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模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xx总监〔xx〕2号,xx年4月1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监事会对本行的监督职责,监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和监督委员会。
第二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监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监事组成,委员由监事长提名,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委员的罢免亦同。
第四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原则上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监事会推荐产生。
第五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缺失或失去委员资格的,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选。
第六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办公室由三名或以上本行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由主任委员或监事会提名产生。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主要向监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监事会授权对指定的业务或行员实施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订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在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等方面的履职情况;(三)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根据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意见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风险提示;(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五)听取分支行对总行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将建议意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反馈;(六)根据监事会授权就其他专业事项进行审议或监督。
第四章会议程序第八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根据监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重点工作。
办公室成员应根据委员会专业会议的议程内容和日程安排负责做好专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整理专业会议所需要的资料,提交委员会。
信用社(银行)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信用社(银行)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需要, 加强对德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决策监督、执行行为的监督, 保障机构的稳健运行,根据本联社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实施的对象是指本联社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经营管理层成员。
其他理事、监事待条件成熟时, 再列入本审计对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专项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针对某一内容、某一方面的局部审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工作实绩和存在问题的全面审计。
第五条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相应的审计实施方式。
对理事长和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审计由监事会提出。
对监事长的审计由理事会提出。
第六条审计根据监事会和理事会提议,可委托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或有资格开展金融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 可以对其进行再审计) 。
审计可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章审计的内容与时限第七条对本联社理事长实施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应主要审计其任期职责范围内的以下情况:( 一) 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情况,组织落实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理事会决议的签发及股权证书的签署情况;(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情况;( 五)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的情况。
第八条对本联社监事长实施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应主要审计其任期职责范围内的以下情况:( 一) 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情况,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情况;( 二) 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对理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情况;( 三) 监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监事会授予的职权的情况。
第九条对本联社经营管理层成员实施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应主要审计其任期职责范围内的以下情况:( 一) 任职以来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金融规章制度以及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各项工作计划的组织落实情况;( 二) 全辖或分管业务经营合规状况, 采取的重大措施和管理办法,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真实性情况;( 三) 财务开支情况和执行财务纪律情况;( 四) 全辖或分管业务经营风险管理情况和操作情况;( 五) 全辖或分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经济或刑事案件情况;( 六)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本行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本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本行内部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程序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负责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三)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五)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六)听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本行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议关于本行整改情况的报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法律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供本行与财务、审计相关方面的所有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相关内控制度及其运行与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说明;(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报表审计的工作计划、方案等;(五)本行对外披露信息的情况;(六)其他相关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分析,并就审计委员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提出初步报告。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初步报告进行评议后,应将涉及下列事项的材料和意见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本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三)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四)本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五)行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六)其他相关事项。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负责审计、财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委员会,对于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高效性,制定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1.审议并建议董事会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相关的政策和计划。
2.审核财务报告并建议董事会批准;审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告后跟踪执行情况。
3.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计划、工作进程和报告;监督企业分别披露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户和内部控制的材料以及公司的编制和财务报告。
4.审议对公司有显著影响的公司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缺陷或风险、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问题并按时向董事会报告。
5.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管理层的合作及支持,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6.检讨、批准和开始所有如下的征兆:(1)拟许一定数量、一定方式或一定金额的税收或法律诉讼。
(2)疑义扣款申报。
(3)在上级管理机构向财务稽查部门提供的重大指令事件。
(4)需要进行公开募集的业务。
(5)在境外市场的资本运作业务。
7.处理公司和其他内部披露渠道提出的投诉。
二、委员会成员和组织1.委员会由董事会召集、聘任和解聘,其中至少一名委员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委员会成员应保持客观、独立、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并依法履行职责。
3.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4.委员会设有一个主席,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
5.当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一名委员临时代理。
三、会议的召开和决议1.审计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提前至少七天通知,附带议事日程、相关材料和参会委员名单等内容。
2.审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包括代理委员,都有权要求在特别事项上的有效举办中召开会议。
3.会议需由主席主持,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视为有效。
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成员 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制度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的内部控制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审计是指为保证审计监督的深度、力度和针对性,加强对重点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根据经营的需要,结合不同时期、不同机构的实际,对特定事项或内容开展的稽核检查。
第三条对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工作是指对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在职期间所履行的职责、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是本联社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本联社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本联社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分析及评价,促进和保证本联社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
第四条对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的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保持必要的审慎和严谨。
第五条被审计对象要积极配合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
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当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各种计划、报表、报告等;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检查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账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
第六条专项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
第七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移交至其他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
第二章被审计对象第八条被审计对象为理事会成员、经营班了成员。
第三章管辖范围第九条根据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对辖内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审计。
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条专项审计的基本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信贷政策、财经纪律和廉洁规定的情况。
信用社银行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用社(银行)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内部风险控制监督审议评价体系,实现现代金融企业发展目标,根据《关于加强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是在监事会领导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联社经营班子、职能部门、营业网点履职是否到位、履职行为是否规范等定期进行审议评价,确保各项制度贯彻执行到位,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成员由联社监事会有关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联社监事长担任。
第五条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岗位职务变动,自动解除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主任提名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履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责权限:1、评价联社经营班子对理事会决议及各级管理部门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2、评价联社各职能部门执行制度、规范管理、岗位履职情况。
3、评价各营业网点安全防控及依法合规经营开展情况。
4、联社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七条履职评价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八条委员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向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定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联社章程、联社相关管理制度及本议事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银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明确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贷款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议事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监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控管理,规范业务健康开展。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二)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分管总裁人选及批准其聘任;(三)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评价;(五)检查、监督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七)配合监事会的检查监督活动;(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一)审计委员会委员设3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
委员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二)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计会议;(三)代表审计委员会签署会议决议。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出独立意见;(二)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对提请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签批《审计委员会审批备案表》;(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审议事项与结果。
第五条委员会决策程序(一)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相关资料;(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请审议的事项及其资料进行评议,各委员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书面决议,在《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批备案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三)委员会秘书整理、汇总委员意见,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议事规则(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按季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参加表决,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不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否决,其他情形为复议;(三)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保管相关委员会材料;(四)下列情况可以安排复议:1、审议事项情况需要进一步补充、明确与核实,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的;2、主任委员提议复议的;3、审议事项被否决后,情况有所变化,经内部审计部门申请复议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的。
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计委员会议事的规则和合规要点,旨在明确本行审计委员会组成和职责,规范其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审计委员会的管理决策活动。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审计委员会:是指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对本行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活动的监督,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指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有效履行,而建立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决策规定。
3.2缩写无。
3.3分类无。
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1)客观性原则:审议财务、内部审计等事项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2)独立性:审计委员会依据本行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合法性: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5.2基本规定1)审计委员会由3名或5名董事组成,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但本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会决定。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设在内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
3)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则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增补。
4)审计委员会例行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的,本行董事长、经营层、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
5)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要素: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程、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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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本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职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作用,促进本联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联社监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在监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能,对监事会负责,对审计方案、审计结果直接向监事会报吉,并报告理事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监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监督理事会、经营班子履行职责情况的方案;
2、对理事和经营班子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审计人员制订离任审计方案。
3、制订对本联社财务活动检查、监督的方案,根据方案,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4、对本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进行审计。
5、理事会、监事会要求审计的审计项目。
第三章工作规范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内容,制订年度审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通过后,按审计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制订完备的审计程序。
从立项、通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方面,规范审计全过程。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重视调查研究。
根据审计内容,调查了解本联社的经营过程,必要时提请监事会专题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经营班子成员专题报告有关事项,由此提高审计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有专人负责对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收集,负责对审计资料整理和归档,保证各种资料的完整。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与本联社内审部门经常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内审部门内审的内容、结果,根据监事会的意见,指导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会议及表决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三人,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二人。
主
任委员从本联社监事中产生,主任委员及委员由监事长提名并经监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提出,并于三天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需要由会议表决的重大议题,应事先征得监事会或监事长同意。
一般性审计工作的议题由会议表决,事后应向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本联社相关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埋。
记录应明确记录出席会议人员的主要观点。
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由参会人员签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联社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本联社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