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机构申办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它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1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 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2.配有船员管理相关法规;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2长、轮机长2名);(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国务院令第49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用工正文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初次申请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是保证船员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标准,也是船员服务机构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
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要求,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本文将详细说明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流程和要求。
一、了解法规和要求在进行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之前,首先要了解船员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在中国,船员服务主要受到《海员法》《海事职业培训管理办法》《中国海员证办法》等法规的约束。
申请机构需要全面了解这些法规,并确保自己的服务和办事流程符合规定。
二、准备申请材料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首先是申请表格,申请表格是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的重要文件,需要填写详尽的机构信息和业务范围。
其次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要提供船员服务机构的业务说明、服务流程、政策制定文件等。
这些文件和材料都需要进行公证和翻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订和提交。
三、设置机构组织架构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还需要设置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具体工作岗位。
根据《海事职业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需要设置岗位包括主任、教务主管、管理员等,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机构要提供每个岗位人员的简历、资质证书等文件,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四、建立管理体系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这包括制定船员培训计划和课程体系、建立学员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教室和模拟器设备使用规范等。
此外,机构还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等。
这些管理体系要能够确保船员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五、进行申请在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和建立管理体系后,就可以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了。
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法规的要求,机构可能需要向海事部门、职业教育部门、相关社会组织等提供申请材料。
自由船员办证流程

weiqi123056的分享分享自由船员办证流程说明一直以来,我司自有船员证书办理工作进展顺利,但是,也有个别船员由于对证件办理流程及要求不了解,资料准备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耽误了证件办理的时间,为此,根据海事局的相关规定及我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将证件办理的一些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整理后分期刊登《船友》,希望广大自有船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种资料,确保办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申办证件需提供的资料(一)高级船员职务适任证书1、首次申办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包括GMDSS证书),需提供:1)海员体格检查表;2)身份证复印件;3)白底彩照(驾驶专业4张,轮机专业2张);4)《船上培训记录簿》;5)《船员服务簿》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6)专业培训合格证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7)毕业证书正本;8)《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和考试合格证明》正本;注意事项:1)通过三副、三管轮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海事局颁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并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规定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合格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
2)船员服务簿内职务应填写“D/CADET”或“E/CADET”(或相应的表述方式),不能填写实习三副、见习一水或见习加油等;3)公司一般都存有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适任证书和海员证的复印件,申办证件的船员如果还在船上工作,则需提供一套完整的服务簿复印件(包括首页和最新海历页),其中,服务簿中现任职船舶的“上船任职日期和地点”应填好,并盖好船章并经船长签名,但“解职离船日期和地点”一栏务必要放空,不能填写。
该要求同样适用于以下其他需要《船员服务簿》材料的地方。
4)毕业证、考试合格证明、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小贴一般由学校寄到公司,但也有个别船员自行领取,自行领取的,应及时将上述证件交到公司。
适任证书办好后,船员便可到公司领取毕业证。
5)驾驶专业的《适任评估和考试合格证明》包括三副考试合格证明和GMDSS合格证明,轮机专业的《适任评估和考试合格证明》为三管轮考试合格证明;6)专业培训合格证内驾驶专业需有6小贴,轮机专业有4小贴,缺一不可;7)体检表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若实习生第一艘船实习时间不满12个月,则上第二艘船前可先办好体检,待实习期满后将体检表、《船上培训记录簿》、服务簿复印件等寄回公司办理。
榆林船员服务簿发证需要什么资料

榆林船员服务簿发证需要什么资料榆林市有好多的船舶在河流内作业⾏驶,根据规定船舶上⾯的船员也是需要申请办理船员服务簿,船员本⼈提供资料到海事局办理,⼀些船员咨询关于榆林船员服务簿发证需要什么资料,下⾯店铺⼩编整理材料来给各位解答,希望对各位有⽤。
⼀、榆林船员服务簿发证需要什么资料1、本⼈⾝份证复印件;2、船员服务薄申请表(乡镇政府、区县海事处签字盖章);3、海事机构考试或者考核合格证明4、2张近期直边正⾯⼆⼨免冠⽩底彩⾊照⽚;5、他有关资料(培训证明、学历证明、遗失公告等)6、申请《船员服务簿》损坏补发者应交回被损证书。
⼆、榆林船员服务簿发证的流程1、申请⼈需先在“船员电⼦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中申报,取得申报号。
2、受理⼈收到船员注册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审查。
3、对资料齐全、⽂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予以受理,向申请⼈出具加盖受理专⽤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登记。
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出具加盖受理专⽤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作⽇内不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向有关⾏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出具加盖受理专⽤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当场更正。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应当当场或5个⼯作⽇(收存材料的)内⼀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出具加盖受理专⽤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7、申请⼈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期,受理⼈经审查与原件⼀致,将原件退回申请⼈。
8、审批⼈审批同意的,证件制证⼈制作《船员服务簿》,证件核对⼈校对后加盖船员证书专⽤章。
9、审批⼈审批不同意的,审核⼈制作加盖船员管理专⽤章的《不予海事⾏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海船员[2008]55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规定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不能申办海员证和为国际航行的船舶提供配员。
二、《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由各局自行印制。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建立的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满足《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资金安排;处理船员应急事件时的资金保障。
(三)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培训制度;船员日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以及船上培训/见习等制度。
(四)应急处理制度。
包括:服务机构应急事件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畅通的服务机构应急联络通道;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方式;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它在派遣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一、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指由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证明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具有从事船员招聘、培训等业务的资质文件。
二、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作用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保障船员权益、促进海事交通安全、规范船员市场秩序的重要凭证。
其具体作用主要包括:1. 保障船员权益。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衡量机构是否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标志,持有证书的机构在从事船员招聘、培训等业务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2. 促进海事交通安全。
持有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在招聘、培训船员时需严格按照国际公约和规范要求进行,提高船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从而提升船舶的安全性。
3. 规范船员市场秩序。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船员市场准入的重要凭证,持有证书的机构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船员招聘、培训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一般而言,申请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资质。
申请机构需是经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批准成立并合法登记的企业、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有关管理规定。
申请机构需了解并遵守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记录。
3. 专业资质要求。
申请机构需具备从事船员招聘、培训等业务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拥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培训教官和设施。
4. 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四、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材料。
申请机构需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法人资格证明、相关资质证书、机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2. 申请资格审查。
申请机构将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
海事证件办理条件及流程

海事证件办理条件及流程
一、办理条件
1.年满法定办理年龄
2.具备所需的海事从业资格
3.无违法犯罪记录
4.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
二、申请资料准备
1.身份证明文件
2.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3.健康证明文件
4.海事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网上申请
1.登录海事证件办理平台
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3.上传必要的申请资料
4.选择办理类型及证件种类
5.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
四、审核阶段
1.相关部门审核申请资料
2.如有需要,安排面试或考试
3.核实个人资格及背景
4.审核通过后通知领取证件
五、领取证件
1.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2.携带个人有效证件进行领取
3.签字确认并领取海事证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员服务机构申办须知(暂行)
一、从事下列船员服务的单位应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一)代理与本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海船船员(社会零散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
(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
(三)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船员用人单位受自有船员(即与船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委托办理船员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的,不用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航海院校为本校教师和在校生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的,不用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但船员用人单位和相应的航海院校应参照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方式和内容报备相关书面和电子材料。
二、福建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申办受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海事局及其授权分支局负责福建辖区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审批。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申请材料,应向本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
的福建海事局授权分支局递交,即:本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宁德地区的,向宁德海事局递交;福州地区的,向福州海事局递交;莆田地
区的,向莆田海事局递交;泉州地区的,向泉州海事局递交;厦门、 漳州地区的, 向厦门海事局递交。
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福建海 事局所属分支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南平地区的,向福州海事局递 交;三明地区的,向泉州海事局递交;龙岩地区的,向厦门海事局递
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
申请内河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福建省地方海事局提出。
船员服务机构申办条件 (一)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工商营业执照经 营
范围须含相关船员服务的相关项目);
2 、有不少于 300 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 2 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 人
员和 5 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 3 年以上,并且最近 3 年来为国
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 300 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 制
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 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交。
出。
三、
(二)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相关船员服务的相关项目);
2 、有不少于150 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 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 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初次申请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
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相关说明如下:
1、申请文书:《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2、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五项:
(1)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规定;建立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制度,并对外公示;建立船员服务的从业准则;建立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程序;建立船员档案制度,对船员的职业过程予以真实的记载,船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船员培训、考试、评估、证书持有情况以及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船员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记录;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
(2 )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包括船员服务机构部门和人员结构,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职责,具有符合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和办理船员服务业务的专职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和日常办公设备。
(3)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船员日常培训和任职前培训制度,建立船上培训/ 见习管理制度。
(4)应急处理制度:建立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在派遣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5)服务业务报告制度:任职、解职报告制度;船员名册报备制度;定期业务报告制度。
五、乙级船员服务机构基本审批流程、工作时限和费用
(一)基本审批流程
授权分支局受理T授权分支局书面审核T授权分支局组织现场核查T福建海事局审批—授权分支局制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
《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登记T授权分支局送达《船员服务机
构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工作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
(三)申办《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收费
六、《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变更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等记
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原申请海事机构办理相应的
变更手续。
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初次申请。
七、《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中期核查
(一)中期核查申请时间:船员服务机构应当自《船员服务机构
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2 周年至第3 周年之间向发证海事机构申请中期核查。
(二)中期核查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期核查申请文书;
2、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情况说明材料;
3、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
4、其他证明材料。
(三)中期核查合格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
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
八、《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延续
(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时间: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 日以前向发证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二)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三)延续核查合格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或换发《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九、《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注销
(一)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船员服务机构在终止船员服务工作时,应向发证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应当提交注
销申请,并交回《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原件。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注销。
十、注意事项
(一)为内河船员和海船船员服务的机构可同时持有内河、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二)除前款规定外,船员服务机构只能持有一本《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乙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在取得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到原乙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签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原许可证。
严禁船员服务机构异地、重复申请许可证,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可到各海事机构(按国家海事局的业务授权)备案, 办理船员服务业务。
附件1
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机构)名称(公章):申请日期:
注:本表一式二份
附送材料:
1、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