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差异(下)[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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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差异(下)[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2.特定人员工资薪金的加计扣除(1)费用化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人员工资薪金费用化的部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可以享受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以上工资薪金的加计扣除所形成的财税差异为永久性差异。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处理差异分析现行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对符合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冲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此依旧强调了实际发生原则。
对于超过限额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能结转至以后年度,就形成了永久性差异。
(三)工会经费的税会处理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2%的计提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此条件下,企业可能发生的工会经费纳。
职工薪酬常见问题的财税处理

贷: 所得税 费用
4
( )0 9年 度 , 法 计 提 数 :4 0 2 %= 0( 元 ) 会 22 0 税 20 x . 6 万 5 , 计 实际发生 数 4 8万 元 小 于 税 法 计 提 数 . 在 当 年 全 额 据 实 可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业 保 险 费 、 伤 保 列 支 于 1 元 的 财税 差 异 , 以 转 回 20 基 失 工 对 2万 可 0 8年 超 支 的 部
建造 固定 资产或无形 资产成本 。( ) 三 上述 ( ) 二 ) 外 一 和( 之
的 其 他 职 工 薪 酬 . 入 当 期 损 益 新 准 则 将 所 有 与 职 工 有 关 计
预计 甲企业 在可抵扣 暂时性差 异转 回的未来期 间能 够产生
足够的应纳 税所得额 : 年 度适用 的所得税税 率均为 2%。 各 5 ( )0 8年 度 , 法 计 提 数 :0 0 25 5 ( 元 ) 会 12 0 税 20 x .%= 0 万 ,
暂 时暂时性余 额= 6 1= ( l— 2 4 万元 )
借 : 得税 费用 所 3 1x 5 ( 2 2 %)
贷: 递延所 得税资 产
3
1计提 职工福 利的会计 处理 : 、
( )0 0年 度 , 法 计 提 数 :2 0 25 8 ( 元 )会 32 1 税 3 0 x .%= 0 万 , 计实 际发生 数 5 6万 元 小 于 税 法 计 提 数 .可 在 当 年 据 实 列
纳税 调 整 :税 前允 许 扣 除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l 4万 元 ( 00 1 %) 税 法采取 实际发 生 ,4 10 x 4 。 1%限额扣 除的办法 , 分
【关于职工薪酬的核算及相关涉税处理】职工薪酬核算内容

【关于职工薪酬的核算及相关涉税处理】职工薪酬核算内容确认负债时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二、应由企业管理部门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管理费用。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三、应由销售部门负担职工薪酬,计入销售费用。
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四、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成本。
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五、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补偿”。
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核算一、货币支付的核算第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酬”。
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二,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职工的借支、代垫的家属药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第三,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为职工报销燃油费、交通补贴、午餐费补贴、通信补贴、节日补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某公司职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分析.doc

某公司职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分析4某公司职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分析一、基本情况介绍某公司按照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每季考核办法,对员工实行四档工资制度:第一档,每月12000元;第二档,每月8000元;第三档,每月5000元;第四档,每月3500元。
加上每季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并扣除五险一金的成本因素,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员工的年度总收入大概分别为:60万、23万、18万、14万。
由于四挡员工年总收入的大部分是通过发放年终奖的办法,在每年的1月份按照年终奖的计算方法进行申报纳税。
从调研来看,以上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员工年终奖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分别适用了30%、25%、25%、20%的税率,致使公司为员工承担一笔较高的个人所得税。
请分析如何降低公司的个人所得税?二、法律依据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相得计算纳税。
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自2011年9月1日起,按照以下税率表中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筹划前后的个税分析以下分别以案例中的四档员工的收入进行纳税筹划前后的个税成本分析。
职工薪酬财税处理等五则

职工薪酬财税处理等五则一、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王志敏】(一)应付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相关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需明确:(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2)本科目应当划分为“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明细科目,对于以上明细科目,实务中应关注以下几点:1、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处理的含义“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核算反映的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许多会计人员模棱两可,其实“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会计处理与旧准则下“应付工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进行了名称上的更换。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反应的是计提数,借方反映的是实际发放数。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汇算清缴时,“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税前扣除,应该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
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五险一金”的财税处理(1)会计处理实务中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提取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时,按照新准则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将所有与职工有关的支出纳入一个统一的科目核算,使以前分散在各个科目的人工成本有了一个完整的归宿,在“职工薪酬”下归集得到集中反映,使企业的实际人工成本更加透明、一目了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所表达的内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解读:明确七大财税问题处理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解读:明确七大财税问题处理
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含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文件取消上浮区间限制,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实务中有很多争议,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规定不一。
例如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因此公告明确以下三项内容:
明确了金融企业范围。
金融企业的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央行2009年12月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也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围。
明确了利息支出扣除上限。
公告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
关于职工薪酬的核算及相关涉税处理
费 、社会保 险 、住 房公 积金 ” 。 五 、因解除 与职 工的 劳动 关系给 予 的补 偿 。 记 “ 借 管理 费 用”
科 I,贷记 “ i i l 应付 职工 薪酬— —辞 退补 偿 ” 。
月份 的工会 经 费。
、
应 由生产 产 品、提供 劳务 负担 的职 工薪 酬 。计入 产 品成
本 或劳 务成本 。借 记 “ 生产成 本 ” 制造费 用 ” 劳务 成本 ”等 、“ 、“ 科 目。 贷记 “ 应付 职工 薪酬— — T资 薪酬 、福 利费 、工会 经费 、
职 工教 育经 费 、社会保 险 、住 房公积 金 ” 。 . 二 、应 由企 业管 理部 门负担 的职 工薪 酬 ,计 入 管理费 用 。借 记 “ 管理 费用 ”科 目,贷 记 “ 应付 职 工薪 酬- - T 资薪酬 、福 利 -
给予 的补 偿 ;其他 与获得 职工 提供 的服务 相 关的 支出 。下面就 各
种 形式职 工薪 酬发 放 的会计 核算 与 涉税处 理谈 点个人 的理 解 。
据 《 业所 得税 法 实施条例 》第 四十 条规 定企业 发 生的职 工 福利 企
费 支出 ,不超过 工资 薪金 总额 1 %的部分 准予 扣 除。也 就是 说超 4 过 1 %以上 的部分 应调 增缴纳 企 业所得 税 ,并实 行据 实扣 除制 , 4 纳税 后可 扣除 。 第 四 ,企 业支 付 工会 经 费 。用于工会 运 作 时 。借记 “ 付职 应
等科 目。根 据企 业所得 税 法规定 ,企 业发 生的合 理 的工资薪 金 支 出 ,准予 扣除 。 第二 。企 业 从 应付 职 工薪 酬 中扣 还 的各 种 款项 ( 如职 工 的借
女 或其 他被赡 养人 的福 利等 。也 属于职 工薪 酬 。根据 《 企业 会计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内容大纲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税会差异二、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三、离职后福利的税会差异四、短期薪酬的税会差异五、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税会差异六、股份支付的税会差异七、综合案例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税会差异(一)会计规定(二)税收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9年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但是,不包括:企业发放给职工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金(属于福利费)。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没有合理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福利费。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3)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汇算清缴年度的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如果只预提未实际发放的不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税收:实际发生原则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的累积带薪缺勤费用,税法上应当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工资和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因为与应税收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属于劳务费用,作为经营费用据实扣除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 属于工资薪金的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按照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处理(税会差异)入不相关。
比会计上的职工薪酬范围小的多。
2.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扣除基数: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三项经费本身以及四险一金。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子女教育补贴,在会计上属于职工薪酬,但是税法上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产生税会差异。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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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企业在确定应当作为职工薪酬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项目时,需要综合考虑,确保企业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职工薪酬的范围(一)会计准则界定职工薪酬的范围会计准则界定的职工
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
服务相关的支出。
(二)企业所得税法界定职工薪酬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工资、薪金所得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
【提示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提示3】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的项目:(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新增: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注】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提示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二、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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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涉及的基本会计业务。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后,取消了计税工资,采取合理工资的扣除政策。
但什么是合理工资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再就是,在企业领取报酬的人也非清一色的员工,而员工也经常流动,为此涉及的财税问题如何处理?我们想结合现行政策,来系统探讨一下。
一、职工薪酬涉及的财税问题及其处理方法
在企业实务中,职工薪酬的核算并不像会计教科书上列举的那么简单,原因是企业实务太丰富多彩了,总有一些特殊情况出现;特殊情况一出现,会计就必须处理。
若政策跟不上或财会人员对政策的理解不一样,那处理的结果可能就千姿百态了。
(一)合理工资及其工资总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对合理工资进行了界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