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重点与方式第四章立项和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升工程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新兴领域及我省急需补短板的产业领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项目。

第三条提升工程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发展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以促进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组织实施。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名单公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8.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名单公示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州(市)评价机构审核等程序,现将我省2021年第6批85家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1年8月9日至8月23日,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省科技厅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蒋跃金,*************
联系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
邮编:650051
附件:云南省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6日附件
云南省2021年第6批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有关部门(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持续深入推动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着力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务水平,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规划的良好开局,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一)持续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支持力度。

鉴于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为激励广大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继续执行有关职称评聘倾斜政策。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省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克服“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评审办法和程序,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沪科〔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科〔2022〕95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2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生态环境,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将与本年度“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对接。

申报条件:1.在本市注册,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一般无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上市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3.企业申报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网址:)。

4.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未满3次。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的方式。

根据评审结果,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分为A、B 两档。

A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资助,B档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

各区政府应对本辖区立项项目予以配套资助,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低于市拨付B档项目的经费额度。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晋科函〔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23〕26号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发〔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6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线评价,持续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落实“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各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要更加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广泛发动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有关规定进行自评;要加强与工信、税务、市监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科技企业培育、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创新大赛的政策协同,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

二是各评价工作机构(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完整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确认工作,核实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企业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模块,自主进行评价;已注册企业使用原账号密码进行评价。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业,扶植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服务业龙头示范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根据《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21年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依据《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215号)标准,本次认定主要针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运行良好的以科技服务为主要业务,主要收入纳入西安市科技服务统计体系,面向社会从事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其他引导示范作用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详见《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三、申报和认定流程1、申报单位对照本通知的认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机构,向各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登录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注册登录“科技政策服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提交《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申报书》(见附件),并根据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的推荐工作,并对照本通知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在线审核、推荐。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除大连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辽宁省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参评条件(一)地方所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范围;(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一)参评方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咸政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成为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开创科技创新引领咸宁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咸宁贡献,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招商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30万元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执行委员会推荐的,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大健康、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

推动市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县(市、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全省“放管服”有关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常态化受理,积极组织区域内企业参与评价。

2、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
()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提交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申请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企业在参与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与属地评价机构咨询联系(见附件2)。

3、各市科技局须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对企业提交评价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各地市科技局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

4、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指标已列入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请各市科技局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作为我省壮大科技企业群体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培育发掘更多优质企业新苗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

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评价,加强对已提交注册信息企业评价辅导,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应评尽评”,切实提高参与评价企业入库率。

5、各市科技局在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前提下,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主动对接地方税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可获得省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充分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6、各市科技局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

对确认核实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7、各市科技局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
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8、各市科技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体系,加强评价工作机构的日常管理培训,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同时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年终总结工作,于11月12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企业典型案例至省科技厅。

附件:1.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2.《各市评价工作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2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