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在当今社会,矿产资源是一个国家宝贵的财富,它的开采和利用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由于矿产资源的珍贵性和投资回报率较高,盗采矿产资源的犯罪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矿产资源,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对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安全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里,我将结合实际案例,对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一:2018年,某地发生了一起盗采稀土矿石犯罪案件。
一家非法矿企趁夜色,在当地一处稀土矿石矿区内,进行盗采作业。
他们非法占用矿山资源,没有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和经营权,直接进行矿石的开采和销售。
这种盗采行为导致了当地矿山环境的破坏,影响了矿区周边居民的生活,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经过调查和侦查,当地公安机关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将其移交检察机关进行起诉。
此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矿业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矿产资源安全和社会的利益。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的制裁,并追究了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近年来,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不断加大对矿产资源领域的执法力度,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打击。
2016年,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开展了一次全省范围的统一行动,针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等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在此次行动中,共抓获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查获了大量的违法采矿工具和矿产资源。
其中,一起盗采铁矿石的犯罪案件成为了一起典型案例。
该案件中,犯罪团伙利用山区的荒僻地带,进行非法采矿活动。
他们使用挖掘机、破碎机等大型设备,对当地的铁矿石进行盗采和加工,随后销往黑市牟利。
这种盗采行为不仅破坏了当地的自然资源,还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周边群众的生活。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和取证,将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一网打尽,对其进行了依法惩处。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文章属性•【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裁判时间】2019.04.28裁判规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违法主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同时承担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继续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责令违法主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正文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基本案情】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份,曾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范家庙等地毁土采砂牟利。
该砂场共采挖土地84.7亩,其中基本农田2.6亩,其余为一般农田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
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不仅破坏土地,导致国土资源流失,还采挖形成南北300多米、东西近300米、深10余米不等的不规则矿坑,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临朐县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临朐县砂管局)对曾某某等多次给予行政处罚,但被破坏土地和生态环境一直未得到修复。
【调查和督促履职】2018年6月8日,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下称临朐县院)在审查起诉曾某某等涉嫌非法采矿案时,对破坏土地非法采砂的线索进行立案。
临朐县院调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开采证明、曾某某等人的供述及刑事立案决定书、判决书、证人证言、采砂现场测绘报告等证据,及中共临朐县委、临朐县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朐县砂管局及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等文件,实地勘查砂场现状,委托专业机构测绘该宗土地的利用规划图、现状图等。
经调查认定:曾某某等人无证开采砂资源,破坏土地84.7亩,其中基本农田2.6亩,其余为一般农田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被破坏土地和生态环境一直未修复;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3月成立,行使原临朐县砂管局、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对砂资源、土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
公益诉讼显威力 绿水青山还民众

74人与事·法苑风采法苑风采●人与事公益诉讼显威力绿水青山还民众辽宁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工作恢复受损公益林的目的和成效。
2017年4月,建平县的马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建平镇新邱村荒地种植玉米,占用商品林地200余亩,林业局对其作出15万余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同样在行政处罚后,马某交纳了罚款但未恢复林地原状。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张平表示:“通过对案件的公益诉讼,让林业局整改,恢复了原貌。
”矿山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国家对采矿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
但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着未尽职尽责的行为,让国家利益受到了侵害。
2017年6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非法采矿案办理过程中发现,双塔区长宝乡一处膨润土矿非法开采中存在着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据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刘志龙介绍,姜海坤在2001年到2002年办理了采矿证,到期后没有再办理手续,处于无证开采状态,造成林地和农用地遭到破坏。
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和双塔区林业局在行政管理中怠于履行职责。
2017年9月27日,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对双塔区林业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损害国家利益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按照诉前程序上报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018年1月23日,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双塔区林业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双塔区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由双塔区林业局代为恢复,所需资金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同时要求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全面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对该地块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原状和地上植被,逾期不治理的,由朝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如今已经得到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与重视。
公益诉讼这把利剑在各级检察机关手中也逐渐显示出威力,让危害生态环境的不法之徒受到严惩,还民众一片绿水青山。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采矿罪正文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2年,胡某某伙同他人以施工为名进驻某工地,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超深度开挖天然砂石,并用建筑垃圾回填。
2023年3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案件中发现,胡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借助物化探技术核算砂石偷采总量,并委托某社会鉴定机构对采砂地块生态环境恢复费用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该地块地貌及生态服务功能破坏,采用回填素土或者建筑垃圾混合料两种恢复方案进行恢复,其中回填素土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935万余元,回填建筑垃圾混合料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521万余元。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存疑,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
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纠正鉴定意见错误内容,重新确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恢复费用。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的意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还针对回填建筑垃圾影响房屋建筑结构质量安全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检察技术人员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过程中,经审查认为,建筑垃圾属于固体废物,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造成土壤污染,改变土壤的物理结构和化学性质,影响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动,破坏土壤内部的生态平衡。
鉴定意见仅列举了回填砂子、素土、建筑垃圾混合料三种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未明确最终采取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未分析回填素土、建筑垃圾对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技术可行性,未考虑回填建筑垃圾的合法性和对土壤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
此外,鉴定意见还存在未对涉案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基线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价值量化等问题。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01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等6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刘某某安排赵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泽州县南村镇冶底村东山上非法开采耐火粘土矿,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破坏耐火粘土矿资源总量12997.26吨,价值779835.6元。
【裁判结果】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判决刘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7.6万元;判决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779835.6元。
晋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省首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对非法采矿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案件。
非法采矿不仅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严重破坏了国家自然生态资源,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持。
法院在判决刘某某等人相应刑事处罚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惩罚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削弱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同时体现出涉黑案件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审判理念,为今后涉黑恶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02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诉沁源县水利局不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2月7日,山西某煤矿取得《取水许可证》,许可取用孔隙地下水15.62万立方米/年。
公益诉讼的案例

公益诉讼的案例【篇一:公益诉讼的案例】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了解到,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的相关典型案例。
山东省1个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和2个诉前程序典型案例被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后,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该《试点方案》规定,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件,人民法院均已立案,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
发布会上,最高检还通报了15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7个地方环保局和3个地方国土局因怠于履职成为通报对象。
另外,最高检还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5起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3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2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1个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和2个诉前程序典型案例被通报,分别是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省莱州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和青岛市李沧区安监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日前,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
当地群众多次拨打3612345民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庆云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环保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3.23•【分类】其他正文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2.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规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5.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6.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7.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施工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8.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9.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小煤矿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案例一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尾矿库安全隐患跟进监督专项治理【要旨】检察机关针对高风险尾矿库未依法及时闭库,存在尾矿泄露、溃坝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刚性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整改落实。
【基本案情】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何家岩好益选矿厂汪家沟尾矿库(以下简称汪家沟尾矿库)地处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所选矿种为铁矿,属于非重金属尾矿库,2003年3月建成使用,2006年停止使用。
该尾矿库未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存在坝坡偏陡、排水沟不全、坝顶滩面洪水无法进入排洪涵洞、库尾排洪涵洞进口有破损现象、观测设施不全等重大安全隐患。
该尾矿库占地18.9亩,坝体坡脚紧邻农村公路,50米内有群众居住,距何家岩中心社区约600米,2018年被原汉中市安监局评定为D级尾矿库(最高危险等级),系“头顶库”,严重危及周边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1.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包括3件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从严惩处的案例、1件经核实系工程附随采挖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不起诉的案例。
据介绍,这批案例以问题为导向,立足解决办案部门取证、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困惑。
其中,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吴某斌、李某军等非法采矿、行贿案集中体现了近年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隐蔽性更强的特点;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矿案反映了当前非法采砂已逐步从内陆河道向海洋蔓延,并且形成了“采—运—销”一体化黑色产业链条的现象;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如何准确鉴别采矿行为的罪与非罪。
近年来,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日益猖獗。
2019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批准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诉10561件25649人。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
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从严惩治力度,通过制发解答类意见等方式,着力研究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水利、海警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衔接和协同,针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背后的监管手段有限、砂矿资源市场亟待规范等问题注重标本兼治、诉源治理,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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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14•【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诉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4.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5.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6.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莲花山地热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7.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8.甘肃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公益诉讼系列案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长江保护惩罚性赔偿应急修复【要旨】针对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可以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提高违法行为成本。
【基本案情】大历山毗邻长江,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是东至县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
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山位于大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该公司长期超规模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A公司非法采矿问题,最高检将该线索逐级交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东至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多次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实地勘察,查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关闭该矿山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过程中仍然非法开采。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核算,A公司超采矿石93.27万吨,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2798.1万元。
安徽大学作出的生态现状调查报告指出,A 公司非法采矿导致矿坑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生物生产能力下降,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等机构出具了《A公司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升工程设计预算书》,对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景观提升”费用进行了评估。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损害后果严重且行为人具有明显故意,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遂以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A公司超采矿石财产损失2798.1万元为基数,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提出5%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9.91万元。
2021年5月11日,东至县检察院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A公司、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邵某平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生态修复、评估鉴定、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2872.6667万元。
10月15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追缴A公司违法所得2798.1万元;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2月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案调查阶段,东至县检察院考虑诉讼时间长,如不及时进行修复,环境损害将进一步扩大,遂与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圆桌会议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环境治理工程进度,促成政府垫资890万元用于应急修复治理,在本案起诉前即完成了矿山基础修复和部分生态复绿。
2021年12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视察涉案现场修复情况。
目前,案涉矿山修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依据生态修复成本、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经济情况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比例,体现了民法典严格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精神。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在刑事证据固定后,灵活运用圆桌会议等方式,促成职能部门和行为人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保护受损生态环境。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诉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矿产资源保护非法采矿第三方鉴定专家意见【要旨】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加大了违法犯罪成本,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之一。
2019年7月至9月,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共谋以吴某胜的名义承包了河南省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镇西别寨村14亩集体农用地。
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该土地挖砂售卖。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某支付吴某坤等人相关费用后,继续在该土地内挖砂售卖。
吴某坤等四人违法行为造成农用地地表耕植层明显受损,土地原有功能被破坏,原始地形地貌改变严重。
【调查和诉讼】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责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南乐县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
南乐县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会同县公安局、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到案涉地块实地勘察,测量受损土地面积,查看受损状态,走访周边群众。
由于非法采砂破坏面积较大,部分区域回填有建筑垃圾,为得出更加严谨的测量数据,办案人员与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沟通后决定在回填建筑垃圾区域采用钻探方案测量数据,并邀请自然资源、农业、水利、土壤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砂2.2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0.6万元。
综合测量数据、走访调查情况,南乐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研究制定了土地复垦方案,并经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组织专家评估,确定案涉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44.7万元。
公告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7月5日,南乐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某坤等四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4.7万元。
9月15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围绕损害认定、生态修复等问题召开庭前会议,并于2021年11月23日、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四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2022年1月17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马某周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被告吴某坤等四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4.7万元,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吴某坤等四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南乐县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濮阳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土地执法、司法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为濮阳地区遏制、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办理非法采砂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采取“刑事追诉+公益诉讼”一体监督模式。
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借助第三方鉴定机构、专家力量,客观认定矿产资源损害事实,科学评估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既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又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加大了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有效避免了“个人违法、政府买单”现象发生。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矿产资源保护支持起诉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要旨】针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民事侵权责任,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巴岳山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铜梁区、永川区三地交界处,蕴藏着煤、石灰石、砂岩、锶等多种矿产资源,是渝西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
2013年以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以合伙入股、单独组织等形式,长期在巴岳山大足区境内多地开展非法采矿活动,造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在较长时间内相关行政机关未能有效制止前述违法行为,致巴岳山私挖乱采现象屡禁不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2017年下半年,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当地群众反映后,立即走访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多次派员到现场勘验测绘,收集固定公益受损证据,于同年11月16日正式立案。
经调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自2013年起在巴岳山朝天洞等多地,租赁挖掘机、卡车等设备,采用开路扩道、挖山取土、集中转运等手段,非法采挖炭质页(泥)岩贩卖牟利,造成国家矿产损失、山体损毁,大量林木破坏、岩土裸露,导致山体存在滑坡风险。
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鉴定,上述盗采行为共计采挖矿产资源4.6万吨,导致8处采挖点累计24.2亩林地生态环境受损,经济损失达450余万元。
为获取非法采矿利益,周某某等人还与其他盗采人员聚众斗殴,并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当地行政机关执法和国有林场护林工作开展。
为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大足区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9日分别向原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区国土房管局)、大足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上述单位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非法采矿作业和毁林行为。
原大足区国土房管局、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严惩私挖乱采行为、增设警示警告标识、阻断重型机械上山通道、开展群众宣传教育等措施,在有效遏制了巴岳山非法采矿现象。
在大足区检察院督促下,原大足区国土房管局于2018年1月4日将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周某某等人移送公安机关作为涉恶线索侦办。
2019年4月23日,大足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周某某等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足区检察院于2018年5月17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同年6月27日,大足区人民政府出台工作方案,明确由区国土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大足区检察院遂将该案转为支持起诉程序,支持区国土部门起诉并派员出庭。
2020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和检察机关出庭意见,判令周某某等被告按照各自参与非法采矿的情况对140.5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评估费用、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