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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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滥伐林木罪•【案号】(2018)湘3125刑初5号•【审理法院】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08.03裁判规则1.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正文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2月1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滥伐林木罪/生态修复/补植复绿/专家意见/保证金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第57条、第7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39条)基本案情: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又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补植复绿,向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但辩称,其是林木的实际经营者和所有权人,且积极交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请求从轻判处。

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省保靖县以1958年成立的保靖县国营白云山林场为核心,于1998年成立白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

后该保护区于2005年评定为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完成了公益林区划界定;又于2013年评定为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东省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东省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1.07.30•【分类】其他正文广东省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高检院第八检察厅《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广东省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办理了一批质量高、效果佳的优秀案例,切实维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广东省检察院从中评选出4件广东省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住宅小区业主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小区业主信息保护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源头治理【要旨】针对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存在泄露个人信息风险,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采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保护业主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江门市江海区“某某花园”、“某某豪庭”等7个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且已完成大部分小区业主的人脸信息采集。

小区物管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2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海区院)在对辖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情况进行排查中发现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3月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3月19日,为进一步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江海区院组织召开“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安全监管”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等行政机关代表共同参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列席旁听。

公益诉讼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公益诉讼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在当今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政务公开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不仅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还可以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

然而,如何在政务公开的同时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公益诉讼在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并分享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案例一:XX市政府信息泄露案XX市政府在推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出现了个人信息泄露的严重问题。

大量市民的个人信息,如尊称、唯一识别信息号码、通信方式号码等,被公开在政府网站上,导致广大市民的个人隐私曝光。

知晓此事的公益组织发起了一起诉讼,要求政府限制个人信息的公开范围,并加强保护措施。

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责令对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公开道歉,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广泛关注。

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损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也可能给个人带来经济损失和信用风险。

在政务公开个人信息时,政府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和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案例二:XX省环境公益保护组织诉XX公司信息披露案XX省一家环境公益保护组织发现XX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并要求政府将相关企业信息公开以便公众监督。

然而,政府拒绝公开企业有关财务和环境信息,理由是这些信息属于商业机密。

环境公益保护组织不服,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高于商业机密,判决政府应当公开相关企业的环境信息。

这一案例凸显了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政务公开旨在促进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对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事务等更需要具备公共性的事项,政府应当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而不是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公开。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公益诉讼在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益组织通过提起诉讼,可以推动政府加强相关法规和措施的制定,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展开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展开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展开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从法理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隐私权理论、信息权理论以及公益诉讼理论等,为后续的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核心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针对原告资格问题,本文将探讨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主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定适格的原告范围。

在受案范围方面,本文将分析哪些类型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应纳入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

对于举证责任问题,本文将提出合理的分配原则,以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机制进行探讨,包括案件管辖、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案件管辖方面,本文将提出设立专门法院或法庭的建议,以提高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

在诉讼程序方面,本文将提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举措。

在法律责任方面,本文将分析如何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合理的法律制裁,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我们有望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个人信息保护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其本质在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维护。

在法理层面,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础:隐私权保护。

法律毕业论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建议

法律毕业论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建议

法律毕业论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建议摘要: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是社会公众最关注最关切的现实问题之一。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内容看,立法拟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并推动构建多维度的法律责任体系,力求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笔者认为,从完善立法考虑,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探讨和研究:一是进一步细化保护对象及保护信息的范围。

个人信息的敏感性与个人的年龄、职业、性别、文化教育程度、阅历、心理等因素相关,立法要对一些特殊类型的主体制定专门的规定。

比如,从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及保护未成年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与《民法典》同向而行,考虑现实性、可行性等因素,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条内容在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可以增加涉及胎儿、死者、英雄烈士等信息保护规定。

一是个人信息有很强的关联性和权益延展性。

通过若干信息的组合研析,可以对个人和具有一定关系的人进行识别或预判。

现实中,死者的遗传特征、重大遗传学疾病、性生活信息、个人癖好等具有高度敏感性。

对死者延伸保护,实际上更多的是保护活人的权益,符合逝者安息、活者安宁的正向价值。

如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家规定了对死者信息的保护年限(意大利规定涉及死者健康、性生活及家庭关系的信息在70年后才可以使用)。

特别是,通过死者信息,可以识别其相关家属信息,基于公序良俗等考虑也应该进行保护。

二是要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

《民法典》充分顺应信息社会发展趋势,加大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为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贯彻落实好《民法典》,需要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条对保护对象或调整对象"限缩"为自然人,第四条规定为"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与《民法典》中有关规定存在差异,也不符合现实性需要。

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主题征文

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主题征文

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主题征文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主题征文拟获奖论文名单(按作者姓氏拼音排序)一等奖(15篇)题目作者单位刑讯逼供的国家治理:1979—2013 陈如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私权化与信托:村委会职权的重新厘定及其展开何跃军陈淋淋宁波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失落的话语权:行政撤诉的司法审视——以行政诉讼撤诉率变迁为视角胡秋玲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的法律制度构建探析黄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司法“去行政化”之误辨思——以佛山中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为样本李军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乱象与改革之道——以丽水市2011年目录为研究样本李丽杰廖明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国家治理的创新: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融合——论中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民意反馈结构李亚凝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法中的“层累现象”初论——兼议民法典编纂问题刘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被湮没的“少数派报告”——基于250宗诉讼副卷的统计与观察刘海涛刘毅梅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视与剖析:司改背景下检察官独立执法“去行政化”研究钱云灿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不动产登记与政府职能转变吴光荣国家法官学院法院审判外衍生治理行为:从司法建议、白皮书到备忘录吴良志武汉海事法院司法信息公开:误区、澄清与展望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大分流——西班牙衰落与英国兴起的法治逻辑张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量刑事实的证明与认定:以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张吉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二等奖(30篇)题目作者单位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制度的构建蔡先凤李晶晶童卫萍宁波大学法学院审判风险与法院调解:论“维权与维稳博弈”中的民事司法曹云吉清华大学法学院论词典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陈林林王云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论行政审判解释中的政治考量:原理、规则与案例——以《最高人法院公报》案例为分析视角邓志伟伍玉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事务集约化管理改革的制度与模式杜佳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侵权视野下的因果关系推定——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读及其重构冯娇雯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与逻辑高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对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反思——以文化体制创新省Y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运作为切入点郭娟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治理时代的法治建构困境与出路季卫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在与不在间——论“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司法审查困境与出路蒋珊珊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重构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司法改革顶层设计——迈向“赋权增能”的均衡模型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新媒体时代法官职业保障体系构建探析廖次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何必将“外行”当内行——“陪而不审”的法社会学角色理论解释刘方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论财政法定原则——一种权力法治化的现代探索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秦前红李少文武汉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对当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反思与完善——以公民私权保护为视角荣明潇胡晓梅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论我国网络安全面临的问题和立法对策孙佑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激发公正司法的“正能量”——基层青年法官情绪因素对司法公正影响的实证研究汤灵新刘静李婕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由“忙闲不均”到“衡平有度”——探寻基层法院人案资源均衡化配置的现实进路田源李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农村集体农用地法律制度新探——以新型城镇化需求为视角王义周雪逵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安吉县司法局通过合作的行政法治王留一西南政法大学从界分到融合:环境审判“三审合一”模式中民刑思维的贯通王章祥赵丹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比较与突破: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应然构造——以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为参照肖杰肖轶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群体性行政纠纷与行政示范诉讼:理念、规则与案例熊则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语境下司法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构建叶锋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公共利益保护研究银红武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法律重构张继恒南昌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对传统检察业务流程的改善和再造——以广东佛山市南海检察院为视角张文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我国民法“重大误解”之源流考赵毅贵州师范大学优秀奖(60篇)题目作者单位反思与重塑:非诉行政执行和解制度的构建卜晓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效率”包装下的“繁忙”——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慎思与追问陈婕宁跃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印象”法官:自我言说与他者建构双重变奏下的法官职业形象塑造陈盎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消协所涉公益诉讼若干难点问题探讨陈灿平肖秋平天津财经大学行政裁判目的解释的地位及规则——基于30年来行政法律文本第一条“目的化”的分析陈家傲李华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澳门科技大学“公权”与“民意”之衡:论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以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为视角陈剑英楼聪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原汁原味与文本剪辑:行政指导性案例制作技术的分析与反思陈梦群胡劲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委托宣判的实然与应然——从“期间耗费”的角度切入程湘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法条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2号指导案例评析褚丽马卫张传恩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能”与“不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逻辑和制度归位戴智明李明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互联网金融的软法治理:问题与路径邓建鹏黄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环境伦理法治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以玉林狗肉节之争为切入巩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认真对待开会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微观切入点何海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构建中国低碳农业法思考——中西比较视角何晶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城市化与“入城”集体土地的归属黄忠西南政法大学论谦抑原则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适用——以民事诉讼中的检法关系为中心黄武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穿行于规则与经验之间:论行政惯例的司法审查蒋晓春王彦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法与“非法”:社会诚信体系的规则治理类延村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超越表达——论隐性知识在法官培训与遴选中的传递与考量李茜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径路之权衡李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效率与效果的双赢: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践检视与制度构建——以我国现有网络司法拍卖改革模式为考察对象李辉品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空白要件与补充规则——以闯黄灯的罚则为视角李连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角色的圣•奥古斯丁之问——试借人力资源管理学知识作答刘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权力行使中的“团体性目的偏移”与矫正刘继峰中国政法大学隐匿身份侦查的道德原则刘黎明邓瑶四川警察学院;成都海关理想与现实:司法调解制度不能承受之重——对“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反思刘明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后司法考试时代法官职业化的假说与悖论——从司法考试“放水”切入卢安林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法院顾此不能失彼:基层法院“原情司法”运作模式探究——兼论法律与情理的博弈与衡平罗新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族宗教问题法治化治理的几点思考马天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转型社会司法热点案件的实证样本研究莫良元安徽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主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论——从2006年典型公共性行政诉讼案谈起倪洪涛湘潭大学法学院需求与回应:法治语境下环保非诉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困境与进路——以对中部H省Y市法院实证调研为分析视角欧阳韶勇王彦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论非诉行政先予执行制度之构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执行的路径选择潘伟明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环境司法正义实现之阻碍因素研究——从50份环境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谈起曲凌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浙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刑法调控邵海凤姚秉正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论刑事侦查司法鉴定权配置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石东洋刘新秀高健美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宪法介入民事私法的解释论——以基本权利对民事私法的价值填补为中心苏峰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司法治理能力指数评估体系及其构建苏家成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法治语境下的行政公共警告与救济——以消费领域的公共警告为切入点唐红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论以“感受公正”为目标的裁判说理改革唐文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政治理性到技术理性:裁判文书“政策”说理的实证研究——以500份涉政策的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唐正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王祺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温州建设的思考王易进杨柏林金世来中共温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民事错判纳入国家赔偿的价值重估——以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为视角王月波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职务犯罪初查的理论反思吴常青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蓝图初绘: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规划设计徐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论社会治理中的“人”:群体力量与群体性事件徐文西南科技大学从政策性参与到法治化考量——人民法院推进地方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薛红喜肖新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念之外的理念——修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叶莲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与未来策略曾文革蒋世松重庆大学法学院上海自贸区税务法院的可行性研究及制度构建——以司法组织专门化为视角翟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司法权威的神话——以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异议”为切入点张洪新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解魅与构筑:中国式侦查讯问制度的实证考察——兼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反思与选择张锡杲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论刑事司法审查的中国模式张先综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农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实证分析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以健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筑牢新疆长治久安的基石甄敬霞新疆伊犁州委党校法官如何裁判:民事裁判中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155个指导性案例的考察钟小凯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资本功能的再认识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周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论行政性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之扩大——以154件垄断案例为视角周丽何文魁裴义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补偿之证成——以《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衔接为中心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相关案例

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相关案例

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相关案例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个人生物识别技术来保障信息安全和便捷用户体验。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泄露和滥用案例。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吧。

一、App“刷脸注册”涉嫌违规收集信息2019年,有媒体曝光了一款名为“行尊一号”的App,通过“刷脸注册”的方式进行用户认证,却在其中涉嫌违规收集用户信息。

根据相关调查,该App在用户未能同意的情况下将用户面部信息存储在了服务器上,并通过高度相似的算法进行了“变相”收集,进而滥用用户隐私信息。

二、门禁系统被攻破,万名员工生物信息被泄露2021年4月,一家中国硅谷公司,因门禁系统被黑客攻破而导致近万名员工的生物信息泄露。

据报道,这家公司曾使用了一款名为“SenseNerve”的生物识别产品,该产品的缺陷导致黑客轻松进入门禁系统,盗取了员工的指纹、面部和虹膜信息,对员工的个人隐私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换脸”App引发人权问题有些应用程序会利用生物识别技术来实现所谓的“换脸”(Face Swap)效果。

然而,这种技术的使用往往也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例如,2020年有些社交媒体用户开始自己“扮演”其他人物,并将自己的面部替换为其他人物的面孔,如明星、政治人物、甚至是亲友。

然而,这种行为往往需要用户自己拍摄或者上传照片,而这些照片往往也包含了自己和其他人物的生物信息和隐私,如果被滥用,将对人权和隐私产生严重的影响。

以上三个案例表明,在使用生物识别技术时,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十分重要。

因此,企业和个人应提高隐私安全意识,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准则,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用户隐私权。

雷霆出击剑指涉林犯罪——湖南省“春雷2018”专项打击行动纪实

雷霆出击剑指涉林犯罪——湖南省“春雷2018”专项打击行动纪实

30 FORESTRY AND ECOLOGY雷霆出击 剑指涉林犯罪6月15日,“胡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是湖南省首例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胡某等14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这起案件的成功破获只是湖南省“春雷2018”专项打击行动的一个缩影。

4月15日至6月30日,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局的统一部署,湖南省林业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春雷2018”专项打击行动,旨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此次行动有力巩固了生态建设成果,维护了国土生态安全,树立了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执政为民、履职担当的良好形象,得到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

精心部署 高位推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林业系统开展执法打击就是保卫和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最好手段,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客观需要。

湖南省林业厅高度重视此次打击行动,成立了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湖南省林业厅“春雷2018”专项打击行动方案》,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在全省林业系统进行了全面部署。

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动请示汇报,赢得了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省政协副主席、怀化市委书记彭国甫对怀化市森林公安局组织侦办的“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滥伐林木案”进行了专门调度。

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湘西自治州等市州林业局长亲自挂帅,担任专项打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行动期间,省林业厅坚持每两周召开一次调度会,并将9起涉林刑事案件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包案领导。

省厅派出4个督导组,由省森林公安局领导带队,赴各市州进行了专项督查,并从全省抽调20名森林公安民警到各市州进行了实地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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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个人生物识
别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裁判规则
针对信息化建设对指纹和人脸识别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过度收集、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问题,检察机关明确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厘清各职能部门法定职责,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协调联动,消除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正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政公益
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公开听证【基本案情】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为推进数字化门诊建设,自2019年7月12日起,要求长沙市望城区辖区内17家医疗卫生机构陆续使用电子签核系统推送疫苗接种知情告知书,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点击“同意”时系统自动采集指纹和人脸识别信息,收集电子数据的存储及主机均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截至2022年3月11日,上述机构共收集83万余条涉及指纹、人脸识
别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望城区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自己和孩子的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医疗卫生机构过度收集,存在泄露风险。

望城区院经初步调查确认属实,遂于2022年3月19日、5月16日分别对望城区卫健局、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望城区院通过现场勘验、委托第三方单位对电子签核系统进行安全检测、调取相关书证与电子数据、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业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望城区17家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过度收集服务对象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未按要求解决电子签核系统的弱口令、数据未加密等安全漏洞,未能防患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高风险,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不到位。

望城区卫健局和区公安分局对上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活动未尽到监管职责。

2022年5月11日、16日,望城区院分别向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区卫健局改进征求知情同意的方式,避免过度收集指纹或人脸识别信息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完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建议区公安分局对17家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责任的行为依法处理。

同时将上述检察建议抄送望城区网信部门。

望城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部署开展了专项行动。

望城区卫健局认真进行调研,研究解决方案,并向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专题汇报,长沙市卫健委以望城整改方案为蓝本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机
制规范、合法处理个人信息。

望城区公安分局召开专门网络安全会议,对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网络安全检查。

望城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召集医疗卫生机构、系统开发单位、网络安全检测公司、区数据中心等单位多次召开座谈会,望城区院和区委网信办受邀参会。

截至2022年6月10日,全区23家单位均已完成电子签核系统升级,取消生物识别信息功能;21家单位已彻底删除既往数据,并按照保密文件要求将已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交区疾控中心代为封存保管,疫苗有效期满后进行硬盘格式化删除;升级后的电子签核系统完善了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系统物理隔离、对数据传输和存储加密保护、新增限制授权访问等安全防护措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经专家评定为1级,系统改为局域网内部运行,于2022年8月初在全区正式启用。

2022年8月8日,望城区院跟进监督发现,升级后的电子签核系统采用电子屏签字的方式确认接种告知并在局域网运行;收集的电子签字、疫苗接种等个人信息已加密;已收集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已在医疗卫生机构彻底删除。

上述整改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已显成效。

同年8月11日,该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履职,敏感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重大风险已消除。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民生关切,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现场勘验和委托安全检测等智慧检察手段,发现公益事业单位个人信息保护安全风险,督促行政机关对过度收集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数据采取“备份封存+本地彻底删除+到期彻底删除”方式消除安全风险,并进行“电子签核系统升级改造+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技术整改,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事务管理中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充分实现“互联网+”与公共卫生服务领域保障数据信息安全的良好结合,推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协同发展。

通过办案将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予以具体化,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在司法办案中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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