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培训(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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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市及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19
•【字号】京建发〔2021〕230号
•【施行日期】2021.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优化、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规范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联合验收各审批部门结合我市当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8月2日起,竣工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示范文本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并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至联合验收申报平台(网址:/)。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培训,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本示范文本样式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

三、本示范文本适用于竣工验收采取联合验收模式的建设项目,其他项目可参
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

竣工验收培训计划

竣工验收培训计划

竣工验收培训计划一、前言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完工后对整个工程进行检查、测试,以及提交各项技术文件和 report,以便为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是工程施工的最后一个环节。

竣工验收工作的开展能有效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对工程的验收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竣工验收进行详细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内容安排。

二、培训目标1. 了解竣工验收的基本理念和实施过程2. 掌握竣工验收中各项要求和标准3. 熟悉竣工验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4. 提高竣工验收的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三、培训内容1. 竣工验收的基本理念和实施过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理念,包括竣工验收的意义、目的,以及竣工验收的步骤和程序。

通过课程讲解、案例分析等形式,让学员了解竣工验收的基本理念和实施过程。

2. 竣工验收中各项要求和标准竣工验收中各项要求和标准,包括施工工艺要求、工程质量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通过教材学习、实地考察等形式,让学员掌握竣工验收中各项要求和标准。

3. 竣工验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竣工验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包括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法规和政策、工程验收的管理办法等内容。

通过宣传教育、讨论交流等形式,让学员熟悉竣工验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4. 竣工验收的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竣工验收的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包括工程验收的方法和技巧、验收报告的编写等内容。

通过实践操作、训练考核等形式,提高学员竣工验收的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

四、培训方法1. 课堂讲授通过专家授课、教材讲解等形式,让学员了解竣工验收的基本理念和实施过程。

2. 实地考察安排学员到一线工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竣工验收中各项要求和标准。

3. 讨论交流安排学员进行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等形式,提高学员竣工验收的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

4. 实践操作安排学员进行实践操作、训练考核等形式,提高学员竣工验收的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京建发〔2019〕30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府2019年第91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平稳承接,规范和加强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制定如下通知:一、工作分工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谁负责质量监督谁负责消防验收”原则执行。

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专业工程或其他工程,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管辖。

二、工作依据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由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依法应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之前,应当先自行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附件2申报专项验收资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附件2申报专项验收资料

附件2
建设单位网上向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申报专项验收资料
规划国土部门:
1.《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3.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4.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5.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一份。

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工程竣工质量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一、总则1.1 目的本规程旨在规范和统一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

1.3 定义1.3.1 竣工验收指建筑工程全部完成,具备相应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

1.3.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指责任单位为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1.3.3 监理单位指经有资质的监理机构,从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2.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检查。

2.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

2.3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给排水及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检查。

2.4 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监理单位备案。

2.5 如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再次验收。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3.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3.3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工作。

3.4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5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交流与协作,共同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和处罚4.1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建筑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4个法规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入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县)建委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第六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和控制要点(最新整理)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和控制要点(最新整理)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及控制要点内容提纲:一、竣工验收所需必备的基本条件二、排定验收计划三、组织各专项验收工作流程及步骤四、工程组织五、竣工验收六、竣工备案所需资料----------------------------------------------------------------------------------------------------------一、竣工验收所需必备的基本条件一实体、一证、一书、一资料、四个报告,五个认可文件,其他类资料共计14项内容:一实体: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一证: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证明)一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一资料: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按51规程整理)四个报告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2.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4.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五个认可文件1.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认可文件2. 环保部门出具环保监测的认可文件3. 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列入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4.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认可文件5.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6. 其他:其他文件:节能备案;竣工图;外立面照片等竣工验收流程流程名称:工程项目竣工验工流程表电梯验收规划竣工测规划验收量电检消防验收水箱水质化验消检档案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环保验收节能验收分户验收四方验收二、排定验收计划项目验收计划(北京模板)责任所得文办理时验收前置准备工项目报审部门说明部门件限作北京市特种工程电梯验此项验收为消防甲方组织监理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电梯验10个工1—1 设备检测中技术收检测验收必要条件:由完成自检,并实现五方对讲功能及收作日内心部报告电梯公司负责。

消防迫降功能、调试电缆等功能。

消防单位组织,为取得消防电梯检测、完成电检及消消防检与消防工程消防验收必要条检检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 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 , 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 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1、承包商:a 、承包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公司建设单位.b 、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 20个工作日;监理公司(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

(2、监理公司: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

(3、勘察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a 、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b 、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C 、提前 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送审单》交监督站 (监督站在 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d 、工程竣工验收前 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

(二、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18年10月18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第33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1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4.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5.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按要求完工;7.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8.档案资料整理完毕;9.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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