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4+11领域

公益诉讼4+11领域【实用版】目录一、公益诉讼概述二、4+11 领域的含义三、4+11 领域的具体内容四、4+11 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例五、4+11 领域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影响正文一、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是指针对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可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4+11 领域的含义在我国,公益诉讼主要涉及 4+11 领域。
其中,“4”指的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1”则指的是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保护、残疾人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卫生与疫情防控、红色资源保护、扶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三、4+11 领域的具体内容(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
(2)食品药品安全: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3)国有财产保护:主要针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滥用等问题。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英雄烈士保护: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
(6)未成年人保护: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教育、健康等方面。
(7)老年人保护:涉及老年人的养老、医疗、权益保障等问题。
(8)残疾人保护:关注残疾人的教育、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
(9)妇女权益保护: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11)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关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12)公共卫生与疫情防控: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疫情防控等方面。
(13)红色资源保护:保护革命历史文物、红色旅游资源等。
(14)扶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关注扶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起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起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2016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包括8起抗诉案件和2起检察建议案件。
典型案例1王某、朱某与某县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抗诉案【基本案情】王某与朱某为夫妻关系。
朱某于2001年与某林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林场40.5亩土地承包给朱某,承包期为30年。
王某、朱某承包土地后种植了果树、葡萄。
2003年6月,县工商局为王某颁发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家庭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经济林苗木、生态林苗木、果业,自产自销。
2003年10月,县政府发放了新林权证,朱某承包的土地在该林权证确定的范围内。
2005年4月,县政府开始治理大凌河西支,因王某、朱某的承包地在治理工程施工的范围内,治理工程指挥部组织水利局等部门将王某、朱某的林地推毁。
2006年5月,王某以县政府、县水利局强行推毁其果园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在该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将朱某追加为原告。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将王某、朱某承包地内的林木推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县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县政府仍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一、确认县政府治理大凌河西支堤防工程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三、驳回王某、朱某请求确认县政府治理大凌河西支堤防工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王某、朱某不服该再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王某、朱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监督情况及结果】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理由是:1.本案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朱某依承包合同取得使用权的果园林地系林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国有林地,再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2.县政府在实施公共水利建设用地征用行政行为时,对王某、朱某合法承包林地果园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征用而是强行推毁,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系行政行为违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弘扬宪法精神 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2.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12月3日,最高检举办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第33次检察开放日活动,并发布了“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
“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一、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主动派员提前介入,辨别伪劣产品与创新产品,推动新兴行业标准确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要旨】检察机关从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案,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办理一案推动一个新的行业标准产生,达到了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统一。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26日,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T600D型电动跑步机48台,销售金额为5.76万元。
经抽样检测,上述电动跑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研发创新产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称走步机),对外以健走跑步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1万余元。
经抽样检测,上述走步机所检项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但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件办理情况】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
2018年1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为犯罪。
该公司之前生产、销售的48台不合格电动跑步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5万余元、主观恶性较小,且经调查未发现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裁判规则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催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导致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并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滞纳金全额收缴到位。
正文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检审协作【基本案情】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安县院”)在走访惠安县审计局时发现,惠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逾期未缴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向某置业公司催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惠安县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经调查核实查明,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就惠安县某片区的A、B、C三块土地与惠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应于2017年11月25日前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63650万元,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缴纳第二期土地出让金63650万元;若逾期未缴纳,应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若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某置业公司除了在合同签订前缴纳1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外,没有支付其他款项。
8月1日,惠安县院向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某置业公司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或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催促某置业公司于同年9月5日缴清C 地块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合计47765.5万元。
2018年9月17日,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将上述情况函告惠安县院,并表示如果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款将上报县政府批准后,解除与其签订的《出让合同》,并追究其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益性组织或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下面将列举一些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以展示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 **环境保护**在某城市,当地环保组织起诉市政府未能有效监管污染企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风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市政府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并进行环境整治工作。
2. **食品安全**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被曝光使用有害添加剂制造食品,引发公众关注。
公益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3. **城市规划**一座城市的地标性建筑面临被破坏改建的风险,引起市民担忧。
一家公益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保护该建筑并重新规划城市发展,以保护城市文化遗产。
4. **教育公平**在某地区,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无法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
公益组织代表这些学生及其家长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实现教育公平。
5. **医疗卫生**某医院因违规行为导致多名患者受到伤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公益组织起诉该医院,要求相关部门对医院进行调查并加强医疗卫生监管,确保患者权益。
6. **消费者权益**一家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频频引发投诉,但未能有效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消费者起诉该企业,要求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改善售后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 **社会福利**某地区存在大量流浪动物无人照料,引发动物保护组织关注。
该组织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救助和管理工作,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8. **权益保护**一名残疾人因受到歧视而无法享受到平等的工作机会,公益组织代表其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停止歧视行为并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9. **文化传承**一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迹遭到破坏,引发文物保护组织起诉行为。
法院判决要求相关单位停止破坏行为并对古迹进行修复保护,维护文化传承。
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

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2件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1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例,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以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文物保护等领域。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探索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先予执行程序,追加源头企业为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方式,为固废垃圾治理提供了检察方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通过先予执行治理“垃圾山”2007年1月起,李某强担任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卫某垃圾综合处理厂实际投资人、管理者,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非法倾倒、填埋于厂区,山体达到一定高度后用浮土压平,再堆上垃圾。
至2016年处理厂被责令停业,近10年形成“垃圾山”,倾倒区域植被严重破坏,土壤、地下水污染短期内难以自然恢复。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后,广州两级院成立办案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
在调阅刑事证据材料基础上,办案组采取现场走访、专家咨询、实地丈量和无人机航测等措施开展调查,判断垃圾数量、污染程度、造成损失远超违法行为人供述。
花都区检察院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场地恢复至基线状态需修复费用8425.5万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14.35万元。
广州市检察院依法建议对卫某垃圾厂、李某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李某强名下全部财产1000余万元。
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花都区检察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5个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查处涉案违法行为。
各行政机关全部采纳建议,及时启动垃圾清理和环境整治工作。
历时3年,清运固废及固废污染土壤170多万吨,清理渗滤液2.6万余立方米。
基于当地政府已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修复,法院采纳广州市检察院先予执行意见并作出裁定,先予执行两被告名下财产支付修复费用。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行政公益诉讼办案难点与监督路径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行政公益诉讼办案难点与监督路径作者:姚红彭兵刘丽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3年第10期摘要:针对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要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监督领域,准确认定国有财产的损失,保证监督的精准性、规范性。
实践中,相关行政行为的作出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但被监督主体仍应当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非税收入管理等其他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当地政府完善治理。
检察建议回复期满,行政机关仍不全面履职且国家利益仍受侵害的,检察机关要敢于以“诉”的形式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并适时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关键词:国有财产损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2017年12月27日,某地产集团公司在湖南省某县级市竞得五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以其子公司——某置业公司名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份。
合同签订后,预交的保证金15.24亿余元转入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非税账户”)。
2018年2月至11月,某市财政局以“退保证金”名义两次将已进入非税账户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给置业公司2.9亿余元。
置业公司用该笔资金缴清五宗地块契税及其中一地块剩余土地价款,并办理了该地块不动产权证,申请了抵押贷款26.5亿余元。
截至2019年9月4日,某市财政局未追回违法支出给置业公司的土地出让收入2.9亿余元。
2019年6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在开展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交办下级院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沙市院”)。
考虑受让地产企业影响力及案情重大复杂的程度,长沙市院决定自办该案,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调查,查明财政部门违法支出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上述违法情形后,于2019年9月9日向某市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追回违法支出的土地出让收入2.9亿余元;同时针对该市在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方面存在的衔接不顺畅、机制不完善、管理有漏洞等问题,于2019年9月11日向某市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监督职责和管理力度,治理监管失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8.03.02【实施日期】2018.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18年3月2日)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1. 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2.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3. 陕西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4.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5.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港区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6.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7.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8.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9.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1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1.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基本案情: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村民廖某某在未办理国土、环保、工商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本村租用土地86.44亩兴建选矿厂,从2006年底至2017年4月持续非法选矿生产。
该厂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多个尾砂库无防渗措施,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致使所占用土地产生了污染,发生了质变。
蓝山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虽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该厂始终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
直到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后,县环保局才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蓝山县新圩镇政府等部门,将该选矿厂强行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
该厂虽被取缔,但厂内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尾砂也未作进一步处置,存在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状况和危险,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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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1.07•【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助力国财国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准确把握这两个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特点和办案规律,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注重提升办案质效,助力国财国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
据统计,今年1-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国财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976件,同比上升59.65%;办理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57件,同比上升131.27%。
本次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是今年最高检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系列举措之一,旨在深入推动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高度重视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胸怀“国之大者”,深刻认识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批典型案例包括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违法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个,涉及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税、费、金、物流失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欠缴土地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违规用地等问题,案件类型比较丰富,办案成效比较明显,也反映了当前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
当前,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该负责人表示,国财国土领域办案工作有其特殊性,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对下督导力度,强化质效导向,特别强调不要单纯追求办案数量,而要把质效放在优先位置,要求在有一定办案数量基础上追求更高的办案质效。
同时,在办理国财国土领域案件中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强化培训研究,逐步构建完善业务框架体系。
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企业欠缴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违法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4.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房地产领域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5.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6.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7.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政公益诉讼案8.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9.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10.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1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耕地占用税税收协助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12.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占用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有财产保护医疗保障基金检审协作诉源治理【要旨】针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并与医疗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监管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执法衔接、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协作,努力破解违法行为发现难、查处难、认定难等问题。
【基本案情】2021年初,江西省赣州市审计局在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运行管理以及政策落实情况审计中发现,市中心城区部分医疗机构通过诱导住院、滥用辅助用药、过度医疗、虚增诊疗项目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涉及金额181.49万元。
截至2021年9月,被套取的医保基金仍未追回,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3月29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赣州市院)与赣州市审计局会签《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线索移送、协作办案等检审协作机制。
同年9月,市审计局向赣州市院移送了审计工作报告、各类专项审计报告、整改台账等线索材料。
赣州市院收到后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违规套取医保基金问题。
同年9月17日,赣州市院依法立案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涉案医疗机构、患者,询问相关责任人员,就违规诊疗等医疗专业问题和套取医保基金的会计专业问题,咨询了相关医疗、会计、审计专家,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
赣州市院与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计局召开圆桌会议,强化释法说理,推动医保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对骗保金额作进一步审核,最终核定涉案金额为129.49万元。
2021年10月21日,赣州市院向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医疗机构违规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查处和追缴。
市医疗保障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整改。
一是追回涉案被套取医保基金129.49万元;对全市272家医疗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处理228家违规医疗机构,总计追回被骗医保基金834.13万元,行政处罚191余万元,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
二是先后在全市部署开展医疗机构自查自纠、飞行检查和交叉检查等专项治理行动,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4次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
三是在联合执法和重大案件会商等方面,强化与公安、卫生健康等12个部门协作配合。
四是通过多种形式曝光欺诈骗保警示案例140余起,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2022年1月,赣州市院对案件整改效果持续跟进监督,注重从源头上查堵医保基金被套取隐患。
一是邀请审计专家、公益诉讼观察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检察建议整改落实评估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整改效果良好。
二是深挖涉案医疗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的违规诊疗行为,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查处,并推动深入开展违规诊疗行为整治。
三是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已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31件。
四是与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签《关于建立共同规范诊疗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协作机制的意见》,助力破解医保基金监管中部门信息壁垒、专业协作配合不足等问题,为全市医保基金监管协作提供高效平台。
【典型意义】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救命钱”,医保基金被违规套取,直接侵蚀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检察机关通过检审协作机制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发挥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合力优势,借助“智慧外脑”,破解医疗机构违规诊疗及套取医保基金的发现难、认定难、长效监管难等问题,并运用圆桌会议推动凝聚共识。
通过检察建议精准监督,推动追根溯源、专项治理,市检察院统筹组织19个基层检察院对违规诊疗行为统一监督,助推完善全市跨部门医保基金监管协作工作机制,标本兼治,形成合力查堵医保基金流失的漏洞,积极推进“我管”促“都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企业欠缴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有财产保护追缴企业欠缴税款【要旨】检察机关针对企业虚假申报和欠缴税款问题,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专项集中整治,有效促进税收清缴,切实保护国有财产。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间,黑龙江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经贸公司)等多家企业在国家“金税三期”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中出现数据异常、长期欠税或长期零申报等情形,可能存在虚假申报和偷逃税款的行为。
【调查和督促履职】2019年4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道外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经贸公司等多家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异常等情况。
经分析研判,道外区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调查。
一是通过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以长期欠税企业和长期零申报企业为核查重点,集中核查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发现疑点数据;二是聘请专业审计师团队对涉案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固定相关证据;三是实地走访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局和多地住建部门调查涉案公司经营、财产状况。
经查,某经贸公司存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不实,公司股权变更后未依法缴纳印花税;哈尔滨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关联企业通过调拨费用调整利润的方式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哈尔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抵债后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欠缴增值税;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通过不实申报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涉案企业通过转移利润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移不申报印花税、有视同销售行为不申报增值税等行为是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道外区税务局)作为税收征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明显异常情况下,不进行评估检查,不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2019年11月12日,道外区院向道外区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依法对某经贸公司等多家企业虚假申报和偷逃税款问题予以处理。
道外区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专班对欠缴税款公司开展专项清查工作,2019年12月,某经贸公司等三家公司共补缴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等共计64685.35元。
税务机关异地查封、扣押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产一处,并督促该公司就不实的财务报表及时更正,保证了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道外区院以办理此类案件为契机,督促道外区税务局对全区企业欠税问题开展了集中专项整治,同时向地方党委汇报工作争取支持。
截至目前,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和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共计5000余万元。
【典型意义】国有财产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的传统法定领域。
本案是检察机关开展涉企多税种公益监督的有益探索。
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借助外脑,聘请专业审计师团队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弥补了专业知识和技能短板,提升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专业性和检察建议的精准性。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以点带面,推动行政机关对同类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违法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支管理【要旨】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管漏洞,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规定,推动地方政府统筹各行政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非税资金监管难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