,不得污损;由于笔误填错时,应注明该行无效,另起一行填写。
一、第2页相片及基本信息页相关说明:(一)相片采用近期直边正面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粘贴)。
(二)在持证人相片处加盖签发机关的骑缝章(钢印)。
打印标准:姓名:(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性别:(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出生日期:(中文)数字Times New Roman,12磅。
年月日:黑体,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逗号后空一格。
国籍:(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二、第3页签发机关页相关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员服务薄签发机关栏加盖行政公章或船员证书专业章。
打印标准:签发机关:(中文)宋体,加粗,11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签发日期:(中文)数字Times New Roman,12磅;年月日:黑体,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逗号后空一格注册号码:Times New Roman,12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做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
各直属海事局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结果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做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并将现场核查表作为报告的附件附后(申请人直接向各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未报送我局的,也一并报送)。
各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
经各局审查不满足条件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待条件符合后还可以提出申请。
二、各局做出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和上述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别、服务范围以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应当报我局备案。
三、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申领和填写要求(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申领的形式和要求与其他船员空白证书一致。
(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填写要求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栏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一致。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档 案

内河船舶船员信息登记表
档案记载说明:
1、“登记号”为船员用人单位中文简称加6位序列号,如“同福000001”。
2、“第份”是指同一名船员在本单位的第几份档案。
3、“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及变更情况”系记录船员每一次再有效审验后新换发证书的信息及等级职务变更后新持证书的信息。
4、“特殊培训及持证记录”系记录船员参加特殊培训后所持合格证书的信息及每次参加再有效审验后新换发合格证的信息。
5、“安全记录”系记录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或被主管机关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要情况,并记载船员的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6、“健康状况记录”系记录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受伤情况,及其他重大病患情况。
7、“服务资历及任解职情况”系记录船员每一次变换任职船舶、工作岗位的详细信息。
8、以上记载内容均要求保持真实、连续和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档案管理制度

船员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船员档案管理工作,保障船员权益,提高船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船员档案管理工作,包括船员的招聘、档案归档、查阅、更新等工作。
三、船员档案的建立1.船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船员个人信息、船员证书信息、船员工作经历、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
2.船员档案应由船员本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内容。
3.船员档案应由船员所在公司建立,并定期更新。
四、船员档案的管理1.船员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确保船员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2.船员档案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存档,并定期整理、备份。
3.船员档案应保持机密性,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向外界透露。
五、船员档案的更新1.船员档案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船员应主动更新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及时通知船员所在公司。
3.船员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跟踪船员的信息变更情况,并及时更新档案。
六、船员档案的查阅1.船员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并可以要求复印或提供相关信息。
2.他人查阅船员档案需经船员本人同意,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3.船员所在公司有权查阅船员档案,但需遵守相关规定,保护船员隐私。
七、船员档案的归档1.船员离职后,其档案应按规定存档,并定期备份,保留一定时限后可以销毁。
2.船员档案应严格管理,避免丢失、泄露等情况发生。
3.船员档案的销毁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销毁工作。
八、责任与制度的执行1. 船员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2. 船员所在公司应加强对船员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其顺利进行。
3.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监督与检查1. 船员所在公司应定期对船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2.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保证船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附则1. 本制度由船员所在公司负责解释。
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船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船员的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船只的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建立健全船员服务管理体系,提升船员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四条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应坚持“平等、公正、便民、诚信”的服务理念,倡导船员与公司之间相互尊重、诚信合作。
第五条公司应为船员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做好服务记录和统计,便于查阅和评估。
第二章船员服务内容第六条公司应为船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到安全、舒适、健康。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健康体检,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第八条公司应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公司应为船员提供职业规划和发展指导,制定个性化的职业晋升计划。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船员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船员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船员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船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船员满意度调查,收集船员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岗前培训和岗后服务,保障新船员的顺利适应和融入。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船员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船员表现确定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开展船员职业技能竞赛和文体活动,增强船员的团队意识和荣誉感。
第四章船员服务保障第十六条公司应为船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障船员权益。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船员健康管理和心理辅导服务,关注船员身心健康。
第五章船员服务宣传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船员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宣传,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发布船员服务信息和动态,与船员保持沟通和信息共享。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船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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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员档案的建立包括有:
1、船员档案封面(见后);
2、船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见后);
3、船员服务及培训情况登记表(见后);
4、船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5、适任证书及服务簿复印件;
6、水上服务资历栏复印件;
7、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限于非本水运企业船船上的船员)
8、外省籍船员在本省服务的船舶签证簿证明复印件;(限于外省籍船员)
注:保证一船员一档。
二、船员台帐,即船员情况汇总登记表
(见后)
内河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管理档案卷宗
第001 号
XX船员服务有限公司
船员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船员服务及培训情况登记表
XX有限公司船员情况汇总登记表
、签订协议时间:记录与航运企业签订劳务协议的时间;、安全记录:记录船员适任的状况、有无违章处理情况。
3、劳务协议记录:记录船员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